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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招投標采購活動,嚴肅招投標采購紀律,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商業賄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市招投標采購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滁政〔**8〕6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市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瑯琊區和南譙區)范圍內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招標采購活動當事人(含招標采購人、出讓人、投標人、供應商、受讓人、評標委員會成員、中介機構及其成員等),在招投標采購活動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干擾和影響招投標采購秩序,應當追究其責任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招投標采購是指依法必須進行招投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含水利、交通、港口等建設工程項目)招標,國有土地使用權、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和其他政府資源出讓,國有產權轉讓,政府采購,藥品及醫用耗材、設備集中采購。
第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國有企事業單位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央紀委監察部《關于領導干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中紀發〔**4〕3號)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應進入市招投標采購交易中心進行交易(以下簡稱“進場交易”)的招投標采購項目,批準其在場外進行交易或授意招投標采購活動當事人規避進場交易的;
(二)將依法必須招投標采購的項目批準不招投標或將必須公開招投標的項目批準為邀請招投標的;
(三)將必須招投標采購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招商引資項目、應急工程、保密、開工時間緊迫等理由規避招投標的;
(四)操縱或者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響招投標采購活動中投標人、受讓人、供應商資格的確定,中介機構、評標專家的選擇,以及評標、中標、出讓結果等的;
(五)要求中標人將中標項目違法分包、轉包,或指定使用所需材料、構(配)件、設備及生產廠家、供應商的;
(六)干擾、限制、阻礙招投標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查處招投標采購中違規行為的;
(七)有其他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干預和插手招投標采購活動行為的。
第五條招投標采購活動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以及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核準招投標采購事項或擅自設定涉及招投標采購行政審批事項的;
(二)對應進場交易而不進場交易等規避進場交易的行為,不采取有效措施糾正、查處的;
(三)對招投標采購活動中發生的違規行為,不予以監督或對有關投訴不受理、不查處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招投標采購人備案或利用備案之機干預招投標采購活動的;
(五)泄露保密事項的;
(六)有其他應予以追究責任行為的。
第六條招標采購人、出讓人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規定,予以責令改正或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對相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背核準的招標采購內容實施招標采購活動的;
(二)采用非公開方式或降低資質選擇招標采購中介機構的;
(三)不在國家、省規定的媒體、網絡和市招投標采購交易中心招標采購公告、資格預審公告、中標或出讓結果的;
(四)在招標采購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中設置傾向性、歧視性條款的;
(五)擅自改變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的資格條件或以未公開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供應商、受讓人的;
(六)拒絕或限制已經通過資格預審并取得入圍資格的投標人、供應商、受讓人參加投標采購的;
(七)違規指定招標采購文件中載明的評標辦法或標準以外的評標辦法或標準的;
(八)與投標人、供應商、受讓人相互串通的;
(九)違反規定程序確定中標人、供應商、受讓人的;
(十)不按招投標采購文件確定的內容、中標或競得價格與中標人、供應商、受讓人簽訂合同或簽訂“陰陽合同”的;
(十一)泄露標底、底價或其它保密事項的;
(十二)違反規定不在市招投標采購管理局設立的專家庫中抽取專家評委的;
(十三)有其他應予以追究責任行為的。
第七條投標人、供應商、受讓人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規定,予以責令改正并給予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承擔賠償責任、取消參加投標資格、確認中標無效、降低或吊銷資質等級、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競爭者的;
(三)向招標采購人、出讓人、中介機構、評標委員會及其人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采用串通投標、圍標、哄抬或不合理降低報價、行賄等不正當手段中標、競得的;
(五)將中標、競得項目違規轉讓、轉包、分包的;
(六)有其他應予以追究責任行為的。
第八條招投標采購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建設部《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等規定,予以責令改正并給予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承擔賠償責任、取消招投標采購資格、降低或吊銷資質等級、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行賄、送禮、宴請、給回扣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招投標采購業務的;
(二)無資質、超越資質等級、超出經營范圍承攬招投標采購業務的;
(三)同時為招標人、采購人、出讓人和投標人、供應商、受讓人提供服務的;
(四)違背核準的招投標采購內容組織招投標采購活動的;
(五)收受招投標采購活動中雙方當事人的賄賂或禮品、禮金、宴請等其它好處的;
(六)與招投標采購活動中雙方當事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相互串通,操縱招標采購結果的;
(七)在招投標采購活動中弄虛作假或者泄露保密事項的;
(八)有其他應予以追究責任行為的。
第九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計委等七部委《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七部委令第12號)和《安徽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名冊管理辦法》(建管〔**1〕357號)等規定,給予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警告、沒收收受財物、罰款、取消參加評審活動資格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依法應予以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二)接受招投標采購活動當事人的禮品、禮金、宴請等其它好處以及私下接觸投標人、供應商、受讓人的;
(三)沒有使用招投標采購文件中載明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的;
(四)與招投標采購活動當事人、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串通評標的;
(五)違背評標標準和方法隨意壓低或抬高投標人、供應商、受讓人得分的;
(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七)泄露保密事項的;
(八)有其他應予以追究責任行為的。
第十條依照規定予以責令改正,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取消參加投標資格、招投標采購資格或參加評審活動資格的,由市招投標采購管理局予以處理;降低或吊銷資質等級、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發證機關予以處理;其他行政處罰,由各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其職責和管轄范圍予以處理;黨紀政紀處分由紀檢監察機關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一條各縣(市)應盡快成立統一的招投標采購機構,建立招投標采購交易中心,建立和完善招投標采購監督管理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投標采購工作。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