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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進我市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培育中小企業信用,促進其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及國家經貿委《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中小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符合國家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企業。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均可申請信用評價。
二、企業信用評價工作遵循“政府引導、行業自律、中介評價、社會監督”的原則。企業參加信用評價按照自愿的原則。
三、優質信用企業分為AAA、AA、A三個等級,對信用A級以上企業發放證書并授牌。
四、建立企業信用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企業信用行業協會應當按照市政府信用體系建設的有關政策,公正、獨立地開展企業信用自律工作,對信用好的企業給予宣傳和鼓勵。
五、各級政府對企業信用評價應給予引導和支持,并安排一定的經費用于信用評價的組織、公告等。
六、信用評價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經登記注冊的合法機構;
(二)有與信用評價業務相適應的財務、風險、信用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其機構負責人必須是熟知風險信用評價的高級專門人才;
(三)有嚴格的信息檔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七、信用評價機構應當按照“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對企業作出信用評價,不得作出主觀性評價。
信用評價機構要圍繞企業信用建設做好企業信用咨詢工作。
八、信用評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整改,并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該機構在三年內不得從事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征集和披露企業信用信息;
(二)擅自修改、杜撰企業信用信息;
(三)披露未經證實或虛假的企業信用信息;
(四)違反信用評價辦法,改變企業信用等級;
(五)其他違規違法行為。
九、企業信用評價由信用行業協會組織。
十、信用評價機構可向被評價企業及相關管理部門征集如下信用信息:
(一)基本情況:工商、稅務登記信息;組織機構代碼信息;特種行業許可證;自營進出口經營許可證等;
(二)經營和財務狀況:產品(業務)、財務、納稅信息等;
(三)資信情況:資質、資格認定證;金融機構對企業的評級證明等;
(四)無形資產信息:重大獎勵情況;馳名、著名和重點保護商標、專利、著作權等信息;法定代表人主要簡歷和榮譽記錄等;
(五)不良行為信息:偷、逃、騙、抗稅,制假、販假,出具虛假資信證明材料,惡意逃廢債務等違法情況,以及受行政處罰的記錄等;
(六)其他信用信息。
十一、信用評價機構對參評企業信用等級進行獨立評價。
十二、信用評價機構做出的信用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評價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被評價企業信用評價結果;
(三)評價所依據的評估辦法;
(四)評價所依據的主要信息;
(五)其他信息。
十三、信用評價結果由信用行業協會向社會公示。經公示后無異議,由信用行業協會在相關新聞媒體上公告。
十四、對企業進行信用評價時,政府各部門及相關機構應積極提供有關信用信息(確需保密的除外)。
信用行業協會應建立信用信息數據庫,接受信息查詢。
十五、企業信用評價收費按市場原則確定,費用由被評價企業承擔。
十六、企業信用評價等級有效期為兩年,從信用等級公告之日始。
自公告之日起滿一年但不滿兩年的,可申請晉級評價。
十七、在企業信用等級有效期內,承擔評價業務的信用評價機構應對被評企業跟蹤檢查,對發生的信用情況足以影響信用等級變化的企業應及時報告信用行業協會。信用行業協會經核實后,應要求信用評價機構給予重新評定,并將企業新的信用等級在相關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告。
十八、企業要遵循誠實、信用、守法的原則,制定內部信用管理規章制度,實行信用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誠信經營,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十九、企業要加強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嚴格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帳外設帳;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二十、被評價企業弄虛作假騙取信用等級的,取消該企業已評定的信用等級,并在相關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該企業三年內不得申請信用評價。
二十一、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積極促進企業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指導企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大力實施企業信用工程,充分發揮信用評價機構在企業信用管理中的作用,通過開展信用評價,增強企業的信用意識和防范風險的能力。
二十二、企業應當注重信用資源的培育,利用信用評價結果對外進行自身信用形象宣傳,打造信用品牌。
二十三、信用行業協會應組織企業進行信用管理培訓。
二十四、信用行業協會應向各金融機構、擔保機構以及全社會推薦和宣傳優質信用企業。
二十五、金融機構對信用等級高、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產業發展前景良好、發展潛力較大的企業,要優先給予信貸支持。
二十六、金融機構要建立和完善適合企業特點的授信制度,合理確定企業授信額度;要改進金融服務,積極幫助企業解決融資困難。
二十七、擔保機構應當對信用企業給予優先、優惠的融資擔保。
二十八、政府各部門和社會其它組織對優質信用企業應當在政府采購、技術改造、技術合作、產品進出口、項目立項、招商引資、土地使用、人才引進、進入各類園區和孵化器等方面給予優先扶持。
二十九、本辦法由*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