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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會計準則制訂現狀
(一)CAS目前制訂方式
目前,我國會計準則由財政部(會計司)主持制定。財政部1998年成立了會計準則委員會,作為CAS制訂的咨詢機構。截至2010年9月,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共有委員22人。該委員會由財政部聘任,分別來自政府有關部門、會計理論界、會計職業團體、中介機構和企業界等,但其主要成員還是政府經濟管理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會計準則委員會聘請了160名咨詢專家,協助會計準則委員會開展工作。咨詢專家來自會計理論界、會計中介機構、政府有關部門、會計職業團體、證券交易所和企業界。會計準則委員會還組建了若干研究組,在會計準則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財政部會計司)的領導下開展咨詢工作。
(二)CAS目前已實現與現有IFRS的趨同
2005年以來,我國會計準則建設和趨同等效等工作取得了突破性進展。不僅實現了我國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而且從2007年開始在上市公司和幾乎所有大中型企業得到了持續平穩有效實施,受到了IASB、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的認可和高度評價。2010年4月1日,財政部以財會[2010]10號文公布了《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路線圖提出的持續趨同的時間安排與IASB的進度保持同步,爭取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對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相關項目的修訂工作。
(三)GAS又面臨IFRS再次大幅修訂的挑戰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二十國集團(G20)峰會、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倡議建立全球統一的高質量會計準則,著力提升會計信息透明度,將會計準則的重要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IASB也著手開始新準則的修訂,在財務報表列報、公允價值使用、金融工具、收入確認、租賃等方面進行了大幅修改。從已的部分新準則與新準則征求意見稿來看,與目前實行的準則相比變化很大。我國會計從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士剛剛熟悉了中國的新準則,又面臨再次熟悉IFRS的嚴峻挑戰。
二、新形勢FCAS制訂的方式選擇
當今世界各國會計準則制定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獨立的民間機構運作并制定會計準則的方式,比如美國和英國t另一種是政府機構運作并制定會計準則的方式,如中國和法國。民間方式通常又分為兩種:一種是由民間組織制定、政府通常不干預的方式,比如英國和加拿大;另一種是在政府監管下、由民間機構制定的方式,比如美國。
筆者認為,民間方式和政府方式均有其優勢劣勢,會計準則制訂方式是否合理主要是看這種方式是否符合本國國情,是否有利于制訂出公正的會計準則。具體到我國,筆者認為我國現行的由財政部主持會計準則的制定并通過部門規章的形式實施的方式,是符合中國國情的最佳選擇。理由如下:
第一,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從法律環境看,我國屬于成文法國家,會計準則在我國屬于一種法規,應該由國家認可的法定機構來制定。我國《會計法》明確規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并公布”。財政部一直都是管理全國會計工作的法定機構。財政部作為會計準則的制定機構既有法律的依據,也符合我國的法律慣例。
第二,符合中國的經濟管理傳統。從政治經濟管理體制上看,我國經歷了幾十年高度集權的管理模式,中國在幾乎所有的社會活動中已形成了一種強烈依賴政府部門的社會定勢。在這樣的文化環境下,政府部門、企業界、會計職業界等各類人員很難接受準則的制定主體轉移至民間組織。
第三,權威性強。由財政部代表中國政府出面與IASB以及其它國家的會計準則制定機構進行協調和溝通,可以增強溝通中的權威性與份量。同時,財政部通過自身的權力與地位優勢,便于與國內政府部門、高校、企業界以及社會各方面協調,便于調動各項資源開展準則制訂。
第四,符合各級財會機構和會計人員習慣。我國市場經濟還不夠發達,會計人員眾多且素質總體不高,長期以來習慣了國家公布會計制度、會計準則、具體會計核算辦法,甚至具體核算科目的做法,由財政部制訂準則也是廣大會計人員的普遍期望。
綜上所述,由財政部制定我國的會計準則是一項順理成章的事情,但結合近年來準則制定過程以及新準則在我國的實施情況看,還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兩點:
首先,應繼續擴大準則參與面。我國會計準則制訂機構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兼職成員多,政府部門代表多,雖然人數也較多,但代表性仍不夠強,且現有的準則委員會成員難以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來專門研究準則的制訂和國際協調問題。而在英美等主要發達國家的準則制定機構中,參與準則制定的人員來自于會計職業界、企業界、證券交易所、專業研究機構、政府、投資人等各個方面,準則的制定有著強大的專家隊伍為后盾。美國的會計準則委員會委員均為專職,委員會還下設一個由30~40名來自企業、教育、投資和普通公眾等各界人士組成的財務會計咨詢委員會,這種機制使得美國準則制定機構的研究能力比其他國家強大很多,而且代表性更強。因此,我國的會計準則制定機構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經驗,適當減少政府部門的代表,增加理論和實務水平較高的專職委員,使我國會計準則真正具備全社會公認的權威性、科學性和代表性。
其次,應拓展經費來源。美國的財務會計基金會能為FASB提供足夠的基金,以保證獨立研究人員的高薪和其他研究費用,這種高薪也使得FASB能夠吸引到全美一流的專業人士深入研究會計準則問題。我國會計準則制訂的經費來源主要是政府撥款和補助,政府應加大準則制訂的財力投入,也可以研究設立“準則制訂基金”,從社會上拓展經費來源,吸引國內外一流的專業人士參與準則的制定。
三、新形勢下我國會計準則制訂的方向選擇
