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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產權制度改革中企業黨組織的調整、設置和黨員的管理工作,根據《黨章》和《中共湖南省委組織部關于加強停產關閉破產企業黨的工作的意見》(湘辦〔*〕34號)、《中共郴州市委組織部關于加強停產關閉破產企業黨的工作的意見》(郴組通〔*〕4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企業黨組織的調整、設置原則和依據
堅持與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統籌考慮、同步進行的原則,在上級黨組織的領導下,根據《黨章》規定和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形式、黨員人數、工作需要等進行設置。
1、股份制或公司化改造企業原則上保留原有黨組織,但要隨企業名稱的改變更改企業黨組織名稱,并作出相應調整。
2、破產重組、并購新建的企業,在登記注冊后,原企業黨組織撤銷,在新建企業同步建立新的黨組織。
3、破產關閉企業,在宣告終結、職工安置到位后,原企業黨組織撤銷。
二、企業黨組織的隸屬關系
1、企業黨組織一般實行屬地管理。其中黨員人數較多的破產關閉企業留守處和離退休人員管理處的黨組織,由所在地縣(市、區)委管理。黨員人數較少的,由所在地基層黨組織管理。
2、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經企業黨組織申請、市委批準,由市委委托市國資委黨委直接管理。
(1)國有獨資、控股、參股企業黨組織。
(2)公益型企業、特種行業企業黨組織。
(3)大型企業或黨員人數在500人以上的企業黨組織。
三、企業黨組織領導成員的產生辦法
1、股份制或公司化改造企業,黨組織領導成員可暫時維持不變,并負責籌備召開新一屆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業新的企業黨組織領導成員。
2、破產重組企業。在同步設置新的黨組織時,應及時選舉產生黨組織領導成員。與企業重新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原則企業黨組織領導成員,一般情況下應作為新企業黨組織領導成員候選人。對情況比較特殊、一時又難以組建黨組織的破產重組企業,上級主管部門黨組織可在企業內部指定素質較高的黨員作為黨組織臨時負責人;也可選派工作經驗較豐富的黨員作為黨建工作聯絡員,聯系或進駐企業,協助企業開展黨的工作,待條件成熟后,再按《黨章》規定建立黨組織,選舉產生新的領導成員。
四、黨員管理方法
堅持屬地管理、分步實施、統籌有序的原則,及時明確和接轉下崗、離退休和置換身份、解除勞動關系職工中黨員的組織關系。
1、與企業重新簽訂了勞動合同的職工黨員,其組織關系由所在企業黨組織管理;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黨員,其組織關系轉入該黨員居住地黨組織或新的就業單位黨組織管理。
2、企業離休人員中的黨員,其組織關系一般隨行政關系,由單位黨組織管理。行政隸屬關系發生變化的,由負責管理其行政關系的部門進行管理。對于不便參加單位組織生活的離休人員中的黨員,經本人申請和單位黨組織與該黨員居住地黨組織協商后,可將其黨員組織關系轉到居住地黨組織。
3、企業退休人員中的黨員,其組織關系一般可由企業留守處或離退休人員管理處黨組織管理,也可轉入該黨員居住地黨組織。
五、企業黨組織調整、設置和變更隸屬關系的程序
1、黨組織的調整、撤銷,黨組織、黨員隸屬關系的變更,由企業黨組織提出具體方案。個別黨員的組織關系轉移按有關規定辦理。
2、企業黨組織的接轉事宜,應由企業黨組織與接待地的街道、社區黨組織進行初步協商,或通過企業主管部門黨組(黨委)與接轉地縣(市、區)委組織部門進行初步協商后,上報市委組織部或市國資委黨委審批。如協商難以達成一致,可請市委組織部參與共同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市委組織部或市國資委黨委提出調整方案,并由市委組織部代市委擬文批復。
3、組織設置調整后仍由市委委托市國資委黨委管理的企業黨組織,按照有關批復,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業新的企業黨組織領導班子。黨組織和黨員組織關系移交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區)委管理的,由市委組織部或市國資委黨委組織雙方辦理移交手續,并由企業黨組織與街道銜接,組織擬轉出的黨員統一到街道或社區報到,通過如開座談會、見面會等形式進行交接。
六、黨員組織關系接轉工作經費的補貼辦法
除個別黨員的組織關系接轉外,凡破產關閉企業的黨員組織關系集中移交社區的,要根據原黨組織隸屬關系,由市委組織部或市直機關工委從黨費中按人平50元的標準一次性撥給社區黨組織黨員教育管理經費。
企業向社區轉出黨員數量較多的,應盡可能地為接轉地社區提供辦公活動場地和其他必要的支持,并就有關事宜簽定局面接轉協議。
七、加強領導和協調工作
1、各級黨組織要高度重視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中黨組織的設置、調整和黨員組織關系移交管理工作,組織(政工人事)部門要做好牽頭和協調工作。
2、企業黨組織在產權制度改革中,要認真制訂黨組織設置、調整和黨員組織關系移交工作方案,并明確專人負責。要做好黨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向接收方黨組織提供全面、準確的黨組織和黨員的情況,包括黨員花名冊、黨員檔案材料,以及黨員的詳細住址、聯系方式、個人簡歷、現實表現情況和黨費交納情況等。各企業所在地或黨員居住地黨組織要做好黨員的接轉工作,切實履行管理職能,加強教育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轉和放棄管理。
八、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市屬企業,以及企業化管理的市屬事業單位。黨組織關系由市直機關工委和縣(市、區)委管理的企業,分別由市直機關工委和縣(市、區)委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