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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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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論文

國際投資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知識產權國際投資投資法

一、識產權保護在國際投資中的地位和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必要性分析

在技術、信息、交通和通訊迅猛發展的今天,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已成為不可扭轉的世界里,誰擁有知識,誰就擁有一切,哪個公司擁有最先進的技術,該公司就是最具競爭力的公司,哪個國家能夠擁有最前沿的技術,該國就是最具國際競爭力的國家。借助國際投資謀求技術壟斷和運用技術壟斷進而加強和維護競爭優勢,已經成為跨國公司全球競爭的重要策略。在發達國家已經率先進入后工業化階段的情況下,技術成為獲得壟斷、維護壟斷、打破國外壟斷、取得國外壟斷的最重要的條件。因此,知識產權在當今發達國家對外投資中就處于極端重要的地位。

中國知名國際投資法學者余勁松教授在論及國際投資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時曾精辟地指出:"國際投資與知識產權有密切聯系,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是可以用于投資的,若未作為投資,則可通過技術轉讓的方式獲得。無論海外投資企業是通過何種方式獲得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的保護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知識產權保護不力也可被看作是一種貿易壁壘和投資壁壘。有些公司投入了大量資金開發新技術和新產品,若對知識產權缺乏有力的保護,其技術就有被競爭者自由和無償取得的風險,它們當然也就不愿意前往投資了。對于外國投資者,特別是高新技術生產者來說,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無疑有助于其進入他國市場并防止他國低成本地復制出口。所以,保護知識產權也有助于保護國際投資,促進國際投資的發展。"[1](P329-330)

從跨國公司角度來看,一個跨國公司越是有能力開發新技術,就越是有能力向海外開發新市場和占領新市場;越是有能力通過含有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投資海外,就越是有能力取得國際壟斷地位,這是一個良性循環的投資——競爭——投資模式??梢哉f,在知識經濟時代,對外投資的產業選擇將主要表現為高新技術產業和資本密集型產業投資,知識產權投資在未來國際投資競爭中將占據主導地位。

從國家經濟競爭的角度來看,對于發達國家來說,隨著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競爭優勢的轉變,在全球經濟競爭中,發達國家漸漸失去了在勞動密集型產品和勞動密集型服務方面的競爭優勢,它們所保有和仍在不斷加強的是高技術產品和服務方面的競爭優勢①,這種優勢的發揮和保持乃至加強,離不開知識產權的保護②。過去幾十年來,知識產權的假冒和盜用已經給發達國家經濟帶來嚴重影響。僅以美國為例,商業性仿冒、版權和工業設計的侵權和其他的知識產權侵權的狂潮已經嚴重影響了美國在發明創造方面的比較優勢[2](P368).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調查,僅在1986年,美國產業在全球范圍內因各種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而蒙受的損失就在430億美元到610億美元之間,而其中通過平行進口渠道造成的損失就高達100億美元[3](P309)

知識產權侵權往往會使投資者通過直接投資形成的諸如避免關稅障礙、降低生產成本、直接占領海外市場的優勢在瞬息間蕩然無存。對于高新技術投資,情況尤為嚴重,因為這些產品的一個致命弱點就是可以被輕易地仿制和假冒。舉例而言,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一種被掩膜的三維立體集成電路原件布局圖,其設計極其復雜,投資巨大,但這種布圖設計卻可以輕易地通過拍照等手段復制。由于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費用高昂,在產品成本中所占比例越來越高,使跨國投資者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高的國家投資面臨巨大風險。因為,這些投資在東道國形成成品進入東道國當地市場時,雖然沒有關稅阻撓,有東道國各種稅收優惠和政策扶持,從而使產品在東道國的生產成本低于在母國的生產成本,但是,作為高新技術產品,產品的研制開發費用不會降低多少,而且還面臨著培訓當地技術人員和熟練工人的負擔、適應當地消費者需求等許多新的困難,因此,實現高新技術投資的高利潤并非易事。但是,一旦產品被低成本仿造而又不能依靠強有力的當地知識產權立法加以制止和制裁,投資者的產品不但難以進入東道國以外的海外市場,就是東道國當地市場也難以保住。

二、知識產權投資保護在資本輸入國外資法中的地位

資本輸入國為保護和管理外國投資,通常制定一些關于外資的法律,對于外資的準入及投向、外國投資者及外國投資企業的法律地位、稅收及優惠、原本及利潤等合法收入的匯出、征用、國有化及補償、企業自的保障及投資爭議的解決等作出規定。這些法律往往被稱為外資法。廣義的外資法除了專門的外資法以外,還包括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外國投資的規定,如外匯管理法、涉外稅法、專利法、商標法、合同法、海關法、民法、商法、公司法、反托拉斯法等。因此,各國對知識產權投資的保護,不僅要借助專門的外資法,還要借助于一些知識產權保護的專向性立法以及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其他立法,有的甚至可以上升到憲法保護的高度。

為保護外資和提供更好的投資環境,有的國家在憲法中對外資和外國投資者的財產權利作出了專門規定。例如在中國,作為第一層次的立法規范,中國憲法規定了利用外資舉辦企業的形式,并規定外國投資和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從而從根本上肯定了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保護。應該說,憲法保護的外國投資和外國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包括外國投資和外國投資者的所有形式的財產權,而不僅僅是那些現金資產和有形財產。

各國專門的外資立法,通常包括對外國資本構成(即外國投資的出資方式)的專門規定,往往對外國資本形式做廣義的理解。為各國外資法保護和管制的外資形式,通常同時包括現金、有形資產、工業產權。各國外資法上保護的工業產權,是一個范圍廣泛的概念,包括了專利發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設計、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等各種知識產權財產形態。各國外資法上保護的工業產權,是一個范圍廣泛的概念,包括了專利發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設計、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等各種知識產權財產形態。不少國家的外資法還有關于知識產權出資的各種管理性規定,涉及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條件、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權利擔保、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作價等法律問題,從而為外國投資者以知識產權方式投資創造了一個權利得以保障、權利的行使有明確引導的法律環境。

從各國外資政策的制定和外資法對外資投向的引導角度來看,知識產權保護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在發達國家,雖然有些國家政府幾乎不指明重點投資領域,或在把投資引向特定領域方面幾乎不進行任何干預,而讓市場力量有較大的自由來決定投資的性質與程度,但有些國家政府在指導外國投資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日本,政府就對工業增長作長遠規劃,注意有系統地削減被認定是衰落的工業部門的生產能力,而把長遠規劃和支持集中在新興的或在將來會具有較高增長和競爭潛力的領域。在法國,政府的工業政策重視把工業發展引到高級技術部門,支持發展諸如微電子產品、生物部門和宇航等尖端技術領域[1](P185-186).這些高新技術領域,外資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較高,因而,產業政策必須得到投資政策的配合,而投資政策和投資立法就必然要注重對外資的知識產權保護。