在IFRS大幅修訂的背景下,基于高額的趨同成本,我國會計準則的制訂方向可以有三種選擇:一是結合我國國情“自主制定”,不必考慮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接軌”或趨同;二是直接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三是“趨同”,即在會計原則和實質內容上保持與國際會計準則的一致。三種方式的優缺點比較如表1。
趨同有利于國內外資本市場的接軌;節約境外上市成本;保持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需要獲得IASB的認可,可能面臨趨同過程中的沖突。
從以上比較可以看出,采用“趨同”的方式
是成本效益最高的一種方式,是我國將來會計準則制訂的方向。主要理由如下:
(一)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內在要求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實施“走出去”戰略成效顯著,我國經濟已深深地融入世界經濟體系之中。據統計,我國進出口貿易總額已由1978年的206億美元提高到2009年的21548億美元,在世界排名第2位。我國從事跨國經營的企業已發展到5萬多家。要提高財務信息的可比性,節約編制財務報告的時間和成本,保持國際資本流動暢通,就必須有共同基礎的財務信息作前提。
(二)會計準則國際接軌的需要
據統計,世界上已經有包括歐盟各成員國在內的117個國家和地區要求或允許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如歐盟、澳大利亞都是從2005年開始采用國際會計準則;加拿大已對外宣布將于2011年全面采用國際會計準則;韓國宣布將于2011年起全面改用國際會計準則。日本企業2009年起可自愿采用國際會計準則,是否強制上市公司執行國際會計準則,則于2012年左右再做出決定。美國也加快了與國際準則的趨同進程,并于2008年了采用國際準則的路線圖,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預計將在2011年決定是否建議轉向采用國際會計準則。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世界貿易組織等世界金融機構和國際組織都偏好于其客戶按國際會計準則來編制和列報財務報表。另外,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對嚴格執行國際會計準則的態度越來越強硬。國際會計準則公告前言(2002)指出其目標之一是“推動這些準則在世界范圍內被接受和遵循”。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還要求只有在所有方面均符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規定才能聲稱已按國際標準編制了財務報告,其成員也積極投身于在世界各國的宣傳工作。
當然,“趨同”并非盲從。在“趨同”的過程中我們還應堅持以下兩個原則:
一是我們強調的是在現有基礎上的“持續趨同”,而不是“簡單的全面趨同”。這是與我國現階段的國情相一致的,我國還屬于發展中國家,市場經濟體制不夠健全,資本市場不發達,國有企業眾多且相互交易頻繁,更重要的是我國對國際經濟、金融體系理論和實踐的經驗均十分欠缺,若沒有一個緩沖很容易掉入發達國家和國際資本設計的“陷阱”。
二是趨同不是單方面,而是要堅持互動原則。全球統一的高質量財務報告準則應當充分考慮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與此同時,我國也需要全方位深入積極地參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制定過程,提升我國在國際準則制定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
四、對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若干建議
雖然,會計國際協調與趨同是經濟全球化的大勢所趨,中國必須積極主動地參與會計準則國際協調。但在持續趨同過程中也面臨各方面的風險,需要未雨綢繆,及早應對。近年來,國家已經做了大量工作,比如說加強會計人才培養、內控體系建設、會計師事務所建設、財務信息化建設等等。為了更好地推進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還需要在以下幾方面予以關注。
(一)主動參與,提高我國在國際會計準則制訂和修訂中的話語權
1 設立專門的會計國際協調小組。在會計準則委員會下設專門的會計國際協調小組,其成員可由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單位、稅務法律部門以及行政管理機構有關人員組成。該小組要時刻關注國際動向,及時分析報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及其他國家有關國際協調的新舉措,廣泛征求意見并整理反饋意見,集思廣益,為更好地進行國際趨同出謀劃策。
2 加強我國會計的對外交流。“趨同”不是被動接受,而是一個互動的過程。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舉辦論壇、參加國際學術研討會等方式,多渠道了解國際會計協調的有關信息。同時,積極向國際會計界介紹我國一些研究成果、實務做法,積極與經濟背景相似、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的國家開展區域間溝通、對話和合作。讓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更加關注發展中國家有關的經濟業務和事項,增強我國會計的國際影響力。
3 繼續推進會計準則等效工作。會計準則國際等效的推進,一方面可以大大減少中國企業轉換財務報表的調整工作量和轉換成本;另一方面也可與有關國家爭取更大的共識,增加在國際會計準則制定中的話語權。
(二)處理好與國際準則和美國準則的關系
目前IASB的IFRS與美國的GAAP是世界范圍內應用較為廣泛的兩套會計準則。目前這兩套準則體系既有合作,也有斗爭。在國際學術界,美國、日本等國家的部分權威會計學者對于單一世界準則的想法,否定的聲音也很高。在此背景下,我國應爭取主動,合理利用二者之間的矛盾,采取與國際準則趨同為主,與美國準則等效為輔的政策,爭取我國利益的最大化,進一步提升我國會計準則體系在國際上的影響力。
(三)做好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配套工作
關鍵詞:英美會計模式;我國會計模式;優缺點借鑒
中圖分類號:F23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8-0-01
