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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我縣非領導職務干部的管理和使用,努力形成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科學、規范、有效的管理和激勵機制,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貴州省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辦法》、《公務員法》、《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適應的非領導職務干部范圍,是指各鄉鎮、縣委各部委、縣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及人民團體從領導職務改任的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不包括離崗休息人員)。
第二條非領導職務是縣委管理的干部職務,其考核、獎懲、任免由縣委統一管理。縣委委托各單位黨組織協助管理。
各單位黨組織主要職責是:負責抓好政治理論學習和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實;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和非領導職務干部的具體情況,合理分配工作,為他們開展工作創造條件;對非領導職務干部的考核、獎懲和調整使用提出建議。
第三條單位黨組織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和非領導職務干部的身體狀況及工作特長,明確其工作職責。一般按以下原則掌握:一是協助工作。根據非領導職務干部的個人特點,分工協助領導班子成員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安排具體從事某項工作;二是開展調研。根據工作需要,安排非領導職務干部圍繞本單位工作任務,開展綜合性、專題性調查研究,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三是檢查指導。授權非領導職務干部聯系基層,履行對基層工作的檢查、督辦和指導職責。
根據工作需要,縣委可抽調非領導職務干部參與全縣某項中心工作。被抽調的干部應按照縣委組織部的要求,按時到位,并積極開展工作。
第四條非領導職務干部在單位黨組織和行政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工作。根據本單位黨組織或行政負責人的分工或授權,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積極完成工作任務;遵守機關工作紀律,嚴格上下班制度,不得無故缺曠或不假外出,嚴禁違規從事第二職業。若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規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黨內法規給予處分。
第五條加強非領導職務干部思想政治建設。要把非領導職務干部思想政治建設納入領導干部思想政治建設的重要議程,強化思想政治教育。非領導職務干部應不斷加強黨性修養,提高思想政治素質,自覺參加機關的政治理論學習和組織生活,在政治上與黨組織保持一致,堅決執行各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積極支持領導班子工作,自覺維護領導班子的團結和威信。
第六條嚴格非領導職務干部考核管理。各單位黨組織要加強對非領導職務干部的日常管理、考核,嚴格執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組織部門要結合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工作運轉考察,一并考察非領導職務干部的現實表現。
第七條建立非領導職務干部誡勉制度。對不服從組織安排,不履行崗位職責,不遵守工作紀律,自由散漫,干部、群眾反映較大,造成不良影響的非領導職務干部,單位黨組織應及時找其談話,進行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仍無明顯改進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予以誡勉談話或函詢。
第八條建立非領導職務干部免職制度。在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達到或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或經誡勉、函詢仍無明顯改進的,免去其相應職務,工資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非領導職務干部符合《公務員法》規定的提前退休條件的,本人申請,可提前退休。
第九條本辦法范圍外的非領導職務干部嚴格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考核管理,對不能勝任現職的參照第八條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由中共鳳岡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