外資知識產權的保護,僅僅依靠專門性外資法的簡單規定是遠遠不夠的,各種專門性的知識產權國內立法在外資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設立當地法人,不論是銷售產品,抑或正式設廠進行制造、銷售產品,都須受到以保護專利權為代表的專利權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保護法的制約。具體地講,外國投資者必須掌握及了解其所進入的各國工業產權制度及著作權制度的基本概況及其立法原則,這是確立項目抉擇的前提之一[4](P133)。反過來看,只有一國擁有高度發達的知識產權國內立法體系,具備高度的知識產權立法透明度和完善的知識產權執法制度,才能創造一個對外資,尤其是高新技術產業外資具有強烈吸引力的投資環境。

三、知識產權投資保護在資本輸出國國內立法中的表現

作為主要資本輸出國的發達國家,一直積極支持本國擁有高新技術、良好商譽、馳名商標和技術秘密的跨國公司通過國際投資占領國際市場、謀求超額壟斷利潤。在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呼聲向來很高。以美國為例,該國甚至將促成其他國家對美國投資者的知識產權的保護作為一項重要的外交政策。美國在許多公開的和官方的場所明確強調知識產權保護對美國經濟和整個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體系的重要性。早在80年代中期,美國官方就曾經強調指出,知識產權保護正"迅速成為一個在本10年和未來的最重要的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中的問題。"[5]自此,美國就一貫強調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貿易問題和投資問題。也正是基于此種理念,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就不僅被美國視為是一種傳統觀念中的對文化、科學技術財產的侵犯,而且應被視為貿易壁壘和投資壁壘。這種觀念的形成和逐步被發達國家接受,也為將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納入GATT多邊談判范疇奠定了理論基礎,因為國際社會一直認為GATT是只解決貿易問題的。

為維護本國作為知識產權擁有者的跨國投資者的利益,發達國家往往運用自身強大的經濟力量和政治影響,不斷對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國家施加壓力,對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提出更高要求,甚至不惜動用經濟制裁和報復的手段。雖然發達國家不能直接干預發展中國家的外資立法和知識產權立法,但迂回地通過貿易制裁和報復的手段,的確加大了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較差的國家的壓力,間接地促進和加快了這些國家在外資立法中知識產權保護條款的訂立和改進以及知識產權專門立法的形成。

美國是通過國內貿易立法敦促外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典型國家。美國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增加了知識產權保護條款,該法增加的作為1974年貿易法的第182節(美國法典第19篇第2242節),就是人們通常所稱的特殊301條款③。該款對知識產權和市場準入的重點國家(即所謂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國家)作出了專門規定。特殊301條款規定,在美國貿易代表應確定對知識產權拒絕提供充分有效保護的國家、對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美國人拒絕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場準入的國家以及從上述國家中確定重點國家,貿易代表還可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

美國的上述立法,在現實生活中的確產生了一些重要影響,雖然這種做法遭到其他國家的激烈反對,也往往造成美國與其他國家之間的經濟糾紛與摩擦。以中美貿易摩擦為例,從1989年以來,美國數次對中國運用301條款,使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作出了重大妥協。1989年,美國貿易代表將中國列入知識產權重點觀察國家名單。1991年,美國貿易代表宣布將中國從重點觀察國升至重點國家名單,并威脅進行單方面貿易報復,雙方談判的結果是,中國承諾:加入伯爾尼公約和日內瓦公約、修改專利法和著作權、頒布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1994年,美國再次將中國列入知識產權重點國家名單開始調查,經過近6個月的調查,美國貿易代表宣稱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作法妨礙或限制了美國商業,宣布將對中國進行貿易報復,雙方對峙的結果是,1995年2月達成中美知識產權協議,避免了一場重大的貿易戰[6](P410-411)。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三年中國沒有被放進特別301條款中觀察,有人因此認為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美國已經滿意了,所以不放在特別301條款中觀察了,但中國著名知識產權法學者鄭成思教授曾警告指出,情況并非如此!美國在1996年以后,又出臺了一個特別306條款,中國是在特別306條款里的觀察對象。特別301條款規定,已經與美國達成協議的國家和地區,如果沒有執行協議,美國就不用按特別301條款的規定,要多少天的觀察期,多少天的磋商期,而是馬上就可以制裁,實際上比特別301條款還要來得快[7]。

美國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別301條款的目的在于提高外國知識產權水平,似乎與國際投資沒有關聯,但筆者認為,雖然我們反對借助經濟勢力濫用單邊貿易報復的作法,反對將一國國內立法標準強加于其他國家的霸權行徑,也反對不顧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兩類國家之間立法和司法傳統的差異,片面維護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所有人利益的不公平作法,但不可否認的是,特殊301條款對美海外知識產權投資具有重大意義,這不僅僅因為美國強大的貿易力量和貿易制裁的威懾力,還在于美國本身是世界上最大的資本輸出國,通過特殊301條款促成的國外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改善,對于美國高新技術投資者具有極其重大的意義。

戰后產生的海外投資保險體制資本輸出國國內立法的新形式,對海外投資保護具有重大意義。作為一項重要的投資保證制度,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一般都對所有形式的投資提供政治風險的保險。各國對所承保的投資一般沒有形式上的限制。符合承保條件的投資,通常既包括投資者用現金、實物進行的投資和基于契約安排的權益投資,也包括用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進行的投資。可見,知識產權形式的投資得到了海外投資保險體制的應有重視和充分保護。

四、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投資條約中的體現

促進和保護知識產權投資,僅僅依靠各國的國內法還遠遠不夠,因為國際投資具有跨國性,不僅涉及到私人投資者與他國間的關系,還涉及到投資者本國與投資所在東道國之間的關系。資本輸出國的國內知識產權立法、貿易法和海外投資保險法,如果不能得到東道國的支持與配合的話,是難以達到其立法目的的;同樣,無論資本輸入國的外資法和知識產權立法對知識產權投資者作出多少保護和鼓勵的規定和承諾,投資者始終擔心政策和法律隨時可能發生的變化,因而,投資者難以僅僅依據東道國國內立法確立對東道國投資環境的持久和完全的信心。建立雙邊和多邊的國際投資條約關系,借助條約來加強國內法的效力,確立成員國相互之間的國際義務,無疑是幫助投資者更加持久和穩定的投資信心的重要手段。

雙邊的投資立法,從來就重視對投資者知識產權財產權利的保護。最早出現的雙邊投資條約——友好通商航海條約,雖保護對象的重點在于商人而非工業投資者,但其中關于保護商人及其資產的規定所涉范圍相當廣泛,知識產權通常被認為是包括在資產范圍之內的。隨著關貿總協定的出現,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作為調整雙邊貿易關系的重要國際法手段的意義大減。條約保護對象的重點逐步轉向投資者,其內容也開始更多地涉及國際投資保護?,F代的美式友好通商航海條約開始涉及眾多的投資保護條款。其主要條款中,有不少是專門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包括關于專利商標的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有關科學和技術知識轉讓的保護等。

