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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市政府《關于貫徹〈安徽省政府關于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若干意見〉的意見》(黃政[*]23號)和省財
政廳《關于支持建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指導意見》(財金[*]1277號)精神,為切實發揮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中小企業信貸投放,促進中小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本級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于建立市本級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對在當地轄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以下統稱“金融機構”)所發生的中小企業貸款給予貼息和損失補償,以及對主要為中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服務的豐元擔保公司給予費率和損失補償。
第三條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和信貸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規范使用程序,注重對財政的貢獻率和使用效益;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用于國家限制行業、大型企業、房地產或平衡預算。
第四條貼息的對象原則上為*年元月1日以后金融機構當期直接向中小企業發放的1年期以下(含1年期)、貸款利率較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按國家規定上浮不超過30%的貸款。貼補對象為:市屬工業企業、外貿進出口企業和直接為“三農”服務的商業流通企業。
損失補償的對象原則上為*年元月1日以后金融機構新增的中小企業直接貸款損失和擔保機構新增的中小企業擔保貸款損失。如中小企業貸款風險由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按比例分擔的,則按分擔比例分別補償損失,二者不重復計算。
第五條貼息和損失補償標準根據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直接發放的貸款情況及貸款損失情況,并考慮企業對財政的貢獻情況綜合確定。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擔保貸款損失情況,以其向市財政部門報送并經審核確認的數據為準。其中:企業貸款貼息補助標準:按*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業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50-80%予以補助(市區兩級財稅共享的企業,按共享比例計算市級補助標準);剩余轉移支付資金的60%轉作市本級擔保風險補償資金,由市財政設立專
戶管理,專項用于擔保和貸款風險補償。
第六條貸款貼息由企業憑申請書、貸款合同、銀行催繳利息通知單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擔保風險補償由擔保機構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市財政局在受理企業、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的貼補資金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召集市金融辦、市經委、市人行、市銀監局予以審核,按照規定的用途、范圍和對象,計算出具體貼補資金數額,并經分管市長審批后,直接撥付到相應的企業、擔保機構指定的賬戶。
第七條市財政局設立專戶,將省財政撥付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納入專戶,統一管理、統一審核、統一撥付、統一使用,嚴格按照規定用途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或挪用,切實保證資金的安全、有效。企業應將財政撥付的貼息資金專項用于歸還銀行貸款,擔保機構應將財政撥付的損失補償資金用于充實擔保風險準備金。
第八條市財政局會同市金融辦等有關部門,對各地資金的使用效果進行科學、合理的評價和重點監督。有關企業和機構須按規定如實報送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補償資金。違反規定的,全額收回已撥付的資金、取消其申報資格,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安徽省財政監督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