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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自治區水利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工作,規范自治區水利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報、審批和管理,防止人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護水土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自治區實施〈水土保持法〉辦法》、《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水利部第5號令)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自治區水利建設項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新建、改(擴)建、除險加固等水利建設項目。
第三條凡在**自治區境內從事水利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水土保持方案分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第五條水利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具體編制工作由建設單位委托持有《編制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按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規范》SL204—98進行編制。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編制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的規定承接任務。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據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進行前期勘測設計工作,水土保持方案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辦理其它有關批準手續。
第七條水利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按照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同級審批的原則,由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利建設項目拆分為單項工程的,其單項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與該單項工程實行同級審批。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應當由設計單位報送到項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水利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工作大綱,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預審后上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單位應當依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工作大綱編制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預審后上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由自治區審批的水利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項目所在地的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上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可以在其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編制單獨的水土保持方案章節。
由地(州、市)審批的水利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項目所在地的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上報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在初步設計、技施(實施方案)設計階段,將水土保持方案中水土保持措施和要求納入到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技施(實施方案)設計的報告中,使水土保持方案中的各項措施和要求達到相應的設計階段深度,水土保持措施的投資納入到項目總投資中。
第十條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費用納入項目前期費用,在國家取費標準頒布前參照水利建設項目勘測設計取費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之日起,分別在60天或30天之內辦理審批手續。逾期未審批或者未予答復的,建設單位可視為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確認。
對特殊性質或特大型水利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時限可適當延長,最長時限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二條對水土保持方案已經審批的建設項目,如其性質、規模、建設地點等發生變化時,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辦法的程序報原批準單位審批。
第十三條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必須嚴格質量管理,提高設計水平。水土保持方案應按以下原則編制:
1、遵守國家有關水土保持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
2、符合基本建設程序,滿足設計階段的內容、深度及有關規程、規范的要求;
3、基本資料真實、完整、可靠,設計參數、公式選用正確,論證充分,成果可靠;
4、因地制宜,優選設計方案,技術措施合理,能滿足安全、適用、方便施工和管理的要求;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進行設計、施工,將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納入到招投標的內容中。項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后,該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具體的驗收辦法和內容按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第16號令)執行。
第十六條塔里木河近期綜合治理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和管理,依照《塔河近期綜合治理工程節水灌溉項目、基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