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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本市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設備采購、造價咨詢、招標、工程代建等建設工程合同適用本辦法的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市建委、市工商局為市建設工程合同行政管理部門,下設市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辦公室,作為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機構。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屬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全面推廣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組織指導完善;
3.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4.推行施工合同簽訂審查備案制度,監督檢查合同履行情況,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5.制訂合同簽訂和履行的考核指標,組織對申請“守合同、重信用”單位進行考核;
6.負責協調合同違約損失賠償事宜;
7.負責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四條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國家工商局、住建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明確相關協議書和合同專用條款的各項內容。建設工程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對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的施工合同,合同條款中必須包含遵循《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相應內容的條款。
第六條簽訂施工合同的承發包、專業分包等合同當事人雙方,應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或個人,雙方必須具備各自相應資質(或資格)和履行施工合同的信用與能力。
第七條承發包雙方應嚴格對工期、質量和工程價款進行約定。
1.施工工期及調整處理方法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工期定額及省有關規定確定,明確界定開、竣工日期,并約定開、竣工應辦理的手續和簽署的文件等。
2.工程質量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明確采用的質量標準、驗收程序和須簽署的文件及產生質量爭議的處理方法等。
3.工程價款確定應執行現行計價模式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并在合同中明確價款調整的范圍、程序、計算依據等內容。
第八條發包方應與總包方簽訂施工合同。總包方經發包方同意可將承包工程的部分專業工程和勞務部分進行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不得與總包合同相抵觸,若發生抵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九條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十條依法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中標通知書下達后方可進行施工合同備案,依法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未招標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方可進行施工合同備案: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當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已辦理報建手續;
3.具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5.已取得規劃部門的規劃許可。
第十一條施工合同審查備案程序:
1.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0日內由承包方將承發包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草案報送合同管理辦公室審查備案。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施工合同。
2.合同管理辦公室在收到施工合同草案和完整輔助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提出意見。承發包雙方應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合同草案符合要求并由合同管理辦公室加蓋備案章后,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
第十二條施工合同審查的主要內容:
1.承發包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或資格)和履行合同的信用與能力;
2.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3.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與中標條件一致;
4.承發包雙方駐工地代表是否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5.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6.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否符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有關要求;
7.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或解除。