戰后出現的大量的雙邊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既包含大量的關于促進和保護投資的實體性規定,如投資待遇、投資保護、政治風險的保證等等,也含有關于代位求償、爭議解決等程序性規定,內容十分詳盡。在此類雙邊投資條約中,受保護的投資的范圍通常比較廣泛,不僅包括有形資產、股份、可通過訴訟取得的財產權,而且包括知識產權和特許權。有的雙邊投資條約對知識產權權利的列舉十分詳盡,有的協議甚至明確規定了知識產權投資的政治風險防范,例如中英協定明確規定:投資者從著作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和商譽中所得的使用費,中國政府應允許把當地貨幣兌換成可兌換貨幣進行轉移。

重視對知識產權投資的保護已經成為戰后國際投資多邊條約的立法趨勢。晚近出現的一些冠之以自由貿易協定的多邊條約,實際上也是投資保護和投資促進性質的條約。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這些自由貿易條約,開始采取三位一體的立法方式,即,在一個條約中同時規定締約國之間多邊貿易紀律、多邊投資紀律和多邊知識產權保護等重大問題,從而大大加強了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在多邊的基礎上同時推動了貿易投資自由化和知識產權保護,為知識產權投資和知識產權貿易創造了良好的多邊環境。例如,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中,就設定了許多條款專門就知識產權保護作出了詳盡的規定④。這些專門條款,廣泛涉及版權保護的范圍、權利所有者的排他性權利、版權所有者的精神權利、締約權利、國民待遇;商業秘密的保護;專利權保護的范圍、強制許可;商標保護;地理標志的保護;平行進口;知識產權執行措施;例外規則等等。這種將知識產權保護與投資、貿易自由化規則并重立法的立法模式,可能對未來區域經濟一體化協議甚至對日后的全球性貿易投資條約產生影響。

烏拉圭回合達成的TRIPs協議,更是集中體現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多邊立法水平的進一步提高,為高新技術國際投資的未來發展創造了更加完善的投資環境。TRIPs協議是迄今為止最為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公約,處處體現著人類追求知識產權更高保護標準的精神。該協議無論是在保護范圍還是在保護標準方面都比以往知識產權公約有了很大的突破。TRIPs協議的保護范圍幾乎涉及到所有形式的知識產權,包括版權、商標、地理標志、工業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計算機程序及未公開的信息等,而且,不少為協議所保護的權利和標的,如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理原產地標識、馳名商標、版權中的鄰接權和租借權,是首次在世界大多數國家獲得承認和保護,從而快速全面地提升了全球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彌合了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在知識產權保護認識上的長期分歧和法律上的巨大差異。有學者認為,TRIPs協議最重要的成果是在全球絕大多數國家間建立了普遍適用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而這一保護標準是不低的。同時,TRIPs協議將GATT中的國民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引入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將有助于成員方之間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趨同和成員方權利和義務的平衡。

五、結論

作為無形財產,知識產權是一種最容易被侵占、盜用、復制的財產,此類產品的仿冒速度快、成本低⑤,極易造成對正當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的嚴重損害。因而,知識產權需要特別的保護。而國際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侵權更是難以防范和控制,建立完善的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也就成為尤其重要的問題。所有的知識產權所有人都期望建立一個承認其權利并保護其權利順利行使的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國內法制度,也包括國際法制度。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內法制度,應當就知識產權權利產生的條件、權利行使的規則、權利保護的期限、權利濫用的制止和公共利益的維護、侵權行為的制裁和知識產權執法等關鍵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法律制度應當防止跨國界的侵權,考慮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不同利益需求,通過保護技術革新和創造來促進投資,通過制約知識產權方面的限制性商業行為導致的知識產權權利濫用來鼓勵競爭和維護人類共同利益。未來知識產權國際投資的順利拓展以全球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普遍提高為前提,適當照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也是應當引起各國注意的問題。

注釋:

①20世紀80年代以來,許多發達國家比較優勢的工業部門已經從傳統的制造業轉向遠距離通訊、生物工程、計算機軟件開發等高新技術產業。

②發達國家在高新技術產業方面的比較優勢的發揮和加強,有兩個主要的途徑:一個是貿易途徑,通過出售技術產品獲利;另一個途徑就是通過國際投資直接占領海外市場。

③歐共體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也追隨了美國的作法,針對發展中國家制定了類似的政策目標,即為了充分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歐共體保留采取單邊行動的權利。

④有學者認為,NAFTA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基于烏拉圭回合締結的TRIPS協議的基本規則,但其保護標準要高于TRIPS協議確立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而且,美國并為將NAFTA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作為最終的保護標準,而僅僅作為未來知識產權保護的起點。SeeCharlesS.Levy&StuartM.Weise:TheNAFTA:AWatershedfor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TheInternationalLawyer,93Fall,Vol.27.No3,at672.⑤據報道,價值2萬美元的信息容量最大的計算機光盤,其假冒產品在有的地區銷售的售價僅為50多美元,而且難以與真品辨別真偽。

參考文獻:

[1]余勁松國際投資法[Z].法律出版社,1997.[2]SeeMarkLDamschroder,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theGATT:UnitedStatesGoalsintheUruguayRound,VanderbiltJournalofTransnationalLaw,Vol.21,1988.[3]SeeGeorgeY.Gonzalez:AnAnalysisoftheLegalImplicationsoftheIntellectualPropertyProvisionsoftheNorthAmericanFreeTradeAgreement,HarvardInternationalLawJournal,Vol.34,No2,Spring1993.[4]姚梅鎮。比較外資法[Z].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5]SeeIntellectualPropertyandTrade:HearingsBeforetheSubcomm.onCourts,CivilLiberties,andtheAdministrationofJusticeoftheHouseComm.ontheJudiciary,99thCong.,2dSess,at51(statementofHarveyE.Bale,Jr.,AssistantUnitedStatesTradeRepresentative)(1986).[6]左海聰,陸澤峰。國際貿易法學[M].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7]鄭成思。WTO與知識產權法研究[J].中國法學,2000年,(3):26.

