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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人民調解制度;法院調解制度
一、完善人民調解制度
(一)人民調解制度的含義及特點
(1)人民調解制度的含義。人民調解,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性自治活動。
(2)人民調解制度的特點。1)人民調解的法律依據已進一步完善。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2011年1月1日實施的《人民調解法》明確了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并有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這在很大程度上強化了人民調解的法律效力。2)人民調解組織人員更加專業化和職業化。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2011年1月1日實施的《人民調解法》擴大了人民調解組織的范圍和形式,現在的調解委員會已從傳統的村委會和居委會拓展到鄉鎮街道、企事業單位和行業、社團組織。此外,人民調解員的素質進一步提高,人民調解組織隊伍的結構進一步改善。
(二)完善人民調解制度的幾點思考
(1)立法上的完善。2010年8月28日人大常委會通過并于2011年1月日開始實施的《人民調解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和司法確認制度,規定了人民調解與其他解決糾紛方式的銜接。不僅使人民調解的法律地位得以提高,而且為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提供了全面詳細的法律依據和有力的法律保障。
(2)組織機構的完善。完善人民調解制度,首先要明確人民調解委員會與基層人民政府、基層人民法院的關系。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業務上的指導關系,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其次,要建立一支高素質的人民調解員隊伍。培養一批新一代調解員,使他們具有專業知識和豐富的經驗,穩定的心里和良好的修養以及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完善法院調解制度
(一)法院調解含義及特點
(1)法院調解,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民事爭議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的活動和結案方式。它是一種由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作為第三者介入當事人雙方的民事、經濟糾紛中,而后通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解決糾紛的方式。
(2)法院調解的主要特點。1)法院調解也稱訴訟調解。法院調解具有訴訟的性質,是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經調解達成的協議具有與生效判決同樣的效力。2)法院調解體現了私法自治的精神。法院調解的權威性使雙方當事人對該種糾紛解決方式的予以認同。3)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結案的一種方式。在我國,經法院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一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即發生法律效力,即產生訴訟終結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對調解協議提出上訴。
(二)法院調解制度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1)強制調解與自愿調解的矛盾使調解自愿原則難以實現。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第88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這是調解自愿原則。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6日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調解規則》),明確規定了當事人有決定是否調解的自愿,有決定調解方式的自愿,等等。相對于民事訴訟法,該規定有了較大的突破,但仍不足以保證自愿原則真實、徹底的貫徹和實現。
(2)以調解程序替代審判程序。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4條有關“應當先行調解”的規定,體現了法院強制調解的精神,《簡易程序規定》第14條規定的法院“應當調解”的強制性規定并不與調解的自愿原則相違背。法院主動調解并不違反調解的自愿原則。“應當調解”實質是對“調解”內涵的補充和擴展。
(三)完善法院調解制度的思路
(1)現行調解原則不能動搖。當事人往往是在自行協商或者通過第三者調解失敗后才訴諸法院的,此時雙方的矛盾沖突已具有相當的程度,他們需要的是專門權威國家機關對其糾紛的裁斷,只有法院做出這種權威裁斷才最為合適。既然法律賦予了法院調解書有等同于法院判決的效力,產生了既判力,那么這個裁斷應當與判決處于同等地位。
(2)重構法院調解格局。我國大多數法院開庭前調解結案數量不多,絕大部分案件進入開庭審理程序,調審程序合二為一,調解不成再行判決。因此,調解程序與審判程序分離很有必要,調是調,判是判,調判分明,互不干擾,互不混同。
三、對兩種調解制度比較分析,促進兩種調解機制的銜接
(一)兩種調解制度的重要區別
(1)人民調解與法院調解等糾紛解決機制首要區別在于人民調解這種方式更能體現對當事人意志的充分尊重。
(2)人民調解不是訴訟的必須程序。民事糾紛發生以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方式調解解決的,必須出于自愿,必須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二)促進兩種調解機制銜接的具體措施
(1)建立就近立案制度。在審判實踐中,對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未成的案件,當事人要求訴之法院的,應就近在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適用簡易程序。對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未成的案件,法院應當優先審理與執行,這樣才能鞏固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成果。當事人的矛盾糾紛經法院做出裁決后,人民調解組織應協助人民法院做好執行或善后工作,防止糾紛的再度出現。
近幾年來,我市通過加強人民調解規范化建設,強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堅持排查在前,防范在先,在預防和化解民間糾紛、群體性突發事件中,較好地發揮了“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作出了重要貢獻。
(一)人民調解預防、減少和化解了大量社會矛盾糾紛。全市人民調解組織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多種手段,協同作戰”的工作方針,遵循“組織建設走在工作前、預測工作走在預防前、預防工作走在調解前、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四前工作法”,大力開展“調解矛盾糾紛,創建平安**”和“矛盾糾紛調解年”活動,及時有效地排查化解和預防減少了大量民間矛盾糾紛。全市人民調解組織每年平均調解各種糾紛一萬余件,成功率在98%以上。據統計,2007年一季度全市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1853起,調處成功1833起,成功率達98.9%。其中,防止民間糾紛引起群體械斗33起,涉及670人;避免群體上訪22起,涉及224人;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8件。2007年1月,蘇仙區白露塘鎮觀山洞村兩個組的村民為爭鑫源礦業運輸權發生糾紛,將運礦車停在礦口主要運輸道路上,使礦方采礦運輸工作停滯,同時致使礦業工人無工可做而與當地村民又發生沖突,雙方手持鐵棒對峙,群體械斗一觸即發。鎮里接報后,立即組織司法所、綜治辦和派出所人員火速趕到現場,一方面做好雙方的疏導工作,避免矛盾升級;另一方面組織村民代表和礦方代表協商調處。
經過4個多小時的調處,雙方終于達成了調解協議,避免了一起群體械斗的發生,維護了正常的經濟環境。2007年3月,**市**縣新墟鎮一婦女鄒某在嘉禾縣城關鎮一房東李某家突然死亡,幾十名死者親屬情緒非常激動與房東李某發生爭執,并到嘉禾縣城關司法所報案,要求追究李某責任,并揚言如果處理不好就扣押嘉禾來住**的車輛。司法所的同志意識到情況緊急,迅速將情況上報鎮里和縣司法局。鎮里立組織糾紛協調處理小組奔赴現場維護秩序并深入調查情況,同時通知法醫驗尸確定死因,并聯系**縣新墟鎮干部一起到嘉禾縣城關司法所共同處理。經法醫鑒定,鄒某屬正常死亡。調查中發現,鄒某與李某同居生活了兩年。事實清楚后,城關司法所召集糾紛雙方進行調解,經過多方努力,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一起跨市、縣的突發性糾紛得以圓滿解決。由于防范機制不斷健全,全市民間糾紛發生率近幾年來呈下降趨勢。統計數字表明,2004年全市共排查出各種矛盾糾紛14830起,2005年為11350起,2006年為8992起,2005年比2004年下降了23.5%,2006年比2005年下降了20.8%。人民調解把大量社會矛盾糾紛解決在萌
芽狀態和基層,大大減少了量、訴訟量和可能發生的違法犯罪、群體斗毆事件,成為黨委、政府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我市的人民調解經驗在2007年4月9日《湖南日報》頭版頭條進行了報道。
