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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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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稅收政策

小微企業稅收政策范文第1篇

關鍵詞:稅收政策;小微企業;納稅成本

1引言

21世紀以來,我國的中小企業開始迅速的成長,特別是小微企業發展迅速,其已成為增加就業、繁榮經濟、調整結構、推動創新、實現新產業催生以及和諧社會構建的重要力量。但是在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小微企業因為其規模小、應對市場競爭的相應機制不健全、抵抗市場風險的能力弱等劣勢,使其發展過程中面臨很多困難,發展和生存的狀況堪憂,因而更需要政府在其發展過程中提供相應的支持。

2小微企業概述

2.1小微企業的概念

現在主要存在兩種概念的小微企業,即“小型微利企業”以及“小型微型企業”這兩個概念是具有聯系也是有區別的。小型微型企業是對于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統稱,其認定是由企業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從業人員情況等指標進行確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則是由企業所得稅制度進行規定的。兩者之間是存在著聯系和區別的,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基本情況以及政府的相關政策,確定企業減征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的享受,或者采取征收核定,或者選擇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這也需要政府有相應的制度和政策實現相關的協調工作。

2.2小微企業在發展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和地位

小微企業雖然規模較小,但是數量很大,在發展國民經濟的過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第一,其是國民經濟中非常重要的增長點,是在推動國民經濟實現快速持續增長的過程中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其是促進穩定、增加就業的重要載體,能夠使社會就業的壓力有效緩解,并實現社會和諧穩定的促進作用。第三,其是創新技術的重要力量,在其產業結構得到進一步優化的過程中,已經成為技術創新領域的主要力量。第四,能夠推動產業結構實現優化升級以及結構調整,其與大企業間形成優勢互補,相互依存、共同發展的局面。

3稅收的現行政策在小微企業發展支持方面存在的問題

現在,我國的稅收政策中針對小微企業的相應規定并未明確,現行政策存在著規范性以及系統性缺乏的問題,這些對于小微企業的發展不利,同時也會將其納稅成本增大,對于其快速健康發展不利。

3.1勞務和貨物稅

(1)增值稅。小規模商業的納稅人仍存在較高的稅負水平,同時征收增值稅的起征點相對偏低。同時在認定一般納稅人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不合理的情況,一些小微企業的未達到相應納稅標準,但仍要求其繳稅,使其在市場競爭環境中非常不利。另外,中小企業中資金被占用的情況也較為嚴重,這對于其經營生產的正常開展過程是非常不利的。一些出口退稅的相關規定還對小微企業具有歧視之嫌,導致這類企業中的出口環節中不能收到相應的退稅額度。(2)營業稅。針對營業稅的起征點,僅有對于個人的規定,小微企業本身在競爭中就不占優勢,也被排除在外,這對公平競爭的過程是不利的。同時金融業中的一些稅收規定,導致小微企業在進行融資時更加困難,小微企業一般間接融資較多,使流失的稅收水平增加。同時還存在著小額貸款公司具有較重的稅收負擔的情況,這類公司貸款發放的對象主要是小微企業,這就導致了整體的惡性循環。

3.2所得稅

(1)小微企業具有較小的所得稅優惠力度。針對小微企業的相關稅收的優惠政策較小,企業的得到的扶持力度不大,與大企業具有明顯的差距。(2)小微企業具有較高的稅率。現在對于企業的稅率要求是20%,而且是無差別的,這就使小微企業不能夠享受到相應的優惠政策,增加了其稅收的負擔。(3)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使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加重。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征收的過程中,相應的稅務機關往往是進行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稅所得率的核對,這并不能夠將企業盈利的真實情況反映出來,也會增加企業的稅負水平。

4實現我國小微企業發展的相關稅收政策建議

針對存在于我國小微企業相關的稅收的優惠政策方面的問題,需要與企業自身的發展要求和特點相結合,根據一些國際上的做法和經驗,進行借鑒,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4.1將小微企業的稅負政策需要遵循的原則進行制定和完善

第一,需要確定稅收的法定原則,實現稅收優惠政策能夠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作為依據,國家相關的稅收政策實現對于發展和創立小微企業的支持,將政策中存在的不科學、不合理、不規范的情況改變。第二,實現稅負公平的原則,這里包含縱向公平以及橫向公平,需要對不同所有制的企業公平對待,同時分級企業盈利水平情況,將稅率和優惠政策拉開。第三,要制定輕稅的原則,針對小微企業整體實力不強的情況,需要根據情況實現相應的輕稅政策,使其發展得到促進。第四,實現產業導向的原則,根據不同的行業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第五,實現征管便利的原則,要實現征收過程的簡化,增加可操作性,將征鈉的整體成本降低。

4.2小微企業發展中支持性稅收政策的選擇

第一,要將增值稅的政策完善,實現小微企業稅收負擔的有效降低,同時將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的相關標準取消,對小微企業給予平等的對待標準,將對小型出口類企業、新辦企業的退稅加強管理的政策取消,實現出口退稅政策的進一步規范化。第二,實現營業稅政策的調整。第三,將企業所得稅的相關政策進行優化,實現小微企業征收所得稅管理相關辦法的改進,將征收查賬的范圍擴大,同時將此類企業的稅收優惠范圍擴大,進行專門的稅收優惠的制定,并給予此類企業繳稅的選擇權,實現其虧損向前結轉的過程。在這些措施的幫助下,能夠對企業產生積極的作用,但對稅收收入的影響卻較小。

參考文獻

[1]亦冬.國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特點[J].財經政法資訊,2004(4).