ThePreliminaryAnalysisoftheStatusof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inInternationalInvestmentLaw

國際投資論文范文第2篇

國際直接投資的現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國際直接投資持續下滑,尤其是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之下,很多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暫停了國際直接投資計劃,甚至直接放棄了國際直接投資計劃,而被投資國家也由于國際投資者的資金撤離或暫停經濟受到影響,比如,非洲國家的資源開發項目因為外資的撤離停滯不前,拉丁美洲地區的經濟發展也受到了跨國公司撤離資金的影響。

2.雖然國際直接投資格局受到了金融危機的影響,但是總的看來,發達國家仍然在國際直接投資格局中占主導地位。

3.從國際直接投資的發展趨勢來看,新興市場國家正在逐步走入國際直接投資格局,尤其是亞洲的新興市場國家在國際金融危機情形之下并沒有停止對外直接投資的步伐。

二、國際直接投資對我國經濟增長的影響

1.國際直接投資對我國經濟的積極影響。

1.1國際直接投資有利于促進我國的國內投資

利用國際直接投資不僅能夠增加我國經濟發展所需要的資金,還能夠提高我國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此外,還能吸引國內投資的發展,進而產生“擠入效應”。也就是說,國際直接投資不僅不會把我國的國內投資擠出去,而且還會促進國內資本的形成于良好發展的態勢,促進了先進技術的擴散、制度的變遷以及人力資本的提高。國際直接投資與我國的國內資本形成兩者之間是一種互補性的關系,不是敵對關系。國際直接投資是通過產生對我國資本積累的直接效應和間接效應這個雙重作用來推動我國產業的投資流的,對我國企業投資要具有兩個條件:一是要有雄厚的資本,二是要有先進的技術和工藝,缺一不可。國際直接投資剛好能夠滿足我國企業投資的這兩個條件,從而引發國內投資的大浪潮。國際企業的直接投資能夠促進我國科研活動的發展,提高我國的開發能力和研究能力,促進我國新型工藝和新興產業的形成等??偟膩碚f,國際直接投資給我國的企業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推動了我國國民經濟的積極發展。

1.2有利于增加我國的就業機會

國際直接投資促進了我國國民經濟的增長,在為我國提供經濟發展所需要的資金和提高我國的科學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的同時,還提高了我國廣大勞動者技能技巧的熟練程度以及外資集中地的工資水平,至此,外商投資企業的建立,也會為我國的廣大人民增加就業機會,帶動我國的實際就業率。這主要表現在外資企業直接雇傭我國的勞動力。國際直接投資的引入使得我國企業的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進一步完善和提高,也被國內企業所掌握,這樣,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提升了我國企業的勞動生產率,間接的提高了我國的就業率。

1.3有利于使我國形成戰略性的新興產業

戰略性的新興產業主要是指以重大的發展需求和重大的技術突破為基礎,能夠帶動引領經濟社會的全局及其長遠發展,并且具有成長潛力大、物質資源消耗少、綜合效益好和知識技術密集等顯著特點的產業。主要包括生物產業、高端裝備制造業、新材料和新能源產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已經成為世界發達國家爭奪科技、經濟技術制高點的一個重要指標,也將成為引領未來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我國的經濟發展正處于快速發展的關鍵階段,要想在世界經濟上占有領導地位,必須要以國際直接投資為基礎,明確方向、抓住機遇加快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之所以要以國際直接投資為基礎,是因為很多能夠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快速發展的關鍵技術還掌握在發達國家手中,而且發展中國家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阻力也是比較大的:工業迅速發展起來了,卻付出了沉重的生態代價。國際直接投資是使我國獲取關鍵技術的重要途徑,因為國際外資企業為了獲取更高的利潤,就必須使用高新科學技術幫助國內企業改革產品技術,以提高產品的質量,這是一條互利共贏的道路,由此可見,國際直接投資有利于促使我國形成戰略性新興產業。

2.國際直接投資對我國經濟的消極影響

國際直接投資是一把雙刃劍,它在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積極增長、優化我國的經濟產業結構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和運行,給我國的經濟發展帶來了一定的消極影響。

2.1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我國某些行業

國際外商主要在我國不成熟的產業建立大企業,比如電子通訊、衛星通訊產品的生產上,還會壟斷一些前景廣闊、高盈利的支柱產業,比如汽車制造業等。國際外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我國的支柱性產業,威脅到了我國的經濟安全。

2.2加劇了我國產業結構的失衡

產業結構與經濟增長之間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各個產業的構成及其之間的聯系和比例關系即是產業結構,比例關系不同,那么對經濟增長的貢獻也就不同。如果國際直接投資與我國的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要求相吻合的話,那么就有利于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反之就會導致我國產業結構的失衡。第一產業占的比例偏小、第二產業過渡擴張、第三產業發展相對滯后是我國產業結構的特點,而在第一產業內國際直接投資的方向主要指向農業,第二產業內主要指向制造業,第三產業內主要指向房地產、商業等利潤比較高的產業,對地質勘探和交通運輸等產業的流入比較少,基于此種情況,國際直接投資就不能達到我國對產業結構的預期目標,導致我國產業結構的失衡。

2.3加速我國的資源短缺和生態環境的惡化

我國引進的國際直接投資重于生產型,集中于第二產業,外商帶來的產業大部分都是高消耗、高污染的產業,比如電鍍業、印刷業等,這些產業都造成了我國資源的短缺和生態環境的惡化,這也是國際外商將產業引入發展中國家的原因之一。

三、我國利用外資以及對外投資的建議

1.優化國際直接投資結構,提高對外資的利用水平

首先要做的就是努力吸收對我國國民經濟增長有利的國際直接投資,以提高我國企業的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我國要優化利用外資的結構,在保證雙方共贏的局面之下,鼓勵國際直接投資方將資金投入到高新技術產業節能環保、高端制造業、新能源等產業。同時,還要借鑒發達國家的有效經驗,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防止跨國公司壟斷行為的發生,降低外企對我國國民經濟的影響,提高對外資的利用水平,進而促進我國經濟的增長。

2.抓住時機,加快我國對外投資的速度

我國的對外投資正處在一個快速發展的階段,但是我國企業要想走出去,還面臨著很多來自自身和發達國家的限制等方面的困難。所以,我國要抓住時機,加快對外投資的步伐,在對外投資方面努力與其他國家實現共贏的局面。首先就要擴大對外投資,主要是發達國家,以獲得更多的先進高新技術。其次就是要加強對發展中經濟體和新興市場的投資。發揮比較優勢,加強與鄰國的合作。

3.優化國際直接投資行業的分布格局

國際直接投資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我國產業結構的失衡,所以,我國在引進國際直接投資的時候要積極引導其投資行業的分布,給予教育行業、地質勘探行業、交通運輸行業更多的優惠政策,以吸引外商的直接投資。同時也要適當給予某些行業一些限制,比如房地產業,以保證國際直接投資行業的分布合理,穩定我國的產業結構。

4.加強我國對生態環境和資源的保護政策

外資企業通常會把高污染、高消耗的產業移到發展中國家,在此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就會惡化生態環境、減縮自然資源。我國要完善生態環境的保護政策,并對國際直接投資出臺一些相應的環境保護政策,加強對國際企業的管理,避免環境污染。