(二)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制度建設逐步健全。目前全市建立了縣、鄉、村、組、聯戶五級人民調解組織,共有各類人民調解組織3661個。其中縣(市、區)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11個,鄉鎮(街道)調委會257個,村民調委會2974個,社區調委會207個,廠礦、企業及各類專門調委會212個;有人民調解員1.3萬人,義務調解員和糾紛信息員3.8萬人,并在鄉鎮、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了調解庭(室)。各鄉鎮成立了以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國土所、林業站和水管站等有關職能部門參加的聯合調解委員會,構筑了多層次、多形式、全方位,遍布城鄉、廠礦企業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形成了“大調解”的工作格局。人民調解委員會基本實現“六統一”(標牌、印章、人民調解標識、程序、制度、文書統一)和“五有”(有標識牌、有辦公場所、有印章、有調解回訪記錄、有統計臺帳。建立健全了目標管理、持證上崗、糾紛登記、統計、文書檔案管理等十多項管理制度;實行糾紛情報信息月報制、重大疑難糾紛報告制度、跨地域聯誼聯調制度、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等制度;加強了聯絡互訪機制、矛盾糾紛預防機制、矛盾糾紛排查機制、矛盾糾紛調處機制、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機制、人民調解工作督辦機制等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長效機制。基本形成了管理有章程,考核有標準,辦事有程序,監督有依據的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有力地推動了全市人民調解工作規范有序發展,提升了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
(三)人民調解工作機制不斷創新,工作領域逐步拓展。為了有效整合和強化化調解職能,目前全市各縣(市、區)均結合實際逐步建立了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和依托,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有效銜接配合的“三調聯動”工作機制。北湖區成立了三調解聯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司法局,具體履行牽頭、協調、督辦、考核、問責等10項工作職責,并配備流動調解車一臺,設立“流動調解庭”,建立了由“一個三調聯動班子、一套規范工作機制、一支綜合調解隊伍、一臺流動調解專用車、一條人民調解熱線”“五個一”構成的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機制。將人民調解貫穿于民事案件的訴前、訴中、訴后各個階段,明確了與行政調解對接工作范圍。對重大疑難糾紛和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的矛盾糾紛,由辦公室指派相關成員單位抽調精干力量組成“流動調解庭”,趕赴糾紛現場進行集中調解。資興市對涉及有關人身、財產權益的民間糾紛和簡易經濟糾紛到法院的,由法院妥善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
資興、北湖還積極在城區派出所設立調解室,由司法所、法律服務所派人到調解室值班,配合派出所現場調解糾紛或受理派出所移交的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民事糾紛,實現了人民調解與治安調解的優勢互補。資興、北湖在城區派出所設立調解室,實現了人民調解與治安調解的優勢互補。臨武縣在交警大隊設立調解室,有效調處因交通事故引發的糾紛。汝城縣分別在縣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設立了司法調解協調中心、治安調解協調中心和人民調解協調中心。安仁、桂陽、蘇仙、嘉禾等司法局通過“三調聯動”,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成功化解了多起疑難糾紛和群體性糾紛。2007年1月,同新建材市場一門面的產業主曹某一紙訴狀將租賃其門面的江某告上法庭。在此之前,雙方因門面歸還時間產生分岐發生打斗,都被公安機關治安處罰過,雙方積怨較深。北湖區三調聯動工作辦公室獲知這一信息后,主動介入調處,經過幾個回合的協商調解,雙方終于達成協議握手言和,既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又消除了當事人的積怨。據統計,北湖區自流動調解庭成立以來,共組織和參與調處重大矛盾糾紛79起,調處成功77起,其中成功調處跨區縣邊界糾紛36起。
二、對當前我市主要社會矛盾糾紛的簡要分析
隨著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經濟成分、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樣化,各種利益沖突和磨擦不斷出現,不斷發生,涉法問題越來越突出,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對社會穩定形成較大的壓力。我市人民調解工作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矛盾糾紛誘因復雜、類型多,矛盾糾紛主體呈多元化。過去調解矛盾糾紛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鄰里、債務等方面,誘因相對簡單,只要及時調處,一般都能化解平息,對社會危害不大,已經不再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而當前的人民內部矛盾糾紛大多與當地經濟發展、宏觀調控、產業結構調整等因素有關,涉及征地拆遷、環境污染、勞資糾紛、礦產資源、企業改制、村務管理、土地承包、職工下崗、干部待遇、復員軍人就業和黨群干群關系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加。從矛盾糾紛的主體來看,過去以單一的自然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居多,現在矛盾糾紛的主體涉及企業、社會團體,甚至涉及到政府部門。
(二)突發性糾紛增多,易發群體性糾紛。新時期的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的發生絕大多數與經濟利益有關,如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改制糾紛等。為了盡快解決問題,矛盾糾紛當事人往往給對方施加壓力,或借助媒體將矛盾糾紛社會化、公開化,使矛盾糾紛更為復雜。有的矛盾糾紛當事人甚至抱著“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想法,動輒越級上訪、甚至到當地政府“鬧事”,試圖通過“鬧事”來引起政府的重視,以求問題的解決。一些地方群體性糾紛參與人數動輒數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甚至有的群體性糾紛事件,背后有組織者操縱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較為嚴密的組織領導和周密的行動計劃。統計數字表明,全市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組織因利益引發的群體性糾紛發生率逐年上升,2004年度為19.7%,2006年度為21.5%,2007年一季度達到了28.3%。
(三)矛盾糾紛調解難度大,反復性強。隨著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知識水平提高,無理取鬧或無原則糾纏的現象減少了。現在,矛盾糾紛主要趨向是自我保護和維護自身權益,矛盾糾紛的內容由簡單趨向復雜。有的歷史遺留問題,有的群體性糾紛往往與少數人行為偏激違法糾纏在一起,在有關部門處理之后,由于個別別有用心的人從中作祟、唆使,導致紛爭再起。一些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的糾紛不斷增多,解決起來難度很大。
以上特點說明,矛盾糾紛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人民調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沖擊,調解工作的內容增多,涉及面更廣,工作的難度增大,因此需要更加重視和采取切實措施強化人民調解工作。
三、當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成因
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總的情況是好的,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形勢的發展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通過對各縣(市、區)和部分鄉鎮的走訪調查發現,我市人民調解工作在有些方面表現出明顯的不適應,實踐中暴露出的一些問題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及其職能的發揮。
(一)一些地方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認識不足。一是有的基層領導
認為人民調解“職能軟”,可有可無,對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上的作用持懷疑態度,未能把人民調解工作提上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重治理,輕防范,從而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二是對人民調解工作宣傳少,致使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不相符合;三是一些地方各有關部門沒有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局面,對人民調解工作支持配合不到位。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糾紛過程中,要求有關部門給予配合和參與時,存在著回避的現象,調解人員孤軍作戰,無法處理涉及面廣的復雜矛盾糾紛。
