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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增強全體工作人員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建立干部管理長效機制,引導廣大干部職工積極投身“加快發展、奮力崛起、勇當先鋒”的偉大實踐,不斷增強干事創業的激情,根據中央和省、市委有關文件及國家法律法規精神,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市財政局責任追究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局機關以及所屬單位的全體工作人員。重點是各級領導班子成員、中層干部以及所有重要崗位的工作人員。市管領導干部的責任追究,按《中共**市委、市政府關于切實履行崗位職責實施干部責任追究的若干意見》(試行)(合發[2005]20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責任追究主要是指本局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其管轄、崗位職責范圍內發生重大事故和經濟損失以及造成不良影響的;或因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濫用職權、超越職權,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的行為,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實行責任追究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圍繞大局、服務中心的原則;
(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三)教育為主、獎懲分明的原則;
(四)客觀公正、規范運作的原則;
(五)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有責必究的原則;
(六)處罰與過錯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財政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法律政策依據主要是《預算法》、《會計法》、《政府采購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履行崗位職責實行干部責任追究的若干意見(試行)》文件。
第六條實行責任追究制度的目標要求:
(一)機關作風實現新轉變。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窗口)辦事程序、辦事標準、辦事結果需公開的一律公開,逐步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開透明、廉潔高效的工作機制。全體工作人員的作風要有明顯的改善。
(二)宗旨觀念得到新增強。全體人員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觀念和公仆意識要有明顯的增強,為人民服務的主動性、自覺性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要有較大改進,真正做到為民、務實、清廉。
(三)干部隊伍呈現新氣象。全體工作人員要立足本職,干事創業的工作熱情不斷增強,能力明顯提高,干部隊伍呈現出蓬勃向上、奮發有為的精神風貌,風正、心齊、氣順、勁足的良好氛圍日益濃厚。
(四)環境優化開創新局面。廣大干部職工發展意識、宗旨意識、責任意識和省會意識進一步增強,為**的改革發展出力、獻策、貢獻力量。在財政行政行為(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
第七條實行責任追究制度的重點內容:
(一)違反規定程序審核、批復或者調整市級財政收支預算和市級部門預算,撥付財政資金,擅自下達財政預算指標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市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開立銀行帳戶的;
(三)違反《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擅自增加行政許可條件的;符合受理、許可條件不予受理、許可的,或者不符合受理、許可條件予以受理、許可的;違反《行政許可法》關于公示、收費、期限、聽證等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
(四)違反規定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
(五)違反規定辦理減、免、退稅的;
(六)違反規定參與和干涉政府采購、產權交易中的具體商務活動的;
(七)違反財政行政執法程序或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處理的;
(八)違反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違反規定發放或使用罰沒票據、收費票據的;違反規定收費、征收基金的;
(九)截留、挪用財政資金,利用職務之便徇私枉法、收受賄賂的;
(十)擅自委托或指派有關組織和個人實施行政執法的;違反規定程序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
(十一)不認真履行局首問責任制、服務承諾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等九項制度規定,違反局“七個不準”、“八條禁令”,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態度生硬、服務質量差,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造成影響的;
(十二)違反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或者產權糾紛調處和行政裁決的;由于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
(十三)對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義務,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拒不執行、拖延不辦、貫徹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不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違反涉及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問題和涉及面廣、與群眾密切相關的決策程序,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導致決策失誤的;
(十五)不認真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違反干部工作程序,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
(十六)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政府信用建設規定,在財政管理中違背誠信原則,有欺詐、脅迫等行為,損害經濟發展環境的;
(十七)對行政管理、服務相對人應當作為而不作為,導致招商、安商、親商、富商各項政策無法落實的;不履行檢查許可,對涉企進行各種檢查及查封財產、賬目,干擾企業正常經營活動,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十八)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舉辦收費的各類培訓班,或者借會議、培訓、年檢、換證、檢查、評比等名義,巧立名目,自定項目,亂檢查、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評比,導致投資者、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反映強烈的;
(十九)宗旨觀念淡薄,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不聞不問,或對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
(二十)不落實政務公開制度,侵害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增加管理、服務相對人辦事成本,導致群眾不滿意的;
(二十一)因主觀不努力,導致個人在政策理論水平、業務能力和自身素養等方面,不適應崗位要求,完不成工作任務,領導和群眾意見較大的;