會計為核算監督會計對象提供必要的會計信息,必然要使用一定的貨幣計價單位,依據一定的計價基準,運用一定的方法,采用一定的程序,并將它們科學地結合起來形成一種固定的程式,這種在會計核算中的固定的程式,這種在會計核算中的固定程式稱為會計模式.其組成要素包括:會計目標模式、會計管理模式、會計規范模式、會計核算模式、會計報告模式、會計監督模式和會計教育模式。
一、我國當前的會計模式
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因此,要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必須堅持和完善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體制,從中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會計模式上,必須要將政府利益——公有制的管理機構放在會計模式導向的第一位。所以我國的會計模式應當遵循以政府利益導向。
我國政府在會計規范中占據主導地位,由財政部全面負責會計的各項工作,這與英美各國由會計執業界自行組織制定會計準則有很大不同。而且我國的會計模式都是采用法律條文的形式,也就是說我國的所有和會計相關的計量、報告、附注等都有明確的規定,都是有法可依的。當前我國的稅法和會計是高度相關的,稅收在會計發展中占據舉足輕重的地位,其目的是為了保證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一致性。
二、英美會計模式的優缺點
英美會計模式下最明顯的特征的是公認會計原則,這一原則是由行業內的權威機構的行業內普遍認同的公告和各種慣用條例組成的,這樣的特點很容易適應市場環境。這種模式還有注重提供與投資人決策相關的信息;企業需要對債權人和權益人披露相當大范圍的企業會計信息;職業會計師的職業操守和過硬的專業技能為會計信息提供質量保證的特點。
英美所推崇的是投資人導向的會計模式。該模式下保護的是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利益,通過研究我們不難發現,在英美國家會計行業已經逐漸成為以了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英美會計模式下的注冊會計師還有個鮮明的特點:只是單純地保護債權人和權益人的利益,通過對會計準則的研究,對財務報表所反映的各個事項的真實性、公允性和相關性進行審定。總之他們只需要對債權人和權益人負責就可以了,并且在上百年的發展里逐漸形成了自己獨特的會計體系。因而他們將在這個層面上來說英美國家是以法律規范為基礎,依靠行業自律,政府不干涉的行業協會自主管理模式,而且英美國家是最早對注冊會計師行業進行立法管理的國家,對行業的規范也達到了較高的水準。
但是我們不能忽略的是在英美會計模式的固有缺陷。首先由于擺脫了政府在會計模式中的主導地位,政策的制定者是會計行業,而注冊會計師既是執行這些法規的執行者,同時也是注冊會計師執業的監督者,這樣就變成了執法者和監管者是同一個人,這與會計監督模式是自相矛盾的;其次是眾多的會計條款是由行業協會等民間機構制定的,那么無可避免的就是在制定這項政策的時候,行業內的領頭羊肯定會向一些利益相關者傾斜,會造成新的不公平,另外,這個層次的原因會使得行規制定的磋商的時間加長(各方都想為自己爭取利益最大化),無疑會降低行規的制定效率;再者,由于是用一套會計準則體系來約束企業的,公司的管理層可以很輕易地從眾多會計條款中找到漏洞,安然公司在被查處的時候,公司報表上很多利潤被虛增數倍,甚至還有些是子虛烏有的。安然正式通過種種財務上“合理”的規則,粉飾了公司大好的盈利局面,這樣的會計準則球,最終造成了投資者的巨大損失;最后我們會發現英美會計模式下的報表既要考慮到傳統的債權人利益,又要考慮到現代的股東利益,這二者是無法完全一致的。例如穩健計價是對債權人保護的一種手段,這就需要保守估計,保守投資,這與權益人和經營者的股東權益最大化的目標沖突了,那么企業在進行投資決策的時候往往會有相應措施來應對,比如說沖賬調賬,多提取準備金,這時候股東看到的信息往往是不全面的。
三、對我國會計行業發展的啟示
通過兩大會計模式的以上比較,結合我國會計模式的實際情況,我國會計發展的啟示是:
(一)我們國家的會計模式要向國際看齊、并逐步與國際接軌。在經濟全球化日益深入發展的大背景下,全球經濟逐步成為相互關聯的有機整體,會計模式與國際對接是不可逆轉的大趨勢,是我們必須正視的客觀現實。現在我們對會計模式研究,可以使我們對會計理論的理解更加深刻,同時也能更深入地了解各種會計模式的優點與缺點,對本國會計的發展不無裨益。要向國際看齊,我們首先得準確把握全球范圍內會計理論與實務發展的大方向、新趨勢對我國會計準則體系的不斷完善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其次是要掌握好會計準則的演變、制定或廢除的內在原因,把握好具體的操作方法,只有在理解好會計政策制定的內在動因,我們才能制定出高質量的會計準則。當然在研究會計政策制定動因的同時吸取先進、切實的經驗也是十分重要的。因為會計模式的多樣性說明:會計準則體系并沒有絕對的優劣之分,只要會計準則體系建設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就一定能夠不斷地向前發展和日趨完善。在這個層面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規定如果能夠引導和促進我國經濟健康發展,同時又適應我國當前經濟環境和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我國的會計準則就可以進行一定的吸收和借鑒。與此同時,我國也應當積極參與各項國際會計事務的協調,爭取更多的話語權來表達我們自己的觀點,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的協調下與國際上會計行業發展先進的國家交流和合作,積極學習對方先進經驗,切實做到在對話中學習,在學習中交流,在交流中進步,在進步中走出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會計模式道路。
(二)市場經濟條件下,規范政府對會計準則制定。在美英,會計準則不需要法律法律賦予的強制性,只需要具有相關權利的會計執業界或行業機構賦予的權威性。這是由于英美發達國家的會計制度相當完善,他們的行業能夠有這樣的權威,但最核心的會計準則仍是由政府制定和頒布,并由法律賦予強制性。相比較之下,我國會計職業界相對來說就不夠強大,因而我們國家,會計準則和慣例以法規形式。目前,我國會計準則由財政部相關機構負責制定。我國政府在制定會計準則的過程中面更加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協調問題。因為我國具體準則的制定和頒布涉及到經濟改革中更廣和更深的層面,并觸及到包括財政稅收及進行國際經濟協調在內的許多重要而具體的問題。因此這些政策之間的協調也就變得越來越重要,因而更需要我們的立法部門和政府謹慎地制定每一項法規制度,并且進一步完善監督機制。
