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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托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積極意義
為了健全法律援助網絡體系,暢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層困難群眾尋求法律幫助,我縣在鄉鎮一級,依托鄉鎮(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開展非訴訟業務法律援助服務為主,接受基層群眾的法律援助申請。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使農村地區“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化解農村的各類矛盾,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對于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著積極的意義。
二、我縣工作站的主要情況
我縣已建立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8個,并在45個村、11個社區建立了聯絡員制度。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站2001年全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共15件,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訴訟案件4件,非訴訟調解案件7件。各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依托鄉鎮(街道)司法所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機構,業務上接受縣級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導和監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職責
1.接待來訪群眾,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和提供法律意見。
2.接受群眾法律援助申請。按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黑龍江省省法律援助辦法》及《哈爾濱市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規定,初步審查法律援助申請。審查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的身份狀況;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法律援助的范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是否真實;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對于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并且材料齊全的及時報送縣法律援助處中心審批。
3.受縣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在縣法律援助中心授權的范圍門內負責對非訴訟及案情簡單的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進行審批,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
4.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本轄區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狀況進行審查。
5.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監督管理本轄區法律援助工作。
6.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7.負責組織管理本轄區村(居)委會(社區)法律援助聯絡員工作。
8.負責收集并上報本轄區法律援助信息資料。
9.負責本轄區法律援助統計工作。
10.負責協助縣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案卷歸檔管理。
(二)工作站對法律援助事項的審批權限
根據黑龍江省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細則的規定,工作站對非訴訟調解案件及簡單的民事案件有審批權:
1.各法援工作站必須使用統一下發的民事案件受理、審批相關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應嚴格審查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及案件基本情況。
3,法援工作站辦理的案件結案后必須按有關規定交縣法援中心歸檔。
(三)工作站的工作程序
1.申請人到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
2.坤請人到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明及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2)戶口本或者暫住證明;(3)由申請人工作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所出具的且經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鄉、鎮(街道)或縣級民政部門查驗屬實的經濟困難證明;(4)申請援助事項的有關證明、證據材料。
3.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人代為申請。