(二十二)對重大信訪事件不及時報告,應到現場處置而未到現場處理或處理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十三)對上級交辦的重要信訪問題不予重視,未采取措施認真解決,致使問題久拖不決,造成重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
(二十四)經組織認定,其他需要實行責任追究的行為。
第八條財政工作人員發生過錯責任的承擔:
(一)因工作人員個人的過錯,由該過錯人員承擔主要責任,部門領導承擔次要責任。
(二)行政行為意見經單位各級負責人審查批準后有過錯的,由各級負責人和直接承辦的工作人員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因工作人員故意隱匿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而導致錯誤批準的,應由該工作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三)行政行為意見經相關處室會簽并報局領導批準后有過錯的,應由直接承辦的工作人員及其所在處室的負責人、會簽處室經辦人員及其負責人、以及簽字批準的局領導分別承擔相應責任。但提出正確意見而未被采納的直接承辦的工作人員、會簽處室經辦人員及其所在處室的負責人不承擔責任。
(四)涉及相關部門集體討論后做出的行政行為有過錯的,主持會議的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其他人員承擔相應責任。但提出正確意見的工作人員不承擔責任。
(五)執行單位負責人的行政指令而導致過錯的,應由該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的工作人員承擔相應責任;但直接承辦的工作人員提出反對意見的,該工作人員不承擔責任。
(六)違反規定指派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并導致過錯的,由指派人承擔責任。
(七)因執行上級機關命令、決定而導致過錯的,本級機關及工作人員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財政工作人員過錯責任承擔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過錯責任: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過錯的;
(二)主動配合查處工作的;
(三)因過失造成過錯且情節、后果輕微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行為過錯責任的。
第十條財政工作人員過錯責任承擔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過錯責任:
(一)隱瞞事實真相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
(四)過錯發生后,隱瞞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損害擴大的;
(五)妨礙案件查處工作的;
(六)同時犯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兩種以上過錯行為的;
(七)在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根據本辦法應追究過錯責任的行為;
(八)對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十一條財政工作人員過錯責任的追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沒有規定的,根據事實和情節,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追究:
(一)酌情扣發年終績效獎勵。對過錯責任較輕者,可按10%至50%扣發年終績效獎勵;過錯較大的全部扣除。
(二)責令檢查、改正。對應予追究責任的,視情形由過錯人寫出書面檢查,并由局監察室、人事處督導其改正過錯。
(三)談話、告誡。對應予追究責任的,視情形由組織進行誡勉談話。
(四)追償全部或部分賠償費用。對應予追究責任的,視情追償全部或部分由國家預先承擔的賠償費用。
(五)內部通報批評。對應予追究責任的,或受到誡勉談話的工作人員在誡勉談話后,仍無改進,或在規定時間內沒有達到整改要求的,在局內給予通報批評。
(六)暫緩提拔。對應予追究責任的,或受到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的,2年內不予提拔使用。
(七)調整工作崗位。對應予追究責任的,或受到有關處理后仍無明顯改進或繼續造成不良影響的,可按照“先免職、后甄別,先停職、后查處,先換崗、后調整”的原則進行處理。
(八)降職使用。對應予追究責任的,視情形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給予“正職降為副職、上級職務降為下級職務、領導干部降為一般干部”的處理。
(九)免職、辭退。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損失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或辭退處理,聘用人員則予以辭退,其單位主要領導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以上九種形式,為干部責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可以單獨或合并使用,凡受到責任追究的工作人員,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第十二條財政工作人員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紀檢、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財政工作人員過錯責任追究的提起和實施程序:
(一)發現問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財政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市財政局監察室提出申請;財政局內部也可通過對干部考察、考核、民主評議、群眾監督以及設立意見箱、電子信箱、舉報電話等途徑和方式,及時發現干部思想、工作和作風方面存在的問題。
(二)核實情況。局責任追究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相關部門在收到追究行政行為過錯責任的申請或者建議后,應當在30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受理。并及時認真調查核實,聽取群眾意見,并征詢當事人的陳述和說明,了解事實真相,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市財政監督檢查局、市財政局監察室、人事教育處、稅政條法處等相關職能部門在履行各自職責過程中,發現財政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執法)有過錯的,應當根據職責權限決定追究或提請追究有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三)研究認定。局責任追究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調查核實結果,集體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經領導小組同意后依據機關辦事程序和管理權限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形成后,在3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處理人及其所在部門。對處理過程中所形成的有關材料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建立專門檔案,以備查考。調查核實材料、處理決定要存入被處理人檔案。
(四)申訴復核。財政工作人員過錯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局監察室申請復查,監察室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申請人對復審決定仍然不服的,依據《國家公務員法》及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向有關機關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對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市財政局責任追究制度》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責任追究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