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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信息管道集約化建設的管理,營造通信事業的公平競爭環境,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市信息管道建設、運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補)建信息管道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信息管道經營應遵循“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市規劃局負責信息管道的規劃制定、管道工程的規劃審批、規劃驗線和規劃驗收;*市建設局負責信息管道的建設審批、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查處管道建設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市物價局負責信息管道價格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市采用“聯合統建”的方式建設信息管道,*市公用信息管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用信息管線公司)是*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唯一的信息管道統建主體,負責全市信息管道的集約化建設及維護工作。
第六條公用信息管線公司作為信息管道的統建主體,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負責收集、匯總、協調各管道需求單位在管道建設和維護方面的合理要求,促進*市信息化建設;
(二)保證管道工程的設計、報建、施工等環節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
(三)建設管群中的應急管道,保證管群有合理余量;
(四)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對價格和服務質量的監管。
第二章信息管道的規劃及設計
第七條《*市信息管線專項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信息管道的基本依據。信息管道需求發生重大變化或城市總體規劃修編時,應對《*市信息管線專項規劃》進行滾動修編。
第八條在各級政府部門編制市政道路、公路、高速公路、橋梁、隧道等年度建設計劃的基礎上,公用信息管線公司應根據《*市信息管線專項規劃》和各管道需求單位的具體需要,于當年10月至下一年度1月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一年度信息管道建設年度計劃。
第九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按照應急工程辦理相關審批程序,滿足管道需求單位的應急使用需求。
(一)小區庭院未合理建設信息管道,或者小區庭院管道未與市政管道連通且產生接入管道需求;
(二)出現大型接入網機房(如移動通信的匯聚機房、電信固定網的遠端模塊等)需要增補建設而導致管容變化;
(三)出現不可遇見的非常狀況或緊急狀況需要建設信息管道。
第十條規劃敷設在新建的城市道路、公路、高速公路、橋梁、隧道等范圍內信息管道,宜與主體工程同步配套設計、建設。已開工城市建設項目缺少信息管道規劃設計的,宜根據需求補充建設。在公路和高速公路兩側建設信息管道還應服從公路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各道路實際建設信息管道時,應當以規劃確定的管道容量為依據,可以結合需求單位提出的意見予以適當調整。
第十二條信息管道施工圖設計任務的承擔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等級,設計內容和深度必須滿足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第三章信息管道的審批
第十三條信息管道建設項目的行政報批程序如下:
(一)信息管道建設項目屬于一類規劃工程項目,須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手續。
(二)視道路權屬情況,分別向市建設、交通、公路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的報批手續。
第十四條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相關報批手續后,公用信息管線公司應委托符合資質的勘測單位放線,并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條信息管道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時,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并同時通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時按照規定申請補辦批準手續。
第十六條信息管道建設項目施工完成后,公用信息管線公司應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手續。未經規劃驗收或規劃驗收不合格的信息管道,不得投入使用。公用信息管線公司應在規劃驗收后6個月內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驗收資料。
第四章信息管道的建設、使用
第十七條小區庭院的信息管道,應與小區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并與周邊市政信息管道互連互通。管道容量須保證3家以上需求單位的需要,其建設費用由小區開發商負責。
小區庭院的信息管道是小區配套設施,其產權歸屬于小區業主共有。小區開發商不得就接入和使用小區信息管道與運營商簽訂壟斷性協議,或以其它方式限制其他運營商的接入和使用。
第十八條新建、擴建或改建的道路交付使用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開挖。
橫穿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和公路等道路的信息管道工程須采用頂管方式施工。次干道以下城市道路可根據現場情況采用開挖路面方式施工,施工結束后應恢復道路原狀,道路質量應符合相關技術要求;施工路段在施工結束后一年內出現路面塌陷等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予以維修。
第十九條信息管道及檢查井等配套設施所選用的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合格的產品,不得使用。
第二十條信息管道需求單位可通過出資參與管道建設或者通過購買、租借等方式獲取管道的使用權,禁止擅自建設信息管道。信息管道的相關收費按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管道需求單位申請使用信息管道時,需向管道建設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一)使用管道施工路由圖,以及擬占用管位圖;
(二)通信線路布線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信息管道尚有空余管孔時,公用信息管線公司必須向符合條件的管道需求單位出租或出售管孔。但空余管孔資源等于或小于2孔時,不宜整管出售;當空余管孔資源等于或小于1孔時,不宜整管出租。
第二十三條各通信運營商應在其光(電)纜上附上有別于其他用戶的清晰、持久的標志。
第二十四條信息管道敷設、維護線路時,必須采用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不得影響其它用戶的通信線路正常工作。否則,公用信息管線公司有權終止已簽訂的管道使用合同。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管道需求單位通過購買、租賃方式獲得管道使用權后1年內仍未使用信息管道且無正當理由的,公用信息管線公司有權終止已簽訂的管道使用合同,無條件收回管道使用權以防止惡意壟斷管道資源,妨礙其它運營商的管道使用權。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公用信息管線公司以外的其它單位非法偷建、搶建信息管道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沒有辦理報建手續或不按照報建手續,擅自建設信息管道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自行拆除所建管道、恢復道路原狀,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越權審批或者不按條件審批信息管道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造成通信線路損壞、導致通信業務中斷等事故的,追究行為人的責任,由其賠償經濟損失。違反治安條例的,依照治安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