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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將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行為。
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的重點舊機電產品,以及(境內)區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后再出區的重點舊機電產品,不適用本辦法。
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的重點舊機電產品,再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進入(境內)區外的重點舊機電產品,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重點舊機電產品是指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動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污染環境的舊機電產品。對重點舊機電產品實行限制進口管理。
第四條《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目錄》納入《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由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工作。
第六條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務部負責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申請的審批工作,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負責《進口許可證》的發證工作。
第七條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應由最終用戶提出申請。進口重點舊機電產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應由具備從事翻新業務資質的單位提出申請。
第八條申請進口重點舊機電產品,申請進口單位應當向商務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進口的重點舊機電產品用途說明。
(二)《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見附件2)。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申請進口的重點舊機電產品的制造年限證明材料。
(五)申請進口單位提供設備狀況說明。
(六)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九條從事翻新業務進口重點舊機電產品的單位,國家規定有資質要求的,除提供第八條所列材料外,還須提供資質證明文件。
第十條進口舊船舶的申請進口單位,須提供第八條第一至第三款所列材料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出具的《舊船舶進口技術評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