(三)深化會計制度改革。可以以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為基礎,制定統一的基本的會計制度,并且可以保留證券投資、金融、物流等個別特殊行業的基礎會計制度,與此同時專門為個體戶和小企業制定符合他們實際的、操作簡易的會計制度。這樣的會計制度體系就剛好可以和當前我們國家的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多元經濟制度相適應,可以達到滿足不同類型、不同行業企業的需要。”這些改革都體現了政府以行政手段對單位會計工作和注冊會計師實施行業管理的特征。這種做法,體現了我國的會計模式導向和中國的會計管理體制在會計職業管理領域中的必然趨勢。
會計作為國際通用的商業語言,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作為一種經濟管理活動,會計是特定社會環境的產物,對會計模式研究,可加深理解各種會計模式的演進和利弊,并明智地選擇適合于我國國情的會計模式,辯證地處理歷史、現實與未來的關系,博采眾長,合理借鑒,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統一會計模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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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租賃會計;融資租賃;經營租賃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修訂并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雖說與國際租賃會計準則進一步趨同了,但與《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租賃》、《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3號――租賃會計》還存在著一定的差異。不同的會計準則制定模式決定了各個國家或地區的租賃會計準則的優缺點,各個國家或地區不同的政治、經濟、法律和文化狀況決定了租賃會計準則國際差異的客觀存在。因此,各個國家或地區的會計界只有在正確地遵循租賃會計準則差異國際協調原則的前提下,探尋租賃會計準則差異國際協調的切實可行的途徑,使各國之間的差異盡可能的縮小,以便使租賃會計提供的信息能夠更好地促進世界租賃業的共同發展。
一、租賃會計準則關鍵術語的比較
(一)租賃的定義
IAS17認為,租賃是指在一個議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某項資產的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換取一項或一系列支付的協議;FAS13認為。租賃是指在一定規定的期間內轉讓財產、廠房和設備(土地或可折舊資產)的使用權的協議;CAS21認為,租賃是指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協議。
三者對租賃定義的認識基本一致。都是“租賃協議觀”的體現。其實租賃本身就是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就不同形式的資產租賃行為達成的一種協議,有時確實類似于一種購買交易,比如長期融資租賃;有時類似于一種借貸交易,比如簡單的經營租賃;有時又類似于一種銷售和借貸式的混合交易,比如售后租回。細微的區別就是CAS21定義中不包括土地租賃,而JAS17和FAS13包括土地租賃,這主要是因為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而企業只有土地使用權。
(二)租賃期
IAS17認為,租賃期為承租人簽約租賃資產的不可撤銷期間;如承租人有權選擇繼續租賃該資產,而且在租賃開始時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則不論是否再支付租金,續租期也算在租賃期內。
FAS13認為,租賃期為固定的不可撤銷的租賃期加上:1.優惠續租期間;2.承租人不續租就會遭到罰款,以至:于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續租的期間;3.承租人為出租人購買租賃資產所提供的債務擔保尚未解除的正常期間:4.承租人為行使優惠購買選擇權而必須續租的期間;5.可由出租人單方面決定的續租期間。但是,在任何情況下租賃期最長不應超過租賃開始日至優惠購買選擇權行使之日的這段時間。
CAS21認為,租賃期是指租賃合同規定的不可撤銷的租賃期間。承租人有權選擇續租該資產,并且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不論是否再支付租金,續租期也包括在租賃期之內。
三者對租賃期的定義認識基本相似,FAS13對行使優惠購買選擇權和最長租賃期限作了規定;而IAS17和CAS21沒有作該方面的規定。另外,FAS13比CAS21和IAS17對租賃期的規定要詳細一些。
(三)不可撤銷租賃
IAS17認為,只有在以下情況之一出現時才可以被認定為可撤銷租賃:1.發生了很少會出現的或有事項時;2.經出租人同意;3.承租人與原出租人就同樣或類似資產簽訂了新的租賃合同;4.承租人支付了一筆額外款項。以至于在租賃開始時,可以合理肯定租賃會繼續下去。
FAS13對可撤銷租賃未作明確的規定。
CAS21認為,只有在以下一種或數種情況下才可以被認定為可撤銷的租賃:1.經出租人同意;2.承租人與原出租人就同一資產或同類資產簽訂了新的租賃合同;3.承租人支付一筆足夠大的額外款項;4.發生某些很少會出現的或有事項。
IAS17和CAS21對不可撤銷租賃期的規定基本一致,雖說FAS13對可撤銷租賃未作明確的規定,但在其準則中表達的意思與IAS17和我國的規定相似。
(四)擔保余值和未擔保價值
IAS17認為,已擔保余值是指:1.就承租人而言,由承租人或承租人關聯方擔保的那部分余值(擔保的金額是無論如何也應支付的最大金額);2.就出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由與出租人無關,但在財務上能夠履行擔保義務的第三方擔保的那部分余值。未擔保余值是指出租人無法保證是否能夠變現,或其變現只是由出租人的關聯方給予擔保的那部分租賃資產的余值。
CAS21認為,擔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加上獨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其中,資產余值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估計的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未擔保余值是指租賃資產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以后的資產余值。
FAS13對擔保余值未作明確的規定,對未擔保余值是這樣規定的:未擔保余值是指租賃資產估計余值中扣除由承租人或與出租人無關的第三方擔保后的部分。