(二)人民調解工作缺乏必要的保障。一是組織保障不到位。由于受利益驅動,在涉及基層政府、集體經濟組織與群眾之間的利益之爭,甚至涉及到一些政策的貫徹執行時,一些基層組織的硬性干預,損害了人民調解的中立性質。二是經費保障不到位。有些鄉鎮(街道)沒有將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經費納入鄉鎮(街道)財政預算,或雖列入預算卻不能做到專款專用。村居(社區)調委會的經費更是沒處落實。這樣既不利于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不利于糾紛的及時妥善解決,也不利于調動廣大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經濟條件相對好些的村,調解主任有一定的工資性補助,但經濟較差的村,調解主任連工資性補助都不能很好地落實,更不能保障其為調處糾紛而支出的費用。
(三)調解人員的法律素質和調解技能有待提高。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加之人民調解協議與民事訴訟相銜接后,調解的程序、文書等規范性要求不斷提高,因此對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及調解技能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而我市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技能與新形勢的要求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一是一些地方在產生人民調解員時,只注重個人的品德和威望,忽視文化素質和專業技能,造成隊伍年齡老化,結構不合理,調解員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特別是村、居(社區)調解員文化程度明顯偏低。二是教育培訓力度不夠大,大多數調解員,特別是村(社區)調解組織中的調解員沒有經過較系統的法律知識學習,專業知識欠缺,在工作中難以做到依法調解。三是一些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識的年輕調解員因缺少基層工作經驗,面對一些較疑難的矛盾糾紛,無從下手,從而影響了矛盾糾紛的及時有效化解。
(四)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程度還不高。目前,我市各級調解組織調解工作規范化程度還很欠缺。部分人民調解委員會沒有嚴格按照規范操作,文書不齊,調解協議書表述不清,要件遺漏,裝訂不規范等問題大量存在。有些村的調委會主任雖有工作熱情和工作經驗,并具有一定的威望,但由于年齡偏大,文化程度低下,法律知識貧乏,很難達到依法調解的要求,且無法獨立制作規范的調解文書,從而嚴重影響了人民調解效力的發揮。此外,村、居(社區)人民調解組織普遍存在工作機制不健全,工作程序不規范的情況,還有些村的調委會組織渙散,形同虛設,不能發揮村級調解組織應有的作用。
四、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為促進全市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和發展,使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和預防減少社會矛盾糾紛構建和諧**中充分發揮作用,現提出如下意見和建議: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是改革發展關鍵時期的重大任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標志,也是對各級黨委和政府執政能力的重大考驗。各級黨政領導在正確處理穩定和發展的關系,矛盾糾紛調處與社會穩定的關系的同時,要認識到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識到人民調解組織在維護穩定“第一道防線”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調解工作當作重要工作抓緊抓好。要把人民調解工作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議事日程,高度重視。要嚴格落實領導目標責任制,強化黨政主要領導作為第一責任人的意識。對于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直接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難點、熱點糾紛,各級領導要親自出面協調處理,防止因處理不及時、方法不當引起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釀成或刑事案件。同時,加大社會宣傳力度,利用各種宣傳媒介,大力宣傳人民調解的性質、意義、作用和獨特優勢,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調解工作的良好氛圍,使調解成為人民群眾和社會組織解決矛盾糾紛的第一選擇。
(二)大力推行“三調聯動”,構建人民調解工作新機制。新形勢下,跨區域、跨行業、跨部門、多主體的矛盾糾紛越來越多,成因越來越復雜,調處難度很大,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各自為政的局面越來越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人民調解經常出現力不能及、工作協調銜接難的情況,嚴重影響了調解職能的充分發揮。積極整合調解資源,實行矛盾糾紛歸口管理、綜合協調、統一調度,建立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結合的“三調聯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新機制,形成大調解工作格局,有利于取長補短,充分發揮調解的優勢和功能,及時有效化解涉及面廣、成因復雜的重大矛盾糾紛。全面推行北湖區“流動調解庭”的成功經驗和“一個三調聯動班子、一套規范工作機制、一支綜合調解隊伍、一臺流動調解專用車、一條人民調解熱線”的“五個一”做法,盡快形成“黨政牽頭、分級負責、部門聯動、群眾參與”的調解工作新格局。
(三)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要在“調防結合”上下功夫。人民調解一方面要積極調解,及時化解民間糾紛,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糾紛減少到最低限度。做到哪里有民間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及時地去化解這些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另一方面,要把出發點和落腳點放在“預防”上,科學地把握民間糾紛產生、演變、發展的規律,增強對民間糾紛發生的預測、控制能力,加大預防工作的力度。要深入到人民群眾中去,及時發現有可能導致矛盾糾紛的潛在因素,防止矛盾糾紛特別是的發生。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網絡優勢,積極向黨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為處理矛盾、防范激化提供及時的信息。同時,要把人民調解工作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緊密結合起來。調解的過程就是法制宣傳的過程。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及人民調解員分布廣,貼近群眾的優勢,堅持在調解工作中開展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和道德修養,自覺做到依法辦事,依法律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四)加強保障力度,切實保證人民調解工作有效開展。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保障,是搞好新時期調解工作的基礎和保證。各級黨委政府和基層組織要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保障力度。一是要加大組織保障力度。各級黨委、政府在人民調解工作中既要當好組織指導者,又要給予調委會足夠的獨立性,確保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中能保持一種中立地位,以增加人民調解工作的公信力。二是要加大經費保障力度。縣鄉兩級應當有專門的調解工作經費和指導經費,并列入年初財政預算。要制定人民調解員的工作補貼標準,特別要重點落實好村調解主任的報酬,這是調動人民調解員工作積極性、確保調解質量的重要手段。同時,要把人民調解員培訓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如資興市人民調解經費由2006年的2萬元增加到2007年的10萬元,其中7萬元用于對全市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保德縣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保德縣法律援助中心于1999年8月份成立,為縣司法局下屬股級事業單位。直到20__年我上任之時,我縣法律援助工作跟其他兄弟縣市一樣,依然處于探索階段,沒有任何有價值的經驗可以借鑒,一切幾乎需要從零開始。加之由于我縣農民比重大且大多文化低,縣域經濟滯后,群眾生活條件差,交通便利外來人員多,多數群眾不懂得法律,更不知道怎樣利用法律去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作為上為政府排憂,下為百姓解難的法律援助工作,就成為一項拾遺補缺、可有可無的工作。
