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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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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管理

商標管理范文第1篇

    一、企業的商標意識還很淡薄,缺乏在市場競爭中商標對于企業成敗關系的認識

    許多企業是在商品進入市場被消費者所認識后才申請注冊商標的,結果不是被他人搶注就是同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而被駁回。更有人認為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只花錢,不見效益,得不償失,忽略商標權益所產生的影響。目前隨著體制改革的發展,企業改制后出現商標超時使用,不參加續展登記,失去商標權;合并企業放棄了一部分商標的使用與管理,甚至有的企業在合并、兼并中,只注重對有形資產的評估,而忽視了對商標價值的評估,沒有從長遠的角度把商標納入企業的全面管理機制中。

    二、對商標的宣傳滯后,知名度不高

    一件知名度較高的商標是企業的無形財富,帶商標的商品只有消費者對其產生信任之后,才能有可能提高商標的知名度,從而提高商品在市場中的地位。然而企業只注重形象的宣傳,注重對企業負責人的宣傳,結果是本末倒置,事倍功半。在廣告媒體的選擇中都紛爭于當地的報紙、電臺,缺乏大市場的營銷觀念。

    三、不注重商標的使用和管理,致使假冒商標泛濫

    商標是用來區別商品來源、鑒別商品質量的,充分使用好商標,能給企業帶來意想不到的經濟效益。現在有的企業在使用商標時,沒有把商標、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的輕重點把握好。商標是一種產品的標志和企業的形象,個別企業還存在隨意改變注冊商標的圖形、文字及其組合的行為,致使消費者難以辨認真假商標,一度使偽劣商品沖擊市場,企業蒙受巨大損失。

    商標管理是一個企業的綜合性工作,它包括商標的設計、注冊、印制、使用、保管、倉儲、銷毀等幾大項。在調查中發現,有些企業沒有專門的管理機構或專門的管理人員,造成商標管理的脫節。

    要改變當前企業商標工作滯后、保護不利的局面,應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商標管理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工作,強化著名商標的保護,引導企業實施*商標發展戰略,爭創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市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具有較高市場信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是*市商標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負責著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著名商標的認定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不限額、不分企業性質、不收費的原則。

第五條著名商標認定實行集中認定和個案認定相結合,以集中認定為主。

第六條在*市行政區域內認定和管理著名商標,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著名商標的認定

第七條著名商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市行政區域內商標所有人擁有的國內注冊商標或外國企業(含自然人)在中國注冊并許可*市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商標;

(二)商標持續使用三年以上;

(三)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四)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質量優良,并保持穩定;

(五)商標所有人擁有良好的信譽,具備完善的商標管理制度,近三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稅收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等方面無嚴重違法行為。

第八條認定著名商標,還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銷售額或營業收入、利潤、稅收等)在市內同行業中位居前列,且發展良好;

(二)商標宣傳面大、覆蓋地域廣;

(三)商標在較多國家(地區)注冊或使用;

(四)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出口量較大;

(五)“老字號”企業長期使用的主要商標;

(六)近三年獲國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名牌產品的商標;

(七)高新技術商品上使用的商標;

(八)獲認定為“守合同、重信用”企業使用的商標。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一)商標所有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包括商標注冊證、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社團法人登記證、自然人身份證的原件);

(二)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標如有變更、續展、轉讓的,還須提交國家商標局出具的變更、續展、轉讓證明的原件;

(三)帶有該商標標識的商品實物照片;

(四)申請人近三年的商品年銷售量、營業額的情況(須提交企業財務報表);

(五)商標使用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銷售量、營業額的證明材料(須提供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原件);

(六)該商標申請認定的商品近三年廣告情況的證明材料;

(七)該商標申請認定的商品銷售區域(含境外)的證明材料;

(八)市以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該商標使用商品主要經濟指標的同行業排名證明;

(九)該商標使用的商品獲獎情況的證明;

(十)市工商局認為應當提交的有關資料。

第十條市工商局自收到申請人申報材料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市工商局對已受理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在受理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

第十二條認定著名商標,應當征詢有關部門、組織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三條市工商局對初審予以認定的商標在《*日報》公示。

第十四條經認定為著名商標的,由市工商局在《*日報》上認定公告,并核發證書。不予認定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告知不認定的主要理由及依據,并退回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刊登著名商標公告及制作證書、牌匾的費用由獲認定為著名商標的申請人負責。