小微企業稅收政策范文第2篇

關鍵詞:新標準 小微企業 稅收政策

2011年7月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聯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以下簡稱“新標準”),對中小企業重新規定了劃型標準,首次增加了“微型企業”這一企業類型,從而補充了我國的企業分類。在企業分類新標準下,如何選擇和設計激勵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尤為重要。

企業劃型新舊標準比較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是研究和實施中小企業政策的基礎,也是國家制定中小企業稅收政策的依據。在此之前,我國一直沿用2003年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舊標準”)。新標準不僅增加了微型企業標準,而且在指標的選取、臨界值的確定等方面進行了修訂,更真實地反映了企業的實際情況。詳見表1。

新標準下小微企業現行稅收政策適用效應分析

(一)流轉稅政策及其效應分析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劃分標準分析。盡管企業劃分新標準有大幅度的調整,但仍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劃分標準不一致。按照現行稅收政策,在表1的16大類行業中,涉及增值稅的主要是工業、批發業和零售業。《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這一標準與現行中小企業劃分標準中的“工業年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批發業1000萬元以下、零售業10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標準相差甚遠,稅法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應該是微型企業。

2.小微企業增值稅稅負過高。我國自2009年1月1日起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大大減輕了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負,尤其對設備投資大、技術密集型的納稅人更有積極意義,加快了技術革新步伐,促進了傳統產業的轉型升級。但由于小規模納稅人并未實行進項稅抵扣制度,為此雖然也相應降低了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至3%,但實際上增值稅轉型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影響仍然有限,而且征收率依然偏高,稅負過重。

3.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適用范圍有限。雖然自2011年11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大幅度提高了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但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而那些不能達到起征點的小微企業卻仍然不能適用該項稅收優惠政策,這實際上造成了新的稅負不公。

4.營業稅的重復征稅制約了相關小微企業的發展。我國現行稅收體系分別確定了增值稅與營業稅征收范圍,增值稅主要涉及工業生產和商業流通環節,營業稅主要涉及建筑業、交通運輸業、服務業等行業,兩稅平行征收,互不交叉。企業分類新標準規定了16大行業,而其中有超過10大行業涉及的主要稅種是營業稅,這些行業又是小微企業聚集的行業。但是,我國現行的營業稅實行重復征稅,在增值稅轉型帶來的納稅人稅負下降的情況下,營業稅納稅人的稅負卻并沒有減輕,這就制約了小微企業的發展,其在建筑業、交通運輸業、物流業的矛盾表現得尤為突出。

(二)企業所得稅政策及其效應分析

1.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率優惠政策條件苛刻。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首先,現行企業分類規定與企業所得稅中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不一致。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由于這些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被認定,因此,大部分中小微型企業仍然無法享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優惠稅率。

其次,上述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過于苛刻,備案手續繁瑣,致使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困難,真正能享受到該優惠的企業少之又少。在實際管理中,以上最苛刻的條件是繁瑣的稅收優惠備案手續。按照國稅發[2008]111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實行審批管理,或者需要到稅務機關進行備案,備案制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比如,浙江省實行“小型微利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要求填報《小型微利企業認定申請表》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對于以上備案資料,多數小型微利企業只能提供工資發放清單,不能提供當年度每月工資表,最后不得不放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申請,從而無緣享受20%的優惠稅率。

再次,實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業自動失去了優惠資格。按照財稅[2009]69號和國稅發[2008]30號文件規定,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由于大部分小型微利企業財務會計核算不規范,往往被稅務機關實行核定征收,而這就意味著這些實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業自動失去了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2.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無緣小微企業。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按照現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六項條件。但實際上大部分中小微型企業無法同時達到這些標準。

專業技術人員數量難以達標。其中第三條規定:“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而對于中小微型企業而言,這一項標準就很難達到。詳見表2所示。

從表2中可知,除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外的其他企業已成為浙江省就業的主要渠道,為浙江省貢獻了71%的就業人員,而這里所指的其他企業主要是指中小微型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然而,已成為就業主要渠道的這些中小微型企業本身專業技術人員卻只有15%,遠未達到30%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

研究開發費用難以達標。按照現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另一標準是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而這樣的條件對于中小微型企業而言也是難以達到的。據統計, 2010 年,在我國中小板上市的554 家公司披露的年報中,研發支出金額總計195.67 億元,較上年增長31.10%,平均每家公司研發支出3531.93 萬元,占其營業收入的比重為3.61%,也只能是勉強達標,更不要說那些非上市的小微企業了。

