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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黨員主體地位”就是黨員在黨內當家作主,堅持黨員是黨的組織、生活、工作、建設和事業的主體,在黨的一切活動中起著最終的決定作用,其本質是黨員義務和權利的辯證統一。針對當前黨員主體問題的現狀,要大力推進黨內民主,維護黨員的民主權利,充分保障和尊重黨員的主體地位。
同志在十七大報告中提出:“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推進黨務公開,營造黨內民主討論環境”。在此之前,他分別在新時期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專題報告會、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85周年暨總結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大會以及“6.25”重要講話中都提到了確立黨員主體地位的問題。同志的重要講話,深刻提示了黨員是黨內的主人,在黨的建設中居于主體地位。確立黨員主體地位,發揮黨員的主體作用,也是當前黨建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具有重大意義的前沿課題。
一、黨員主體地位的內涵、本質與特征
(一)黨員主體地位的內涵
黨員主體地位是指廣大黨員是黨的一切活動的主體,也就是說廣大黨員是黨的主人,是黨的組織、生活、工作、建設和黨的事業的主體,在黨的一切活動中起著最終的決定作用。具體來說:
1.黨員是黨的組織的主體。黨員之于黨的組織,也不僅僅是個體與整體的關系,應該說它首先是一種主體性的關系,在這里,每一個黨員都可以在認識黨的組織、健全黨的組織、完善黨的組織、影響黨的組織、發揮黨組織的作用方面發揮自己作用,都應該在黨的組織中居于主體地位。
2.黨員是黨的生活的主體。也就是說包括黨的小組會、支委會、支部黨員大會、黨委會、黨組會、黨代表大會和黨代表會議、黨內選舉、黨的民主生活會、上黨課、閱讀黨刊和黨內文件、聽取黨內報告,以及其他黨內的其它政治活動在內的一切黨的生活的主體當然就是廣大黨員。離開黨員這個主體,黨的生活也就不存在了。
3.黨員是黨的工作的主體。也就是全黨為黨的事業而奮斗的實踐活動的主體歸根結底就是廣大黨員,因為黨的各級組織也是由黨員組成的,其具體的工作也是由具體的黨員去做的。
4.黨員是黨的建設的主體。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與制度建設,從根本上說都是以黨員為主體的。通過黨員這個主體的努力推進黨的建設,也通過黨的建設改善和強化黨員這個體。由于黨員的先進性是黨的先進性的基礎、體現和保證,只有保持共產黨員的先進性,黨的先進性才會有堅實的基礎和保證。因此,黨的先進性建設在實質上就是一種主體性建設。這個主體首先就是廣大黨員。
5.黨員是黨的事業的主體。無論是黨的最高綱領,還是在革命、建設和改革的各個歷史階段中的最低綱領的實現與實踐的主體全黨的黨員??傊h員主體地位就是黨員在黨內當家作主。
(二)黨員主體地位的本質
我們要正確理解和把握黨員主體地位,不僅要了解它的基本內涵,而且還要進一步深入認識和把握它的本質。政黨作為政治見解相同的個體自愿結合起來的政治組織,黨員的主體地位是不容置疑的,不僅相互間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且權利也是具體的,行使權利當然也是自主的。民主既是一種權力(利),也是一種制度,更是一種實踐。民主在實踐的操作層次在很大程度就是規范權力的產生、分配、使用與監督的,而制度是對權力的確認和規范,實踐是權力在制度規范下的運用。沒有權力(利),民主就是空的。所以,沒有黨內民主,或黨內民主不健全、不落實、不充分,那么,黨員的主體地位不可能得到很好的體現。黨員是黨的主體,黨內民主就是圍繞著黨員的主體地位展開的,就是要承認黨員在黨內權力結構中的主體地位。黨員是黨的主人。黨的一切權力屬于黨員。黨內民主的本質和核心,就是黨員在黨內當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項黨員權利,享有管理黨內事務的權力。黨內民主強調的是黨員在黨內的主體地位,是黨員的民主權利,是黨員在平等的基礎上發表對黨內事務的看法并決定黨內重大問題的權利。黨員主體地位強調的核心也是黨員在黨內當家作主,它自是離不開黨內民主,也離不開黨員的民主權利,但不完全等同于它們,因為黨員是黨內行使權利的主體,也是履行黨員義務的主體。黨員所以黨員主體地位的本質是黨員義務、黨員權利在黨的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得到黨組織和黨員自身的雙重確認,體現在黨內政治生活之中,概括地說就是黨員義務和權利的辯證統一。
(三)黨員主體地位的特征