第十六條著名商標有效期為三年,自認定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后,可申請延續。每次延續的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七條有效期滿需保留“*市著名商標”的,應當于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延續申請。延續申請的提起和審查適用本章的規定。

第十八條獲認定為*市著名商標的,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推薦認定廣東省著名商標。獲認定為馳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的商標,自然為*市著名商標。

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與著名商標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在認定和保護著名商標工作中、、營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以上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著名商標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條市工商局依托經濟戶口管理系統和企業信用監督網絡,對著名商標的使用情況進行記錄和監控,進行信用累計,實行誠信公示,促進和規范著名商標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著名商標的所有人,應當依法使用商標和加強商標管理、保護,提高商品質量,自覺維護著名商標的信譽。

第二十二條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該著名商標認定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等載體上使用“*市著名商標”的文字及其標志。

未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等載體上使用“*市著名商標”的字樣或標志。

第二十三條著名商標所有人申請轉讓其著名商標的,應當報市工商局批準。

第二十四條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變更其商標注冊及企業注冊登記事項或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標的,應當自核準變更或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市工商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著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著名商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弄虛作假,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著名商標的;

(二)使用著名商標超出該商標認定的商品使用范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出仍不予改正的;

(三)使用著名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四)轉讓著名商標不按本辦法辦理審批手續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商標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著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局注銷其著名商標,并予以公告:

(二)著名商標所有人死亡或者終止的。

第二十七條著名商標所有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被撤銷著名商標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著名商標的認定申請。

第四章著名商標的保護

第二十八條著名商標是企業的重要知識產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加強對著名商標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著名商標在*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受下列保護: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犯著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隨時投訴,隨時受理,隨時發現,隨時查處。

(二)著名商標認定使用的商品視為“知名商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保護。

(三)自著名商標認定之日起,在其有效期內,他人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請作為企業名稱的字號登記,屬同行業的,企業注冊登記主管機關不予受理;雖不同行業,但足以引起公眾誤認或者暗示其與著名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系,并可能對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企業注冊登記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著名商標所有人對認定后核準的與其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企業名稱字號,可以向企業注冊登記主管機關提出變更該企業名稱字號的請求。企業注冊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爭議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著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抄告全國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五)著名商標的合法權益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遭受嚴重侵害的,可以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請求幫助,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提供幫助。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適用于服務商標。

商標管理范文第3篇

【關鍵詞】平行進口灰色市場進口商標法知識產權法

平行進口(ParallelImport)又稱灰色市場(GreyMarket)進口,是指在國際貿易中,進口商未經進口地商標權人(包括商標所有權人及商標使用權人,下同)同意,從境外進口經合法授權生產的帶相同商標的同類商品的行為。本文要討論的商標平行進口情形限于相關的國內、國外商標屬同源的情形。

一、“權利窮竭原則”與“地域性原則”之間的抉擇

商標權平行進口合法與否,在理論上主要是體現為商標權的“權利窮竭原則”(或稱“普遍性原則”)與“地域性原則”的沖突。贊成者認為根據“權利窮竭原則”,附有某商標的商品一經商標權人或其授權的人的同意第一次投入市場后,商標權人即喪失了對其控制,其權利即告窮竭。反對者則認為商標權本身就具有地域性,所以商標權利窮竭也應具有地域性,不能由于一國的商標權人的商品投放入市場的行為,同時使他國商標權人在他國的權利也用盡。

各國實踐的巨大差別及國際組織試圖統一規定努力的失敗說明了簡單地談“權利窮竭”或“地域性”顯然已無濟于事,挖掘兩原則背后隱藏的立法本意是非常必要的。知識產權“地域性原則”的提出是基于各國知識產權法的內容有很大差異,保護的期限、范圍、方式均有所不同,因而依不同法律產生的知識產權應該是相互獨立的。而“權利窮竭原則”則是為了平衡知識產權人專有權所產生的負效應而設置的,其主旨是對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產生過度壟斷,阻礙產品的自由流通[i]。兩者考慮問題的出發點不同,所以在國內市場它們一般是不會產生沖突的。在發生沖突的平行進口情形時也應考慮這兩個因素,然后再判斷兩者是可以像在國內市場一樣和平地相處,還是需要重新考慮它們的價值取向。