新標準下激勵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取向

(一)繼續降低小微企業增值稅稅負

鑒于增值稅轉型對一般納稅人減輕稅負、加快轉型升級的積極意義,對小規模納稅人應繼續降低其征收率,將現行3%的征收率下降為2%。如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上限計算,其下降幅度相當于小規模納稅人每年最多可減少0.5萬元或0.8萬元的稅負,雖然數額并不大,但對提高小規模納稅人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二)擴大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

鑒于前述原因,可將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小微企業,如“一人公司”。雖然“一人公司”的法律身份是企業,但實際上,這種“一人公司”與個體工商戶差異不大,而許多人尤其是大學畢業生在創業初級階段往往會把“一人公司”或個體工商戶作為首選的企業組織形式,因此,為了鼓勵創業和就業,解決目前全社會面臨的就業難的問題,擴大起征點適用范圍,這對小微企業具有積極意義。

(三)明確界定增值稅和營業稅征稅范圍

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增值稅和營業稅交叉征收、營業稅重復征稅的弊病一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而要明確界定增值稅和營業稅征稅范圍,徹底解決營業稅重復征稅的問題,建議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直至取消營業稅。

(四)簡化和放寬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適用條件

為了有效實施企業所得稅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應放寬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同時簡化小型微利企業的備案手續,取消“核定征收企業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的規定,讓迫切需要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扶持的小微企業能夠真正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

參考文獻:

1.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新華網,2011-7-4

2.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2003-2-19

3.余姚市國家稅務局課題組.增值稅轉型過程中的問題及對策研究.余姚市國稅局網站,2009-10-20

小微企業稅收政策范文第3篇

稅收政策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依據評判

(一)促進就業、穩定經濟及激勵創新的承載主體

過去十五年來,無論發達的工業化國家還是新興的發展中國家,都對小微企業的發展給予了極大關注和支持。運用各種優惠的經濟政策鼓勵小微企業發展已成為近年來的世界潮流。從國際看,市場化改革及政府管制的放松極大地刺激了轉軌國家小微企業部門的發展。在俄羅斯,小微企業數量僅僅在1991~1994年間增長了將近3倍(Engelschalk,2004)。中國也不例外,截止2009年底,中小企業(含小微企業)對我國GDP的貢獻超過50%,提供超過70%的就業崗位,為城鎮新增就業更是提供了80%以上的崗位。從激勵創新的角度看,完成了66%的發明專利,82%以上的新產品開發(陸金方,2012)。在新時期,包括小微企業在內的中小企業已成為促進就業、穩定經濟及激勵創新的承載主體,運用稅收政策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構成了我國實現宏觀經濟政策目標的重要內容。

(二)減少貧困和縮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方式

國內外實踐表明:小微企業的發展對于低收入群體的脫貧及縮小收入差距發揮了重要作用。在發展中國家,小微企業數量增加為低收入人群的脫貧提供了難得的機遇,尤其是婦女從業者。Berry(2007)指出,實證研究已經證明,小微企業部門的發展與較低的收入不平等程度顯著相關。世界銀行的相關研究認為,小微企業的發展為發展中國家鄉村地區的就業增長提供了唯一的現實途徑。與上述研究結論相似,OECD的研究成果表明:通過大力發展小微企業,積極調動民眾創業精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創造就業機會及減輕低收入者的貧困程度(OECD,2005)。從我國當前實際出發,無論是縮小地區差距、城鄉差距還是個體收入差距,除了運用財政稅收工具在二次分配環節進行直接調節外,還應充分重視落后地區及低收入群體的“自我造血式”發展,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小微企業的快速發展,為其創業精神的充分發揮創造有利的社會氛圍。

(三)稅收公平的強化

由于小微企業一般處于產業鏈末端,相對于大企業,其從事的活動或生產的產品更接近于終端消費者,從產業鏈角度考察稅收負擔歸宿,小微企業往往成為最終稅收負擔的承接者,其所承擔的相對稅負要高于大企業。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思考:(1)小企業購進材料或服務一般不能從銷售方(大企業)取得抵扣發票,貨勞稅方面的重復征稅在小微企業身上表現得尤為突出;(2)在很多發展中國家,征管當局為降低征管成本,小企業應納稅款一般都由向小企業銷售產品或服務的大企業代扣代繳,如在一些非洲法語國家和南非,大企業被要求在小企業向其購買產品或服務時代扣代繳商品稅和所得稅(Slemrod,2007);(3)大企業可以利用其在市場競爭中的優勢地位輕易將其繳納的稅款轉嫁給小企業,使得納稅人和負稅人的身份發生分離。因此,即使名義上大企業繳納的稅款比小企業多,但其真正的稅收貢獻并沒有統計數字表現得那么大。基于上述考慮,對小企業進行稅收支持,可以一定程度上糾正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的稅負從大企業向小企業的流轉偏差,強化稅收公平。

現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評析

(一)現行小微企業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描述

現行稅收體系的所有稅種基本都適用于小微企業,其中最主要的稅種為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此外小微企業還要繳納各種類型的基金和行政性收費。同時相關稅法又對小微企業有一定的特殊稅收措施,具體如表4所示。

