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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避免領導干部在涉嫌違紀違法接受紀檢機關、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以及公安部門立案調查期間繼續行使職權而造成不良影響,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委管理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涉嫌違紀違法是指領導干部涉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四條對涉嫌違紀違法領導干部的停職處理程序:
(一)紀檢機關及監察部門立案調查或實施“兩規”、“兩指”,對需要停職的,由市紀委報經市委同意后,對被調查人作出停職決定,抄送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
(二)司法機關及公安部門立案并采取強制措施的,應將情況書面報告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同時,被調查人所在地區黨委或所在單位黨組(黨委)須將主要情況書面報告市委組織部。市委組織部接到報告后,根據涉嫌違紀違法的基本事實,提出停職建議,報經市委同意后,作出停職決定,抄送市紀委、市監察局、市人事局。
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決定任命,或由市政府任命的市委管理干部,其停職決定還應當分別抄送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市政府黨組。
第五條經查實,被停職領導干部存在違紀違法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犯一般性錯誤或雖有犯罪行為但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并由提出停職建議的單位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是否恢復其職務的建議,報市委決定;沒有違紀違法問題的,由提出停職建議的單位向市委提出恢復其職務的建議,經市委同意作出恢復其職務的決定,抄送相關單位。
第六條各縣級市、區委和市級機關、各人民團體、大專院校以及直屬事業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干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條本辦法由中共蘇州市委組織部商中共蘇州市紀委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