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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健康和規范化發展,確保《教育管理信息化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的貫徹實施,維護教育管理軟件使用單位的利益,根據《教育部關于實施<教育管理信息化標準>(第一部分:學校管理信息標準)的通知》(教發[2002]27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教育管理信息化標準>實施辦法(試行)和<教育管理信息化標準>應用示范區建設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教發廳[2002]22號)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評測的范圍及要求
1.本辦法所稱教育管理軟件,是指涉及《標準》內容的各種教育管理軟件。
2.對教育管理軟件的評測,主要對軟件內容是否符合《標準》進行檢測,并檢測軟件的主要功能和技術性能。
3.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必須使用通過評測符合《標準》的教育管理軟件。
二、評測組織機構
1.成立“教育部教育管理軟件評測委員會”(以下簡稱“評測委”),負責對教育管理軟件評測工作的組織、監督和審核工作。“評測委”由教育部有關業務司局組成,下設常設機構“教育管理軟件評測辦公室”(以下簡稱“評測辦”)。“評測辦”設在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具體負責教育管理軟件評測的日常工作和“評測委”授權的各項任務。同時,全國信息技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教育技術分技術委員會對教育管理軟件的評測工作給予業務指導。
2.“評測委”職責
(1)制定有關評測工作的政策;
(2)確認有資質的測試機構;
(3)對外公布通過評測的教育管理軟件和單位名單;
(4)對評測相關工作進行監督;
(5)保護被評測單位和組織評測單位的正當權益,調查處理評測過程中發生的問題。
3.“評測辦”職責:
(1)執行“評測委”制定的有關評測工作的政策;
(2)接受教育管理軟件的評測申請;
(3)審查申請評測單位提交的各項評測資料;
(4)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測試機構進行檢測,形成檢測報告;
(5)根據檢測報告形成評測意見;
(6)核發《教育管理軟件評測合格證》。
三、申請評測的條件
1.申請教育管理軟件評測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我國注冊具有一定軟件開發資質的經濟實體,有與軟件開發規模相適應的專職軟件開發人員和專職售后服務人員;
(2)能夠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3)申請評測的軟件已在軟件登記機構進行軟件版權登記。
2.申請評測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教育管理軟件簡介(包括:開發和經銷單位介紹、軟件開發過程、基本功能介紹、銷售情況及用戶使用情況);
(2)軟件概要設計說明書(含軟件數據字典、數據結構與流程等);
(3)用戶操作手冊;
(4)規定數量的用戶單位意見(加蓋用戶單位公章);
(5)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專利證書;
(6)軟件正式產品2套及評測需要的其他資料。
以上(2)-(3)項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計算機軟件開發文件編制標準的要求編寫。
3.評測資料的編寫要實事求是、簡明扼要,重點說明教育管理軟件采用《標準》的情況。
四、評測程序
1.申請教育管理軟件評測的單位向“評測辦”提出申請并提供評測要求的相關材料。
2.“評測辦”接到申請和相關材料后,應當對其是否具備評測條件進行形式審查,決定是否進行評測,并通知申請單位。
3.對材料完備,具備評測基本條件的軟件,委托有資質的測試機構對其進行相關的檢測。重點檢測申請軟件與《標準》的差異,對軟件功能和技術性能進行測試,并在此基礎上形成檢測報告。
4.根據檢測報告形成評測意見,并以正式函件通知申請評測單位。經評測通過的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核發《教育管理軟件評測合格證》。
5.對外公布通過評測的軟件和單位名單。
6.已經通過評測的教育管理軟件,如果經過重大修改,開發單位應當及時將修改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報“評測辦”。“評測辦”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修改后的軟件進行重新評測。教育管理軟件重新進行評測的程序可適當簡化。
五、教育管理軟件通過評測后的監督管理
1.對通過評測的教育管理軟件進行監督:
(1)每年對通過評測的教育管理軟件的用戶進行一次抽樣調查;
(2)對抽樣調查結果,采用適當方式予以公布。
2.有下列情況的,可以取消教育管理軟件通過評測的資格,注銷《教育管理軟件評測合格證》:
(1)不按照規定報告教育管理軟件版本更新及其它有關情況的;
(2)對軟件內容進行修改,不符合《標準》的。
3.對通過評測的軟件,兩年審核一次。
六、其他
1.凡涉及《標準》內容的各種教育管理軟件的評測工作,按本辦法執行。各地不得另行制定有關《標準》的軟件評測辦法和開展有關《標準》的軟件評測工作。
2.教育系統內部(包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開發的教育管理軟件,若要進行推廣應用或需使用單位支付費用的,參照本辦法執行。若單位自用的,應自行進行檢測,并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3.組織教育管理軟件評測工作發生的成本費用開支,包括軟件檢測費、證書費用等,由申請評測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