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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二十項民生工程促進和諧**建設的意見》(宜政發〔**7〕2號)有關規定,為完善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費保障機制,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保障對象
已經破產倒閉或名存實亡、停產多年,沒有繳費能力且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三權在縣的城鎮老集體企業和城鎮新辦合格集體企業中,符合國家原政策規定錄(招)用、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符合退休條件的固定職工。
二、保障標準
已經享受低?;蚱渌钛a助,但水平達不到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補齊到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未能享受低?;蚱渌钛a助的,按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基本生活費。
三、資金來源
發放基本生活費所需資金,市本級由市政府統籌解決;各縣(市)按省有關規定籌集,縣級配套資金由縣(市)本級財政承擔。
四、辦理程序
(一)符合第一條規定條件的人員,本人提出申請,所在企業或社居委經辦,由原企業主管部門審查,無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撤銷的,市本級由居住地所在區勞動保障局負責審查,各縣(市)由所在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審查;
(二)市、縣勞動保障部門調檔復審,并會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
(三)符合條件的職工現戶籍地與原單位不在同一地的,由原單位所在地按照上述第(一)、(二)款程序負責審查確認并發放基本生活費,現戶籍地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向原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供戶籍證明以及是否享受低?;蚱渌钛a助費情況。
五、資金支付
符合條件的職工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所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基本生活費,并實行社會化發放。
六、監督管理
(一)市、縣有關部門要按規定的范圍和程序,對申請人的條件認真審查、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在發放基本生活費前應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二)市、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為每個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建檔立卷,同時要建立健全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礎信息數據資料庫,單獨管理;
(三)各地于當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本地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情況(含職工名單、年齡、原工作單位、發放銀行、銀行卡號、發放金額、職工本人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報市勞動保障局和市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