四、結語

國際投資論文范文第3篇

(一)中美國際收支失衡

中美兩國近些年國際收支經常賬戶的差額狀況,為與IIP數據形成對比,該表同樣選取2004—2013年的經常項目差額數據。中美國際收支失衡是形成中美IIP巨大差異的主要原因。10年間,中國國際收支連續保持巨額順差。2004年順差額最低僅為689億美元,至2013年順差額已擴大至1829億美元,期間差額有較大波動,但仍保持巨額順差水平。與中國不同,美國國際收支則連年保持巨額逆差。2004—2013年,其經常項目逆差額從6338億美元降為4003億美元,雖呈總體下降趨勢,但仍保持巨額逆差水平。中美經常項目的巨大差額直接導致了兩國IIP結構差異的形成。

(二)現行國際貨幣體系的不平等

在美元本位制下,中國主要依賴美元進行國際清償。為國際貿易的需要和自身的經濟發展,中國須通過大量出口實物資源和提高國內市場融資成本為代價來換取美元流入。而在不兌現的信用貨幣制度下,大量美元資金又變成了外匯儲備和美國國債等金融資產流回美國,美國再利用這些資金向其他國家進行直接或間接投資。因此,美國可以利用其在國際貨幣體系的核心地位不斷擴大自己經常賬戶的逆差。同時,隨著國家對美元需求的不斷增加,美國可以通過“估值效應”和增發美元貨幣等手段不斷侵蝕對外債務。目前中國外匯儲備主要以美元儲備為主,匯率的非預期變化帶來負的估值效應,使我國被動承擔美元貶值帶來的損失,造成大量實物資本無償外流,外匯儲備面臨縮水風險。近些年中國持續保持高速增長的外匯儲備,如果未來中國仍保持如此高速增長的外匯儲備規模,那么損失將更大。

(三)金融體系發達程度不同

中國屬于典型的銀行主導型金融體系,資本管制開放程度有限,與發達國家相比,市場總量依然有很大差距,債券市場發展程度尤為落后。2013年中國債券市場總交易規模達42.06萬億美元,增速為3.85%。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其市場總交易規模占GDP比重和整體融資規模來說還遠遠不夠。一方面中國吸納以直接投資形式流入的資金需要付出較高成本;另一方面受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程度的限制,導致了國外資金以證券投資形式流入較少,這些都使中國一直面臨較高成本的融資局面,故造成中國IIP結構失衡。與中國相反,美國則是典型的市場主導型金融體系,較其他國家而言,其資本市場的發展更加成熟,并擁有發展完善的證券市場。截至2013年10月美國發行國債總額已突破17萬億美元,但是美國國際儲備僅有1400億美元。美國國債憑借安全性高、流動性強等特點,成功以較低的融資成本吸引了世界各國政府的投資,因而產生了美國負的巨額凈國際投資頭寸。

二、改善中國國際投資頭寸結構的對策建議

(一)有效控制儲備規模

長期以來,我國經濟內外失衡是導致我國外匯儲備規模迅速增長的主要原因。因此,為控制外匯儲備增長,平衡對外資產結構,應先恢復內外經濟平衡,通過降低國民儲蓄規模、擴大內需、提高市場開放程度和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等方式逐步調節國際收支平衡。對于降低國民儲蓄規模方面,可以通過養老、醫療體制改革以及住房抵押貸款等措施。在擴大內需方面,可采取增加國民收入、削減稅負、降低利率和加快居民個人信貸業務的發展等措施。通過這些措施的組合搭配,逐步減少對出口的依賴程度,從根源上控制外匯儲備規模的進一步擴大。

(二)完善金融制度

加快金融體系的市場化改革中國的金融體系經過20多年的發展與改革,形成了以商業銀行為主、金融市場為輔的金融體系。在這種體制下,我國社會融資的90%以上來自銀行貸款,且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低下,儲蓄難以向投資轉化。推進金融體系的市場化改革,不僅有利于充分發揮金融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更能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同時,可以通過產權改革、管理規范化和創新市場化等措施逐步發展和完善債券市場,促進外國來華直接投資向證券和其他投資等投資方式的轉化,改善社會融資結構,推動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協調發展。

(三)加快推進人民幣國際化

國際投資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物權法;國際投資;國有化;征收

公法和私法是法律的一個基本分類。在這個分類中,民法和商法是私法的核心。在大陸法系國家,物權法屬于民法典的組成部分,而民法典是只規范私權的法典。但依區別公法與私法的標準之一的“利益說”,物權法不能算是純粹的私法,因為物權法中多具有一些“公益性的規范”。①特別是現代物權法的一個重要發展趨勢是“物權法的公法化”。這并非說物權法從私法已經變為公法了,而是說物權法中公法的因素逐漸增多。但是從整體上看,物權法的私法特征仍然沒有變。這里講的物權法的公法化主要是指現代社會對物權增加了公法上的限制。它特別集中體現在對所有權的行使限制上,其中包括對財產實行國有化及征收。

國家是有的。所謂就是對內對外不受干預的最高權力。它最主要體現為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其中屬地管轄權就是對國家領域以內的一切人、事和物行使最高的、排他的管轄權。這種管轄權很多是通過該國法律制度才能實現。物權法是一個國家的國內法。在該國領域,它體現著該國的屬地管轄權。實行嚴格保護私權制度的國家一般有著完善的物權法制度,將各種類型的物權法制化。一個國家要對私權有所限制也會體現在物權法中,其中包括了對財產實行固有化及征收。這本屬于該國范圍,在法理上并無不當。

國際投資和國際貿易是當今經濟全球化大趨勢中兩個最活躍的要素。國際投資有間接投資和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則是投資國國民或企業以獲取利息或者股息為目的對投資東道國企業實行的投資行為,包括提供貸款、購入股票、提供管理服務、技術特許和其他知識產權等活動。間接投資與國際貿易相似,在國內法領域主要涉及的是民商法中的合同法問題。直接投資主要是指投資國資本對投資東道國相關企業股權實行控制的投資行為,包括外國國民或公司在投資東道國設立新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向公司注資控股等活動。直接投資在投資東道國會形成各種不動產和動產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用益權等等物權,從國內法的角度上看則也是物權法要討論的問題。對直接投資所形成的財產實行國有化及征收,不但與該國物權法關于物權的性質和保護、物權的限制等物權法相關,而且涉及到外國國民財產的保護問題而與國際投資法相關。因此這是一個物權法和國際投資法的跨學科理論問題。一般情況下,國際投資主要是指直接投資。本文也是如此。