4.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初審意見,并報縣法律援助中心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通知申請人。
對不給予法律援助,申請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縣(市、區)法律援助處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內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和法律援助機構。
5.工作站受理的屬于縣級法律援助授權審批的非訴訟及簡單的民事案件,應該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做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6.工作站對于群眾來訪來電咨詢應及時解答,無法及時解答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答復,并做好法律援助咨詢登記,對于重大復雜法律援助事項應當及時上報至縣級法律援助處。
7.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員承辦或指派其他人員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辦結后15日內,應當填寫《法律援助案件(事項)結案報告表》,并按照統一歸檔目錄的順序整理好有關材料后。做到一案一檔,最后將案件檔案材料移交縣法律援助中心審查并統一歸檔。
8.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填寫《法律援助工作統計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提交縣法律援助中心備案,作為年終統計的依據。
9.根據《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管理暫行辦法》《黑龍江省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法律援助工作站辦案人員在辦結案件后,可以領取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縣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援助案件承辦人將結案卷宗交法律援助機構,收卷人審查合格后,填寫《年度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審批單》,報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批準,由財務部門負責復核、發放。標準按《黑龍江省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執行。
三、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思路
1.人員編制不足、專職律師缺乏。我縣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依托基層司法所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機構,其人員編制與司法所的人員是一致的。即司法所人員同時也是工作站的人員,兼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目前有很多基層司法所占編人員僅1個,既要負責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這無疑增加其工作負擔,影響工作效率。其次,專職律師缺乏,目前我縣法律援助工作站還沒有專職法律援助律師。因此,要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才引進,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其法律服務水平。
一、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1.加強組織管理。根據人動及時調整檔案管理領導小組,明確了一名局領導分管檔案工作,配備了專職檔案工作人員,健全了由全局各科室“兼職檔案員”組成的檔案管理網絡;同時保證了資金的投入,落實了檔案業務工作所需經費,將檔案管理工作確立為黨組和局務會日常討論議題之一。
2.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強化涉密檔案監管,由專人統一集中管理檔案,對機密件、秘密件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凡涉及保密的文件資料嚴格做好傳閱和保存工作,實現“借閱一次,登記一次”。
3.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實了建立了《文件材料歸檔與不歸檔范圍》、《綜合檔案室工作職責》、《文件材料立卷歸檔制度》、《檔案保密制度》、《檔案保管制度》等一些列規章制度,同時將各鄉鎮司法所的檔案工作列入目標考核資料,并要求各鄉鎮司法所嚴格執行,認真落實。明確在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歸檔等重要環節實現制度化、規范化,做到收集齊全、分類合理、組卷科學、歸檔及時。
二、檔案業務建設工作
1.有適宜保管檔案的庫房,基本做到了檔案庫房與辦公室、閱覽室三室分開。檔案庫房門窗堅固、位置適當,達到防盜、防光、防塵、防潮、防鼠、防火、防腐、防高溫等八防要求。備有空調、電腦、打印復印一體機、防盜門、檔案管理軟件等現代化設施和檢索工具,定期檢查滅火設備,確保檔案資料無安全隱患。
2.有數量充足、質量較好的檔案專用柜架,檔案裝訂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要求裝訂。至今本局檔案無霉變、塵污、鼠咬現象,也沒有出現檔案被盜、被毀、涂改、泄密現象。
3.歸檔文件嚴格按照檔案立卷歸檔制度整理歸檔,貼合有關規范要求。同時為提高檔案現代化管理水平,通過應用全市檔案協同管理系統,實行了檔案電子自動化管理,使檔案資料的查找利用更加方便、快捷。
4.將文書檔案、會計檔案、照片檔案、實物檔案、社區矯正檔案、安置幫教檔案及其他專業檔案分門別類整理歸檔,歸檔文件資料齊全;編制了案卷目錄、歸檔文件目錄和必要的全引目錄,并把所有檔案的案卷目錄、全引目錄、歸檔文件目錄輸入計算機,利用檔案協同管理軟件,達到文件級檢索。