(二)現行小微企業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1.所得稅。對小微企業適用較之基本稅率較低的稅率是包括美國、英國、日本、比利時等發達國家的常見做法。如英國公司所得稅標準稅率為30%,對納稅調整后利潤低于30萬英鎊的稅率為20%,低于1萬英鎊的稅率為10%。①我國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為20%,僅略低于企業所得稅25%的基本稅率,而俄羅斯、愛爾蘭、波蘭、埃及、臺灣地區等的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都低于或等于20%,我國對小微企業的優惠稅率明顯偏高。而優惠力度相對較大的,應稅所得額減半并按20%計征所得稅的規定,僅適用于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的小微企業,適用范圍窄,且此規定只在2012年到2015年間有效,具有明顯的臨時性。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適用5%~35%的5級累進稅,且沒有像企業所得稅那樣的高技術、研發、就業等方面的費用扣除優惠,造成與法人企業相比,非法人小微企業處于優惠缺乏、實際稅率高的不利局面。

2.貨物和勞務稅。2011年11月我國調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但應該注意的是,月銷售額5000~20000元、日或次銷售額300~500的起征點標準,是遠低于現行小微型企業劃定標準中的微型企業標準的。這使得眾多微型企業難以從該政策受益,主要受益的是個體工商戶。考慮到當前的經濟發展和價格水平,以及現行稅收征管狀況,提高起征點對小微企業稅收減負的象征意義多于實際意義,真正價值更多止于稅務局和納稅人稅收征納成本的降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雖然使適用的小微企業名義上可以按3%的低稅率納稅,但由于不可實現進項稅抵扣,以銷售額全額、而非增加值計稅,其實際稅負并不必然低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考慮到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其購銷活動的制約,以及促進小規模企業強化會計核算、不減少稅收收入的立法動因和原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規定還可能增加適用該規定的小微企業的稅收和經營成本,而不利于小微企業發展。

3.小微企業宏觀稅費負擔重。所得稅和商品稅是小微企業稅負的主體部分,除此之外小微企業和其他大中型企業一樣要負擔城建稅、房產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收,社會保障基金及其他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等。而這些眾多稅費規定中,體現量能課稅原則和對小微企業的照顧支持性規定非常少。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與阿里巴巴集團基于對中西部1407個小微企業調查的《中西部小微企業經營與融資狀況調研報告》顯示,②雖然近期政府采取了針對小微企業的減稅措施,但僅30.27%的小微企業感受到稅負負擔減少,大批小微企業稅費負擔并未減輕,60.81%的小微企業認為目前企業的稅費負擔已經影響企業經營,其中14.88%的小微企業認為稅費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甚至危及企業生存。在微薄的利潤空間和激烈的市場競爭下,高昂的稅費負擔使得逃避稅費成為小微企業的普遍做法,調查顯示90%的小微企業有逃避稅費的操作。有33.57%的小微企業認為,當前的稅費負擔已經占到企業實際經營成本的10%以上,且這一稅費負擔水平是在小微企業通過各種手段躲避稅費之后達成的。

4.對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方式單一、優惠不充分。在現有稅收制度中,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方式,所得稅主要采用的是稅率優惠,貨物勞務稅采用的是起征點方式,稅收優惠方式單一。由于優惠手段自身的制約,加上優惠方式使用力度的限制,現行稅收政策工具的使用并未充分體現對小微企業的照顧和鼓勵導向。眾多的小微企業在促進經濟增長、社會就業、科技創新、消除貧困、市場競爭、穩定社會等方面具有的重大作用;另一方面,在我國非完善的市場經濟下,大中型企業在市場中具有特有的經濟、社會和政治優勢,大量分散的小微企業規模小、力量弱,同時又面臨大中型企業的直接競爭。為促進小微企業的發展,必須綜合改變現行稅收優惠工具單一、優惠不力的局面,綜合運用多種有力的優惠手段,來促進小微企業發展。

5.小微企業稅收征管效率低。根據現行稅制,基本所有的稅種都適用于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雖然規定有起征點,低于起征點的小微企業免稅,但是由于起征點仍舊偏低,使眾多銷售收入少、利潤微薄的小微企業成為納稅人。這不僅增加了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和稅收遵從成本,制約了其發展,而且稅務機關要實現對眾多小微企業所得稅、商品稅等相關稅收的有效征管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但征得的稅收收入卻非常有限,稅收征管的成本高、收益低。在稅務機關人力物力有限約束下,即使有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規定等降低征管成本的征收方式,小微企業稅收征管低效率仍無法根本改變。

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設計

(一)拓展優惠政策范圍,擴大優惠效果影響力

從所得稅角度考察,我國現行的優惠政策僅惠及符合小型微利企業,不符合“微利”特征的小微企業無法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導致該優惠政策的影響力較弱,達不到調動絕大部分小微企業經營積極性的目的。建議擴大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惠及面,將絕大多數小微企業列入優惠政策支持范圍,一方面使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與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關于小微企業的概念界定相一致,避免政出多門造成的混亂;另一方面通過進一步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擴大優惠政策受惠范圍,調動廣大小微企業的經營積極性,在社會上形成小微企業競爭發展的良好氛圍,為優秀小微企業做大做強提供寬松的制度環境,也有利于實現國民經濟的長期協調發展。