一般認為在平行進口問題上商標權的情況與專利權及版權完全不同。[ii]目前世界上主要國家除了哥倫比亞和墨西哥外,一般均規定了專利權人享有“進口權”[iii],Trips第6條也強制性要求各國授予專利權人“進口權”,可見在專利領域承認權利窮竭有地域性已幾近達成共識,與商標平行進口各國相差甚大的現實有天淵之別。究其原因就在于:(1)兩類知識產權的性質不一樣,專利、版權是一種知識產品,它們的發明創作需要較高的成本,而傳播的邊際成本卻通常是零,所以它們需要更強的壟斷權保護知識產權人能收回成本,以鼓勵它們的創作。WIPO前總干事鮑格胥在分析這種差別的原因時指出,給予專利“進口權”將為從國外引進技術創造了良好的氛圍,同時能保護本國境內實施發明專利工作的投資;[iv](2)與商標相比,各國專利法對于專利保護的條件、范圍、專利權人的權利等規定相差甚大,所以專利地域性是必須的。

至于商標,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商品流通過程中區別商品、服務的提供者,促進消費者信息,所以就其無形而言明顯屬于知識產權,但實際是卻不是真正的知識產品。[v]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即AIPPI)將專利權歸入“創作性成果權利”,商標權歸入“識別性標記權利”。[vi]作為一種標識權,商標法無需給予商標權人過大壟斷權,因為它不存在很大的投資成本的回收[vii],商標權人的權利在于“行”與“禁”,就“禁”部分主要是禁止他人假冒,對于使用相同商標的真品已無能為力。相同商標合法地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之上的真品平行進口就屬這種情形,如果要規范之,至少需要一種特殊的法律,因為僅靠商標法無濟于事。[viii]另外,商標國際化步伐比專利要快,各國法律規定比較接近,而且特別是對于一些著名商標在世界各地的商標權人往往是相同或相關聯的,允許商標的平行進口有利于商品的自由流通。

二、個體利益與公眾利益之間的抉擇

贊成平行進口者與反對平行進口者經常會在保護商標權人利益還是保護消費者利益上爭論不休。贊成者認為之所以存在平行進口就在于這種商品與當地已存在商品之間的價格差,其中前者比后者一般要便宜40%左右,因此平行進口將使消費者擁有更大、更廉價的消費選擇,可以很好地防止市場的壟斷與割據,使國內商標權人(包括商,下同)為應付這種暫時不利的局面將變得更有效率,商標權的原始所有人因此也將獲得好處;反對者認為同一商標授權各國不同使用人使用后開發出的商品總是因考慮當地的國情、風俗、口味等而不同,因而在平行進口商品與國內商品質量、售后服務和擔保不一樣的情況下,平行進口將會混淆消費者,擾亂市場交易秩序,進而損害國內商標權人的良好商譽。[ix]

從以上觀點來看,由于反對者多從假設(即假設平行進口商品與國內商品質量、售后服務和擔保不一樣)的角度擔心平行進口帶來的負面影響,與贊成者從一般立場相比明顯屬于其中的特殊情況,因而在考量決定平行進口制度時其不具決定性意義。在國際貿易中使用同一商標的商品,其商標一般來源于同一原始商標權人,商標權人總是通過合同控制商品的質量、售后服務等,而且平行進口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是出口商品的返銷(resale),更不存在什么質量差異等。制度的涉及總是從一般的利益出發,對于特殊利益給予特殊照顧,因此平行進口問題也是一樣的,其有利于消費者、市場甚至商標權人是顯而易見的,因而允許應是一般規定,至于可能存在的損害消費者、市場、商標權人的某些特殊情況,完全可以通過其他法律規范,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

暫時撇開這些觀點,撩開面紗看看到底誰在主張這些觀點對于深刻理解這一問題是有益的。一國國內反對平行進口的聲音總是來自產業界,而支持平行進口的聲音卻是來自廣大的消費者。比如歐盟委員會草擬的1989年《縮小成員國商標差異的理事會一號指令》、1994年的《共同體商標條例》的初稿文本明確規定歐盟對內、對外商標權均實行“權利窮竭”原則,然而遭到了工業界的強烈反對,在強大“游說集團”的游說下,最終文本放棄規定歐盟之外的商標權的權利用盡。[x]因此,可以說上述兩種規定的背后隱藏的實質上是一種個體利益與公眾利益的沖突。

