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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廳機關工作人員廉潔奉公,正確行使職權,公正執行公務,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關于各級領導干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處分決定》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嚴禁黨和國家機關干部及其工作人員收受和贈送“紅包”的規定》,省紀委、省監察廳《關于落實嚴禁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收受現金、有價證券規定的通知》等有關黨紀政紀、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機關工作實際,制定以下廉潔自律規定。
一、在國內外交往中,不得以任何名義和變相形式接受可能與行使職權有影響的“紅包”
(一)不準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個人、外商、私營企業主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紅包”;
(二)不準以任何形式和名義向上級機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送“紅包”;
(三)不準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利用自己的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收受“紅包”;
(四)不準介紹或代為贈送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紅包”;
(五)凡違反上述規定收受“紅包”的,不論數額大小,一律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二、不準接受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
(一)在項目立項、招投標、驗收,資質審批,計劃審批,資金撥付,財務審計,榮譽評審,職稱評定,人事考核、任免、調配,查辦案件等工作中,不準接受以感謝或其它形式為借口的宴請;
(二)在交通規費征收、減征、免征等工作中,不準接受申辦單位、個人的宴請;
(三)在證照發、換,水陸運輸線路審批、運力投放,運輸企業、維修業戶開業審批等工作中,不準接受申辦單位及個人的宴請;
(四)在處理水陸運輸、工傷等交通事故或審批違章處罰工作中,不準接受事故單位和當事人的宴請;
(五)下基層指導檢查工作、調查研究、驗收等活動中,嚴格執行當地接待標準,不準大吃大喝、奢侈浪費。
三、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舞廳、夜總會、高爾夫球等娛樂活動
(一)不準參加任何單位或個人名義用公款支付營業性歌舞廳、夜總會的娛樂活動;
(二)單位內部組織的舞會、卡拉OK等娛樂活動,不準用公款請社會人員作陪;
(三)領導干部參加健身、娛樂等活動,一律不準接受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外商、私營企業主提供的各種饋贈和贊助。
四、在國內交往中,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任何饋贈,由于各種原因未能拒絕的禮品,必須在一個月內登記上交。
五、禁止賭博,不準利用打麻將等形式進行賭博或變相行賄、受賄。
六、參加各種會議、慶典活動,不準接受主辦單位贈送的各種有價紀念品、物品和“紅包”;組織召開各種會議、慶典活動,不準發放各種有價紀念品、物品和“紅包”。
七、處以上領導干部在職和退(離)休三年內,不準接受原職務管轄的業務范圍內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聘任;不準個人從事或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與原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八、處以上(含處級)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在該領導干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不準在該領導管轄的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九、領導干部出國考察、培訓,不準接受國內企業和境外企業的贊助。
十、不準用公款為私人購買電腦、手提電話和支付規定以外的電話費、上網費。
十一、在民主生活會、干部考核、年度考評中,必須把遵守廉潔自律規定的情況作為重要內容,認真檢查、總結。
十二、上述規定,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負有檢查監督的責任。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按中央紀委、監察部和省紀委、監察廳的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