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合同管理辦公室應責令改正,或提交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但必須簽訂書面協議,并于5日內將協議報送合同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對假冒其他組織或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于違法活動,或以分包工程名義實為轉包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各自的職責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法院。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逾期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關鍵詞:建設施工單位、合同管理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unit for its own particularity in contract management often has some problems, to the existing these problems make a simple treatise, and analyzed the reasons.
Keywords: construction unit,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F715.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任何一個工程項目的實施,都是通過簽訂一系列的承包發包合同來實現的,合同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正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影響到工程的質量、工期、造價。合同管理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要對建設合同進行全面管理。在新的經濟形勢下,建設工程合同及合同管理對承包方、發包雙方來說都在變的越來越重要,工程招投標不再只是一個純粹的報價問題,合同管理也不再是一個簽字那么簡單。科學規范的合同管理可以維護業主和承包方的正當合法權益,使雙方履行各自的義務,建立協作關系,減少合同糾紛,促進工程順利實施,最終實現質量、進度、投資三方面的控制目標。
一、 合同管理在建設項目管理中的地位
任何一個建設項目的實施,都是通過簽訂一系列的承發包合同來實現的。通過對承包內容、范圍、價款、工期和質量標準等合同條款的制訂和履行,業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環境下調控建設項目的運行狀態。通過對合同管理目標責任的分解,可以規范項目管理機構的內部職能,緊密圍繞合同條款開展項目管理工作。因此,無論是對承包商的管理,還是對項目業主本身的內部管理,合同始終是建設項目管理的中心,在建筑項目管理中處于重要的地位。
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施工單位合同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施工任務承包模式(合同結構)、選擇合同文本、確定合同計價方法和支付方法、合同履行過程的管理與控制、合同索賠等等。然而,施工單位普遍因為體制不健全、風險意識不強,內部責任不明確等等原因,在合同管理中往往存在一些漏洞。結合自己多年來的工作經歷,簡單的談談施工單位合同管理中的幾個常見問題。
2.1對合同的簽訂重視程度不夠
施工單位必須進行合同分析和合同交底,落實責任人和明確工作范圍,并且進行合同跟蹤和控制。另一方面,目前施工項目一般采用項目經理負責制,分包單位的選擇和分包單價、原材料和設備的采購、工程機械的租賃等等,都由項目經理負責考察和談判,達成一致后就開始施工,很少簽訂正式的合同。即使簽訂合同的,很多也是為了應付檢查,僅僅簡單的簽訂合同,一些條目表述不清楚或摸棱兩可。這樣,在項目完工的時候分包單位、原材料和設備供應商等與承包商往往因為一些利益而發生沖突。合同法規定,建筑工程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因此,施工單位因對合同的簽訂予以足夠重視,避免因口頭協議、爭議合同等原因發生糾紛。
2.2 正確認識合同在業主、監理工程師、承包商三者關系中的地位
業主是建設工程項目的投資主體和責任主體,通過招標確定施工、監理單位,并簽訂合同,按照合同支付資金、取得工程項目,監理工程師受聘于業主,在業主授權范圍內進行合同管理,業主和承包商一般情況下都應當遵守監理工程師做出的決定,承包商按照合同規定實施工程項目,接受并僅接受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指令,在實施工程項目中取得利潤。
2.3 對合同的履行認識程度不夠
合同是一種協議,依法訂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施工單位做的一切工作都應圍繞施工合同,并且當落實到施工合同中去。認真履行合同,是業主單位,施工單位建立合作、信任關系的關鍵。施工單位有的時候因為希望減少投入增加產出,有的時候因為趕進度,或者其他一些原因,不能把履行合同融入平時的工作中來,容易造成有意或無意地違反合同約定。
2.4 平時只注重生產任務,對合同要求的其他條款要求不夠
建筑工程業主單位在合同中往往對承包商提出了施工任務之外的一些要求,比如駐地建設,文明施工,管理和技術人員的構成、安全、環保等等,這些一般在招標文件中都有表述。施工單位如果進行了投標,也就是對招標文件的所有要約進行了實質性的響應。一旦中標,招標文件也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施工單位必須履行的責任和義務。
2.5 對合同變更.索賠等意識不夠
加強合同管理,是施工階段造價控制的重要手段。工程索賠是承包人保護自身正當權益、彌補工程損失的重要而有效的手段。長期以來,我國受計劃經濟影響。合同當事人索賠意識淡薄。事實上,索賠是施工單位管理水平進步的表現,施工單位沒有很高的水平是不能取得索賠成功的。施工單位必須切實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加強合同管理的意識,才能對索賠保持清醒的頭腦,做到有利,有理,有節。
2.6 施工合同文件應作為檔案文檔整理、存檔
因為施工單位多是施工技術人員,對合同管理、檔案管理的具體要求、具體做法不是太清楚,不能按照規范進行管理。施工單位應當向工地派駐具有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員,制定管理辦法,建立嚴格制度。包括承包商與業主單位,分包單位、材料和設備供應單位等等在工程施工中簽訂的一切施工合同以及為施工順利進行而簽訂的合同均應作為項目檔案管理的一部分進行整理、歸檔,保存。
三、結語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合同履約這一管理意識,已成為約束建設市場經濟行為的普遍準則。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只有熟練掌握現行建設工程合同領域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遵循經濟規律,并不斷改進管理方法,才有利于建設施工合同的管理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
參考資料:
[1]王卓甫,邱德華編著.工程項目管理.