現代的法制發展使得這一沖突并不難解決。從利益衡量角度來看,在現代社會權利、義務雙重本位和社會、個人雙重本位的價值體系模式下,“正義要求,賦予人類的自由、平等和安全應當在最大程度上與共同福利相一致”[xi]。衡量平行進口所帶來的總得與總失,不難發現共同福利的取向更偏向于允許。

三、貿易自由主義與非關稅壁壘之間的抉擇

平行進口發生在國際貿易當中,因此站在這一角度來看,也許能把問題看得更清楚。美國立法和美國學者明確展示了平行進口與貿易政策關系。有關平行進口的法律規范,美國總將其納入國際貿易法規中,主要是國會頒布的《關稅法》第526條或美國法典第19編第1526條(又稱為《正宗商品排外法》)。[xii]美國學者也認為“關于平行進口的爭議并不屬于商標法的范圍,而屬于國際貿易法的范圍,有時有點近似于貿易保護”。[xiii]此外在日本,1970年的Parker商標案中法院認為平行進口問題與地域性無關,1972年日本財政部海關總署根據日本關稅法的通告規定了平行進口問題。[xiv]

商標及商標權出現后很長一段時間里根本不存在有關平行進口的爭論,而且目前平行進口爭論多發生在發達國家,這些絕不是偶然的。根據政治經濟學的分析方法,主要在于世界貿易自由化步伐的加快以及各國在國際貿易中資源比較優勢的不同:從20世紀40年代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簽定及其后數輪談判到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的成立,發達國家的平均關稅已降至4%,而發展中國家在新的國際經濟格局中充分利用了其資源、勞動力的優勢,使得生產同樣的商品的成本大大低于發達國家,低價產品在貿易自由化框架下長驅直入發達國家,損害其國內產業界利益。發達國家面對這種損失不會無動于衷,他們為此相應設置了一些非關稅壁壘,這其中包括禁止平行進口。

目前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對平行進口的態度是另一例證:根據美國的《關稅法》第526條及判例的發展,平行進口在美國是違法的但也有例外(即經美國商標權人書面同意或進口商與商標權人有關聯關系);[xv]根據歐洲法院1998年對Silhouette訴Hartlauer案的裁決,在歐盟18個成員國內允許歐盟外平行進口將觸犯《歐盟條約》;[xvi]根據經日本最高法院確認的1970年Parker案和1972年財政部海關總署的規定,日本有條件地允許平行進口;韓國則是在其《商標法》第36條第2款規定平行進口是商標侵權行為。總的來說,這些法律都是有利于其本國工業界利益而不利于平行進口。

然而,再以歐盟對內部各成員國間平行進口的態度為例,情況又是另一個樣。歐洲法院20世紀60年代就遇到平行進口案件,發現有關各成員國間是否允許平行進口的問題涉及到《羅馬條約》第36條知識產權的規定與第30、85、222條商品自由流通的規定之間的沖突。在一系列的案子中,歐洲法院通過創造“存在與使用權相區別”、“權利用盡”、“同源”等原則,解釋了在成員國間的平行進口是合法的[xvii],在商標權保護與共同體內自由貿易間選擇了后者。這種處理方式在1989年89/104《縮小成員國商標法差異的理事會一號指令》第7條第1款及1994年《共同體商標條例》第13條中以成文法的形式被確定下來。與1998年歐洲法院在Silhouette案中的結論相比,其貿易保護之嫌疑昭然若揭。

可見,隱含在平行進口背后的還有國際貿易的自由化與非關稅壁壘之間的沖突。1944年的GATT第九條曾就標識性權利之一的原產地標記做了規定,即不得被用來限制貿易,然而當時尚未出現平行進口問題,所以沒有點明商標。等到要作規定的烏拉圭回合,則因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分歧過大而無法成行。不過站在自由貿易的潮流,對于這一問題不難作出取舍,即放棄壁壘、擴大自由度將是國際貿易的方向,平行進口的明天應是光明的。

