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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增強選人用人準確性,推進干部能上能下,提高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我市實際,特建立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第二條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的是下列提拔擔任非選舉產生和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1、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門的副職和市直屬事業單位的副職;
2、市機關所屬二級局單位的正副職;
3、鎮黨委、鎮紀委領導班子屆中提拔任用的副鎮級領導職務及街道辦事處等副鎮級建制單位的正副領導職務;
4、市群團部門屆中提拔的按規定不需選舉產生的副職;
5、市紀委、經濟開發區、汾湖旅游度假區內設機構中的局級領導職務及科(股)級領導職務;
6、市、鎮兩級黨政機關、群團組織、參(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市直屬事業單位的中層科(股)級領導職務(含市機關部門派出機構的負責人):
7、市人大、市政協、市法院、市檢察院內設機構中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科(股)級領導職務。
第三條干部任職試用期為一年,從任免機關發出試用任職通知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干部試用期任職須辦理以下手續:
(一)按規定需辦理備案手續的,在發出試用任職通知前辦妥備案手續:
(二)在《干部任免審批表》擬任職務欄內,注明試用期為一年,在“審批機關意見”欄內注明審批機關行文日期和文號,加蓋印章;
(三)干部試用任職通知一律按規定格式行文(附件一);
(四)需辦理行政任命手續的,待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后,再辦理任命手續;
第五條干部在試用期內,履行所任職務的職責,享受同級領導職務的政治、工資等相應待遇。
第六條各級黨組織及組織(人事)部門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切實履行干部試用期間的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七條試用期滿,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全面考核干部在試用期間的思想政治表現、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等方面情況。
考核工作一般應在試用期滿后的一個月內完成,最遲不超過2個月。
第八條經考核合格的,辦理正式任職手續(下發任職通知,并在《干部任免審批表》的“審批機關意見”欄內再次注明審批機關行文日期和文號,并加蓋印章)。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
第九條經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試任職務,取消試用期享受的待遇,參照原職級安排適當工作。
第十條按規定實行屆中任命的領導干部,在試用期內如遇領導班子到期換屆,可作為候選人進行選舉,當選的直接按當選職務任命,落選的按第九條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干部在試用期內,一般不予調動。自行調動的,免去試用職務,按原職級辦理調動手續。
第十二條干部在試用期間因自身原因導致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有違法違紀行為,不宜繼續試用的,解除試用職務,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干部試用期制度應與干部競爭上崗、干部任前公示等改革措施配套實施。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