上任伊始,我首先面對的是如何拓寬工作思路,提高中心人員的思想認識。我通過集中學習,使大家終于認識到,只要增加一份社會責任,法律援助工作是能夠解決大問題的;只要我們用真心換真情、用有為換有位,通過一件件成功的案例、一滴滴辛勤的汗水,在百姓心中鑄起“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豐碑,就一定能夠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在群眾心中的地位和威望。
上任第一年,我爬山涉水、走鄉串村地把法律援助材料和典型援助案件,向社會向農民尤其是弱勢群體進行了廣泛宣傳。經過近半年時間的努力,終于讓當地的老百姓對法律援助工作有了一定的認識。由此,許多人才開始知道找法律援助中心來幫助他們解決各種糾紛。
20__年9月,一個雙手拄著拐杖的中年殘疾人走進我的辦公室。經詢問得知他叫張某,曾是陜西省府谷縣某電石廠的一個臨時工,在做工時因受命去維修橫車道上出故障的纜繩而掉下去受傷,頭部嚴重受傷、胸部骨折已成殘疾,幾乎喪失了勞動能力,且病情尚未穩定。由此引發妻子絕情出走及兩個未成年子女生活無著落到處漂流。他本人多次向雇主索賠,卻只在被迫協議的情況下得到少許醫療費。張某講的聲淚俱下、痛不欲生。我被張某的不幸遭遇深深打動后,立即受理了這個案件,并及時趕到電石廠了解情況。但是雇主以已經協議解決為由,拒不再出一分錢。我找當時在場的工人取證,可有的已另謀出路不知去向,留下的則害怕廠方刁難而拒絕作證,調查取證十分困難。我和同事上苛嵐、去榆林、到太原,走訪了十多個單位,尋訪了三十多個知情人,耗費了兩個多月的時間,才最終取得了充分的證據,把雇主電石廠告上法庭。經過一年多的漫長訴訟路,當張某拿著獲得賠償的判決書時,激動得說不出話來。當張某通過我的大力幫助,通過強制執行手段拿到四萬二千多元的賠償費時,更是激動得滿縣城宣傳法律援助的好處。
兩年多來,我一共辦理各類援助案件50多件,其中類似上述疑難案件8件。
維護法援對象的合法權益,并不都要通過訴訟途徑實現。我通過工作實踐發現,有時候,通過調解也是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一個重要的途徑。同時,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不但迅速簡便,而且可以很好地起到減訴息事的作用。于是,兩年多來,我充分發揮在公證處工作期間練就的調解本事,共居間主持調解解決糾紛并制作調解協議書18份,而且基本上都得到了履行。只有1件因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而被訴至法院。最后經法院審理,因調解協議符合法律要求而被法院判決維持。
兩年多來,我向弱勢群體散發法律援助傳單近8000份,其中利用集會在街頭散發放5000份,利用雙休日上門發放3000份;解答咨詢200多人次,其中在街頭解答20多人次,上門解答30多人次;協議、訴狀、申請等法律文書近70份,其中上門代書20份;調解各種民事、經濟糾紛17件,其中上門調解8件;上門回訪20多次。
經過艱苦的努力贏得百姓的一個好口碑,是我全身心投入工作的最大動力。為此,1992年畢業于中山大學法律系的我,20__年離開為之奮斗了五年,已經因成績突出被省廳授予文明公證處的保德縣公證處后,便主動請纓,放棄經濟收入優厚的社會律師工作,承擔起振興保德法律援助工作,發揮法律援助中心的基本職能,按期完成構筑保德法律援助大廈的基礎工程的重任。
到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后,我幾乎每天早上都是第一個到縣司法大樓上班的人,同時又幾乎每天晚上都是最后一個離開辦公大樓的人。由于我幾乎每天的工作時間都超過十個小時,而且雙休日從來都是正常上班,所以經常遭到妻子的怨怪。坐在辦公室上班期間,又往往是一方面前來咨詢的人絡繹不絕,另一方面法律咨詢熱線響個不停。
由于我縣地處晉陜蒙三角交界處,礦產資源較為豐富,加上連續五座功能各異的跨黃河大橋提供了非常便利的交通條件,所以往來中轉的人多,外來務工的人多,由此而發生的交通事故賠償案、廠礦雇員受傷賠償案及婚姻家庭糾紛問題比較突出。我中心與此有關的案件占到所有案件的八成。如果政府沒有部門、沒有人來妥善解決問題的話,一方面影響保德社會治安穩定,影響縣政府的形象,而且外來人員也會有看法。所以,積極從事法律援助這項工作,正能夠很好地利用我的專業知識;為這批需要幫助的群眾提供服務,也能引導廣大群眾依照法律手段去解決問題。
中心受理法律援助案子后,我和同事堅決按法定程序,
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并減免收取法律服務費。我還結合保德實際,倡議實行周六、周日假日值班并回訪當事人等一系列制度,以最大限度的方便于群眾、服務于群眾。每一個來訪者來到法援中心,我都會親自給他們遞上一杯茶水;他們反映情況時,我會仔細傾聽,耐心引導,積極幫助他們依照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在工作中我深深感到,我幫助群眾打官司、提供法律服務的整個過程中,群眾都對我非常尊重,非常理解。很多群眾在我幫他們打完官司后,回家鄉之前都來跟我道一聲別。這使我在受感動、受鼓勵之余,進一步認識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也更堅定了為法律援助工作奮斗的信心。為了使法律援助工作深入社區方便群眾,我在先后促成縣婦聯、工會、殘聯成立了法律援助站后,又促成城關街道辦成立了“社區法律援助站”,專門為城區婦女兒童、老弱病殘和家庭困難者答疑解惑。實現了即時援助、就近援助,以援助介入案件、以調解解決矛盾,更好地實現了對弱勢群體權益的有力保障,從而形成了以縣法律援助中心為樞紐,以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各社團和街道辦為基礎的保德縣法律援助組織網絡,促進了法律援助向深度和廣度發展。
一個建設項目,往往需要數百萬、上千萬、甚至上億元的資金。項目建成以后能否盈利,能否達到預期效果,是每個業主非常關心的問題。這就要求工程造價管理人員對項目從立項、可行性分析、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直至竣工驗收進行全過程跟蹤管理,使項目投資控制貫穿于項目投資決策、項目設計、施工招標、實施施工及竣工結算的全過程。
一、嚴格按照規定,明確結算方式
筆者認為,在日常參與處理工程結算工作時,一定要明確結算方式,嚴格按現行的規定,采取以下的方式進行結算。
1.按月結算,即先預付工程備料款,在施工過程中按月結算工程進度款,竣工后進行竣工結算;
2.竣工后一次結算,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全部建筑安裝工程建設期在12個月以內,或者工程承包合同價值100萬元以下的,可以實行工程價款每月月中預支,竣工后一次結算;
3.分段結算,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結算;分段結算可以按月預支工程款;但實行竣工后一次結算和分段結算的工程,當年結算的工程款應與分年度的工作量一致,年終不另清算;
4.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方式。同時要保證提交結算資料的時間性。
二、在接受委托參與工程結算時,要加強工程結算的審查
1.工程結算關系到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直接經濟利益,同時也是施工單位實現經營收益的最終環節和關鍵環節。
工程結算是指承包商在工程實施過程中,依據承包合同中關于付款條款的規定和已經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向建設單位收取價款的一項經濟活動。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結算工作中形成了對立統一的關系,其對立性表現在雙方的經濟利益方面,甲方力求以最少的投資實現其投資目標,在結算工作中盡量壓低工程造價,而乙方為了實現承包收益的最大化,在結算工作中,盡可能高報工程造價;其統一性表現在雙方均要求順利完成結算工作,從而盡快實現各自的經濟目標。這種經濟利益關系就好比一架天平,哪邊重利益就往哪邊傾,要保證雙方利益平衡,就必須使工程造價客觀、公正、合理、合法。這種平衡關系一般是通過結算審查工作來實現的。委托工程造價機構進行工程結算審查工作,是最有效的辦法,因為中介機構專業人才多,信息面廣,可以避免因雙方信息不對稱而損害對方利益,產生經濟糾紛;而且中介機構獨立執業,可以消除雙方的矛盾,保證審查結果的客觀公正。
2.工程結算審查就是用天平來稱量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結算依據就是砝碼,這個砝碼必須是標準、規范,否則,稱量的結果將失去公平。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結算工作的順利與否,取決于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內容的嚴密性與完整性,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合同管理工作是否認真、嚴肅。由于建設項目生產周期長,涉及面廣,許多難以預料的因素影響工程造價的確定,如政策因素、現場情況、設計變更、市場因素等等,使建設工程合同很難一次性地將一個建設產品的價格固定下來,即使是總價包干合同,也不可避免地發生變更,增減工程造價。變更增加費用一般采取簽證的形式進行工程結算。
3.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屬于動態管理,通過工程簽證使合同處在不斷的補充和變更之中,使工程結算工作變得十分復雜。具體表現為結算依據的多樣性、復雜性、不確定性。因此,在進行工程結算審查時,必須注意正確認識結算依據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引用合法、合理的結算依據,才能保證工程造價的客觀公正。
4.合同文件是工程結算的主要依據。工程結算的主要依據是建設工程合同,整個結算工作都要圍繞建設工程合同來進行。凡是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所有資料,都是結算的依據,對工程造價的確定都會產生影響。
