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社區黨組織會議細則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堅持黨對社區建設和社區黨建工作的領導,整合社區的政治資源和組織資源,構建社區黨建工作新格局,增強黨的社會影響力,進一步促進社區各項事業全面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央、市委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社區黨組織工作會議制度是以街道黨工委(含鎮黨委,以下同)為領導核心,社區黨組織、轄區社會單位黨組織為參與主體的社區黨建工作共建機制。
第三條社區黨組織工作會議應遵循以下原則:(一)黨管社區的原則;(二)權力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三)共同協商、民主決策的原則;(四)資源共享、共駐共建的原則;(五)與時俱進,不斷創新的原則。
第二章會議的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
第四條社區黨組織工作會議代表一般由30至50名組成。代表名額的分配及產生程序,由街道黨工委商轄區社會單位黨組織后研究確定。
第五條社區黨組織工作會議代表在轄區內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代表主要在社區黨組織負責人和轄區社會單位黨組織負責人中產生。規模較大的社會單位黨組織可單獨推選代表,規模較小的社會單位黨組織可按地域相鄰、或行業相近的原則,由轄區社會單位黨組織聯合推選代表。
第六條社區黨組織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半年應召開一次;一般每季度應召開一次工作例會;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
第七條會議實行街道黨工委領導下的輪值執行主席制。執行主席由參加社區黨組織工作會議的轄區社會單位黨組織負責人輪流擔任。執行主席設一人,任期一般為半年。
第八條執行主席在任期內,具體負責組織好社區黨組織工作會議的日常工作;按時召集和主持開好社區黨組織工作會議及相關會議;組織、協調轄區內各社會單位,認真落實社區黨組織工作會議議定的事宜;收集、整理社區黨建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反饋代表單位的要求、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執行主席任期滿后,應向社區黨組織工作會議匯報任期內的工作情況,及時做好工作和相關文件資料的移交。新一輪執行主席由街道黨工委提出新任人選,經社區黨組織工作會議討論通過。
第三章會議的工作職責
第十條社區黨組織工作會議在街道黨工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其職責任務是:
(一)組織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傳達市委的決議、決定及社區建設和社區黨建工作精神,保證政令暢通。
(二)協商確定轄區內社區建設和社區黨建工作的重大事項;對轄區內社區建設和社區黨組織工作的共建、共管事務,在共同協商、民主決策的基礎上明確責任和分工。
(三)聽取和審議本街道黨工委關于社區建設和社區黨建工作中的地區性、社會性、群眾性、公益性事務的報告;對轄區內社會單位黨內和各項社會事務“創先爭優”活動進行評議并提出意見。
(四)負責組織、協調轄區社會單位黨組織,廣泛參與社區的各項事務及活動;積極支持和配合街道黨工委,抓好以社區服務、社區衛生、社區文化、社區環境和社區治安為重點的社區建設。
(五)加強黨(團)員、職工教育管理,營造共駐社區、共建社區的良好氛圍,不斷強化黨(團)員、職工的社區意識;積極構建以社區黨(團)員為骨干的志愿者隊伍,在社區服務中開展黨的活動,發揮好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六)加強代表單位之間的工作聯系,及時通報和交流社區建設、社區黨建和單位自身建設情況;組織代表單位對轄區內社區建設和社區黨建工作進行指導、巡查和督促。
第四章會議的議事程序
第十一條社區黨組織工作會議在議事時,一般應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街道黨工委應在征求代表單位黨組織意見的基礎上,經收集整理,將擬討論的有關議題,在召開會議10日前,書面通知代表單位黨組織。
(二)代表單位黨組織應對擬討論的議題認真研究,并在召開會議的前5日,與街道黨工委和執行主席進行會前協商。
(三)正式召開會議時,代表單位黨組織的負責人,代表本單位表達所在單位黨組織的意見或建議,在充分醞釀、討論的基礎上,就有關的會議議題協商決定。
(四)會后,街道黨工委要將會議議定的有關事項,以書面的形式下發各代表單位黨組織。參會人員應及時將會議有關情況,向本單位黨組織負責人匯報,并提出落實的具體措施。
(五)代表單位黨組織要認真落實社區黨組織工作會議議定的有關事項。落實中的具體問題,應及時與街道黨工委和執行主席進行協商溝通。
第五章會議的組織領導
第十二條區(縣、市)黨委要加強對社區黨組織工作會議的領導和指導,切實保證社區黨建共建工作的順利開展。要建立區(縣、市)黨委常委聯系社區黨組織制度,力爭把聯系點建成示范點。
第十三條街道黨工委、社區黨組織要根據本《細則》,制定落實社區黨組織工作會議的具體辦法和配套措施。要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明確社區黨組織工作會議具體牽頭的部門和負責人。
第十四條轄區社會單位黨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黨組織,要高度重視、積極支持所屬單位黨組織參與轄區的社區建設和社區黨建工作。要建立相應的考評標準,將此項工作納入本系統的年終考核評比內容。
第十五條轄區社會單位黨組織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落實措施。一般每半年應聽取一次工作匯報,及時總結工作情況,研究工作安排,提出改進意見。
第十六條轄區社會單位黨組織及主管部門在干部考察考核、黨員發展、黨員民主評議和開展“創先爭優”活動及評比時,要主動征求和聽取所在街道、社區的評議意見。
第十七條社區黨組織工作會議成員單位代表,要加強對社區建設和社區黨建知識的學習,努力提高參與社區建設和社區黨建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細則適用于*市街道(鄉鎮)、社區和轄區內內社會單位。
第十九條本細則由中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