四、平行進口的法律規范

在商標權的“權利窮竭”原則與“地域性”原則之間、個體利益與公眾利益之間、貿易自由主義與非關稅壁壘之間的權衡,使得從原則上說贊成平行進口成為本文的主要觀點。

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對于某些可能有損于商標權人、獨家商(經銷商)、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平行進口的行為就聽之任之。規制平行進口的法律問題應是個“系統工程”,現有相關法律間的相互配合可以克服由此帶來的負面影響。

(1)當平行進口商品較當地相同商標商品的質量、服務或擔保要次,或與當地商品相比因后者已根據當地市場的環境、興趣、偏好做了必要的改動而口味、成份等不同,這時平行進口商如果沒有明確標識提醒時,消費者因對灰色市場一無所知,可能會因混淆而受損。市場混淆行為是一種古老的、傳統的不正當競爭方式,從《巴黎公約》第十條之二到WIPO《反不正當競爭示范法》第二條,從大陸法系成文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到英美法系的Passing-off制度,無不對這種行為予以制止。因此,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可以保護消費者免受混淆。進口商欲擺脫“混淆”的指控也很簡單,只需在進口商品上醒目標明商品的來源、生產廠家及與當地商品存在的不同等。

(2)平行進口商對進口地商標權人(包括獨家經銷商)的損害可能源自進口商“搭便車”行為及市場混淆行為對其“商標獨立信譽”的傷害。具體地說,當地商標權人為開發、建立、維持該商標商品的當地市場而進行了大量的廣告宣傳,提供了優質的服務和擔保,或者如前所述,當地商標權人可能對商品進行了更適合于本地的改變,進口可能因混淆傷害當地商標權人。對于以上兩種性質上屬于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仍可管轄。比如我國臺灣省公平交易委員會首先原則上認定平行進口與假冒的構成要件不符,進而指出,如果未明白標識其進口的商品以使消費者誤認其商品來源,或者如果進口商從國外輸入已由原廠商授權進口或授權制造商生產的商品,而因國內商已花費大量行銷成本或費用致使商品為消費者所共知,故倘若貿易商對商品的內容、來源、進口廠商名稱及地址事項以積極行為使消費者誤認為系商所進口銷售之商品,則構成所謂“搭便車行為”,都會觸犯《公平交易法》中“欺罔”和“顯失公平”之規定[xviii]。

(3)商標法上的“權利用盡”并不是絕對的,第一次銷售的商標權人可能因平行進口商對商品不適當的改變、再包裝或廣告宣傳等而損害其商標的商譽,此時其可援用商標法有關規定禁止這種行為。比如歐盟的《縮小成員國商標法差異的理事會一號指令》第7條在第1款規定了商標權共同體內部實行權利用盡后在第2款即規定:“商標權人有正當理由對抗商品的進一步商業流通,特別是商品狀況在投放至市場后遭到改變或損害時,不適用第1款的規定?!?998年歐洲法院在Parfums案中確認如果再次銷售商在再次銷售時用商標對該商標的商品進行廣告宣傳,而這種廣告宣傳會嚴重損害該商標的聲譽,那么商標權人可以控制這種廣告宣傳的方式。[xix]

除了法律規定外,相關的當事人也可以通過合同方式,在許可協議中限制有關商品的出口地區,從而避免因發生平行進口而可能引起的不愉快的問題。這種限制一般是不會被認為違反各國競爭法的。[xx](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學院國際法系)

聯系地址:上海市200042華東政法學院98級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陳江

聯系電話:021-62071482

聯系傳呼:191-325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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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孫穎:“平行進口與知識產權保護之法律沖突及其調控”,載于《政法論壇》1999年第3期,第62頁。

[ii]鄭成思:《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85頁。

[iii]孫穎:前注1引文,第64頁。

[iv]WIPO總干事鮑格胥:《專利法講座匯編》,中國專利局教育處1980年編,第11頁。

[v]伯納德·霍克曼、邁克爾·考斯泰基:《世界貿易體制的政治經濟學》,劉平、洪曉東、許明德等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142頁。

[vi]鄭成思:《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頁。

[vii]當然廣告宣傳費用是事后輔助,專利、版權中也會發生,不應包括在商標創作成本中。至于利用他人廣告宣傳“搭便車”的行為,在隨后的章節將會討論到。

[viii][美]阿瑟·R·米勒、邁克爾·H·戴維斯:《知識產權法概要》,周林、孫建紅、張灝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80頁;對于真品的寬容,商標法允許在一國內因產業差異而使用相同商標,也是一個有說服力的例子。