5.根據我局實際狀況,建立了閱覽室,配備了借閱登記簿,做到了查閱登記、退檔注銷等手續齊備,檔案管理利用率得到明顯提高。積極開展利用檔案資料。綜合檔案室建立以來,為公證案件處理、法律援助、宣傳、普法考試等提供了基礎資料及咨詢服務。
三、檔案管理工作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工作,促進全縣教育體育事業科學和諧發展,結合我系統實際,現就__年教體系統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如下:
1.局機關行政執法人員要按照《__縣教育體育局行政執法職權分解表》的安排認真履行執法職責。年初按照職責要求對本科室的行政執法工作作出安排,年終對本科室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總結,按照有關文件精神收集行政執法工作檔案,整理歸檔備查。
2.進一步規范教育行政許可行為,做好教師資格認定、民辦教育機構審批等工作。依法加強對民辦教育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促進民辦教育機構改善辦學條件,規范辦學行為,提高辦學質量。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民辦學校設置、招生廣告審批、財務監督、督導評估等制度,清理整頓民辦學校招生廣告。
3.落實教體系統內部依法行政年度報告和檢查制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各職能科室認真做好依法行政臺帳記錄,對學法、行政行為、執法監督等情況都要按規定記錄歸檔。
4. 建立健全政策與法規學習制度。以學習型機關建設為平臺,貫徹落實領導干部學法用法要求,進一步完善局領導班子、執法人員及工作人員學法制度,做到學法培訓計劃、內容、時間、人員、效果“五落實”。__年學法重點內容應包括:《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寧夏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等法律法規及全區依法行政工作會議精神。
5. 組織行政執法人員綜合法律培訓,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做好行政執法證件的換發和年審工作,通過舉辦專題講座、發放學習資料、組織培訓等形式,加大教體系統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確保局機關新增人員和未領證人員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培訓,認真做好教體系統行政執法人員考試和申領《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工作,確保行政執法人員主體合格,持證上崗。
6.做好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根據縣政府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標準、要求,高質量、高標準地做好行政執法案卷的整理工作,力求規范化,爭取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中取得好成績。
7.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做好現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按時報縣政府法制辦備案。認真執行規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嚴格加強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和備案等工作。
8.進一步建立健全依法執教制度。各職能科室及校(園)要加強法制宣傳工作力度,使干部職工工作作風不斷得到優化,服務質量不斷得到提升,積極推進依法執教工作的進程,及時將相關信息上報局紀檢監察科。
9.完善教育行政救濟渠道,做好行政應訴專項工作。順應經濟社會發展與公民權益保障大勢,完善教育申訴制度建設,進一步明確校內申訴與行政申訴兩條救濟渠道的環節與路徑、處理時限,維護師生合法權益。同時,建立健全法律顧問聘用和咨詢機制,為教育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充分利用多方資源,為教育行政執法和解決校園疑難問題提供法律援助。做好行政復議、訴訟案件的應對工作,努力化解行政爭議。
10.加強行政執法投訴處理工作。依法實施行政決策、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收費等具體行政行為。建立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認真落實行政執法責任。
11.進一步貫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暢通群眾獲取信息的途徑。進一步加強對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增強機關干部政府信息公開意識,不斷提升信息公開整體工作水平,明確工作職責,完善工作機制;進一步深化公開內容,提高行政透明度,加大教體系統有關招生、收費、學校安全、素質教育等方面政府信息的公開力度。
12.加強對教育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為進一步加強對教體系統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成立領導小組如下:
略
領導小組
評議內容:普法要加大力度,深入人心
整改措施:作為近期整改內容,要進一步強化普法對象(村居民、中小學生)和普法內容的針對性:對中小學生要側重于道德的教育,并輔助于一般法律常識教育;對城鎮居民要側重于民生和民事經濟,尤其要對征地拆遷、條例進行宣傳;對農村村民要側重于民生和山林權屬、土地管理、鄰里糾紛等方面的內容宣傳。要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的法制教育,適時舉辦領導干部法制專題講座。要加大對法制宣傳骨干的培訓力度,年內舉辦一期骨干培訓班,進一步提高業務能力。