(二)加大優惠力度,加快“費改稅”步伐,切實減輕實際稅負

由上文可知,從國際比較看,我國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力度還是比較小的。較小的優惠力度可能導致相關的優惠規定只流于形式而疏于實踐,產生不了相應的激勵效果。建議一方面加大稅收優惠力度,切實減輕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可以考慮進一步降低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適用稅率,將目前的20%的優惠稅率降為15%或10%,以突顯稅收政策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另一方面,加快小微企業“費改稅”步伐,對政府各部門征收的各項費用按照其征收的法律依據、體現的利益取向及使用渠道,該取消的取消,適于以稅收形式的應盡快啟動費改稅的法律程序,最大限度地規范向小微企業的收費體制,減少政府對小微企業的行政干預,避免“稅負減輕而其他隱性負擔加重”的情形出現,切實減輕小微企業的實際稅負。

(三)優化優惠方式,增強優惠效果

我國目前對小微企業的所得稅優惠形式從根本上講是一種直接優惠,即對企業的經營成果進行評價,在此基礎上決定稅率大小而給予優惠,更大程度上是一種“事后獎勵”而非“事前激勵”。從國際經驗看,小微企業做大做強的關鍵在于其創業期的積累及經營,但創業期的現金流及盈利狀況往往不盡如人意,間接式的“事前激勵”反而更容易發揮政策激勵效果,尤其對于高新技術小微企業更是如此。可以考慮運用間接優惠方式促進高新技術行業小微企業做大做強,建議一方面加大高科技行業小微企業的研發加計扣除力度,取消側重于單一研發主體自主創新的激勵設計,對小微企業參與的多主體合作研發活動予以充分支持;另一方面,高新技術行業小微企業進口或購買研發所需的高端設備和儀器允許采用加速折舊法,減免相關的貨勞稅,降低其初創期稅收負擔,減輕小微企業初創期的資金及經營壓力。

小微企業稅收政策范文第4篇

一、引言

長期以來,由于小型微型企業的易生性和普遍性,對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戰略價值的認識主要圍繞其對GDP增長、外貿出口、就業、稅收收入等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方面的貢獻而展開。而關于其發展可能對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所帶來的積極影響以及對技術創新的促進作用,盡管也有所關注,但重視度明顯不足。目前,我國國民經濟正在進行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結構優化,經濟結構調整的主要任務之一是調整三次產業的結構,逐步提高服務業特別是現代服務業在三次產業中的比重。而服務業正是小型微型企業孕育、誕生、成長與發展的沃土。小型微型企業對服務業的廣泛適應性,無疑使其成為經濟結構調整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從產業發展的規律來看,在新興產業發展的初期,也正是大量小型微型企業的孵化、涌入才帶來源源不斷的資本與人才,而資本與人才的加盟又進一步促進了技術的不斷創新,才逐漸催生、造就并實現了所在產業的迅猛發展。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小型微型企業不僅是國際分工精細化的主要載體和動力,也是推動產業結構調整與優化的主力軍。

二、我國現行小型微型企業稅收扶持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為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早在2002年我國就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從法律層面明確了中小企業的地位、扶持方式、政策措施,并在現行稅收制度的歷次修改與完善中逐步得以體現。

1、我國小型微型企業稅收扶持政策現狀

(1)流轉稅扶持政策。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了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征收率由原來工業的6%、商業的4%統一降為3%;而財政部令第65號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則進一步提高了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同時,為避免重復征稅,對營業稅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項目實行差額征稅為標志的營業稅轉增值稅額試點改革正由上海向全國逐步推廣。根據工信部聯企業[2011]68號,為有效緩解融資難的問題,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而在國發[2012]14號文件中,則進一步明確將財稅[2011]101號關于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的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的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財稅[2011]71號文件則規定,對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到2015年底。國發[2012]14號則進一步重申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

(2)企業所得稅扶持政策。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財稅[2011]117號規定,在小微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基礎上,自2012年至2015年止,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為支持金融對小微企業的支持,財稅[2011]104和國發[2012]14號將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可按規定提取1%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延長至2013年底。并在財稅[2011]104號中明確了自2009年至2013年止,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和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的比例減計收入。為鼓勵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中小企業,財稅[2007]31號和2007國務院令第512號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為鼓勵企業技術創新,對符合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三新”研發費準許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加計扣除50%等。

(3)個人所得稅扶持政策。根據財稅[2011]62號,自2011年9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提高為42000元每年。

(4)印花稅扶持政策。財稅[2011]10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5)發票工本費和其他收費規范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收小型微型企業發票工本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759號)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從2012年1月1日起免收發票工本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免收發票工本費對象為小型和微型企業(不含個體戶和申請自印發票的納稅人)。而國發[2012]14號則進一步明確,繼續減免部分涉企收費并清理取消各種不合規收費,落實中央和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3年內對小型微型企業免征部分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區、市)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規范涉及行政許可和強制準入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2、我國現行稅收扶持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1)缺乏系統性的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稅收政策體系。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出臺于2011年,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改委、財政部研究并制定了《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財稅系統首次采用該劃分標準的文件為財稅[2011]104號和財稅[2011]105號。由于之前其他所有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在制定時,一直運用中小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等概念,使得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的政策制度勢必缺乏系統性和針對性,甚至面臨無法可依的境地。