CAS21和IAS17的規定相似,只是IAS17對未擔保余值的定義比CAS21要科學一些。雖然FAS13對擔保余值未作明確的規定。但從其對未擔保余值的規定可以看出,其擔保余值應該是指由承租人或與出租人無關的第三方擔保后的那部分租賃資產的價值。
(五)最低租賃付款額
IAS17認為,最低租賃付款額是指在租賃期內。承租人將會支付或可能支付的款項(不包括或有租金、服務成本以及由出租人支付但可退還的稅金),以及:1.就承租人而言,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余值;2.就出租人而言,由承租人或由與出租人無關,但在財務上能夠履行擔保義務的第三方擔保的那部分殘值、租賃期滿可能行使購買選擇權而支付的購買價格。
FAS13認為。最低租金付款額是指按照租賃協議的規定,由承租人支付給出租人租金的最低付款額;最低租賃付款額是指最低租金付款額加上與承租人有關的擔保余值和未能續租或展期所需支付的款項和租賃期滿可能行使購買選擇權而支付的購買價格。
CAS21認為,最低租賃付款額是指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項(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約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的,購買價款應當計入最低租賃付款額。
三者對最低租賃付款額的規定是基本相似的,但FAS13沒有
明確說明最低租賃付款額是否包括或有租金、服務成本以及由出租人支付但可退還的稅金;CAS21沒有明確說明最低租賃付款額是否包括由出租人支付但可退還的稅金,所以,IAS17的規定要詳細一些。
(六)最低租賃收款額
CAS21認為。最低租賃收款額是指最低租賃付款額加上獨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對出租人擔保的資產余值。
IAS17和FAS13對最低租賃收款額都未作明確的規定。但從最低租賃付款額和最低租賃收款額相對應的關系中可以推理出最低租賃收款額。
二、租賃分類的比較
IAS17采用指導性原則加以分類;FAS13采用規范性規則加以分類CAS21在準則中采用指導性原則加以分類,但在準則指南中采用規范性規則加以分類。比較如表1所示。
只要滿足表中任何一個條件即為融資租賃,否則即為經營租賃。IAS17和CAS21對出租人和承租人只按性質分類,而FAS13還對承租人按租賃資產的來源分類。以上不同的分類各有其利弊:FAS13和CAS21以75%和90%為界限便于會計人員實務操作。但容易造成會計人員玩“數字游戲”,對出租人和承租人按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有利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賬務處理,造成出租人和承租人會計信息的不可比性和不一致性;IAS17雖然沒有規定數字界限,但準則中的通用標準涉及的“公允價值”、“使用年限”、“最低租賃付款額”、“相當于”及“現值”等內容具有主觀性和模糊性。要用這些通用判斷標準來區分實務中紛繁復雜的租賃關系絕非易事,并且會因人的不同而不同,加上經營者的方法偏好,在進行租賃時,通過精心設計,就能輕而易舉地改變租賃的性質和類別。
三、租賃會計賬務處理的比較
IAS17、FAS13和CAS21對租賃會計賬務處理都規定得比較多,關于經營性租賃的賬務處理規定也都大體一致,而融資租賃賬務處理卻存在一些共同點和不同點。
(一)lAS17、FAS13和我國租賃準則融資租賃會計賬務處理共同點
由于CAS21的制定較多地借鑒了IAS17和FAS13的規定,因此。CAS21對融資租賃會計處理的規定與IAS17、FAS13共性的地方比較多。比如:對融資租賃資產的賬務處理,CAS21與IAS17、FAS13一樣都采用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租賃開始日,三者都要求承租人對融資租賃資產予以資本化并采取與自有資產相同的折舊政策,出租人則應當確認一項債權,同時轉出該項固定資產。
(二)JAS17、FAS13和我國租賃準則融資租賃賬務處理的不同點
我國的具體會計準則較為謹慎地運用公允價值,由此產生了CAS21與IAS17、FAS13的差異,主要表現為:1.在融資租入資產入賬價值的確認上,CAS21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于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而IAS17規定租入資產入賬價值等于租賃資產在租賃開始日的公允價值減去出租人應收到的各種補助金、稅款減免后的凈額。或者等于最低租賃付款總額的凈值;FAS13則規定應以租金支付額的現值確認租入資產入賬價值。2.關于出租人的賬務處理,IAS17規定采用凈額法;FAS13與CAS21采用總額法。凈額法是指:在租賃開始日,按租賃投資凈額(租賃投資總額折現)作為長期債權的入賬價值,不確認“未實現融資收益”。這種處理方法簡單,便于操作。總額法是指:在租賃開始日,按租賃投資總額(最低租賃收款加未擔保余值)作為長期債權(未擔保余值也可以單列),租賃投資總額與租賃資產的賬面凈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
四、租賃會計信息披露的比較
IAS17、FAS13和CAS21對租賃會計信息披露規定比較如表2和表3所示:
從比較中可以看出,對于租賃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CAS21最為簡單,FAS13次之,IAS17要詳細和復雜一些,這與各國租賃業發展狀況有著密切聯系。租賃業發展成熟的國家或地區的租賃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就要求得詳細和復雜一些,反之,就簡單一些。
五、三者之間存在差異的原因
通過以上比較可知,三者存在差異的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
(一)不同的會計準則制定模式
會計準則可分為規則基礎模式和原則基礎模式兩種。前者是指在制定會計準則的同時,出臺各種解釋公告、實施指南,詳細地為經濟業務會計處理的各方面提供指導,它有利于使用者較好地理解會計準則,有助于提高會計處理的可比性,但這一模式過于具體、緩慢、復雜,制定成本相當高,并且排除了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使編報者和審計師等很難判斷會計處理的整體影響是否與準則的目標一致,這一模式在美國會計準則體系中表現得較為典型;后者是指在制定會計準則時,只規定一些概括的原則。而不全面規定在各種可能情況下應怎樣進行會計處理,它突出了對經濟業務實質的重視,使編報者按簡明的會計準則要求做出最符合經濟實質的會計處理,但這一模式缺乏具體的會計處理指導。對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要求高,并且由于可選擇方式較多和理解不同,容易出現相似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不可比的問題。這一模式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現改組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制定的準則體系中表現得較為典型。可見。規則基礎模式和原則基礎模式各有優缺點,如何取舍要由不同國家的經濟環境和市場基礎來決定。