二、公證、律師方面
評議內容:要解決公證、律師的服務態度和辦事效率問題
整改措施:作為近期整改內容,要徹底改變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不良現象,公證處、律師所要各自制定辦事程序,改進工作方法,改善服務態度,實行首問責任制和一次性告知、辦結制。局里要加大管理監督力度,把公證、律師的服務態度、辦事效率與工作考核、年終年審掛鉤,督促法律工作者為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三、法律援助方面
評議內容:要降低法援門檻,擴大法援面
整改措施:目前已著手進行,還要進一步調動全局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積極性,真正把黨的陽光政策落實到受援群眾。一是將全年任務落實到人;二是推行首問責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對受援條件、辦案流程予以公示;三是辦案補貼及時按標準兌現;四是案卷及時整理歸檔。
四、司法所建設方面
評議內容:1、希望司法所獨立
整改措施:條件尚不具備,可在中心所試點,待條件成熟再行實施。
2、給予基層司法所一定的工作經費
整改措施:目前可以適當解決。從今年開始,每所下撥工作經費1000元/年,主要用于基層司法所調處民間糾紛補助等業務開支。
3、加大對司法所的硬件投入
整改措施:進一步清理各司法所的辦公設備,并建立移交接備案手續,盡量按工作所需配齊配強辦公設備,還沒有業務用房的所,盡可能予以解決。
4、加大對基層司法所的工作支持力度
整改措施:要求各業務處室在對基層所的業務開展上要給予大力支持,局里將成立業務指導組,分片指導基層司法所的業務,具體分工如下:
5、司法所職能不匹配,有責無執法權
整改措施:各司法所應認真履行現有職責,最大限度地行使現有職權,盡最大努力服務群眾。因涉及體制問題,目前只能調研,近期無法解決。
6、基層司法所人員缺少
整改措施:因涉及體制和編制問題,縣局一時難以解決。今后將在中心司法所進行探索試點,配齊人員,單列脫鉤。待條件成熟再爭取增配。
7、建議成立中心司法所
整改措施:全面鋪開一時難以辦到,擬在工業園區建立中心司法所,先行試點,待條件具備可選擇在中心城鎮建立。
五、社區矯正及安置幫教方面
評議內容:1、特殊人群管理信息共享
整改措施:局社區矯正股從現在起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將特殊人群管理信息轉告各有關所,并形成制度,以方便基層。
2、對刑釋人員生活補助程序要簡化
整改措施:正在開展,但還要進一步規范程序,創新管理,提高效率。既要簡化程序,又要符合上級要求,將補助落實到對象本人。
3、完善無縫對接機制
整改措施:要在現已開展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明文確定具體的對接程序,統一規范,實現100%對接率。
4、司法所人員納入警察編制
整改措施:目前尚無明文規定,難以解決,但無論如何都不能放棄對特殊人群的管理。
六、政務、福利方面
評議內容:1、要求多進行業務培訓
整改措施:可以在近期安排基層司法干警外出學習或到局各業務崗位跟班培訓。局里將作出今明兩年乃至四年的業務學習培訓計劃,分批次培訓。
2、要搞好福利
整改措施:可以在不違背縣政府關于公務員津補貼發放規定的前提下,有條件的增加干部福利。住房公積金比例今年提高到10%。違背縣政府規定的額外補助,不予發放。
3、要圍繞農業、兩區建設發揮法律服務職能
整改措施:(1)在服務農業方面,主要由各司法所負責落實,各所要有針對性的提出服務農業的計劃和措施,為當地政府分憂,為群眾搞好法律服務。
(2)在服務兩區建設方面,由局各業務處室負責,主要是參與全縣重大工程的招投標公證監督,以及為工業園區及縣政府提供法律服務,如擔任法律顧問等。
4、要為外縣籍同志解決食宿補貼
整改措施:在局機關上班的外縣同志,因食宿不便,每月可以由局財務給予200元補貼。
5、局領導下基層、關心基層不夠
整改措施:要建立局班子成員基層所工作聯系點制度,按前述業務指導組的分工,分片到基層所溝通協調,幫助解決具體業務問題。每月各班子成員至少要下基層聯系一次。
6、司法津貼要盡快解決
整改措施:目前已經向縣領導匯報并與縣財政局溝通多次,爭取今年列入縣財政預算。
7、陽光津貼由局統一發放
關鍵詞:檔案規范性文件;制定技術;文本規范
行政規范性文件僅指國家機關(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為執行法律、法規的需要依法定權限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機關自己制定的內部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檔案規范性文件是法律、法規、規章的延伸和具體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夠具體的,地方檔案規范性文件可作細化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地方檔案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具體實際,制定一些具有本地特色的地方文件。本文僅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頒布施行的地方檔案規范性文件在制定技術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
1 地方檔案規范性文件概況
據2010年3月對《法律圖書館》網站的不完全統計,自1957年7月安徽省人民委員會公布實施《安徽省各級國家機關整理積存檔案暫行辦法》以來,我國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頒布的與檔案工作相關的地方規范性文件大約有562個。詳見表1。
2 對我國地方檔案規范性文件的分析
應該說,自1957年7月《安徽省各級國家機關整理積存檔案暫行辦法》公布實施以來的50多年間,各地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檔案工作實踐中頒布施行的地方檔案規范性文件遠遠大于562個。這些規范性文件不但是推動我國檔案事業法制化進程的重要基礎,也是促進我國檔案事業不斷發展和進步的主要工具和重要保障,為今后轉型期地方檔案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了寶貴經驗。同時,地方檔案規范性文件還存在許多不足和薄弱環節。下面,從制定技術的角度,對地方檔案規范性文件在制定根據、法律淵源與效力、名稱、適用范圍、頒布時間與實施時間的間隔、形式結構等六個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
