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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發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模型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凡在本市范圍內產生、歸集、管理和利用城建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的城建檔案工作。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建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收集、保存、管理和開發利用城建檔案。
城建檔案工作應當接受市檔案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城建檔案的管理應逐步實現標準化、規范化。應當建立以市城建檔案館為中心,單位檔案室為基礎的網絡,維護城建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保證城建檔案的有效利用。
第二章城建檔案的移送與接收
第六條市城建檔案館應當收集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第七條市城建檔案館可以向社會征集、征購城建檔案。
政府鼓勵單位、個人向市城建檔案館捐贈城建檔案。
第八條下列城建檔案應當向市城建檔案館移送:
(一)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檔案;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三)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四)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五)園林、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
(六)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檔案;
(八)各類管線建設工程檔案;
(九)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十)建設系統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第九條向市城建檔案館移送城建檔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城建檔案,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移送;
(二)本辦法第八條第十項規定的城建檔案,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在本單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移送;具有長期保存價值的,由市城建檔案館根據城市建設的需要選擇接收;
(三)對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設檔案;凡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工程竣工檔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個月內移送;
(四)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3個月內移送;地下管線管理單位每年應移送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管線現狀圖和資料。
第十條下列城建檔案,市城建檔案館應提前將其收入館藏:
(一)已撤消單位的城建檔案;
(二)由于保管條件惡劣,可能導致不安全的城建檔案;
(三)嚴重損毀的城建檔案。
第十一條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城市重要建筑物、構筑物、各種管線、無竣工圖或竣工圖不完整、不準確的,由工程設施管理或使用單位進行補測補繪,并在工作結束3個月內將補測補繪結果移送市城建檔案館。
第十二條列入城建檔案接收范圍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市城建檔案館對該工程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檔案館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其竣工驗收應當有市城建檔案館參加。
市建設行政部門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第十三條向市城建檔案移送城建檔案,應按有關規定整理合格后,方可移送。市城建檔案館應對其統一分類、編號,并填寫卷宗封面和脊背。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保存的城建檔案,可以委托市城建檔案館館負責管理。
第三章城建檔案的管理與利用
第十五條市城建檔案館和單位檔案室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城建檔案接收、征集、管理、統計、鑒定、銷毀、利用和安全保密等各項管理制度;
(二)按照規定對城建檔案進行整理、編目、歸檔;
(三)做好城建檔案的防潮濕、防高溫、防光、防塵、防鼠、防蟲、防盜、防火、防污染等工作;
(四)對破損、退色、霉變的城建檔案,及時修復或復制;
(五)對古老的、珍貴的城建檔案進行復制或縮微。
第十六條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定期對檔案的保存價值進行鑒定,確定公開和提供利用的城建檔案范圍。鑒定工作由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檔案或其他相應專業技術人員組成鑒定小組負責。
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持有效證件,可到市城建檔案館閱覽、復制和摘錄向社會公開的城建檔案。
第十八條市城建檔案館可以實行有償服務,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費用。
利用本單位或本人移送、捐贈、委托管理的城建檔案,市城建檔案館應當無償服務并優先提供。
市城建檔案館向社會提供利用或公開其受委托管理的城建檔案,必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檔案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輕重,提出處分意見,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從事城建檔案鑒定、評估活動的;
(二)未按國家規定辦理城建檔案登記的;
(三)未按國家規定向社會開放和提供利用城建檔案的。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向市城建檔案館移送城建檔案的,由市建設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移送;逾期拒不移送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依據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拒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鳳臺縣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建設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