一、國際投資的物權法展開與國有化及征收

國際投資作為一種投資行為可以形成各種財產權,包括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等。其中債權主要體現在合同關系上,即作為投資資金來源的國際或者國內的融資合同、投資工程建設的建筑工程合同和安裝合同、設備購買合同、租賃融資合同,等等。它屬于國際投資中的動態財產權。其知識產權主要體現在作為投資內容的關于專利和專有技術的許可協議、商標和商業秘密的轉讓使用上。它屬于國際投資中的靜態非實體財產權。而國際投資形成的物權則與上述債權和知識產權不同,屬于國際投資中的靜態實體財產權。它是國際投資所形成的財產權中最重要的一種,也是上述債權和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最終體現。國際投資形成的物權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所有權。外國投資方在投資東道國直接設立公司,可以通過購買土地、建設生產銷售場所和設施以及資金投入而形成士地、房屋、設備、銀行存款、股份的所有權。對于所購入的原材料以及產出的半成品或成品也享有所有權。如果外國投資方在投資東道國設立合資公司,則與東道國公司或者其他合資方形成共有的所有權。外國投資方對東道國公司注資控股,則其所控股份形成股份的所有權。

第二,占有權和使用權。一些國家出于政治、經濟、傳統等理由,可能對國際投資所形成的包括一定形式的物權在內的部分權利實行限制。這樣,外國投資方處于經營上的必要,就會形成與所有權相分離的占有權、使用權以及其他權利。比如外國投資方在法律上不能夠獲得土地的所有權,或者投資東道國根本就沒有土地私有制,其獲得的就可能是對土地的占有權、使用權。出于經營上的需要也會獲得某些占有權利使用權,比如善意占有等。

第三,地役權(鄰接土地權)以及其他用益權。國際投資涉及到的土地的所有權、占有權以及使用權都存在著地役權的問題。地役權是最重要的用益權。其他用益權比如取水權、采礦權、伐木權、放牧權、捕撈權等等。它們涉及到該投資的具體項目以及投資東道國通過特別法規確定一定領域的對外開放范圍。

第四,擔保物權。國際投資與正常的民事活動一樣會形成涉及所有的擔保物權,包括留置權、質權、抵押權等等。當然,投資東道國會出于各種考慮對一定的擔保物權實行某些限制。

所有這些國際投資所形成的物權與外國投資方能否在投資東道國獲得國民待遇有關。采取跨國公司子公司、合資公司等方式進行的國際投資是要在投資東道國成立獨立的法人。一般它應該是投資東道國法人,理所當然可以獲得投資東道國的國民待遇。如果投資東道國實行的是內外資無差別投資法制度,那么這種國民待遇就是充分的。但是很多發展中國家目前實行的還是內外資差別的投資法制度,就不能排除外國投資企業(外國獨資或合資企業)在某些方面不能獲得國民待遇的可能。②這樣它們的物權法上的權利就有可能得不到充分的保護。

一個國家可以根據國內法對本國法人或者國民財產實行國有化或者征收。這是該國的內政,他國無權干涉。③國有化與征收二者之間在法理上并無實質性區別,都屬于廣義上的征收。

它們的區別主要在于其一般性和個別性上。國有化(nationalization)是對一定的經濟部門或領域實行的一般性征收(generalexpropriation)。很多情況下它是作為國家推行一定的社會、經濟改革過程中的一個環節而實施的。因為其涉及到作為國有化對象的經濟部門或領域整體,規模巨大,并且不分內外,原則上也不得有所例外,具有非個案性,所以在法律程序上一般要經過國有化立法措施,為其提供最充分的法律依據。而狹義的征收則是對特定財產實行的個別征收(individualexpropriation)。由于它屬于個案,因此不需要立法措施,而是根據在現行的物權法框架下實施。④此外還有國有化的逐步征收(greepingexpropriation),即事先約定外國投資方在一定年限內按一定的比例,分期將其股份逐步向投資東道國合資方或政府轉讓,使得東道國合資方股權比例達到51%~100%,而外資逐漸消失(fade-outformula)。⑤

如果國有化及征收沒有涉及到國際投資,一般在該國物權法和相關國有化法令的國內法框架內實施。但是如果涉及到國際投資時,國內法框架就不一定能夠完全解決問題。從外國投資企業的國籍來看,很多跨國公司的子公司和合資公司也許是投資東道國的法人,似乎應該像東道國國民或國內企業那樣,無條件并且無差別地服從國有化及征收的命運安排。但是這些國際投資企業的股東、出資方等卻可能是外國的公司或者國民,因此實質上是對外國人的財產的國有化及征收。這樣一來,國有化及征收就不是一個單純的國內物權法問題,而是要涉及到他國法律乃至國際法的問題。

二、關于國有化及征收的法理

物權法是私法,而國有化及征收奉行的是公法性原則,因此對國際投資實行國有化及征收實際上就是對物權的公法干預或限制。

在一個典型的市場經濟國家,由于強調個人自由和財產權的保護,因此物權、特別是作為物權中心的所有權具有某種絕對性,即從個人自由引申到對所有物支配的自由,因而原則上所有權不該受公法的限制。這是自羅馬以來羅馬法根深蒂固的觀念。⑥比如法國《人權宣言》把所有權作為與自由權相對應的天賦人權。所以,所有權是受憲法保護的核心財產權,因此以公共利益的名義的征收應該慎重。⑦不過,最起碼的征收也是得到憲法和物權法認可的。

但是,現代法給物權關系帶來的變化是強調所有權的社會性,使得所有權的絕對性得到一定的緩和。上述傳統的物權觀念受到挑戰,對物權的干預的余地就越來越大。在法律上則表現為物權法體系別法的出現和盛行。⑧國有化及征收的法理就是以這樣的特別法的形式進行。但是這種特別法也不是東道國恣意的行為。它必須要合法,具體說就是要符合三個原則,即公共利益原則、無差別原則和給予補償原則。

公共利益(publicinterest)原則是指國有化及征收要符合社會共同利益。但是對于公共利益的含義卻因為各國的政治體制和社會結構不同而有所差異。就中國法律而言有時表述為“公共利益”,有時表述為“社會公共利益”。甚至有的國家還沒有承認公共利益原則。國有化一般都是在一個國家推行重大的經濟和社會體制改革時采取的措施,往往參雜著政治、意識形態或者宗教等因素,外國當事人要證明其非正當性是非常困難的。征收作為特例個案也難以脫離上述問題。如果其他國家要對此進行非難的話,自己倒還有可能背上把本國公共利益原則的觀念強加于他國的嫌疑。⑨因此,在肯定公共利益原則是國有化及征收的充分理由的同時,也要承認還存在公共利益原則被濫用的可能性。

無差別原則是指,在國有化及征收中對于本國國民或企業和外國國民或國際投資企業必須一視同仁,不得只是針對外國國民或企業實行國有化及征收,而對本國國民或企業有所例外。也不得在外國人和外國人之間制造差別。國有化一般針對的是一定的經濟部門或者經濟領域。如果在該經濟部門或領域實行了差別待遇,特別是專門對外國當事人的國有化,或者對特定國家的外國當事人的國有化,就有可能違反這一原則。⑩

