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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物資管理,節約經費開支、提高物資使用和延長使用年限,保證機關工作正常運轉,特制定本規定。
一、物資購買實行統一購置、統一管理,登記領用制度。
二、各科、室、處所需的辦公用品由辦公室統一購買、分發,節約使用。
三、公共財物誰使用誰負責,正常消耗由使用者向辦公室負責人提出申請,由物資管理人員根據計劃統一購置。
四、購買固定資產由局黨組會討論,指定專人負責,并辦理相關手續,由物資管理人員造冊、登記。
五、物資購買經手人必須將所購物資,交由物資管理人員造冊登記、驗收入庫后,方可辦理報銷手續。
六、財務人員應認真審核原始報銷憑證。購買物資的發票上須有經手人、驗收人、局領導簽字,才能報銷;對不完善的原始憑證,要補辦手續后方可報銷;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一律不予報銷。
七、物資管理人員應盡職盡責,管理好物資。對入庫的物資應造冊、登記,做到帳、物相符,并加強經常性地檢查、清點、盤庫,做到心中有數,保證使用。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領導,以便采取補救措施。
八、專用物品必須由專管人員管理,并按操作規程操作,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
九、凡借用公共財物,必須辦理借用手續。由借用人出具借條,經審批同意后方可借出,使用后及時歸還。物資管理人員在借出應當登記,歸還時應當驗收無損后予以銷帳。
十、對因責任心不強,管理不善,造成物資散失、遺失、損壞的,要視其情節輕重,由公務員考核領導小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或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
十一、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