(2)享受稅收扶持政策門檻過高。要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而這些嚴格的條件往往成為小型微型企業門前擋著的一道難以逾越的檻。由于小型微型企業大多存在季節性經營、臨時性經營或按合同、計劃生產的特點,企業從業人員的多變性嚴重制約了小微企業的認定,使其難以真正享受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而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的這一過低的規定,則大幅壓縮了政策扶持的作用面。而小型微型企業較小的經營規模、有限的研發投入和缺乏核心的自主知識產權等也使其根本無法滿足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也就無法享受國家技術創新方面的稅收扶持政策。

(3)扶持形式不夠豐富,扶持力度有待加強。從扶持手段上看,我國目前和西方國家一樣主要依賴稅率式減免如降低稅率、稅基式減免中的如起征點和少量的稅額式減免等,但具體形式尚不夠豐富。而發達國家經常采用的諸如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投資虧損或收益的稅收優惠或補償等都運用不足。盡管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已有所調整,但幅度有限,而一般經營水平由于物價上漲等因素已遠在其上,且僅適用于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在內的個人。即使是同樣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也不適用該條款。

(4)稅收扶持政策的政策導向嚴重不足。國發[2012]14號文件明確應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技術改造。提升小型微型企業創新能力,提高小型微型企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支持創新型、創業型和勞動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加快淘汰落后產能,進一步促進經濟結構調整。但現有稅收扶持政策在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揮上述作用方面缺乏足夠的導向性,沒有出臺相應政策鼓勵小型微型企業積極投身現代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等。

(5)稅收征管亟待改革。目前,影響小型微型企業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力度的一個重要因素在于征管方式。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全國各地片面追求稅收征管效率,加大稅收征繳力度,在核定征收和定額征收方面存在一定擴大化的傾向,認定查賬征收資格條件過于嚴格,導致大量小型微型企業“增稅不增收”,人為增高了稅負痛苦指數。同時征管工作過于粗放,稅收政策宣傳與指導服務嚴重不到位。而國地稅多頭管理,不單增加了納稅人的成本,也易造成政策尺度把握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市場的公平。

三、從戰略高度重新架構小型微型企業稅收扶持政策的具體建議

小型微型企業在增加就業、促進經濟增長、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因此,要科學分析、正確把握、積極研究,采取更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增強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從戰略的高度重新架構小型微型企業稅收扶持政策。

1、盡快出臺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法律體系

考慮到我國現行稅收制度和政策中,專門針對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政策條款較為缺失,且大多散見于(2011年以來)各部門、各文件。因此,有必要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目前稅收的具體實踐,通過進一步清理整合,制定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小型微型企業稅收減免暫行條例》,以便更系統、更規范、更好地從法律的高度,依靠稅收的調節作用,有步驟、有重點地全面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的創立與發展,進一步促進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

2、堅持普惠與特惠相結合,以產業調整為導向,實施放水養魚

為有力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創立與發展,有必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對初創期小型微型企業實施更為大膽、開放的放水養魚政策。考慮到初創期風險巨大,小型微型企業自身盈利狀況普遍不佳,大多處于虧損邊緣,事實上其所得稅對稅收的貢獻微薄,建議所有小型微型企業在獲得營業執照后都給予“二免二減半”的所得稅政策優惠;而對于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農業和文化產業,并走“專精特新”和與大企業協作配套發展的道路的,則堅持實施“三免三減半”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3、以鼓勵技術創新為核心,不斷提高小型微型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鑒于小型微型企業的特殊性,為重點支持小型微型企業開發和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節能減排技術的應用、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改善安全生產與經營條件等,建議將現有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轉變為針對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的優惠。凡是企業擁有的高新技術與知識產權是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內的產品或服務所得的,免征企業所得稅。這樣做既可以降低享受高新技術優惠政策的門檻,也更加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此外,應擴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范圍。在現有政策的基礎上,可考慮對提高真實性憑證的研發費用也一并準予加計扣除;對于企業研究開發活動使用的專用設備允許加速折舊。鼓勵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向小型微型企業轉移擴散技術創新成果,鼓勵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和大企業向小型微型企業開放研發試驗設施,其相關收入在現有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堅持稅收制度改革與征管創新并重,大力改善小型微型企業運行的政策環境

稅收制度改革包括具體稅收扶持手段與形式的創新,不僅要有具有事后調節功能的諸如降低稅率、定期減免稅等直接減免,也要有具有事前調節功能的諸如投資抵免、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等間接性稅收優惠;不僅要有研發期、擴張期的稅收優惠,而且要有初創期的稅收優惠。考慮到我國流轉稅占比較高,稅收制度改革還應包括逐步優化稅制結構,逐步提高直接稅的比重,加快推進營業稅轉增值稅的步伐,徹底改變小型微型企業“增稅不增收”的現狀。同時,加大稅收征管的創新力度。建議將地方稅務局作為重新整合后的小型微型企業的稅收歸口管理單位;對小型微型企業實施定期資格認定制度如3年復審一次;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財務會計免費培訓制度;嚴格控制核定征收的適用面,鼓勵小型微型企業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報表,對符合查賬征收的單位一律實施查賬征收制度,大幅減少稅收執法的彈性空間,簡化辦稅程序,降低辦稅成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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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譚毅: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研究[D].河北大學,2010.

