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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建設統計工作,提高統計工作效率,使之更好的為全省建設事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相關的統計政策法規,建設統計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建設系統相關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具有獨立法人的實體。本辦法所稱建設系統包括城鄉規劃、城鄉建設與管理、工程建設、建筑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風景名勝事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及相關的科技、教育事業。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統計管理,包括建設統計組織管理、報表管理、資料管理和數據管理。第四條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政府統計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組織實施全省建設統計工作。各市、縣建設系統主管部門在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統計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組織管理和實施本地區、本系統建設統計工作。第五條各級建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承擔本系統統計綜合管理的職能機構。統計綜合管理的職能機構的主要職責是:1、歸口管理本部門統計工作,擬定本部門統計調查制度和相應的實施辦法;2、組織、協調本部門相關專業工作機構完成國家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負責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統計主管部門報送和提供本部門的統計資料,歸口管理統計調查制度的報批和備案手續;3、負責審核本部門建設統計資料,開展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4、負責本部門與上級主管部門、同級政府統計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統計工作聯絡;5、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建設統計培訓和統計執法檢查。第六條各級建設系統主管部門的統計綜合管理機構應當明確統計負責人,配備專職統計人員,企、事業單位承擔統計職能的部門或機構,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第七條統計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取得相應的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定期接受專業知識培訓。第八條各級建設系統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準確、及時完成國家、部門及地方統計任務,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第九條各級建設系統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統計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統計工作責任制,在工作經費、人員安排、工作條件等方面予以保障。第十條各級建設系統主管部門可結合工作需要,建立統計調查制度。制發統計調查制度按照以下規定辦理:制發統計調查制度由本部門統計綜合管理機構會同相關專業部門組織制定。制發到本系統外的建設統計調查制度,需報同級政府統計部門批準后執行,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制發到本系統的建設統計調查制度,報同級政府統計部門備案。制發的統計調查制度應當明確調查目的、統計范圍、報表表式、指標解釋、計算方法、執行期限和報送時限。統計調查表應當在報表的右上角標明標號、制表機關、批準或備案機關、批準文號和有效期等法定標識。第十一條建設系統各單位在報送統計報表時,必須附統計報表編制說明,經統計人員簽字、單位統計負責人審核和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加蓋單位公章后報送。第十二條各級建設系統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統計資料的管理,建立健全統計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原始統計記錄和統計資料成果。第十三條建設系統各單位對統計機構和人員依法提供的統計數據,不得擅自或強行要求修改。如發現數據計算和來源確實有誤,應由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核實后,與核實依據一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糾正。第十四條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制度,建設系統統計數據需對外的,由各級建設系統主管部門統計綜合管理機構審核后,經部門負責人批準,以部門的名義對外公布,不得以內設機構名義公布統計數據。第十五條統計數據的應用按照統計制度制發機關的規定執行。凡建設系統的各類達標、評比活動、資質管理中涉及統計的,屬政府統計部門負責統計的,以政府統計部門解釋為準,屬建設部門負責統計的,以單位統計綜合管理機構的解釋為準。第十六條各級建設系統主管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對統計數據的質量控制和監督,定期開展建設統計自查和巡查,必要時可聯合政府統計主管部門進行統計執法檢查,確保統計數據真實可靠。第十七條建立建設系統統計工作目標考核制度,對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因統計工作出現差錯,給建設工作造成失誤或不良后果的單位和個人,應追究相應責任。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安徽省建設廳負責解釋。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