工程發包人承包人就工程施工協議依法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所有協議都是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都必須是書面的,而且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當出現不一致時,按如下優先順序進行解釋:(1)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書及附件;(4)合同專用條款;(5)合同通用條款;(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資料;(7)圖紙;(8)工程量清單;(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是對合同的補充,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如簽證、會議紀要等,這些材料必須是書面的,且有雙方的簽字或蓋章,才能作為結算依據,否則不能引用。簽證作為合同的補充部分,與合同發生矛盾時,應按簽證執行,因為合同和簽證從發生的時間順序來看,合同簽訂在前,簽證發生在后,可以把簽證解釋為對合同的某項內容進行變更。例如,簽訂合同時約定C20混凝土價格為300元/立方米,這時應按簽證價格執行,因為簽證是對原合同中C20混凝土價格的變更協議,當然,如果雙方未輸簽證資料,仍執行原合同價格。
5.嚴格簽證。簽證在工程結算中的引用具有很高的優先解釋權,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簽證都有優先解釋權都能照搬照用,在具體工程結算執行過程中,應對其簽證程序及內容進行認真分析,區別對待,正確引用。首先應檢查簽證的簽字或蓋章是否有效,簽字人員是否是合同中規定的相應人員,否則為無效簽證不予采用。其次應認真分析簽證內容是否客觀公正。
從目前許多項目的執行情況來看,亂簽證現象比較嚴重,該簽證的簽,不該簽的也簽,使合同外增加費用太大,這也是“三超現象”的主要原因,這種現象的發生,主要是由于甲乙雙方的信息不對稱,監理工程師和甲方現場代表缺乏工程造價專業知識而產生的,為了避免不合理簽證引起投資增加,除監理工程師和甲方現場代表必須嚴把簽證關外,造價工程師在結算審查中應認真分析簽證內容的客觀性、合法性、及合理性,不合理的簽證不能采用。根據合同法規定,簽訂時存在重大誤解及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因此,審查人員若發現簽證不合理或嚴重失實,應將問題提出來,請簽證各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形成統一意見,可以請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仍不能解決時,可以申請仲裁或。分析簽證內容,應分析數據是否客觀公正,有無重大偏離現象,簽證事件的責任方是誰,是否屬于合同公允調整的范圍等等。總之,只有合法、客觀、公正的簽證才是有效的,才能引用到結算中。
目前在建設雙方辦理簽證過程中,常出現以下問題,要求造價工程師在結算審查中,應正確識別,合理采用。
第一,辦理簽證時因誤解而使數據產生重大偏離,嚴重失實。
第二,由于簽證內容不全面或模糊,使簽證數據與實際施工情況產生重大偏差。 第三,用定額按實結算的工程,由于簽證人員對定額不太熟悉,造成重復計價。 第四,采用包干價加增減變更進行結算的工程,有的簽證內容在包干價所包括的范圍內,形成多計或重計;有的簽證內容是原設計圖紙所反映的屬于合同包干范圍,不能增加費用;有的簽證中部分內容與合同價相重復,只能部分增加費用;有的簽證內容沒有超出合同允許調整的范圍,也不能增加費用。這些簽證都要具體分析,消除重復計價部分。
借款合同范文一甲方(出借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丙方(擔保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共識,并簽訂本借款合同。
一、 借款金額
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借人民幣 萬元整( 萬元整)。本合同簽署后,甲方將往乙方提供的銀行賬號上轉入資金 萬元,乙方提供的 銀行賬號為: ( 支行)
二、 借款期限
乙方借款期限為 個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 借款利息和支付期限
每月利息為人民幣 元,直至本金還清日止。利息應在每個月的第 日支付。
四、 借款用途
本項借款用于乙方的資金周轉等相關項目,不得挪作非法用途。
五、 借款的償還
乙方須在該筆借款到期前分期償還該筆借款或者在到期日前一日一次性償還該筆借款。如發生下列情形時,甲方有權立即向乙方提起收回該筆借款,同時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
1.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使用該筆借款;
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因經營管理不善或者出現轉讓、轉移資產以及其他影響償還該筆借款的情況;
3. 乙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項義務或擔保人丙違反合同中為其設定的任何一項義務。
六、 提前還款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允許乙方提前償,利息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但乙方應承擔因提前償還發生的費用。
七、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合同的其他方。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八、 違約責任:
1.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或者本金的,甲方有權以未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為基數,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4倍利率計收違約金。
2.如乙方違約致使甲方采取訴訟方式實現債權的,乙方應該承擔甲方為此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一切實現債權的費用。
九、抵押及擔保
1.為保證本合同項下的借款能夠得到清償,乙方將 所有的房屋抵押,該房屋位于深圳市 區 路,房地產名稱為 ,房產證號為 號。
2.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將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交甲方,抵押期間該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由甲方代為保管。
3. 擔保人丙方對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鑒定、登記等所有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十、費用 與合同有關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十一、其他約定
1.乙方同意,如乙方到期不能全部償還該筆借款本息,愿意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2.乙丙雙方同意甲方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乙丙雙方繼續承擔相關的責任。
3. 本合同由合同各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全部清償后終止。
4.若因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解決的,合同雙方應在合同簽訂地提起訴訟。
5.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丙另行訂立合同,另行訂立的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簽訂。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范文二借款方:福建康美奇經貿有限公司
貸款方:楊增金
一、借款用途
借款方為進行公司經營活動,向貸款方申請借款。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壹佰萬元整。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并計算復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為5%。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證從20xx年3月23日起至20xx年5月30日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貸款逾期不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
五、條款變更
因國家變更利率,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權利義務
貸款方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并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貸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七、保證條款
(一)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二)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三)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四)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
借款方:福建康美奇經貿有限公司
貸款方:楊增金
合同簽訂日期:20xx年03月23日
借款合同范文三借款人姓名:
借款金額:
甲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廣州居住地址: 電話: 郵政編碼:
乙方(貸款人): 地址/住所: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授權人(有授權人時):
借款人、貸款人經平等協商,就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金額