[3] 周丹華: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探討[D].復旦大學,2010.

小微企業稅收政策范文第5篇

摘要:本文通過對照近期國家相關部門出臺的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剖析當前小微企業在會計環境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完善其會計環境的若干措施,以為小微企業更好的發展提供參考。

關鍵詞:小微企業 會計環境 稅收

一、小微企業會計環境現狀分析

(一)小微企業會計內部環境現狀

1.存在“重生產經營、輕財務管理”的現象。在生產層面,部分小微企業著重引進設備及配套操作人員,但卻忽視管理。小微企業的會計普遍認為照章納稅可規避稅務風險,不會帶來稅收處罰。但這卻不能避免企業稅務違規行為的發生。比如:由于小微企業財會人員未能識別偽造發票而入賬的行為;財會人員管理不當導致涉稅憑證丟失等現象。部分小微企業也未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做出判斷,僅單純考慮利益,未考慮到整體最優原則,缺乏連貫性,具有違法的風險。如,存在少申報收入和少開發票來逃稅。

2.財務人員專業素質偏低。小微企業財務人員受教育程度有限,使得無法高效、及時地了解相關政策法規的變化及稅收優惠,導致部分稅收政策執行的滯后。在新固定資產折舊的政策中,部分小微企業的財務人員無法根據企業的生產需求提出合理化的建議,導致企業稅負增加。如,稅收政策規定六大行業,部分涉及六大行業的小微企業對于固定資產的購置不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購買或計提折舊。同時,在“營改增”政策中,部分小微現代服務業財務人員不根據自身情況貪圖眼前小利,不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進行衡量,因而增加企業稅負。

3.部分企業賬目混亂。小微企業財務部門和相關財務人員形同虛設,以完全不設賬或簡化會計核算程序來節省人力成本,無法發揮會計監督職能。即使少量小微企業擁有獨立會計核算人員,但賬目混亂,建賬模式相對單一且僵化,無法有效地反映會計信息賬目。許多小微企業“假賬真算”使得其會計事項未能被真實客觀地反映。在新稅收政策施行下,部分小微企業設置兩套或多套賬套取國家稅收優惠,如專設“賠本賬”以騙取相應額度流轉稅或所得稅的減免。隨著經濟發展,近年來小微企業存在兩套賬的比例正在逐步攀升,小微企業會計信息失真現象進一步加重。

(二)小微企業會計外部環境現狀

1.小微企業利用法律與政策因素漏洞擾亂稅收征管。從立法角度來看,我國僅在2002年頒布《中小企業促進法》,其只定性了中小企業在政策、稅收、融資等方面的督促制度,卻對微型企業提之甚少,在法律方面缺乏對小微企業的明確規范,導致小微企業利用法律漏洞干擾正常稅收征管工作的進行。例如,“營改增”全面實施后,部分小微企業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來騙取進項稅額,破壞了小微企業正常的稅收繳納環境。

從政策角度來看,部分政策界定范圍太過狹隘,導致特殊行業小微企業受惠面受限。如新稅收政策規定小微企業從事國家鼓勵類項目,進口自用且國內不能生產的先進設備,免征關稅。但由于規定的靈活性不足,部分從事相關行業的小微企業無法享受優惠。

2.優惠政策宣傳力度及解讀方式存在缺陷。目前完善的稅收政策公告制度尚未在我國建立,小微企業財務主體領導缺乏咨詢和獲取最新稅收信息的途徑。盡管新稅收政策在其網站上公布,由于缺乏有效的解讀,大大降低互聯網宣傳效果。在稅收政策下達宣傳過程中,稅收推廣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無法有效傳達稅收優惠政策的申請方法。同時在政策出臺時。盡管各地市的稅務機關積極履行相應的政策宣傳義務,但小微企業分布范圍廣,而服務人員偏少,加上稅務人員對于小微企業重視度不足,服務意識淡薄,致使新稅收政策效果不明顯。

3.稅收起征點臨界效應為負阻礙小微企業做大做強。稅收起征點的臨界效應,即在起征點附近小微企業稅負會有質的變化,導致小微企業采取各種手段避免其應稅基礎高于起征點,使臨界點下的小微企業數量增加,臨界點效應主要表現為負。在新稅收政策中,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的起征點90 000元(不含90 000元)和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起征點200 000元減半征收成為產生負臨界效應的關鍵原因之一。對小微企業而言,在臨界于200 000元的小微企業,一年會產生20 000元左右的稅收差異(200 000×50%×20%=20 000元)。同時,隨著國家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加大且國家放寬成立企業的條件,小微企業形成“數量多、規模小”的局面。部分小微企業局限于90 000元以下減免稅收的政策而不愿做大做強,如通過以設立子企業的形式剝離業務來避稅,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成本上升,抵消稅收優惠政策所帶來的效益性,與稅收優惠政策的初衷相悖。