(二)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客觀情況存在差異
首先,應當承認,租賃會計準則的國際差異的存在是客觀的現實。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只要代表不同利益集團的各獨立國家仍然存在,這對矛盾將永遠不會消失;其次,因為各國經濟發展不平衡是長期的,所以,租賃會計準則的國際差異的存在也將是長期的。
六、三者進一步趨同的原則和途徑
(一)三者進一步趨同的原則
承認差異的客觀存在,并不能排除差異國際趨同的可能。租賃會計準則差異的國際趨同原則應當也只能遵循以下原則:1.求大同存小異,即應當建立在各國會計共性的基礎上而不排斥個性的原則;2.國際化趨同與地區化趨同要相結合,即采用區別對待的原則,有的可以直接國際化,有的可以先地區化再國際化,有的可以二者并存;3.依靠國際會計組織的權威性,先易后難逐步趨同和統一;4.統一性與靈活性并存,即在統一規范的基礎上,允許各國自主選擇。
一、新準則下研發費用的會計處理
在新準則中,對企業自行研究開發的項目,分為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分別進行核算。研究階段的所有支出全部費用化處理,計入“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而對于開發支出滿足資本化條件的則進行資本化處理,計入“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不滿足資本化條件的則計入“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進行費用化處理。如果無法區分研究階段的支出和開發階段的支出,則全部進行費用化處理。對于研發支出中的資本化支出,在該無形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應計入“無形資產”科目,而費用化支出則應計入“管理費用”。新準則下,研發費用的會計處理是部分資本化,部分費用化,國際上大部分國家采取的都是這種方式;而舊準則下研發費用是不區分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進行費用化處理。新準則對于研發費用的處理有了很大的變化,而伴隨著這種變化而來的既有其有利的一面也有其不利的一面。
二、新會計準則下研發費用會計處理的優缺點
(一)優點。舊準則下研發費用不區分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進行費用化處理;而新準則對于研發費用的會計處理是有條件的資本化,這種處理方式更科學、更嚴謹,其優點主要表現在:
1、與國際會計準則處理方法趨同。相對于舊準則的處理方法,新準則有關研發費用的處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處理方法更接近,有利于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接軌。這樣也有利于跨國公司對研發支出的處理,在某種程度上鼓勵了跨國公司國內公司的研發資金的投入,提高企業的研發能力。
2、符合真實性原則。研發支出有條件的資本化后,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更接近于實際取得的價值,同時這些資本化的支出也能夠作為無形資產列示在資產負債表中,這樣更能客觀地反映出企業的真實價值。
3、有利于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研發費用投入之后,要經過幾個會計期間其效果才體現出來。研發費用全部費用化后會造成短期利潤數字偏低,從而使企業管理者在短短的任期內不愿進行企業的技術創新,而新準則對研發費用的有條件資本化處理有利于糾正這種行為,使企業更愿意主動開展研發活動,從而有利于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
(二)缺陷
1、缺乏可操作性。新會計準則對研發費用的處理分研究和開發階段進行,盡管研究和開發階段的定義都已經明確提出,但是實際的科研開發活動十分復雜,每個企業從事的研發活動不一樣,研發過程會有很大的差別,所以很難用一個通用的判斷標準來衡量兩個階段。會計人員并不一定對企業的科研活動十分了解,所以很難將科研活動清楚地劃為研究階段與開發階段。此外,新準則對開發階段的支出只有同時滿足五個條件的情況下才能確定為無形資產。這種判斷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做出客觀合理的判斷。
2、增大了操作利潤的空間。由于研究階段與開發階段的劃分以及開發階段的支出是否滿足準則所規定的五個條件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會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因而增大了企業盈余管理的空間。企業只需“合理”地劃分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就可以決定相應的支出到底是費用化還是資本化,從而操作企業的利潤。
3、缺乏謹慎性。會計信息的謹慎性要求明確規定,企業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新準則雖然規定對開發支出有條件地予以資本化,但在確定資本化時,企業的研發活動只是被證明可以開發出新的產品或新的技術,而這項新產品或新技術到底能不能成功,并沒有得到證實。即此時的科研活動是否成功還帶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所以把研發支出資本化,會有高估無形資產價值的風險,違背謹慎性要求。
三、有關企業研發費用會計處理建議
(一)對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的劃分制定更為具體的判斷標準。對從事新技術研發的企業,應加強企業內部監管,完善研究與開發費用的原始記錄和賬目設置,建立研發支出歸集、劃分的工作程序,由會計人員和研發項目責任人共同做好相關資料和證據搜集工作,通過嚴格論證協同做出相關的專業判斷。也可根據以往技術研發經驗,建立檔案庫,從而可以根據以往經驗合理區分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
關鍵詞:衍生金融工具;VaR;衡量與披露;會計模式