關鍵詞:高速公路;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參建單位
近年來,隨著建筑行業的不斷發展,我國的高速公路發展也與日俱增,其建設管理過程受到了廣泛重視,高速公路建設因涉及多方參與,因此,完善的合同管理對于實現項目全方位把控有著重要意義,能夠保障高速公路建設順利進行。但就目前而言,我國高速公路建設中,合同管理水平還有待提高,所以,加強合同管理顯得非常重要。
1、高速公路施工工程合同管理內容
1.1、動員預付款。動員預付款作為一種沒有利息的貸款,是物業主應該付給承包人的工程費用。國際標準規定的動員預付款的開工費用范圍是合同費用的0~20%之間。但是在我國,受相關條件的限制,個別省份動員預付款的款項采用合同價值的10%。監理人員要對承包人已經簽訂的合同進行確認,在確認無誤后,再結合銀行的擔保協議向物業主提供合同金額的證明。物業主對其內容經過確認之后需要支付預付款的70%,等招標文件裁明了施工所需的入場設備之后物業主就應該付清余款。1.2、變更費用。合同在簽訂之后會因為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具體問題而出現合同變更的情況,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有很多種,根據條件不同,費用變更的支付方式也就會有所不同。費用變更的款項受個人意見影響,也會存在一定程度的爭議,如果雙方為費用變更而僵持不下,受費用變更相關規定,就需要暫停對費用的支付。因此,很多工程在費用變更時會延長審查時間,并且制定了嚴格的費用變更制度。
2、高速公路建設中合同管理的具體方法
2.1、把握好合同管理的內容與權限。合同管理與承包人、施工單位以及業主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因此,需要建立合理有效的管理方式來規范各參建單位的行為。所以,對施工合同進行管控,能夠有效強化高速公路建設。而對于高速公路建設中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在開工時業主需要支付承包方合同金額的10%作為動員預付款。(2)因高速公路建設的特殊性,在建設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一些影響建設的不可控因素,導致工程建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做出調整,因此,原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內容就需要做相應的調整。比如,受市場經濟變動影響,材料價格產生波動,因此,就需要對合同中所涉及的材料費用做相應的變更。如果要在保證管理效果的前提下解決合同費用變更的問題,就必須暫時停止費用支付,在通過分析審批之后再進行支付費用,從而確保費用變更的合理有效。2.2、在合同簽訂時需要確保各項程序要求落到實處。要想保障合同管理中的每一部分內容都能夠很好的得以實現,就需要從根本入手,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審查合同內容,確定其真實有效。因合同中所涉及的項目比較廣泛,就需要對合同的構架、范圍以及界限進行周密的檢查分析。(2)簽訂合同后,為了保障合同能夠正常履行,就需要項目經理執行合同的交底工作,以此來保障合同的合法權益。2.3、在管理過程中應當對于一些細節部分加強注意。合同管理中,需要對每一部分的細節做到認真對待。(1)項目中標后,承包人應該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內容,如遇需要更換施工人員的情況,應取得業主與監理部門的同意。(2)項目經理需要實時掌控整個項目的進度以及項目質量情況,對項目中可能出現或者已經出現的問題及時制止或者予以解決,同時,項目工程師需要駐場監管整個項目的實施。
3、高速公路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3.1、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執行不夠嚴格。高速公路合同管理體制欠缺,不同部門的合同管理缺乏協調性和統一性。在具體施工中,執法力度不夠,項目各參建方對合同執行不到位,存在執法不嚴,有法不依的現象,同時,監理單位針對此情況也沒能起到很好的監管作用。從而出現應工程原料等質量問題引發的安全隱患。3.2、雙方法律意識淡薄,增加了管理難度。