4.外界稅務干部不當干擾導致繳稅混亂。部分稅務機關干部在稅務師事務所等第三方中介機構投資入股、兼職取酬,利用自身權利強制小微企業接受中介機構財務會計報表及相關稅收事宜。將自身行政審批權力用于安排近親屬在小微企業工作以謀取個人利益;利用業務指導、業務監管、定期審批進行“尋租”。同時收受好處滋長少部分小微企業不當納稅現象;部分稅務干部未及時接受培訓,對國家出臺的合理政策不熟悉,以致錯誤指導小微企業更優惠的報稅;在報稅流程中也存在不恰當流程,如未及時備案;未實地考察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等現象。

二、完善小微企業會計環境的建議

(一)改善外部執法環境,規范小微企業賬務管理

鑒于目前小微企業法律監管缺乏,政府機構應根據小微企業具體情況出臺相關條例,對稅收優惠政策所涉及事項進行進一步明確界定,嚴厲打擊小微企業偷漏稅行為。針對混亂的稅收環境,應當加大稽查力度,設立相關的稽查人員對部分小微企業進行輪番抽查,規范小微企業稅收環境。針對“營改增”后部分小微企業存在進銷項稅額不符的現象,可以通過改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增加增值稅發票的防偽標志并推行只適用于小微企業的發票,進而控制市場上假發票的流通數量,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規范小微企業的繳稅問題。

對于小微人員的賬務管理。首先,建立賬務風險預警機制是小微企業規避賬務風險的有效途徑。報表法和觀察法可成為監督小微企業的財務行為;其次,小微企業可定期開展賬務自查活動或引進第三方會計師對總賬進行審查,明確賬目存在的風險。最后,企業可針對采購部、銷售部、售后部等重要部門在內部界定賬務風險衡量標準,通過打分的形式考察各個重要部門賬務風險情況,保證小微企業賬目管理的科學性。

(二)強化專業稅收人員培養,改善人文環境

加強與政府合作,建立信息服務平臺。在相關網站上提供線上小微企業問題反饋平臺,了解小微企業在稅款繳納中產生的問題,及時處理小微企業遇到的困難。相關稅收部門以區或鎮為單位,定期開展小微企業會計人才聽證會,準確獲取新稅收政策的執行中帶來的問題。同時,相關稅務部門可對聽證會中提出合理建議的小微企業人員,以積分制度的形式給予鼓勵,并對積分排名較前的人員給予一定的表彰,鼓勵小微企業人員積極獻策獻計。

通過政府途徑,委托大中專院校培養適應小微企業發展的高素質人才,尤其是稅收類人才和稅收推廣專員。鼓勵區域性小微企業與大中專院校共建實習基地;建立戰略,提前培養適應小微企業發展的人才,留住優秀的大中專學生,從而提高小微企業財務人員的整體素質。

(三)加強稅收解讀工作,提升小微企業管理意識

從稅收政策解讀來看,各級稅務機關應當采取劃片負責制度,在新一輪的稅收優惠政策出臺時,制作相關稅收解讀手冊并開展咨詢會,加強對新稅收政策的解讀。同時,稅收部門可在申報稅款的網站設置專項解讀條目,同時加以案例分析,并設置新稅收政策咨詢平臺,方便為小微企業答疑解惑。

從小微企業管理方面來看,所做出決策不應與國家稅法規定相違背,應當及時對照規章政策修正自己的行為;小微企業財務人員應該積極培養財務管理和稅務籌劃意識,才能更好地迎合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并選取最佳涉稅方案;小微企業應從兩個層面管控涉稅流程,一是就企業存續周期來說,從籌劃企業成立至企業清算結束,整個過程均需對涉稅事項進行管控;二是指企業具體涉稅業務全過程均需進行稅務監控,不允許出現“真空狀態”。

(四)提高增值稅起征點,降低起征點臨界效應

從增值稅的起征點來看,新加坡、印度尼西亞的小微企業的起征點約合人民幣分別為422 000元/月和33 945元/月。若結合各國國情,按各國的人均GDP比例進行相應換算,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增值稅起征點仍高于中國。根據經濟發展的環境,我國的增值稅的起征點上升由之前30 000元/一季度至90 000元/一季度,我國應繼續提高起征點以緩解小微企業稅負壓力。

針對臨界效應,我國可使用減征率的概念。所謂減征率,即小微企業面臨臨界效應時,可根據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而適度的減少。以企業所得稅為例,在新出臺的優惠政策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0 000元內按照20%企業所得稅率減半征收,如,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 000元至300 000元之間,假設規定的減征率為30%,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250 000元,即企業繳納所得稅為250 000×0.2×(1-30%)=35 000(元)。這為臨近臨界的小微企業創造一個繳稅的緩沖地帶。在給國家帶來一定的稅收的同時,也避免相應的小微企業主為了逃避稅負而存在主觀意識阻礙企業做大做強。Z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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