確立黨員的主體地位,就是讓全體黨員通過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則和黨的代表大會這一基本制度來決定黨的方針政策和各項事務。真正確立了黨的主體地位,它就能夠呈現以下特征:一是黨員特別是普遍黨員的主體意識強;二是黨員民主權利充分得到制度的保障;三是黨員積極主動地履行義務;四是黨內事務充分體現廣大黨員的意志。也就是說黨員在黨內的主體地位既要求切實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又要求黨員履行義務,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既需要廣大黨員具有明確的主體意識和觀念,又要有切實體現主體意識和觀念的主體行為。只有實現理論與實踐、主觀與客觀、意識與行為相統一的黨員主體地位,才能真正體現出黨員主體地位的現實;既要有與發揮主體作用相配備的黨員主體的素質,又要求黨內有確認和保障黨員權利的制度、體制、機制,體現了素質和體制的統一;既要有黨員的主體地位,更強調發揮黨員主體作用,黨員主體地位不是喊出來的,而是做出來的、干出來的,從這個意義上說,黨員的主體地位是同黨員的主體作用相統一的。
二、黨員主體地位的現狀及主體地位沒有真正確立起來的原因
在共產黨的歷史發展上,從創立開始就非常重視黨員在黨的建設中的作用。早在馬克思恩格斯共同起草的《共產主義者同盟章程》中就已經明確規定:所有盟員一律平等,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同盟各級組織的領導人都由選舉產生,并且可以隨時撤換;代表大會是同盟的立法機關,中央委員會是權力執行機關。恩格斯曾就共產主義同盟組織明確地說:“組織本身完全是民主的”,“一切都按這樣的民主進行”。[1]列寧在建立俄國新型無產階級政黨的過程中強調:“黨內的一切事務由全體黨員直接或者通過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無例外的條件下來處理;并且,黨的負責人員、所有領導成員、所有機構都是選舉產生的,必須向黨員報告工作,并可以撤換”。[2]雖然共產黨的創始人并沒有明確提出“黨員主體地位”問題,但從不同的角度對發揮黨員作用問題提出的一系列的闡述為確立和維護黨員主體地位提供了重要理論依據。按照馬克思主義黨的學說的基本觀點,工人階級政黨就是一個民主政黨,黨員就是黨內權利的主體。
雖然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對黨員的民主權利早有論述,但是從我們黨成立以來的80多年的實踐來看,黨員在黨內的主體地位并不明顯。在革命戰爭年代為適應戰爭的需要,黨內形成了以高度集中為主要特點的軍事化半軍事化的運作機制。在改革開放前的一個很長時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相應需要一定程度的政治集權,由此戰爭年代的高度集中就演化成黨內的過度集中。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這種狀況有了一定的改變,黨內民主有了很大進步,對黨員主體的共識日益增多。黨內民主的程度直接反映著黨員主體地位的實際狀況,黨內民主的進步就是黨員主體地位的進步。但當前黨員的主體地位依然沒有真正確立起來,主要表現為:黨員在黨內是履行義務多、行使權利少;黨員基本上是黨組織管理、教育與監督的對象,黨員以完成黨組織分配的任務為主,普通黨員相對黨組織來說事實上處于客體地位;黨內選舉制度還很不完善,“少數人選人、在少數人中選人”的現象沒得到根本扭轉;黨員在黨內的意見表達渠道不暢,黨員的知情權、決策權、選擇權與監督權沒得到切實保障,黨員權利受到侵犯時申訴困難;黨員在黨內主體地位的大小與黨員本人在黨內的職務高低相對應,黨員領導干部的主體地位明顯,普通黨員的主體地位被弱化和被邊緣化當前,黨員主體地位沒有真正確立起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黨員自身角度看:黨員主體意識普遍不強。從黨組織角度看:一些黨的領導干部把黨員僅僅作為黨的工作對象和黨的工作工具。偏重于向黨員提要求,派任務,忽視主體作用的發揮。從黨的制度角度看:對黨員特別是一般黨員民主權利的忽視,黨員民主權利得不到真正落實。特別是普通黨員對黨內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對黨的工作的建議權、倡議權、批評權,對黨內選舉活動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對組織給予個人處分決定的申訴權,對黨的干部的評議權、監督權等落實不到位。從黨建理論研究角度來看,因歷史時代局限,過于強調服從、奉獻、紀律和懲處等等,導致長期以來對黨員主體地位研究不夠,對黨員主體地位的理論建構不足。從黨員所處社會環境角度來看,市場經濟加劇了黨員之間的經濟差距,卻淡化黨員的政治敏感性,也降低了對黨的依靠性,自主擇業黨員、下崗黨員和失業黨員增多,黨內關懷的機制又不健全,使黨員的歸屬感不強,等等。所有這些都影響了黨員主體地位的確立。
