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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繳辦法
(一)補繳標準
繳費基數為補繳時本縣上年度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18%。
(二)具體補繳辦法和享受的待遇標準
1、原已繳納部分費用、現由社保中心按精簡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發放生活補助費且年齡在80周歲以上(即*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員,一次性補繳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縣財政補助),從發文次月起按現行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以后按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養老金;年齡在80周歲以下(即*年01月01日以后出生)的人員,一次性補繳10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比例為8%(個人繳納部分不記個人帳戶),縣財政補助比例為10%,從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次月起按現行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以后按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養老金。其中年齡在60周歲以上(即*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員,每超過2歲,個人繳納部分少繳1年。如個人選擇不補繳(所需費用全部由縣財政補助)的,從發文次月起按20*年本縣企業退休人員最低養老金標準發給養老金,以后按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養老金。
2、*年*月30日以前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一次性補繳10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比例為8%(個人繳納部分不記個人帳戶),縣財政補助比例為10%,從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次月起,按現行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以后按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養老金。其中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人員(即193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每超過1歲,個人繳納部分少繳1年。如個人選擇不補繳(所需費用全部由縣財政補助)的,從發文次月起按20*年本縣企業退休人員最低養老金標準發給養老金,以后按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養老金。
3、*年10月0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由本人一次性補繳10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并按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基數和個人帳戶記帳比例補記個人帳戶,從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次月起,按現行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以后按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養老金。其中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人員(即193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每超過1歲,個人繳納少繳1年。一次性補繳的10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也可選擇繳納8%(個人繳納部分不記個人帳戶)、縣財政補助10%的,從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次月起按20*年本縣企業退休人員最低養老金標準發給養老金,今后統一按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養老金;其中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人員(即193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個人繳納部分每超過1歲,少繳1年。個人選擇不補繳的,仍按縣政府[20*]67號專題會議紀要規定享受生活補助待遇。
4、*年01月01日至20*年*月30日期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由本人一次性補繳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并按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基數和個人帳戶記帳比例補記個人帳戶,從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次月起,按現行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以后按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養老金。一次性補繳的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也可選擇繳納8%(個人繳納部分不記個人帳戶)、縣財政補助10%的,從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次月起按20*年本縣企業退休人員最低養老金標準發給養老金,今后統一按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養老金。個人選擇不補繳的,仍按縣政府〔20*〕67號專題會議紀要規定享受生活補助待遇。
5、對現處于勞動年齡段的人員,可以從*年10月01日縣政府青政字〔*〕173號文件規定的個人開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并按對應年份繳費基數和個人帳戶記帳比例補記個人帳戶,其*年10月01日以前的連續工齡按規定視同繳費年限,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達到15年以上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養老待遇;不滿15年的,必須補繳或后延。
二、范圍和對象
將破產、解散或關閉的原縣屬集體企業未參保的經人事勞動部門辦理錄用手續且企業破產、解散或關閉、歇業時在冊的職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參保范圍,允許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上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在20*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可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各項優惠政策,包括繳費優惠、繳費年限計算、門診醫療補助費等;在20*年12月31日以后參保的,不予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優惠政策。
四、在企業破產、解散或關閉時已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其遺屬可以按縣政府〔20*〕58號和〔20*〕85號專題會議紀要精神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不予享受。
五、本處理意見由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