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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央、省屬駐穗有關單位:
根據市政府《關于加快服務業發展的意見》(穗府[]51號)的精神,為全面客觀反映我市服務業發展狀況,為國民經濟核算及各級政府宏觀決策和管理提供基礎依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從年起對全市范圍內的行政事業單位開展服務業統計調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查原則
行政事業單位服務業統計按照“在地統計”原則組織實施,即不論填報單位隸屬關系如何,均需向單位法人辦公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統計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二、調查對象
調查對象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執行行政或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實行獨立核算且具有一定規模的行政事業單位,涵蓋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探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等行業。
三、調查內容
調查內容包括資產狀況、財務收支及平均從業人數等情況。
四、調查周期
調查頻次為一年3次,統計報告期分別是1月至5月、1月至11月、1月至12月。
五、調查要求
列入本次調查范圍的調查對象必須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計制度的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對統計調查中掌握的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及國家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六、業務培訓
各區、縣級市統計局的相關業務培訓由市統計局負責,各調查單位填報人員和鎮、街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由所在區、縣級市統計局負責。
七、組織實施
市統計局負責全市行政事業單位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的統一部署和總體協調;各區、縣級市統計局按照“在地統計”要求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各區、縣級市政府和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的重要意義,積極配合支持,確保數據質量。
八、法律責任
調查對象及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有違反國家有關統計制度與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廣東省統計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九、實施期限
本通知自年7月10日起執行,至書年7月10日終止,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