但最重要最主要的原因應從黨組織的權力結構特性角度去思考。黨員的主體地位離不開黨員的民主權利,民主權利的落實又離不開制度的保障。而黨內的一切規章制度要有效地引導人、規范人的行為,必須要有一定的制度結構為依托。而在制度結構中最為重要的是黨內權力的特性,正是黨內權力結構特性在相當程度上決定著黨內生活的秩序。長期以來黨的章程雖有一系列關于黨員權利的規定,也有一系列關于保障黨員行使權利的措施,但由于種種原因,在貫徹落實上還存在著不少問題。譬如黨章規定了黨的組織制度是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礎上的委員會制度,而且事實上各級黨的組織也都是以委員會的形式建立并存在的。但是,正如鄧小平指出的那樣,黨的權力過分集中,“不適當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權力集中于黨委,黨委的權力又往往集中于幾個書記,特別是第一書記,什么事都要第一書記掛帥、拍板。黨的一元化領導,往往因此變成了個人領導?!盵3]這樣的狀況必然從根本上導致出現集中有余而民主不足的現象,進而影響到黨員權利的實現。再譬如,黨章規定了黨員具有參與黨的事務、監督黨的組織的權利,但是由于我們各級黨組織的很多決策過程缺乏必要的透明度,黨組織內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普遍存在,這就使得黨員參與黨的事務、監督黨的組織缺乏必要的條件。當黨員權利受到侵犯時,投訴、受理與查處放在同一個部門,本身在邏輯上,就缺乏一個完備的監督機制和保障機制,造成維權難、程序繁瑣,效果不佳。黨內權力的設置與配制不合理、運行機制不順暢再加上權力授受關系事實上的倒置,必然導致黨員民主權利的無法保障。所以,過度集權的黨內權力結構特性長期沒有改變,現有的黨內權力體制存在著一些缺陷,嚴重影響了普通黨員主體地位作用的發揮。
三、發展黨內民主保障和尊重黨員主體地位的措施
黨內民主是確立黨員主體地位的前提,而黨員主體地位又是深化黨內民主的保障,兩者相互關聯、相互促進。當前發展黨內民主,保障和尊重黨員主體地位應著重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指導思想上,要樹立沒有民主就沒有主體地位的理念
黨員主體地位本來是黨員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的辯證統一,但針對長期以來黨員在黨內履行義務有余而行使權利不足的現象,因此要把發展民主作為確立黨員主體地位的指導思想。要在黨內樹立沒有民主就沒有黨員主體地位的理念:一是堅持黨員是黨內權力主體的原則,對黨內重大事務具有最終決定權。二是堅持平等的原則,在黨內,無論資格多老、職位多高,都是平等的同志,其地位、權利一律平等。三是堅持多數決定的原則。民主要求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否則,意見集中不起來,民主必然流于形式,黨員群體的主體地位也無法確立。四是堅持選舉和監督的原則。選舉權和監督權是民主的兩個最基本的要素。它們既是實現黨內民主的重要形式,更是確立黨員主體地位的重要保證。
(二)在首要前提上,要著力提高黨員素質
黨員素質關乎黨的生命,關乎主體地位的發揮。一要加強和改進黨員的教育管理,提高整體素質,提高黨員發揮主體作用的能力,要讓每個黨員認識到權利是黨章賦予的,不是某人或某個基層組織恩賜的,從而自覺維護、珍惜和行使好權利。二是要著力培育黨員主體意識,即培養黨員以黨的事業為己任的自覺意識和自主意識,使其認真負責地積極履行黨員義務,始終把振興黨的事業視為自己的責任,把發揮主體作用視為神圣的權利。并通過健全黨內生活,進一步形成黨內每個黨員在政治、人格、權利與義務上一律平等的局面,激發黨員發揮主體作用的內在動力。
(三)在方法途徑上,要進一步明確和落實黨員民主權利
一是要擴大和明確黨員權利。要全面實行黨代會常任制,建立黨代表提案、評議制度、黨代表定期收集普通黨員意見、建議的聯系會制度等等,明確黨員的主體地位,享有應有的權利。要適時實行黨代表的常任制,將黨代表作用擴大到兩次代表大會之間的全過程。要增加普通黨員對各級黨代會、常委會的列席權、旁聽權、黨員對黨組織開展工作確定具體任務的建議權。要大力推進黨務公開,確保黨員的監督權的行使,等等。二是不斷完善黨內選舉制度。黨內選舉最能體現黨員的主體地位,選舉權也是民主權利中的核心權利。
(四)在體制機制上,要不斷完善保障黨員權利行使的制度
在體制上,要考慮黨員主體地位作用的發揮、黨員權利維護保障等基本架構,黨的基層組織在工作職能中應有維護黨員權利的職能。當前特別是要根據黨的組織設置多樣化的特點,科學調整黨的基層組織設置,使所有黨員都能方便地參與組織生活,充分表達自己的見解和意見。在機制上,要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黨內權力運行機制,保證權力沿著制度化和法制化軌道運行;建立健全黨內關懷、幫扶與激勵機制,增強黨組織對黨員凝聚力和向心力,形成黨組織與黨員之間的雙向互動。
(五)在制度法規上,要通過黨章等黨內法規落實黨員主體地位的保護
一是發揮黨章在確立黨員主體地位中的作用。黨章是我們建黨管黨治黨的總章程,也應該成為保障和尊重黨員主體地位的根本大法,但目前黨章中還或多或少帶有革命黨和計劃經濟時代的痕跡,對黨員權利的規定不夠明確也不充分。二是要加強黨員主體地位理論的建構,出臺確立黨員主體地位、發揮黨員主體作用的建設性的其他黨內法規。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列寧全集(第1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鄧小平文選(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