文章編號:1003-4625(2008)07-0075-03中圖分類號:F830.42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隨著衍生金融工具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的迅速發展,由于其風險和收益的不確定性等特征,使得現行傳統會計報告模式對衍生金融工具風險的衡量和披露有些力不從心。衍生金融工具有很強的流通性、很高的風險性和運用的復雜性,因此,及時準確地衡量和披露衍生金融工具風險信息十分重要。我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曾表示:科學管理風險的關鍵在于三個方面:一是要建立科學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包括市場風險的識別、量化、監測和控制體系,以及與風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控制體系和內部激勵約束機制;二是要有風險轉移與對沖的手段和工具,實現風險定價和分散;三是要加強市場約束,信息披露和風險解釋要充分。因此,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現,客觀上要求對傳統的信息披露方式進行必要的變革和補充。事實上,這已引起了世界各國的會計準則制定機構的關注。全世界眾多的會計機構、稅收部門、交易所、分析員和廣大投資者都力爭跟上衍生產品發展的步伐。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1991年了有關金融工具的確認、計量和披露的ED40,1994年對其修改后了ED48:金融工具。1995年了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1998年了IAS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1994年了119號公告:關于衍生金融工具和金融工具的市場價值的披露。1998年了133號公告:衍生金融工具和套期保值活動。1997年1月美國證券委員會(SEC)發表了“關于衍生金融工具和衍生商品工具會計準則的揭示,和衍生金融工具、其他金融工具及衍生商品工具上存在的市場風險方面質與量的信息揭示”的報告。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在衍生金融工具風險信息規范方面一直走在前列,這些已頒布的準則,主要體現在使用公允價值來計量衍生金融工具,但對衍生金融工具風險信息的衡量和披露,所規范的還遠遠不夠。特別是對正在設計、創立之中的更復雜的新型衍生金融工具,對目前的會計準則狀況提出了更嚴峻的挑戰。現有的各國的公告和草案多關注衍生金融工具計量方面,而對與新型衍生金融工具密切相關、信息使用者和監管者越來越關心的風險問題的披露,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鑒于以上分析,本文從會計的角度,針對VaR模型運用到衍生金融工具后計量的結果,在財務報表中進行披露的現狀進行比較分析,從而為我國衍生金融工具風險的監管以及相關會計準則的制定,提供借鑒性的建議。
二、國外衍生金融工具風險的VaR披露狀況
對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進行監控和披露,最早使用的度量方法就是對衍生金融工具的名義價值或公允價值進行披露。用公允價值對衍生金融工具進行計量提高了會計信息的有用性,但對于許多衍生金融工具來說,由于杠桿作用的存在,在它們身上所產生的潛在損失額可能大大超過其在報表編制日的名義價值或公允價值。因此,僅靠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名義價值或公允價值的方法來對衍生金融工具所蘊含的風險進行估計是不精確和不可靠的。
隨著風險管理實踐的發展,對衍生金融工具進行敏感性分析比單純披露其名義價值或公允價值的做法更為可取。它考慮了利率、匯率等因素的變動對投資主體所持有的衍生金融產品頭寸價值的影響。但是,這種敏感性分析實質上是假定各種證券的收益曲線及其移動是相互平行的,這和現實是不完全符合的。故以利率作為敏感性分析的指標,在客觀上低估了長期債券的風險,同時又高估了短期債券的風險。
針對敏感性分析的這種缺陷,利用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值VaR(Value at Risk)作為披露市場風險的工具有更大的優越性。VaR作為一個概念,最先起源于80年代末期交易商對金融資產風險測量的需要;而作為一種市場風險測定和管理的新工具,則是由J.P摩根最先提出的。
VaR代表在一定置信水平和一定持有期間內某一投資組合所面臨的最大潛在損失額,其比較規范的定義是,在正常的市場條件和給定的置信水平(confidence level,通常是95%或99%)上,在給定的持有期間內,某一投資組合預期可能發生的最大的損失。或者說,在正常的市場條件和給定的時間段內,該投資組合發生大于VaR值損失的概率僅為給定的概率水平。
VaR方法具有公允價值和敏感性分析的功能且具有超越它們的優勢,再加上這種方法相對簡單和便于理解,因而近年來在西方商業銀行內部風險管理中運用的越來越廣泛。當前,國際上較有影響力的衍生金融工具公開信息披露指南主要來自巴塞爾委員會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則在1995年和2005年先后了《國際會計準則第32 號:金融工具列報和披露》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金融工具披露》,規定金融風險要進行定性和定量披露,但沒指明具體衡量方法。巴塞爾委員會(1996)也明確了用VaR方法結合內部模型法來度量銀行面臨的市場風險的規定。此外,自1996年起,國際清算銀行(BIS)已將風險價值(VaR)列為對衍生金融工具監控的必要事項,并已發展出一套一致性的VaR指標作為內部控制與外部披露的手段或內容。
三、我國衍生金融工具風險的VaR披露相關規定及狀況
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隨著衍生金融工具被會計學界更多更廣泛地關注,與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會計問題的研究也前進了一大步,較為系統的論著與有關規定相繼問世。歸納起來發現,大多數文章或規定都是關于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和敏感性的確認、計量和披露問題研究,而關于VaR值披露的文章較少。與VaR值在衍生金融工具披露中的應用有關的規定如下:
在相關法規方面,主要是《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財政部,2006)的四十四條 :“企業采用風險價值法或類似方法進行敏感性分析能夠反映風險變量之間(如利率和匯率之間等)的關聯性,且企業已采用該種方法管理財務風險的,可不按照本準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披露。”這里的風險價值法本文可理解為就是指VaR值。中國證監會(2003)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8 號―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中,僅簡單規定應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計量基礎、公允價值、風險頭寸和套期確認標準等四項內容。香港(2005)了《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金融工具披露》操作指南,規定在衍生金融工具定量分析方面,對于市場風險的披露,有些采用敏感性分析法,有些則使用VaR。香港交易所(2006 )新修訂的《證券上市規則(Rules Governing the Listing of Securities)》中的第16條附錄中也作了類似規定,并特別要求對衍生金融工具隱含的各類主要風險進行定性描述。1976年6月臺灣相關部門了會計準則《金融商品之披露》,對金融工具的披露問題作出了規范。要求對衍生金融工具進行披露的內容有:持有或發行金融工具的目的、政策和策略、公允價值、合約內容和性質、相關的價格風險、現金流量風險及信用集中風險等。
在學術界,鄭明川,徐翠萍的《衍生金融工具風險信息的VaR披露模式》,認為適當而有效地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是準則制定者、金融監管者和廣大投資者關注的焦點。該文提出將VaR披露納入我國衍生金融工具披露模式的設想。陳引等人的《衍生金融工具風險與會計對策》,從風險管理的角度研究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問題。作者在文中強調:加強衍生金融工具風險管理必然與對企業經濟業務所表現的資金及其運動進行反應,與監督的會計信息系統產生緊密的聯系。作者在討論衍生金融工具的確認、計量和披露等問題時引入了風險管理的觀點,提出了衍生金融工具會計風險管理的理念,并提出將VaR應用于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管理和信息披露。
通過國內外關于VaR在衍生金融工具披露的運用與研究中可以看出,與巴塞爾委員會的《建議》相比,VaR風險衡量方法在國外得到了迅速和廣泛的發展,國際清算銀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及一些會計準則制定機構,都鼓勵及時計算并披露VaR值等風險的量化信息。而我國在這方面的研究是相當不足的,尤其是關于VaR披露方面的規定,基本上還處于空白階段。隨著我國金融市場逐步與國際接軌,加強衍生金融工具風險VaR披露及方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同時,衍生金融工具飛速發展,特別是對正在設計創立之中的更復雜的下一代衍生金融工具具有更大的潛在風險,從而對目前的風險披露提出了更嚴峻的挑戰,因此,加強衍生金融工具風險的表外定量披露是一個不可阻擋的趨勢。
四、我國衍生金融工具VaR披露的建議
衍生金融工具的發展在我國起步較晚,我國現有的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對衍生金融工具會計問題的研究還不夠深入。另外,無論是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還是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的會計準則委員會,迄今為止都未能對衍生金融工具風險披露的范圍和方式等問題達成共識,因此,在充分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同時,要結合我國國情進行一些前瞻性的研究。建議我們在制定衍生金融產品的準則時應在參考國外現有的相關準則的同時將風險價值VaR的披露納入已有的財務報告體系中。
關于我國的衍生金融工具VaR風險的披露,本文提出以下主要幾個方面:
(一)披露衍生金融工具各種風險的特點及其管理的目標和政策
衍生金融工具包含多種風險,如利率風險、外匯風險、信用風險等等,各種不同的風險,具有不同的形成原因和性質,為了更多的信息使用者了解這些風險,需要在財務信息中進行詳細的披露。另外,還要披露衍生金融工具風險管理目標和政策,包括其對每種主要類型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管理政策。前面已經講過,進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必須對其風險進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使用VaR風險管理工具對衍生金融工具風險進行管理,需要在財務報表中進行對其管理的目標和政策進行全面的說明。
(二)披露衍生金融工具VaR風險管理模式
既然要對衍生金融工具使用VaR風險管理模型,就需要在財務信息中披露其運用的情況。主要包括VaR的基本假設、計算原理,以及使用條件和優缺點。另外,應根據不同的情況選擇不同的VaR模型,不斷地修正和拓展原有的VaR模型,使之盡可能地符合現實情況,所以,還要披露不同類型的衍生金融工具VaR模型的計算公式以及以后的改進情況。
(三)披露衍生金融工具VaR風險值
VaR模型的計算,最終落實在各種衍生金融工具的VaR風險值上,所以,需要對不同類型的衍生金融工具的VaR風險值進行詳細的披露。披露的方式應選用附表進行詳細的分類列示。需要在表中披露各種衍生金融工具風險來源當年可能帶來的總的最大、最小和平均值。同時還要披露前兩年的情況,以便報表閱讀者進行比較分析。
五、結束語
本文主要對會計模式下衍生金融工具風險的VaR披露進行了研究,但是,我國衍生金融工具市場還處在建立和發展的初級階段,市場規則還需要不斷地加強和完善,對于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研究還存在很多空白點,如哪些風險最重要,如何更有效地運用VaR模型等等。為了保證中國衍生金融工具市場逐步健康發展并更有效地抵御風險,我們應加強對VaR等新的風險管理技術的開發運用,加強對衍生金融工具風險的研究,真正增強信息衡量和披露體系的有效性,縮短與國際先進水平的差距,為投資者和監管者服務,使市場經濟得到健康的發展。
參考文獻:
[1]FASB,SFAS133. Accounting for derivative instruments and hedging activities. Norwalk,1998.
[2] 鄭明川,徐翠萍.衍生金融工具風險信息的披露模式[J].會計研究,2002,(7).
[3] 陳引,許久斌.衍生金融工具風險與會計對策[M].北京:中國物價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