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為:幣種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
第二條 借款期限
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為 ,自實際提款日起算(分次提款的,自首次實際提款日起算)。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實際提款日以借據(詳見附件《借款借據》)為準。
第三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借款用途為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借款用途,貸款人有權監督款項的使用。
第四條 借款利率與計結息
1,借款利率:固定利率,年利率 %,借款期限內合同利率不變。
2、利息計算,利息從借款人實際提款日起算,按月計算:即按實際提款額和用款月數計算,具體公式為:
利息=本金x實際用款月數x月利率;
月利率計算基數為一年12月,換算公式:月利率=年利率/12。
3、結息方式:甲方應在每次提款前預付壹個月利息,其余每月按月結息,按每次提款對應日(如無對應日則按當月最后一日)作為結息日。
若貸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償日不在付息日,則該貸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償日為付息日,借款人應付清全部應付利息。
4、罰息
(1)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從逾期或挪用之日起,就逾期或挪用部分,按本款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既逾期又挪用的貸款,按照較高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2)對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罰息,以本條第3款約定的結息方式,按本款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3)罰息利率,逾期貸款罰息利率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確定,挪用貸款罰息利率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100%確定。
第五條 提款條件
借款人提款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l、本合同及其附件,本合同項下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如有)等均已生效;
2、借款人己按貸款人要求提供擔保,擔保合同己生效并完成法定的審批、登記或備案手續;
3、借款人已向貸款人提交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部門同意簽訂和履行本合同的決議書和授權書;
4、法律規定及雙方約定的其他提款條件 。
上述提款條件未滿足,貸款人有權拒絕借款人的提款申請.但貸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六條 提款:甲方憑抵押物抵押登記受理回執原件提款人民幣 元整。
第七條 借款發放和資金支付
l、借款人指定如下賬戶作為借款發放賬戶,戶名: , 賬號: ,開戶行: 。
2、借款資金發放后,借款人應根據貸款人的要求及時提供借款使用記錄和資料,應提供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等。
3、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有權重新確定借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停止借款資金的發放與支付:
(1)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或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
(2)借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
(3)借款人未按貸款人要求及時提供借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4)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用途支付借款資金;
(5)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擔保物滅失或貶值幅度達30%及以上;
(6)本合同項下的保證人承債能力下降(包括但不限于對外借款、涉訴重大案件、對外提供擔保等)。
第八條 還款
l、借款人按照下列方式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隨借隨還,額度循環使用。每次用款時間不少于壹個月,次月起,按15天的整數倍計息,不足15天,按15天計息。借款人每次還款時,應提前1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貸款人,否則,貸款人有權就擬還款金額×月利率×50%的標準計收補償費。
2、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在借款人同時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況下,貸款人有權決定償還本金或償還利息的順序;在分期還款情形下,若本合同項下存在多筆到期借款、逾期借款的,貸款人有權決定借款人某筆還款的清償順序;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存在多筆己到期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決定借款人每筆還款所履行的合同順序。
3、貸款人指定以下賬戶為還款賬戶:戶名: ,賬號: ,開戶行: 。
第九條 擔保
1、在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之前,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下列擔保方式:
(1)下列保證擔保人(含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另行與乙方簽訂獨立于本合同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合同。
(2)下列抵押人/質押人另行與乙方簽訂獨立于本合同的、不可撤銷的抵押擔保合同/質押擔保合同,合同編號如下:
2、上述擔保合同或協議將另行簽訂,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的約定與具體的擔保合同或協議書的約定不一致的,以具體的擔保合同或協議書的內容為準。
3、借款人保證貸款人為上述擔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權利。若借款人對提供的上述擔保物在本合同簽訂前或簽訂之后有重復抵押/質押、再抵押/質押、轉讓、轉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響貸款人利益的行為,貸款人將通過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
4、在借款人出現逾期還貸或擔保人違反上述保證擔保合同、抵押擔保合同、質押擔保合同的約定或借款人有其他違約行為,侵害了貸款人擔保權利時,貸款人可向借款人行使或預先行使追償權并向擔保人主張擔保權利,直至貸款人收回借款人應清償的全部債務(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資金占用費、實現債權的費用及借款人應支付給貸款人的其他費用)為止,借款人自愿放棄任何形式或理由的抗辯。
第十條 聲明與承諾
1、借款人聲明如下:
(1)借款人具備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借款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己征得配偶同意。
(3)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向貸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是真實、完整、準桷和有效的,不含有與事實不符的任何重大錯誤或遺漏任何重大事實。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①個人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明、戶口證明、婚姻證明(有配偶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證明、戶口證明);
②個人履約能力證明資料:家庭現有財產清單及相應財產所有權憑證、銀行開戶情況及銀行對賬單、財產保險單;個人(及配偶)征信查詢授權和報告等; ③經營企業資信證明材料:經營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明;工商登記注冊證明資料;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身份證;財務報表:公司章程和合伙協議;驗資報告;評估報告:征信查詢授權和報告等;
④經營企業資產狀況:經營企業現有財產清單及名單項下財產所有權憑證、有效證明書;銀行開戶情況、貸款卡及年檢登記卡、銀行對賬單;購銷合同;企業財產保險單:
⑤擔保證明資料:設定抵押、質押物權名稱、編號、實物照片及所有權憑證(不動產含產權證、共有權證和最新查冊信息等);股權憑證:有價證券憑證,證券公司出具的開戶手續、股東代碼卡;
⑥其他必要的文件及資料。
(4)借款人未向貸款人隱瞞可能影響其和擔保人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①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存在未按期償付的應付債務,有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本息或信用卡惡意透支等行為;