2.1 地方檔案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根據分析
在我國,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是以“根據”為原則的。由于原網站改版或升級,造成《法律圖書館》網站與部分文件的鏈接錯誤,致使部分文件無法查閱到全文。562部(含首次頒布與修訂本)地方檔案規范性文件,可以查閱到全文的有370部,其中,342部指明了制定依據,占92%;28部沒有指明制定依據,占8%。詳見表2。
檔案規范性文件制定依據的比例高低排序分別是:省級人民政府(含副省級城市),省級檔案局,省級檔案局與其他廳、局、辦聯合,市級檔案局,省級其他廳、局、辦單獨或聯合,市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和省委辦公廳(室)單獨或聯合,市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和市委辦公廳(室)單獨或聯合,市級其他局、委、辦單獨或聯合。
從總體情況看,地方檔案規范性文件大部分注意到了對制定根據的表述,但仍然存在表述過于籠統的問題。
第一,同樣內容的規范性文件,法律依據多少不一。如有關“城市建設檔案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共有90部,其中,法律依據最多的有7部,最少的沒有說明法律依據。第二,有些規范性文件只是籠統地說明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等,沒有說明具體依據哪一部或哪幾部法律、法規。例如,2006年s月,《江蘇省司法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法律援助案件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等11部規范性文件就存在這種問題。
除了上述規范性文件以外,還有相當一部分規范性文件在說明具體依據某部法律后,還加有“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表述。這里的“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指的是與檔案有關的法律、法規,還是與文件有關的法律、法規;是與公民有關的法律、法規,還是與機關、團體、企業有關的法律、法規;是刑法、民法,還是行政法,應該有進一步的明確表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實施多年之后,仍然出現此類問題,說明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起草、制定、檔案規范性文件時,還沒有嚴格遵循《立法法》的規定和要求。
2.2 地方檔案規范性文件的淵源與效力分析
從廣義上來說,行政規范性文件是介于行政立法行為和行政執行行為之間的一種“在一定程度上可反復適用、具有弱普遍約束力”的“準行政立法行為”,是規章以上行政法淵源重要而有益的補充。因此,行政規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領域內的效力,總的來說,“應低于同類行政法規、規章而高于據其所作出的集體行政行為”。從法律效力來看,370部地方檔案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都較低,不得同憲法、法律、上級和同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相抵觸。
由于經驗與技術的欠缺,地方檔案規范性文件在制定過程中,不僅存在與上位法相抵觸的問題,同樣存在與本級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其他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問題。一是制定主體不合法。不管是檔案行政機關,還是企事業單位或是社會團體,誰都可以制定有關檔案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特別是某些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制定的關于加強本單位檔案管理辦法的某些內容,明顯與本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相悖。這些都是因制定主體不合法而造成的。二是越權現象較嚴重。與制定檔案規范性文件有關的越權行為,既有上下級檔案行政機關的縱向越權,亦有同級檔案(或非檔案)行政機關的橫向越權,目前,以后者居多。三是與檔案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不相符。有的檔案部門為使本部門的史料編纂多出成果,而對應開放的檔案遲遲不予開放。國家檔案局與國家物價局對檔案利用收費已有明文規定,而有的檔案部門則借此機會自行制定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四是與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相違背。按照國家規定,制定某些專業檔案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檔案部門需要與有關專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文。此類文件往往先有檔案部門起草,專業主管部門會簽,有時因時間關系,會簽手續不全,也照發不誤。這樣,就造成主辦、協辦機關不明,各自職責不清,出現問題相互推諉,自然會影響這些規范性文件的行政執法效力。五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文件制定主體在起草、制定檔案規范性文件時常有很大的隨意性,使用的名稱也較混亂。有的只需發個“通知”、“意見”之類的文件也要冠之以《規定》、《辦法》,甚至《條例》。一些市縣檔案規范性文件詞不達意,時常出現錯別字。由此可見,最具特色和最為具體的檔案規范性文件更需要引起制定主體的高度重視和法制部門的嚴格把關。
2.3 地方檔案規范性文件的名稱分析
