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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實施“走出去”發展戰略,鼓勵和引導有比較優勢的企業有序地開展各種形式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加強和規范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和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行政,公開透明;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
(三)符合國家外經貿政策;
(四)有利于促進項目所在國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范圍包括:境外投資,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等。
第四條專項資金對企業從事上述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采取直接補助或貼息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五條專項資金直接補助內容包括境內企業在項目所在國注冊(登記)境外企業之前,或與項目所在國單位簽訂境外經濟技術合作協議(合同)之前。為獲得項目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聘請第三方的法律、技術及商務咨詢費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費、規范性文件和標書的翻譯費用;購買規范性文件和標書等資料費;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項目運營費用等。專項貼息內容包括境外投資、合作和對外工程承包項目所發生的境內銀行中長期貸款。
第六條財政部、商務部以“通知”形式,另行確定當年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的領域和范圍。
第七條申請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已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核準或備案)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書面文件;
(三)近五年來無嚴重違規違法行為,無惡意拖欠國家政府性資金行為。
(四)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第八條申請項目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登記或備案;
(二)在項目所在國依法注冊、登記或備案,項目依法生效;
(三)對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額原則上不低于5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境外投資項目及農、林、漁業合作項目的中方投資額原則上不低于1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項目合同金額原則上不低于5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
(四)對于申請中長期貸款貼息的項目,還應具備:
1、申請貼息貸款達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長期境內銀行貸款;
2、貸款用于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的建設及運營;
3、單筆貸款金額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4、每一項目申請貼息的貸款額累計不超過中方投資總額或合同總額;
5、一個項目可獲得累計不超過5年的貼息支持。
(五)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勞務合作、對外設計咨詢項目,實行定額運營費用資助方式,具體條件另行規定。
第九條中長期貸款的貼息標準:
(一)人民幣貸款貼息率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執行的基準利率,實際利率低于基準利率的,不超過實際利率。
(二)外幣貸款年貼息率不超過3%,實際利率低于3%的,不超過實際利率。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以人民幣計算并支付。
第十二條申請專項資金應提供如下申報資料:
(一)申請報告。包括項目基本情況、項目貸款或費用支出情況、項目預期收益情況分析等;
(二)國家批準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文件;
(三)申請企業近三年來的年度審計報告;
(四、)費用支出憑證或付息結算清單(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
(五)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出具的書面意見;
(六)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企業報送的材料凡與申請有關的外文資料,須同時報送中文譯本,并將所有的申請資料按上述順序裝訂成冊。
第十四條申報程序
(一)地方企業將本辦法及“通知”規定的申報材料報送省級財政、商務部門。各省級財政和商務部門負責按本通知規定對申報材料初審后,于規定時間前聯合報財政部、商務部;
(二)中央企業將本辦法及“通知”規定的申報材料于規定時間分別報送財政部、商務部。
第十五條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委托中介機構對中央企業和地方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定費用補助金額的貼息金額。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按照財政預算級次由財政部撥付。
第十七條企業收到專項資金后,按相關財務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各有關企業要嚴格按國家管理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并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國家規定的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和時間等申報。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騙取和截留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的,財政部、商務部將全額收回專項資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請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商務部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