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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我省公路運輸管理,在國家計劃指導下,既堅持“放寬、搞活”的方針,又本著“多家經營,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保護合法經營,保障貨主和旅客的正當權益,維護運輸秩序,實現貨暢其流,人便于行,使我省公路運輸能夠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建設、人民生活服務,特制訂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是同級交通主管部門的職能機構,行使對公路運輸業的行政管理職權,并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
第二條凡在本省從事公路窖、貨運輸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均屬于本辦法管理范圍,都必須遵守本辦法,并服從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公路運輸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實行各地區、各行業、各部門的多家經營原則,支持國營、集體、個體各種經濟形式協調發展,允許并保護正當競爭。其運輸劃分為營業性運輸和非營業性運輸兩種。營業性運輸系指提供運輸勞務,發生各種經濟形式費用結算(包括運費與貨價或工程費并計)的運輸。
第四條凡在本省從事公路客、貨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工具及生產資金;
2.車輛必須符合技術規定要求,并經交通監理機關或公安車輛管理機關審驗合格,持有效的行車執照;
3.駕駛員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4.城鄉運輸專業戶必須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參加客運的還必須投保旅客人身意外傷害險。國營和集體運輸企業也應積極參加保險;
5.參加運輸的車輛,必須具備良好的技術狀況,并按規定進行強制保養、計劃維修;
6.嚴禁非駕駛員開車,違章行駛。嚴禁各種拖拉機及未經批準的貨運汽車經營公路旅客運輸。
第五條凡需從事營業性公路客、貨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后,方可開業經營。
第六條經批準開業的公路客、貨運輸單位和個人,按其營運車輛數,由批準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發給單車營運許可證,一車一證,隨車攜帶。
不滿三個月從事營業性公路客、貨運輸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含縣)以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發給臨時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申請停業、歇業或變更經營范圍、更改客運班次、路線的,應在一個月前向原批準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工商行政部門、稅務機關,辦理繳銷營運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后,方可停止經營;申請變更經營范圍或更改客運班次、路線者,經發給新的營運許可證后,方可按新的班次、路線、范圍進行經營。在停止營業或變更的前十天,都應以公眾易知的方式公告周知。
第八條運輸單位和個人,均可經營公路旅客運輸,但其經營的路線或區域,應分別報經縣(含)以上運輸管理部門批準。各級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在審批客運線路時,應根據轄區內客運的具體情況,本著全面規劃,立足本區,照顧各家,統籌安排的原則。其審批權限:
1.縣(市)境內的客運線路、班次,由縣(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審批;
2.地(市)境內跨縣(市)的客運線路、班次,由縣(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地(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審批;
3.省內跨地(市)的客運線路、班次,由相關地(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協商,車籍所在地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審批。若相關地(市)意見不一,而又確需開行的跨地(市)客運線路,報省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審批;
4.省際間客運線路、班次,經地(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由省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審批;
5.需調離車籍地到外地(市)駐點營運者,必須經調出和調入地(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同意后,按上述l一4點規定報批客運線路、班次。
第九條客運(包括旅游)班車應定線路、定站點、定班次運行。沿線所設站點和開行班次由批準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審定;經過城市的行駛線路、站點設置,由該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
所有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設置的客運站點及設施,都可為其他的運輸單位和個人提供服務,合理收費。在可能的情況下,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積極組織經營單位設置公共客運站點。為全社會服務。
第十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企業原則上應保證城區內的公共客運。運力有余,要求跨城區經營公路客運時,應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所有從事公路客運的車輛,都必須保持車容整潔,座位舒適,設備齊全,符合客運的要求和規定;都要在車前方右側懸掛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經營線路或區域標志,在車內明顯處懸掛所經營范圍的票價表,按批準營運的線路,定點定班定時參加客運。在營運中必須遵守《公路汽車旅客運輸規則*省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樹立旅客第一、服務第一、信譽第一、安全第一的思想,努力提高運輸服務質量。
第十二條公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線路上經營公路客運時,所設立的站點(包括停靠站)應有適當的距離,并掛有標明經營單位名稱的標志,旅客可擇優選乘。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爭攬乘客或干擾、排擠他人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公路貨物運輸堅持運輸計劃管理,充分發揮信貸、運價、燃材料供應等經濟杠桿作用,實行“多家經營,適當分工,各負其責,積極開展聯合經營和聯運服務工作”的方針。凡有車的單位和個人,按第五條規定辦理手續后,經車籍所在地的市、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發給經營許可證后,均可參加營業性公路貨物運輸。
第十四條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同級政府下達的指令性重點物資運輸任務,應召集本地區運輸單位和個人定期召開運輸計劃平衡會,統籌安排,組織落實,并監督檢查其執行的情況,確保完成任務。
第十五條除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物資運輸,按照誰受理、誰承運的原則,貨主可擇優托運。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劃地為牢,壟斷貨源,欺行霸市,搶裝強運。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公路汽車貨物運輸規則*省實施細財》的有關規定,努力提高貨物運輸質量。
第十六條凡是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禁運、限運的物資,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方準運輸。對危險貨物運輸,應按交通部《公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劃》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非營業性公路貨物運輸,必須使用由車籍所在地的市、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發放的行車路單,按趟計填,隨車攜帶,按月回交,以舊領新。
第十八條凡在本省公路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章納稅。使用由車籍所在地的市、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向當地稅務機關統一領取發放的、加蓋有稅務發票專用章的統一運輸票據,或者使用經當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同意,并報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后,由運輸企業到指定的印刷廠印制,并套印有稅務發票專用章的運輸票據。并嚴格執行省物委和交通廳制定的公路汽車客貨運價計收運費。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自制、假造、轉讓或作價出賣結算憑證或客、貨票據。凡不使用第十八條規定的統一票據,各單位財務應不予報銷,銀行不予劃撥,并視情節嚴重,按發票管理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公路運價、票證的監督管理,配備專人負責監督檢查工作并定期向上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匯報。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要如實反映價格執行和票證使用情況,及時提供資料接受檢查。
第二十一條公路運輸管理費按公路運輸營收額的1%,由車籍所在地的市、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向所有經營營業性公路客、貨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營業額難以計算的,可核定年度的營業收入,按月定額計征。具體額度由地(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定,并報省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駐外地營運的車輛滿一個月及以上者,從第二個月起應向駐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繳納公路運輸管理費,并憑據按月向車藉所在地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座征額中扣除,不得重復征收。公路運輸管理費是用于公路運輸管理的行政事業經費,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收取或移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公路運輸生產、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運輸單位和個人對運輸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質量事故,要及時查明原因,認真處理,記人專門臺帳,并如實向當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告,不得隱瞞。同時,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負責全社會的客、貨運輸量、周圍周轉量和運輸質量的月、年度的統計上報工作。
第二十三條凡在本省從事公路客、貨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章守法,服從管理,并積極支持管理人員開展工作,共同維護交通秩序。都要努力提高運輸服務質量建立建全各項帳簿和管理制度,依法納稅、繳納養路費和運輸管理費。都要按照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布置的各項統計報表,如實認真按時填報。
第二十四條各級公路運輸管理部門應會同工商、公安、稅務、物價等部門加強對公路運輸行業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政府法令及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在權限范圍內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經濟制裁、停止營業,吊扣證照等處罰。對觸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過去省內頒發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六條涉外運輸、搬運裝卸、車輛維修、聯運及運輸服務行業等管理辦法另行規定。除汽車運輸之外的運輸由各地、市根據本暫行辦法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暫行辦法,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