合同對項目各參建方的利益起到了法律保障作用,但是,很多施工單位對法律的認識不到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甚至于有的企業為了牟取私利,不按正常規定流程簽訂施工合同,從而導致建設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難以順利開展。3.3、“陰陽合同”充斥市場,嚴重擾亂了建設工程市場秩序。有些建設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時為了應付項目部門的檢查,出于各種原因,他們便依據招標文件簽訂“陽合同”,同時還會在私下簽訂一份符合雙方利益需求的“陰合同”,這兩份合同在內容上嚴重不符,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為后期合同執行埋下了隱患,對工程目標的實現造成嚴重影響,從而使得建設單位蒙受巨大損失。3.4、合同模式單一化,示范文本不全面。在高速公路建設中,合同模式單一化的現象不利于項目建設的發展,對于合同本身來說,單一化使得合同內容缺乏全面性,僅僅能滿足一般公路工程的需求。一旦高速公路的建設管理出現多元化發展勢態,就會導致合同簽訂無章可循,這樣一來,很容易使承包人與建設單位之間產生糾紛。
4、加強高速公路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建議
4.1、完善法律法規,嚴格落實與執行。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變化的當下,要想更好地體現出項目合同管理的價值,就要完善建筑市場的相關法律法規,從而使得建設單位合同管理工作有據可依,以此來保障高速公路建設的順利開展。與此同時,還需要對項目各參建方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合理運用法律武器,使得項目工程的合同管理能夠依附于法律的軌道而有效開展。4.2、科學分析合同的特點特征。要運用科學合理的方法來分析合同的特點,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合同管理環節貫穿于整個施工過程,但因合同涉及范圍廣、條款多以及合同量大的特點,做好合同管理工作需要涉及到多個部門,這就需要對各個部門都要進行全面細致的管理。同時,合同的順利執行還需要其他輔助合同的支持,從而來協調施工的進度。尤其是采購合同,其中的工料環節,因涉及到業主、承包人、供應單位以及運輸方等多方關系,這就需要在執行合同管理工作時開展跟蹤管理,嚴格把控施工過程,從而保障工程質量。4.3、完善示范文本,采用多元化合同模式。在執行合同管理工作中,應該依據行業內合同管理的效益、特點,以及高速公路管理的特點,再結合項目管理的方式、工程項目類型以及施工方的需求,不斷完善合同的示范文本。對合同示范文本要求要做到內容全面且格式規范,明確工作職責以及操作流程,推動合同示范文本廣泛使用,從而提高高速公路合同管理的規范性和統一性。4.4、制定相關檔案管理辦法。在項目建設開始時,相關建設單位就應該依據《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來制定符合該項目要求的檔案管理辦法,明確各參建方檔案的內容及質量,同時要對各單位所負責的檔案收集、整理、編制、裝訂以及保管等工作的內容加以明確,從而對檔案的分類整理工作做到規范有序。以此來滿足工程交工與竣工驗收的需求。 4.5、加強資料檢查與監督力度。項目建設方不僅要制定出關于該項目檔案的管理辦法,同時還需要對設計方、監理方以及施工方等參建單位的檔案管理工作進行有效的指導,從而確保檔案工作與項目建設同步。檔案管理人員應該積極主動了解整個項目情況,對于項目的具體環節以及隱蔽工程做到有效把控,并且在相關監理人員和工程人員的協助下對施工現場各分項工程的資料進行同步指導,一旦發現項目材料與工程實際情況不符,應該及時修正。將檔案從收集到歸檔的整個過程作為對項目的考核,對每個階段的工程開展做到檔案資料的嚴格把控,遵循“獎先罰后”的原則,從而強化各參建單位對檔案資料的重視程度。
綜上所述,在高速公路合同管理工作中,合同管理是整個項目順利開展的核心依據,合同管理的有效開展能夠合理控制造價、保障工程建設安全可靠。此外,合同執行雙方需要對合同內容進行確認,確保合同內容公平有效,嚴格履行合同中的要求,從而使得合同發揮其真正價值。
作者:符俊凡 單位: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設局
參考文獻:
[1]程雨.關于高速公路建設項目風險評估與管理的思考[J].財會學習,2017,(18):214.
[2]溫妮娜.芻議高速公路建設工程變更與工程索賠管理工作[J].經營管理者,2016,(09):309.
