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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有效利用城市戶外廣告資源,規范戶外廣告設置行為,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美化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湖北省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位,是指可用于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場地、建(構)筑物及相關的城市空間。
第三條本市城區范圍內戶外廣告位的規劃定點、使用權拍賣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設計、制作、戶外廣告,還應遵守《**市戶外廣告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四條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應當向社會公開拍賣,實行有償使用,但下列廣告的廣告位可以不實行公開拍賣:
(一)單位或個人利用其所有或有權使用的場地、建(構)筑物,為推銷自己生產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戶外廣告的;
(二)設置公益戶外廣告的;
(三)設置期限不超過30日的臨時性戶外廣告的。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組織規劃、工商、建設、城市管理、國土資源、公安、交通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編制城區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拍賣專項規劃及年度計劃,由規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市人民政府授權的戶外廣告位使用權經營機構(以下簡稱廣告位經營機構)組織實施。
第六條利用廣告位使用權拍賣專項規劃范圍的場地、建(構)筑物和城市空間作戶外廣告位的,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持單位或個人身份證明、所有權或使用權權屬證明,向廣告位經營機構申請登記;
(二)廣告位經營機構初審后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定點,確定廣告位的面積和使用期限,辦理戶外廣告位選址意見書;
(三)廣告位經營機構與申請人簽訂《戶外廣告位占用場地、建(構)筑物合同》;
(四)辦畢前三項手續且定為戶外廣告位的,由廣告位經營機構列入拍賣范圍。
第七條戶外廣告位的使用期限一般為3年,特殊情況需要超過3年的,在該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拍賣公告中公布。
第八條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拍賣應設保留價,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的,停止該戶外廣告位使用權的拍賣。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拍賣保留價,參照該廣告位前3年使用費的平均價、相同或相近地段廣告位使用權拍賣的保留價等因素確定。
第九條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按下列規定公開拍賣:
(一)廣告位經營機構與拍賣企業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二)受委托的拍賣企業依照法定程序實施拍賣;
(三)廣告位經營機構與買受人根據《拍賣成交確認書》簽訂《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合同》。
第十條廣告者競買取得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并按規定程序辦理戶外廣告設施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及戶外廣告登記手續后,有權設置戶外廣告。
規劃、建設、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依法不予辦理的,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應當通過拍賣方式取得戶外廣告位使用權而不通過拍賣方式申請設置戶外廣告的,規劃、建設、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不予辦理有關審批登記手續。未經規劃、建設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建設戶外廣告設施。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戶外廣告。
第十二條《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時,戶外廣告位由廣告位經營機構收回。重新公開拍賣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戶外廣告位使用期滿時,原使用人應當拆除其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經安全鑒定尚有利用價值的,可以委托戶外廣告位經營機構與新的廣告位使用權人協商利用;協商不成的,原使用權人必須立即拆除。
第十四條戶外廣告位占用有償取得的場地、建(構)筑物的,由廣告位經營機構按照下列標準,向其所有人、使用權人給予補償:
(一)占用公共設施的,按拍賣成交價的20%;
(二)占用租賃用地上的建(構)筑物的,按拍賣成交價的20%;
(三)占用出讓用地及其地上的建(構)筑物的,按拍賣成交價的30%。
第十五條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拍賣所得,扣除應支出的占用補償和拍賣傭金后,全部納入財政專戶,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廣告設施建設。廣告位經營機構實施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拍賣所需業務費用,由市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核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拍賣收入。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罰款;逾期仍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處以罰款,并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其費用由者承擔。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等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規劃、建設、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及廣告位經營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施行前經批準合法設置的戶外廣告,設置單位或個人申請延期的,可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或自原批準的設置期滿時起延長2年。延長期屆滿時,設置單位或個人必須立即自行拆除其戶外廣告設施。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權的部門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經營合同,涉及戶外廣告位經營使用的,仍按合同的約定履行。
第二十一條各縣市(含夷陵區)戶外廣告位使用權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