給予補償原則是說,由于國有化以及征收中物權權利人為了公共利益在受法律乃至憲法保護的財產方面做出了犧牲,為了彌補他的損失,他有權從國家或政府那里獲得正當的補償。

國有化及征收畢竟不是社會革命,不能對財產實行無償的剝奪。這在物權法上幾乎沒有什么異議,并且一般都有憲法上的法律依據。[11]也就是說,國家或政府具有補償的義務。但是,在補償標準問題上還存在著很大的分歧。

三、國際投資的國有化及征收中的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

當前國際投資的來源地多為發達國家。如果是發達國家之間的相互投資,由于都是發達國家,有著共同的保護私權的物權法理念以及國家利益,所以在關于國有化及征收及其補償等問題上一般分歧不大。如果是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投資,發達國家作為投資方是物權法上的權利人,而發展中國家作為接受投資方則是補償的義務人,雙方在國有化及征收的發動及其補償方面還有較大的分歧。

發達國家一方強調國有化必須要有法律依據,它包括國內法依據和國際法依據。國內法依據是說國有化必須要有關于國有化的正式立法,只有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才能決定對于一個經濟部門或領域國有化這樣重大的事情。征收雖然并不要求有正式立法的要件,但是也要對“公共利益”進行正當化。為了真正體現保護作為基本人權組成部分的物權,應該證明這里的“公共利益”必須大于被征收方的私人利益。[12]關于國際法依據,是說投資東道國的國有化及征收不應該違反它應負的國際義務。如果該國在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或者多邊國際條約中有所承諾,那么在實行國有化及征收中不得違背這樣的承諾。如果是國家違反了關于國際投資的國際義務,那么就會產生損害賠償的國家責任。這里被國有化及征收的當事人除了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外,還可以要求恢復原狀。[13]在補償的標準方面,發達國家強調由于外國當事人沒有政治權利,不能參加國有化及征收的意思決定和政策決定,所以沒有義務承擔由這種決定給自己帶來的更多損失。而且,外國當事人還得承擔國有化及征收措施所形成的難以預料其效果的新經濟環境可能帶來的風險。因此獲得的補償應該與被國有化及征收的資產價值大體相等。并且這被認為是已經形成并存在了一兩個世紀的國際習慣法。[14]在這里存在國際最低標準,具體說就是充分(adequate)、及時(prompt)和有效(effedive)的標準。最早提出這個標準的是美國國務卿霍爾(Hull),因此也叫做“霍爾準則”。其精神就是對外國人的補償與對本國人的補償不應該相同,外國人應該獲得國際最低標準的保護。因此充分的補償就是說被國有化及征收的財產應該根據市場評估進行補償。有效的補償就是說補償的支付手段必須在經濟上具有利用價值。[15]

發展中國家強調國家的經濟,認為國有化及征收是國家行使其經濟范圍內的國內法問題,因此不應該受他國的干涉。他國或者發達國家主導的國際社會評判發展中國家的國有化及征收是否合法問題是對國家經濟的干涉。而且還要考慮發達國家過去對發展中國家實行殖民主義的歷史背景和國際經濟秩序中事實上存在的不平等。所以在補償的標準方面,發展中國家傾向于把補償標準與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主張相結合,以19世紀阿根廷法學家卡爾沃(CarlosCalm,1824~1906)的學說“卡爾沃主義”為依據,排除國際標準以及國際最低標準,強調本國人與外國人同等待遇,主張適當(appropriate)補償,即不是按照被國有化及征收財產的市面價值,而是按照賬面價值(netbookvalue)適當補償。這個精神被寫進了1974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16]以及同年聯合國《國家經濟權利和義務》之中。本來,發展中國家實行國有化及征收也有社會和經濟改革的意義。如果實行充分的補償,有可能會使國有化及征收的社會經濟效益被補償所抵消。

但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很多發展中國家開始轉變投資政策,對國際投資采取了歡迎和鼓勵政策,并且隨著國內物權法以及相關法制的完善健全,也開始接受關于國有化及征收的合法和正當程序的觀念。另一方面,發達國家也對發展中國家的某些要求表示了一定程度的理解。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關系得到一定的緩和,其具體成果就是簽署關于保護國際投資的雙邊協定或多邊條約,在其中對國際投資實行國有化及征收的理由、法律程序以及補償標準和方法等進行了妥協。在1981年《伊斯蘭組織促進、保護和保障成員國問投資的協議》中就采納了“及時、充分和有效”標準。1989年《東南亞聯盟保護和促進投資協議》采納了“充分”標準。

而1981年《阿拉伯資金投資協議》則采納了“公平的賠償”標準。[17]

隨著國際投資的國有化及征收方面國際合作的發展,1985年世界銀行漢城年會通過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漢城公約”)。該公約建立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承包包括國有化和征收在內的措施的風險。發展中國家也廣泛參加了該機構。這一方面使得發展中國家由于參加國際投資擔保機制提高了信用度,有利于更好地吸收國際投資,另一方面也使得發展中國家開始完善物權法制度。

四、國有化及征收與中國物權法

中國雖然還沒有制定《物權法》,但是物權在中國能夠得到充分的法律保護是確定無疑的。

經過10余年的學術研究和論戰,中國的民法學界已經在許多物權法法律問題方面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包括國有化及征收方面。這也體現在中國相關法律的發展變化之中。這為中國明確國際投資的法律地位創造了條件。中國關于國際投資的國有化及征收的法律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憲法。以往中國的憲法沒有關于國有化及征收的規定。也就是說在實行國有化及征收時并無憲法依據。2004年中國對1982年憲法實行了第4次修改,將原有的“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的規定改為“國家為了鞏固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18]在這里征收是新加上的,并與征用相并列,并且強調了補償的原則。該規定對于外商投資來說則意味著,它們在投資中形成的土地使用權、占有權以及用益權等被征收或者征用中得到補償將有憲法依據。原有的“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和“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的規定,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和“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19]這里的私有財產是中國公民的財產。但是可以根據國民待遇的原則將其引申到外國當事人在中國的財產上。并且,物權法保護只有無因性。在中國已經加人WTO的今天,如果對外國當事人在中國的財產不能實行與中國當事人財產同等的保護,將背離國際慣例和中國入世的承諾。因此,該規定是完全可以適用到外商投資企業的國有化及征收的保護上的。