[ix]有關不同觀點的總結參考了王傳麗:“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析商標權與灰色市場進口”,《政法論叢》1995年第1期,第72頁;歐萬雄:“一個應當引起關注的話題”,《中華商標》1999年第2期,第9頁;FrederickM.AbbottandD.W.FeerVerkade:“TheSilhoutteofaTrojanHorse:ReflectionsonAdvocateGeneralJacobs’OpinioninSilhouttev.Hartlauer”,JournalBusinessLaw,1998SeptemberIssue,page419。

[x]WillyAlexander:ExhaustionofTradeMarkRightsintheEuropeanEconomicArea,(1999)24E.L.Rev.Feb,page62;

[xi][美]埃德拉·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譯,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96頁。

[xii][美]查爾斯-R-麥克馬尼斯:《不公平貿易行為概論》,陳宗勝、王利華、侯利宏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頁。

[xiii][美]阿瑟·R·米勒、邁克爾·H·戴維斯:前注8引書,第180頁

[xiv]孫穎:前注1引文,第65頁。

[xv][美]查爾斯-R-麥克馬尼斯:前注12引書,第101頁。

[xvi]CaseC-355/96SilhouetteV.Hartlauer。

[xvii]阮方民:《歐盟競爭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82-290頁。

[xviii]繆劍文等:“知識產權與競爭法”,《法學》1999年第6期,第44頁。

商標管理范文第4篇

二、學習《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商標印制管理辦法》,嚴格按商標法要求正確使用注冊商標,保證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三、商標標識印有專人負責,按《商標印制管理辦法》辦理。

四、對所注冊的商標在使用過程中做到注冊商標與印制商標標識完全一致,不擅自改變其組合與圖案。

五、商標的使用必須按公司下達的計劃生產,按規定程序領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發放。

六、商標標識有專人保管,并建立出入庫臺帳,對廢次商標的銷毀要有記錄,有分管副總簽字。

七、倉庫商標專管員對商標標識的入庫、出庫等實行嚴格管理,帳目整潔,數字準確。

商標管理范文第5篇

一、商標管理存在的問題

商標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商標事業的發展水平,反映著一個國家和地區經濟發展狀況,體現其經濟實力和國際競爭力。可以這樣說,擁有市場比擁有工廠更重要,擁有市場最有效的途徑就是擁有具備競爭優勢的品牌。實施商標戰略,對于增強微觀經濟競爭力,提高宏觀經濟效益,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都有著重要作用。

_.我市擁有商標的數量與經濟發達地區相比總量及平均占有量相對偏少,發展不平衡,比例偏低,特別是馳名商標發展滯后。一是企業創建品牌、經營品牌、保護品牌的意識有待于進一步增強。有些企業缺乏創牌意識;有些企業只注重產品包裝和廣告推廣,而忽視了品牌的內在建設;二是品牌數量、結構、競爭力有待于進一步增加、優化和提高。品牌企業在企業總數中所占比例甚少,叫得響、打得出的強勢品牌不多,特別是在國內有影響力的品牌幾乎沒有。同時,品牌經濟總量不夠大,品牌對全市經濟的帶動作用不強,名優產品所產生的增加值占全市區域生產總值的比重還不高。

_.企業品牌意識不強,發展重心仍停留在資金、技術、原材料等有形資產上,滿足于現狀。缺乏申報認定馳名商標的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我們要充分發揮職能的優勢,利用登記、年檢、企業回訪,幫助企業自主創新找準發展的方向,提高企業運用商標,發展壯大的能力,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方式的轉移。

_.商標品牌結構單一,不注重品種的連續延伸發展,形成企業注冊商標含金量低。首先對已注冊的商標的發展前景看好的企業,幫助他們了解商標的知識和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引導企業注重產業鏈商標的注冊,推動企業科學發展、可持續性發展。三是發展聯合體,積極培育商會、協會、合作社群眾團體組織,改變“單打獨斗”的現象。

_.商標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對侵權行為認識不足,只注意誠信經營,不注重保護商品的商標,侵權、搶注問題比較突出。一是提高認識,深刻理解商標與發展經濟的重要性。二是建立投訴舉報機制;三是互通信息,認真解決商標與專利的注冊矛盾。四是發揮監管職能,嚴厲打擊商標侵權違法行為,為品牌戰略的實施工作除障礙。

