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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建立科學規范的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蘇州市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范圍包括:
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的工作部門或者工作機構(含派出機構、掛牌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的領導成員;
鎮黨委、人大、政府、紀委領導成員;
市紀委常委、內設機構正職領導;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成員;
市各人民團體和直屬事業單位中的領導成員,*經濟開發區內設機構的正副職領導,汾湖旅游度假區副職領導及內設機構的正副職領導,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選任制黨政領導職務每屆任期為5年,可以連選連任,但是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任職年限不得超過10年。
第四條選任制黨政領導干部在本屆任期內任職超過3年(含3年)的,均視為任滿一屆;新一屆領導班子選舉產生時,原領導班子成員所任領導職務自然免除。
第五條委任制黨政領導職務的一個任期為5年,可以連續委任,但是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個任期。
第六條委任制黨政領導干部在同一單位擔任科(局)級同一職級領導職務的最高任職年限,累計不得超過15年,但如果在2年內(含2年)到達退二線年齡的可作適當延長。
黨政領導干部在不同單位擔任科(局)級同一職級領導職務的最高任職年限,累計不得超過20年。
第七條黨政領導干部在不同單位擔任副科(局)職領導職務累計滿20年,其中,任職期間年度考核均在稱職以上,經組織考察符合條件的,可明確為正科(局)級;但如果離退二線年齡不足3年的,一律轉任主任科員。
第八條委任制黨政領導干部的任期,從任免機關頒發任命書(任職通知)起計算;實行試用期制的,正式任職后,任期從試用期開始計算。
任職期滿不再連任的,由任免機關下達免職通知,免去其擔任的領導職務。
第九條除法定事由或者領導班子建設特殊需要外,黨政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應當相對保持穩定。
任期內要求辭職的,按《*市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目標責任制度和任期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黨政領導干部任職期滿后不再繼續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政策,采取多種形式予以安排。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中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