從形式上看,370部地方檔案規范性文件中,265部用“辦法”,139部用“通知”,56部用“規定”,2部用“條例”。在265部采用“辦法”的法規中,又分“辦法”、“暫行辦法”和“管理辦法”三種不同 用法。從制定技術的角度來講,“條例”作為法的形式,是對某一方面的社會關系或某一方面行政工作做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辦法”和“通知”是規范性公文中使用范圍最廣、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它是領導機關或職能部門對特定范圍內的工作和事務制定相應措施,要求所屬部門和下級機關貫徹執行的法規性公文。“辦法”作為一種立法形式,其功能是對某類社會關系或行政工作做出比較全面、系統與具體的規定。“規定”是落實某一法律、法規,具體規范某項工作而制定的,具有較強的約束力,且內容細致,可操作性較強。一般來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應采用“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應采用“辦法”。
2.4 地方檔案規范性文件的適用范圍分析
由于規范性文件的內容種類不同,適用的范圍也就不同。從規范性文件的適用范圍來看,370部地方檔案規范性文件涉及內容最多的有:檔案管理,檔案事業,檔案工作,城市建設檔案,企業檔案,城市地下管線檔案,重大活動或重大事項檔案,人物或名人檔案,建設項目檔案,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檔案,征集檔案,收集檔案,查閱或利用檔案,司法檔案,技術檔案,移交檔案,等等。涉及內容較少的有:檔案法,檔案卷,信用檔案,行政復議檔案,移民檔案,電子文件管理,檔案事業發展規劃,檔案整理,鑒定或銷毀檔案,檔案信息,檔案信息化,檔案寄存,檔案中介,檔案搶救,行政執法檔案,檔案保證金,檔案庫,檔案驗收,檔案登記,開放檔案,檔案綜合管理以及眾多其他專門檔案和檔案機構與檔案人員,等等。從數量和內容來講,當前急需的檔案行政執法,檔案行政復議,檔案信息組織和檔案信息化,電子文件管理,檔案事業發展規劃,檔案開放,檔案鑒定與銷毀,檔案寄存,檔案搶救,檔案中介,政府信息公開和檔案信息服務,檔案資源整合,檔案工作崗位責任制,電子文件中心建設等方面的規定明顯偏少或空缺。一方面,說明相應的上位法缺位,另一方面,說明制定主體缺乏探索和創新精神。這應是未來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重點規范的內容和領域。
2.5 地方檔案規范性文件的頒布時間與實施時間間隔分析
從制定技術上講,法律法規的頒布時間和實施時間應間隔一段距離,以便法規的宣傳和推廣。這樣,既有利于檔案政策和法規部門對法規的實施有一定的心理準備,也有利于社會成員的學習與消化,使法律法規實施后能夠取得較好的效果。
從370部地方檔案規范性文件頒布時間和實施時間的間隔來看,177部頒布時間和實施時間是同一天,占47.83%。167部相隔一段時間,占45.14%。其中,10天以內的10部,11~20天以內的16部,21~30天以內的30部,31~40天以內的24部,41~50天以內的28部,51~60天以內的13部,60天以上的13部。最長的相隔為79天,最短的只有4天,平均為35天。19部只有發(頒)布時間,沒有開始實施的時間,占5.14%。在370部地方檔案規范性文件中,有21部明確規定了失效時間,占5.7%。
我們認為,首次頒布的檔案規范性文件,頒布與實施的時間間隔應當稍大一些,修訂的檔案規范性文件,頒布與實施的時間間隔應當稍小一些,甚至可以頒布與實施為同一時間。新(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應明確宣布自施行之日起,舊的和其他有抵觸的規范性文件同時廢止。
2.6 地方檔案規范性文件的形式結構分析
370部檔案規范性文件,有119部屬于復雜結構,占32.2%。分為總則、附則、章等若干部分,各部分都有標題,條文也較多,要件數量多而且全面。其中,116部有總則、分則、附則等,有章、條、款之分,每一章都有標題;有3部沒有附則。116部中,有58部設有罰則。116部中全文12章的1部,9章的1部,8章的11部,7章的23部,6章的49部,5章的27部,4章的4部,平均為6章。全文最多的是65條,最少是14條,平均為34條。
有213部介于簡單結構與復雜結構之間。要件多于簡單結構但少于復雜結構,沒有章的設置,也沒有各部分標題、附則等要件,只有條、款之分,條文較復雜結構少,其中最多的48條,最少的9條,平均為21條。有38部屬于簡單結構,只有款之分,條文較復雜結構少了許多。370部規范性文件均沒有目這一層次。從字數看,最短的只有129個字,最長的有10482個字,平均為2815個字。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同一內容的規范性文件,其形式結構差異很大。如有關“城市地下管線檔案”的規范性文件有21部,其中1部有章,20部沒有章;條文最多的為28條,最少的沒有設條,直接用數字標明順序;字數最多的為3051個字,最少的只有1484個字。
由此看來,各地各部門制定的檔案規范性文件能夠結合自身實際,有的放矢,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實現了形式和內容的多樣化,逐步避免了地方檔案法規普遍存在的照抄照搬現象。這是值得充分肯定和需要進一步保持和發揚的地方。
在370部地方檔案規范性文件中,有58部設有獎勵或制裁的條款,占15.7%。
行政規范性文件和行政法規、規章都具有法律約束效力,都可以作為行政行為的依據,效力最高的應該是行政法規,其次為規章。因為,根據1996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的相關規定,行政法規、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不得設定行政處罰。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同時參照規章,并沒有包括行政規范性文件。據此,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今后制定地方檔案規范性文件時,應當取消行政處罰,適當保留獎勵條款。這樣,既可以避免與法律抵觸,又可以起到自身獨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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