最近北京市人民政府又了1992年第11號令《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進一步理順了城鎮土地管理體制。《辦法》規定,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對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并辦理未開發使用的土地出讓工作;市房地產管理局對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辦理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工作和辦理未開發土地出讓后的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工作。
我們認為,北京市對城鎮土地的管理體制比較符合城鎮建設和房地產業發展的客觀規律,有利于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為城市建設積累更多的資金,加快改善投資環境。現將《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轉發給你們,供參閱。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適用《條例》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鎮國有土地,是指本市城區、近郊區、遠郊區的城鎮(指建制鎮,下同)、工礦區范圍內屬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第四條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對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按照本市土地管理的統一規定和要求,進行監督檢查。
未開發使用的土地的出讓工作,由市土地管理局辦理,出讓后的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工作,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工作,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期限和其他條件,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分別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計劃、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共同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分別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產管理局實施。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出讓合同由市土地管理局或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出讓方)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照《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不同用途的不同年限執行。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采取協議、招標、拍賣方式。
第十一條 協議出讓程序:
一、出讓方向預期受讓者提供出讓地塊的有關資料和文件。
二、預期受讓者取得資料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出讓方提交包括土地開發建設方案、出讓金數額及付款方式等內容的文件。
三、出讓方接到第二項規定的文件后,應當在30天內答復。
四、經過協商達成協議后,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出讓合同,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定金。
五、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讓金后,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使用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十二條 招標出讓程序:
一、出讓方應當在確定的投標日期3個月前向投標者發出招標書、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
二、投標者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將密封標書投入指定的標箱,標書內容應當包括土地開發利用方案、出讓金數額、付款方式等。
三、投標者按照規定的日期、地點、金額、方式交付保證金。未中標者,保證金如數退還。
四、由出讓方會同有關部門聘請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主持開標、評標和決標。
不具備投標資格者的標書,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書以及超過投標截止日期送達的標書無效。
評標委員會對有效標書進行評審,決定中標者,并簽發決標書。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向中標者發出中標證明書。
開標、評標、決標,應有市公證處參加并出具公證書。
五、中標者在規定日期內持中標證明書與出讓方簽訂出讓合同,并支付定金。中標者原交付的保證金可抵充定金。
六、中標者支付出讓金后,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使用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 拍賣出讓程序:
一、出讓方應當在確定的拍賣日期3個月前公告拍賣地塊的位置、面積、規劃用途、使用年限、索取有關資料的日期和進行拍賣的地點、日期。
二、參加競投者應當在拍賣日期前3日內到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領取有統一編號的應價牌。自制應價牌者,競投行為無效。
三、拍賣時,主持人公布底價后,競投者以舉牌方式應價,價高者得。
四、競投得中者應即與出讓方簽訂出讓合同,交付定金。當時不能交付定金的,由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五、土地使用者按應價數額支付出讓金后,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使用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土地使用權拍賣,應有市公證處參加并出具公證書。
第十四條 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以協議、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應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提供下列資料。
一、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圍、面積及地籍圖。
二、土地的規劃用途和建筑容積率、密度、凈空限制等項規劃要求。
三、建設項目的完成年限,必須投入的建筑費用和發展面積的最低限度。
四、環境保護、綠化、衛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設施現狀和建設計劃或設計要求。
六、地塊的地面現狀。
七、出讓的形式和年限。
八、出讓金的付款方式和要求。
九、土地使用者的義務和有關的法律責任。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不按規定支付全部出讓金,或出讓方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另一方有權依照《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依法予以糾正,并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經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和城市規劃管理局批準,依法重新簽訂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也隨之轉讓。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用地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房地產管理局批準,并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辦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