二、我市商標工作整改計劃

(一)加大學習宣傳力度,著力于提升商標意識。商標是商品和服務的標志,是商標所有人重要的無形資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商標管理、商標保護的職能部門,各級工商干部要率先學習《商標法》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商標業務知識。同時要結合“_·__消費者權益保護日”、“_·__世界是知識產權日”及其他大型活動,積極開展商標法律知識宣傳咨詢活動,增強社會各界的商標品牌意識。充分發揮主流新聞媒體的作用,進一步引導企業強化商標法律意識和品牌意識,積極制定和實施商標戰略,引導廣大企業自覺運用商標策略參與市場競爭。充分發揮各有關行業協會、商標中介組織在商標品牌培育、宣傳、保護、服務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推進商標戰略的社會化服務體系。要大力宣傳和普及商標法律法規,增強社會各界的商標意識,形成全社會“關注商標、愛護商標、發展商標”的良好氛圍。

(二)加強業務指導,著眼于商標注冊服務工作。凡是有市場前景可以注冊而未注冊的商標,要積極引導、督促和幫助企業做好商標注冊工作;對有一定知名度老字號的產品與服務,要支持其盡快申報商標注冊,將老字號的保護納入到法律的范疇;要加強對私營企業的宣傳和服務工作,把商標注冊的重點逐步引向科技產品和農業產品,對那些科技含量高、市場潛力大、發展前景好的產品與服務,要積極扶持、指導辦理商標注冊。

(三)加快培育發展,著重于打造品牌形象。商標的注冊和培育不是一件一勞永逸的事,工商部門要積極做好已注冊商標培育發展的后續跟進,引導商標所有權人提升品牌形象。要積極落實政府關于實施商標品牌戰略促進經濟發展決策部署,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以開展市知名商標認定為契機,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自治區著名商標、市知名商標的企業要切實落實獎勵政策,支持企業爭創著名、馳名商標,努力形成具有*特色、市場占有率高的品牌產品群,帶動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四)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承擔我市商標發展戰略第一領路人的角色,科學地運用商標戰略已成為現代企業營銷的重要內容和開拓市場的主要手段。要進一步樹立為企業、為全市經濟發展服務的思想觀念,嚴格執行《商標法》,加強對企業商標工作的指導,為企業培訓商標工作人員,幫助企業解決商標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嚴厲打擊假冒商標,制止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為企業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做到在管理中服務,在服務中管理。

(五)重點培育和保護馳著、名商標。商標戰略的最高目標就是馳名商標。工商部門應對有一定知名度和信譽的重點企業的商標管理進行重點培育扶持,選好培育梯次,幫助制定培育規劃,健全商標管理制度,培訓商標管理人員,指導企業準備和制作馳、著名商標申報資料,做到為企業鋪路搭橋,提供一條龍服務。企業在爭創馳、著名商標的過程中付出了艱辛的努力和巨大的投入,如果不加以保護,就會成為不法分子競相假冒的重點,企業來之不易的成果就會付之東流。因此,重點保護馳、著名商標和重點培育馳、著名商標同樣重要,缺一不可。這就要求工商部門必須定期地、主動地對馳、著名商標企業進行走訪調查,收集案源,重拳出擊,確保商標所有人的權益不受侵害;同時也要傾聽它們的意見,對于本級工商部門不能解決的,要及時向上級反映,努力為它們服務。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是當地經濟發展的一面旗幟,能極大地推動著當地社會經濟的發展,它們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難以估量的,其中的社會效益還包含著巨大的示范效應和鼓舞效應。

(六)我市出臺相應政策,包括對獲得中國名牌產品或馳名商標稱號的企業給予重獎的政策,強化對企業的激勵機制。對引進以國際、國內知名商標等無形資產作價并注冊登記為股權的,按外來折資入股無形資產計算招商引資任務,并對引薦人給予獎勵;以博覽會或示范街等形式對我市馳、著名商標及其商品和企業形象集中展示,進一步提升馳名商標、著名商標企業的形象和美譽度,反映我市近年來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文明程度,并通過典型引路,鼓勵更多的企業實施商標戰略,借品牌優勢參與全國乃至國際競爭,拉動我市經濟的快速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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