②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等涉嫌重大違紀、違法或法律糾紛:
③借款人經營企業在最近一年內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現任高級管理人員有重大不良記錄;
④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存在尚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或爭議;
⑤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存在重大債務或重大或有負債;
⑥借款人與配偶存在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或犯罪記錄:
⑦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存在尚未向貸款人披露的向第三人擔保之情形。
(5)借款人經營企業及貸款項目達到國家環保標準,非國家相關部門公布和認定的能耗、污染問題突出且整改不力的企業和項目,不存在能耗、污染風險;
(6)借款人及時、全面、準確地向貸款人披露了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
(7)借款人聲明的其他事項: 。
2、借款人承諾如下:
(1)按照貸款人要求,定期或及時向貸款人報送其經營企業財務報表(包括但不限于年報、季報或月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2)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接受貸款人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信貸檢查與監督,并給予足夠的協助與配合;
(3)如借款人或其配偶進行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重大資產和債權轉讓等以及其他可能對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行動時,須事先征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4)如借款人經營企業進行合并、分立、減資、股權變動、入伙、退伙、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重大資產和債權轉讓等以及其他可能對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行動時,須事先征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5)如發生下列事項之一,借款人應在事項發生后及時通知貸款人: ①借款人或其配偶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就業狀況;
②借款人家庭的收入、財產、負債情況等發生重大變化;
③借款人主營企業或擔保企業變更名稱、公章、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股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公司章程等涉及工商管理及其他相關部門之變更、注銷登記情形;
④借款入主營企業或擔保企業進行任何形式的聯營、與外商合資、合作、承包經營、重組、改制、計劃上市等經營方式的變更:
⑤借款人及其配偶、主營企業或擔保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經濟糾紛、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或財產或擔保物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被強制執行,或被司法機關、稅務、工商等有權機關依法立按查處或采取處罰措施;或在擔保物上設置新的擔保;
⑥借款人主營企業或擔保企業歇業、解散、清算、停業整頓、被撤銷營業執照、(被)申請破產等;
⑦借款入主營企業或擔保企業股東、董事和現任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重大案件或經濟糾紛;
⑧借款人或擔保人在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⑨借款人或擔保人發生重大經營損失、出現經營困難或財務狀況發生惡化等一切影響貸款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6)借款人授權性承諾:
①借款人或擔保人開具給貸款人的授權委托書是專門用于處分抵押、質押物的專項委托書,一旦借款人逾期還貸,貸款人可持借款人或擔保人的授權委托書和抵押、質押物權憑證處分借款人或擔保人抵押、質押物品,保證貸款人優先受償,該授權委托書的效力一直延續到貸款人完全實現權利和保障為止;
②借款人或擔保人開具給拍賣行的委托書是專門用以實現貸款人權利的專項委托書,負責辦理此項事務的唯一人為貸款人,該委托書的權利效力一直延續到貸款人完全實現權利為止。任何公告、掛失、提前支取聲明宣布授權委托書無效或否認授權委托書的方式均是無效的(若借款人或擔保人采取此行為,將視為惡意侵占)。任何單位、個人企圖以各種方式替代貸款人特殊資格的行為均無效。
(7)為了便于貸款人實現權利,借款人承諾貸款人有實現權利的選擇權,如貸款人認為通過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通過辦理強制執行公證文書更有利于實現到期權利,則貸款人可在借款人逾期還貸事實發生之日起,即刻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持具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直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人將無條件放棄抗辯權。否則視為借款人為欺詐行為。
(8)借款人對貸款人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達的各類通知及時簽收。
(9)借款人承擔因本合同訂立和履行所發生的費用,以及貸款人為實現本合同項下債權已付和應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證費、訴訟或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執行費、鑒定費、評估費、拍賣費、公告費、保險費等。
(10)借款人承諾的其他事項: 。
3、貸款人承諾:
(1)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借款。
(2)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其身份、財務和生產經營方面的非公開資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違約行為及違約責任
l、發生下列事項之一即構成或視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違約: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對貸款人的支付和清償義務;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或未將獲得的資金用于本合同約定的用途:
(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聲明不真實,或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諾;
(4)發生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第(3)項和第(4)項等規定的情況,貸款人認為可能影響借款人或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而借款人不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更換保證人;
(5)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或借款人的家庭收入、資產和負債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6)借款人在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借款人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授信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7)借款人未經貸款人同意而將重大資產轉讓給第三人(包括無償贈與和有償轉讓)的:
(8)借款人生產經營、對外投資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9)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股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合伙人、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仲裁或其資產被查封、扣押或被強制執行,或被司法機關或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立案或依法采取處罰措施,或因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政策被媒體曝光,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10)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經營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異常變動、失蹤或被司法機關依法調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II)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經營企業因違反食品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行業標準而造成責任事故,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12)借款人經營企業已經或可能歇業、解散、清算、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申請(或被申請)破產等;