第五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用地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或因債務清償及其他原因抵押權消滅的,應當向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未辦理登記的,抵押無效。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向房地產管理局辦理過戶登記。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終止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原發證機關交還土地使用證,并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提出申請,并依法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
第七章 劃撥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一條 符合《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經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批準,并同出讓方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可以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第三十二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由房地產管理局依法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情節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依法繼承的,繼承人應到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為完成商定的建設工程項目,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但由于目前我國建設市場發育尚不完善,建設交易行為尚不規范,使得建設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諸多問題,尤其是施工企業普遍缺乏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正確認識,加之由于目前建筑市場的激烈競爭和不規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隊伍與建設規模嚴重失衡,致使業主在建設工程承包中占據主導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條件,將自身的風險轉移到承包商身上,承受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本結合目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特提出完善推措施,共大家借鑒。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合同雙方法律意識淡薄、合同文本不規范、簽訂陰陽合同、違法簽訂轉包、分包合同情況普遍存在、合同索賠難等。有些建設項目在簽訂合同時,為了回避業主義務,不采用標準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規范的文本進行簽約,通過自制的、籠統的、含糊的文本條件,避重就輕,轉嫁工程風險。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頭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達任務,待工程完工后,再補簽合同,這樣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約束作用。在簽訂合同時,有些業主以各種理由、客觀原因,除按招標文件簽訂“陽合同”,供建設行政主管部分審查備案外,私下與承包商再簽訂一份在實際施工活動中被雙方認可的 “陰合同”。這種工程承發包雙方責任、利益不對等的“陰陽合同”,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重損害承包商利益,為合同履行埋下了隱患。有些工程合同的簽約雙方都不認真履行合同,隨意修改合同,或違背合同規定。而建筑市場的過度競爭,不平等合同條件等問題,給索賠工作造成了許多干擾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護意識差、索賠意識淡薄,導致合同索賠難以進行,受損害者往往是承包商。違法承包人利用其它承包商名義簽訂合同或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簽訂合同的情況普遍存在,嚴重破壞了建筑市場的秩序。違法簽訂轉包、分包合同情況普遍存在。
二、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具體措施
1、加強對承包商的資質管理。通過嚴把建筑承包商資質管理關,從總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隊伍的規模,解決目前建筑市場上供求失衡與過度競爭問題,從根本上杜絕壓級壓價。同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承包商參與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對承包商的違法行為要嚴肅處理,維護正常的建設市場環境,確保建筑市場的規范、健康發展。
2、建立與工程量清單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建議在招標形式上應該重視原則,突出效果。同時,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法推廣實施后沒有新的計價辦法配合相應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標所確定的工程合同價在實施過程沒有相應的合同管理措施。建議盡快研究相應配套措施和管理辦法,健全體制,完善操作。
3 推行合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建設項目合同管理隊伍建設,加強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實行合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亦是提高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舉措。
4、加大合同管理力度。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要在嚴把審查關的基礎上,加大合同履約管理力度。對資金不到位的項目不予辦理工程報建手續,不得組織招投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堅決取締墊資、帶資施工現象,努力凈化建筑市場,進一步維護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5、加強合同法律意識,減少合同糾紛產生。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承包商要對合同合法性、嚴密性進行認真審查,減少簽訂合同時產生糾紛的因素,把合同糾紛控制在最低范圍內,以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
6、加強合同管理體系和制度建設。項目建設各方要重視合同管理機構設置、合同歸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簽訂、合同審查、合同授權、合同公證、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7、加強工程進度中的合同管理控制。在合同條款中就要提前將一些條款進行細化、補充、完善,做到依法辦事,從而對乙方施加工作壓力,做好進度控制工作。特別要注意在合同中約定好工程款支付的細節條款。最有效的辦法是在合同中約定要依據工程每次達到的形象進度支付工程款。經濟社會的公司是要講究經濟利益的,大家知道在工程施工中,會占用大量的資金,對甲方、乙方來說都是個不小的壓力。所以,誰擁有工程款、誰擁有資金將緩解自己很大的壓力,甚至是一種成就感。甲方能否將工程款按約定時間支付給乙方對乙方來說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如果甲方如期支付給了乙方將是甲方對乙方工作效果的一種肯定、認可,所以在合同中寫明工程款支付的細節就顯得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