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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購監督約束機制,依法對政府采購實行有效的監管,保證政府采購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監察部關于印發<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財政性資金,以及*市各級政府采購活動的采購當事人和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成員。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機構等。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政府采購機構是指*市本級、各縣市區依法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和獲準通過省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批準、確認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二章監督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三條市財政局主要負責日常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及時制定完善政府采購的相關規章制度,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采購當事人執行法律法規、工作制度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定期或不定期對采購機構的采購價格、節約資金、采購質量、服務水平、信譽狀況、有無違法違規行為等事項進行檢查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結果,提出改進意見。受理對政府采購工作的投訴和舉報。
第四條市監察局依法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政府采購活動中執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制度情況;受理對政府采購中的違紀行為的檢舉和控告,嚴肅查處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舞弊和賄賂行為,促進政府采購工作廉潔高效。
第五條市審計局依法對政府采購的計劃、預算、決算等進行審計監督。以政府采購資金和采購貨物流向為審計重點,對政府采購計劃審批、預算、政府采購活動的組織實施、采購產品(項目)的驗收以及政府采購效益等進行審計。
第六條采購人的紀檢監察機構應加強對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控告、檢舉和投訴政府采購過程中的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調查處理。
第八條政府采購相關當事人應主動接受或邀請社會各界和媒體對政府采購過程進行監督。
第九條監督管理部門對采購資金規模在人民幣40萬元以上(采購金額根據情況變化可作調整)的采購項目實施重點監督。由采購人或采購機構主動向監察機關備案,并在項目實施采購活動的前三天書面邀請監察、審計和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全過程參與監督。
第十條采購過程監督的主要環節應包括招標文件審查、資格預審、候選單位考察、評標方式確定、評委抽取、開標、評標、定標、合同簽訂、重大項目質量驗收、質疑投訴情況會審等事項。
第十一條監督管理部門在上述內容監督檢查中,發現政府采購當事人有違法違紀行為時,應依照法定職責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調查處理,并分別情況作出行政處罰、行政紀律處分建議和決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發現正在進行的采購活動嚴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可能給國家、社會和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監督管理部門有權要求有關機構立即糾正或中止采購活動,或宣布采購活動無效。
第三章監督管理的對象與規定
第十二條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實行政府采購,遵守以下條款:
(一)應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年度政府采購預算,應當進行集中采購的項目不得自行采購;
(二)應及時辦理新增資產、勞務、費用的入帳登記;
(三)不準通過設定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或歧視待遇;
(四)不準化整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五)應在規定時間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六)不準與采購機構、供應商違規串通;
(七)不準向供應商泄露有關招投標事項中的秘密事項,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
(八)自覺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不能隱瞞或提供虛假情況;
(九)對采購活動全過程進行監督。采購人應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按照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在規定的時間內與中標供應商簽定書面合同,負責對貨物的驗收。發現采購物品質量低劣、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同期平均價格的,應及時提出質疑,對不能說明其理由的,應拒絕在中標結果和貨物驗收單上簽字,并向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十三條采購機構在實施政府采購活動中,必須實施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管理,遵守以下要求:
(一)政府采購原則上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在采取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批;
(二)不準擅自改變采購項目,提高采購標準;
(三)不準與投標供應商違規串通,不準在開標前泄露有關招標的秘密事項,或者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
(四)不準在采購過程中收受相關人的禮品、回扣、有價證券,接受宴請、旅游和娛樂活動,報銷應該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以及其他不廉潔行為;
(五)不準在有關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
(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招標受理聯系人員與招標文件編制、方案制定、組織等環節職責權限應當明確,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七)依法應當公開的相關信息必須充分公開,不準有人為制造信息不對稱行為;
(八)文件編制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內容完整,不準設置帶有歧視性條款或隱蔽性條款;
(九)不準以傾向性意見影響或誤導專家評審工作;
(十)政府采購活動和結果必須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十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管采購文件。
第十四條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依法自覺遵守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一)不準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采購資格,謀取中標、成交;
(二)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
(三)不準與采購人、采購機構或其他供應商違規串通和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包括與其他投標人串通報價、協助和要求他人抬標、圍標,采取行賄手段或允諾給予好處等;
(四)不準在政府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及采購機構進行協商談判;
(五)不準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簽定采購合同。
第十五條評標委員會、談判組、詢價組成員應依法抽取,獨立從事政府采購評審工作,具有較高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一)市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在開標前從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委員會、談判組的專家成員,負責宣布評標紀律規定和保密措施,現場監督評審專家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評審,負責考核記錄專家每次參加評審活動情況;
(二)評標委員會、談判組、詢價組成員與采購人、供應商有親屬或利益關系的,應當回避;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公正、公平評標,嚴格按照評審規則進行評審,不準與采購人、機構、供應商有不正當的利益行為。
第十六條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應嚴格執行財政部19號令,信息公告應遵循及時、內容規范統一、集中,便于獲得查找和充分告知的原則,符合法定期限要求;
(二)應當在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和網站上;
(三)采購信息具體內容應包括采購公告、資格預審結果、中標候選人公示及中標人公告等。
第四章考核及責任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在加強日常監督管理的同時,應當組織考核小組定期對采購人、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家進行考核評價。
(一)對機構進行考核時,可以邀請紀檢監察、審計部門人員參加,必要時邀請采購人和供應商參加。考核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對采購次數、金額和信息公布等進行定量考核,對采購質量、采購效率和服務水平進行定性綜合考核。
(二)加強對機構、評審專家、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業績和信用考核,并納入社會信用評價指標,建立機構、評審專家、供應商考核檔案及不良記錄認定、制度。對嚴重的違規違紀行為,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檔案,實行市場禁入,并在網上。
第十八條機構未按規定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和期限要求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公告而沒有公告的或公告信息不真實,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擅自改變采購方式,質疑答復滿意率、服務態度和質量滿意度較低的,應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采購無效,可責令停止一至三個月的采購業務,進行內部整頓,給予通報批評。機構為獲取業務向采購相關當事人行賄或提供不正當利益的,列入不良記錄名單,情節嚴重的,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市境內政府采購活動,依法取消相關業務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采購人、機構工作人員與政府采購供應商惡意串通的,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獲取不正當利益的,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有關規定的,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將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并視情節責令當事人離崗學習,或給予調離、行政處分、辭退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機構惡意串通的,向采購人、采購機構行賄或者提供不正當利益的,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市境內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采購人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由政府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第二十二條評審專家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在評標中有明顯傾向和歧視現象,違反規定向外界透露評標情況及其他信息的,將記入不良記錄檔案,給予通報批評;故意損害招標采購人、供應商正當權益,私下接觸或收受供應商及相關業務單位財物等賄賂的,違反規定向外界透露評審情況和信息,給評審結果帶來實質性影響的,評審專家私下串通,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影響和干擾了評標結果的,將取消評審專家資格。評審專家在一年內有兩次通報批評或不良記錄的,暫停從事政府采購評審一年,累計三次以上者取消評審專家資格。
第二十三條通報批評、不良記錄和取消資格等處理結果由政府采購辦負責在“*市政府采購網”和《*日報》等媒體上公布。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