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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下稱質量督查)行為,提高質量督查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促進公路工程質量的提高,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下稱部質監總站)對高速公路和國道主干線公路項目的質量督查,對其他公路項目的質量督查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質量督查的目的是掌握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在工程建設中的質量工作狀況,發現并督促整改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管理問題、質量缺陷或隱患,對工程建設質量進行評價,并將從業單位的質量管理行為等情況納入信用管理系統。
第四條質量督查的依據:
(一)公路建設的有關法規及技術標準;
(二)有關行業強制性技術標準;
(三)項目設計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五條質量督查實行項目督查組負責制,督查組由部質監總站邀請有關人員組成。
督查組須自覺遵守各項廉政規定,堅持科學、公正的原則,保證督查結果的真實、客觀。督查組成員對督查記錄署名并負責,督查組負責人對督查的綜合結果署名并負責。
第二章質量督查內容和方式
第六條質量督查內容包括質量管理行為、施工工藝、實體質量三方面,具體內容分別見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三。
第七條質量督查分為綜合督查和專項督查,可采取現場查看、詢問核實、查閱資料、對工程實體及原材料抽檢等方式進行。
第八條綜合督查是為掌握項目整體質量狀況,對質量管理行為、施工工藝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的全面督查。綜合督查宜提前通知項目建設單位。
專項督查是為深入掌握項目的特定環節、關鍵工序、重要部位質量狀況,以及調查質量舉報采取的有針對性督查。
第三章質量督查要求
第九條部根據公路建設規模和質量狀況,針對項目的特點,制訂年度質量督查計劃。
第十條各省級質監機構應通過部質監總站網站報送被督查項目的下列資料:
(一)項目基本情況(總字數在1000字內,應包括項目名稱、等級、總長、總寬、土石方量、橋隧比例、投資概算與中標價、批準工期與實際工期、項目法人);
(二)項目平面圖(比例尺為1:100000,標注主體工程施工與監理合同段劃分里程樁號及主要結構物、施工與監理駐地、拌和場、試驗室位置);
(三)質監機構以往督查發現的主要質量問題。
第十一條部督查組應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確定督查合同段。每個項目督查合同段數量不少于3個且不少于項目總里程的30%。
第十二條綜合督查時,部督查組應對質量管理行為的全部內容進行檢查,對施工工藝和工程實體質量的督查,應結合工程進度確定督查內容。
第十三條綜合督查應分別對質量管理行為、施工工藝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定量評價,具體的計分方法見附件四。
第四章質量督查結果處理
第十四條當受檢單位質量管理行為有2項評分不足6分時,應將該受檢單位列為年度重點督查對象,對相應的施工工藝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深入督查。
當受檢合同段施工工藝評分不足6分時,應對相應的質量管理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深入督查。
當受檢合同段工程實體質量抽測合格率低于75%時,應對相應質量管理行為和施工工藝進行深入督查。
第十五條部督查組應針對督查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議,并在督查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發出書面督查報告。
督查報告應包括工程概況、督查情況、存在問題及建議等內容。
第十六條在項目建設期內,同一受檢單位質量管理行為兩次督查評分不足6分的,質監機構應在該項目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報告和質量鑒定報告中予以記錄,并在竣工驗收參建單位綜合評價中予以反映。
對質量管理行為存在嚴重違規(含資料虛假)、工程質量存在嚴重缺陷或較大隱患的,應予以通報。
第十七條項目的全部質量督查資料應由專人整理、歸檔,督查資料應及時錄入部質監總站數據庫,可授權有關單位查閱。
督查資料包括督查計劃、督查記錄、督查報告、檢測數據匯總和必要的聲像資料等。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部質監總站負責解釋。各省級質監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公路工程質量督查辦法,并報部質監總站備案。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