(13)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合伙人、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有涉及黑社會活動、吸毒、賭博、走私等違法行為;
(14)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經營企業發生欠稅、欠費或經常性拖欠職工工資情況;
(15)擔保人違反擔保合同的約定,或在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16)借款人或擔保人抵押、質押的財產或所有權憑證、擔保資料不實,致使貸款人無法實現債權的;
(17)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如果借款人或擔保人具有轉移、損害、拆卸、更換抵、質押物的重要部件的行為的;
(18)借款人虛構事實,故意騙取貸款的;
(19)借款人在本合同簽訂后,未按合同的規定向貸款人提供任何擔保方式,或者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的擔保方式不符合本合同的約定;
(20)借款人發生危及、損害或可能危及、損害貸款人權益的其他事件。 借款人出現上述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貸款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2、當上述借款人違約事項發生時,以及在此之后任何時間,貸款人有權視具體情形分別或同時采取以下全部措施或者部分措施:
(1)要求借款人、擔保人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
(2)要求借款人、擔保人繼續提供經貸款人認可的擔保和擔保物;
(3)全部、部分調減、中止或取消、終止對借款人的授信額度;
(4)全部、部分中止或終止受理借款人在本合同、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的提款等業務申請;對于尚未發放的貸款,全部、部分中止或取消、終止發放、支付和辦理;
(5)宣布本合同、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償還款項;
(6)終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終止或解除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
(7)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而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
(8)行使擔保物權;
(9)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0)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或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3、借款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約償還本息的,貸款人有權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計收罰息。對借款人未按時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4、借款人未按期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和復利)或其他應付款項的,貸款人有權通過媒體進行公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提起訴訟等方式催收。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與終止
1、本合同經借款人簽字(加蓋指模),貸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并加蓋公章之曰起生效,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全部履行完畢之日終止。
2、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需變更或修改合同時,須事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完全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協議后方有效,任何變更或修改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除變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變更部分生效前原條款仍然有效。
3、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不影響締約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響有關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十三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本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簽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訂立、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借款人與貸款人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采取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2)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在爭議解決期間,若該爭議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則該其他條款應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 附件
下列附件及經雙方共同確認的其他附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提款申請書;
2、借款借據;
3、委托扣款還貸協議。
第十五條 權利和義務轉讓
1、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2、貸款人有權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方,貸款人的轉讓行為無須征得借款人同意。
3、貸款人有權根據其經營管理需要授權其分支機構履行本合同項下權利及義務,或將本合同項下貸款債權劃歸其分支機構承接并管理,借款人對此表示認可,貸款人上述行為無須再行征得借款人同意。承接貸款人權利義務的分支機構有權行使本合同項下全部權利,有權就本合同項下糾紛以該機構名義提起訴訟、提請仲裁或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
1、貸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遲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構成對該權利或其他權利的放棄或變更,也不影響其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或其他權利。
2、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也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
3、貸款人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將與本合同有關的信息和借款人其他相關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信息數據庫,供具有適當資格的機構或個人依法查詢和使用,貸款人也有權為本合同訂立和履行之目的,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信息數據庫查詢借款人的相關信息;
4、本合同的條款標題僅用于參考,不構成對本合同的任何解釋,對標題項下內容及其范圍也不構成任何限制。
5、提款日、還款曰如遇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6、貸款人因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變化或者監管部門要求,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貸款人有權終止或依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變化或監管部門要求變更履行本合同及其項下單項協議。因該種原因致合同終止或變更使貸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貸款人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執 份,貸款人執 份,登記機關執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簽字加指模)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