第二,特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規定“國家對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20]《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國家對合營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盵21]關于這些規定,首先,它們都確立了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的原則。國有化沒有規定任何例外,表明中國實行的是徹底的非國有化。但是國有化作為最后手段,在未來中國經濟發展和體制改革有必要的場合還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否則對國內企業實行國有化,對外商投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會造成內外差別待遇。非國有化的初衷是打消外國投資方對國有化的疑慮,以便更多地吸收外國投資。現在這個目的已經達到了。因此可以在適當時機在國有化問題上作出適當的規定。其次,它們都規定了可以根據杜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實行征收的例外。這里并沒有征用,因此對外商投資企業不適用對中國公民的征用制度,體現了外商投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但是對于實行征收的理由規定的“社會公共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不但與憲法規定不一致,而且還會產生解釋上的歧義。到底“社會”和“公共”是什么關系?“社會公共利益”是否包括國家利益?最后,規定了補償。但是補償的標準則沒有規定。如果中國的民法典或物權法制定出來,可能這個問題能夠得到解決。但是還得和中國與外國簽訂的有關條約和協定的規定相協調。

第三,對臺灣同胞投資的特別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規定:“國家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盵22]該法的實施細則更加明確具體地規定補償的標準和方式。“補償相當于該投資在征收決定前一刻的價值,包括從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計算的利息,并可以依法兌換外匯、匯回臺灣或者匯往境外?!盵23]這實際上已經采用了發達國家主張的充分、有效的原則,體現了對臺灣同胞投資的特殊政策。這也許是政策上的需要,并且一旦授予的權利要收回必須要有充分的理由,否則還會帶來負面的影響,因此不宜取消。可以采取把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保護標志也拔高到對臺商的保護標準上。

可見中國在國際投資的國有化及征收的法律規定方面有了很大的進展。這也是中國在21世紀最初幾年吸收海外投資方面取得很大成果的法制基礎。[24]但是現行體制的最大缺憾是法律體系的不完整,即在憲法和特別法之間沒有民法典或作為基本法的物權法。當然,有了憲法規定,就為民法典或物權法的相應規定的制定打下了基礎。

國際投資論文范文第5篇

1.國民待遇的含義

國民待遇也指平等待遇,主要指任何國家里無論是本國的還是他國的,其承擔的義務與享有的權益都是平等的、等同的,法律地位也同等享有。國民待遇的這種特性,利于他國經濟主權。主要具有三方面特點:第一,其在特定范圍內進行給予。第二,其把互惠、對等作為一般原則。第三,其運用于各領域雙邊、多邊條約中,向國際化邁進。

2.國民待遇的標準

國民待遇對于外資的最低和最高相關優惠都有一個標準。發達國家認為,一般外國的投資企業理應享有國民待遇,并符合最低的標準。發展中國家認為,出于對本國發展的要求,應脫離最低的標準,適當限制外資。在如今的大背景下,我國應該對某些待遇問題進行柔性處理,以便于達到提高我國經濟水平,實現我國利益目的。只要我國實質性的取消對外資的特殊對待,與對待內資一樣平等對待外資,就是實現了國民待遇。

3.國民待遇的誤區

3.1國民待遇在主體上有誤區 作為待遇標準的一部分,國民待遇本身就是一項基準。而由于其主體的選擇來源于其所作用的方面,這些方面尤其廣泛,就容易使得人們對國民待遇主體產生誤解,存在誤區。因此,是否可以享受國民待遇,首先要看其是否為外國的企業或者個人。國民待遇主體無論作用在哪方面,其一定要是給予外國企業、個人的待遇,內國企業、個人根本不會出現這類國民待遇問題。例如,在國際投資中,其國民待遇是外國企業或投資者才可以享有的。3.2國民待遇主體誤區探討 第一,其把國民待遇進行了區別,使國民待遇的標準愈加繁冗復雜。第二,在法律上,我國對于他國法人國籍的規定比較復雜。

4.國民待遇的對象

國民待遇的對象,主要指在各國法律范圍內的外國企業及其投資者所投資的活動。在我國,為了吸引資金,將港澳臺地區同胞也當作國民待遇的對象,鼓勵其投資。目前,享有國民待遇的活動主要有兩類:第一,外國的投資者在投資所在國法律容許的范圍內進行投資的財務。其主要分為:所有物權、債權、行為請求權、公司股份、收益特許權、工業版權、商譽等。第二,和投資相關聯的項目、活動。其主要為:簽訂、履行合同,公司組織、經營、處置,獲取、處理財產,購買股票等活動。

5.國民待遇的范圍

國民待遇涉及外資準入與經營兩個方面。外資準入上,各國沒有進行全方位國民待遇。各國都對關乎國家根基的重要行業進行嚴格控制,抵制、排斥外資。抵制外資主要表現為:第一,對外來公司擴大、吞并東道國公司進行抵制。第二,對特定的經濟領域進行抵制。第三,對外來企業負責人國籍的抵制。第四,產品內、外銷比例抵制。之所以采取上述抵制對策,主要是出于宏觀調控以及對本國利益與安全的考慮。外資經營上,各國一般都能夠對外資給予普遍國民待遇。但是,由于發展中國家經濟水平的普遍低下,其會有部分額外要求。這種額外的要求其實不屬于國民待遇內容,只是被投資國的一廂情愿。但被投資國一般對外來投資者投資給本國能否帶來高效經濟利益的期望值過高,這使得外資經營成本與難度增加,究其根本是歧視外資。

6.國民待遇面臨的問題及措施

6.1面臨的問題 我國的國民待遇法主要為程序法、實體法。程序法上,國民待遇我國已經給予,并且相關法律也規定。實體法上,分為民商法與外商法。民商法領域上,外來公司不可以進行國內活動;外商法上,我國還未有國民待遇相關方面的規定,有兩個原因: 第一,我國經濟水平沒有有效提升,發展緩慢。發展中國家的本國企業在財力、管理、技術等方面相較于外來企業沒有明顯的優勢。本國企業只有依靠特殊法律保護以及差別待遇,才能在現實意義上達到競爭的公平性。第二,我國的經濟體制還沒有改革完全。目前,在特殊的大背景下,我國的國民待遇有一個特定的范圍。本國企業能夠在價格、供應、補貼方面得到優惠與支持,外來企業也會享有部分優惠。由于這兩個原因,我國實施國民待遇在外商法上只能一步一個腳印,穩扎穩打,不能心急。

6.2解決的措施 由于各國對國民待遇的分歧復雜多樣,因此,實施國民待遇,應注意三個方面:第一,排除部分事項,使其不在國民待遇的范圍內,并使國民待遇某些例外合理化,以保護本國企業不受外資公司的影響。第二,確保我國把國民待遇牢牢掌握在手心,對其實行有效控制。第三,投資條約應該嚴謹,在簽約條款中嚴格把關,加入具有發展性的要求。在跨國公司和本國公司處于相似環境時,才可以讓跨國公司享受國民待遇。這能夠有效限制發達國家,使其不能夠擴大國民待遇,也使得我國能夠靈活運用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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