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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本局組織實施的列入本市城市維護費計劃的勘測項目的驗收管理,明確驗收程序和要求,根據《*市城市規劃勘察測量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經批準列入本市城市維護費計劃的勘測項目(以下簡稱“勘測項目”),在計劃目標、任務完成后,按照本規定對勘測成果資料進行驗收。
第三條勘測項目驗收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應當積極引入科學的評估機制,做到公平、公正、公開,保證驗收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章驗收組織管理
第四條本局是勘測項目驗收工作的具體實施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和管理勘測項目驗收工作。
第五條勘測項目實施過程中,本局可以視情況派員或組織專家督導勘測項目的實施,以保證勘測項目實施的質量。
第六條勘測項目驗收時必須組建驗收專家組,由本局聘請技術和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人數一般不少于7人,重大勘測項目驗收的不少于9人。
第三章驗收時間、程序、應提交的資料、要求
第七條驗收時間:
(一)勘測項目實施單位應在合同規定的任務完成時限內,向本局提交驗收申請及成果資料。經審驗符合驗收要求的,同意進入驗收程序,驗收工作應在1個月內完成。
(二)勘測項目實施過程中,如因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勘測項目不能按時完成的,勘測項目實施單位應在合同規定的完成時限屆滿的15日前向本局延遲驗收的申請。經同意可以延遲申請驗收,但仍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八條驗收程序:
(一)勘測項目實施單位在按合同規定完成全部勘測任務后,向本局提出驗收申請,填寫《*市城市規劃局勘測項目驗收申請表》并提交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驗收資料。
(二)經本局審驗符合驗收要求后,組織成立驗收專家組,安排驗收,并在驗收日前3天向驗收專家組成員提交項目驗收文件資料。
(三)勘測項目驗收工作安排,應在驗收日的3天前通知勘測項目實施單位。
(四)本局組織召開驗收會,并根據驗收專家組的驗收意見,于7個工作日內將驗收結果函告實施單位。
第九條勘測項目實施單位申請驗收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市城市規劃局勘測項目驗收申請表》;
(二)《項目合同書》;
(三)《項目計劃任務書》;
(四)《項目工作總結》;
(五)《項目技術報告》(勘察項目除外);
(六)《項目檢查報告》;
(七)《項目合同書》規定的項目成果資料;
(八)與項目有關的其它資料。
第十條驗收要求:
(一)勘測項目驗收,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范、標準、規程執行,并以合同或計劃任務書約定的內容和確定的考核目標為基本依據。
(二)勘測項目驗收應對計劃任務完成情況、項目的質量、實施的技術標準、攻克關鍵技術的方案和效果等做出客觀的、實事求是的評價。
(三)驗收專家組成員應認真閱讀全部驗收資料,通過評議和現場考察等方式,收集和聽取相關方面的意見,核實或復測相關數據,獨立、負責任地提出驗收意見和驗收結論。
第四章驗收結論與后續管理
第十一條本局根據驗收專家組的驗收意見確定驗收結論,驗收結論分為“同意驗收”、“需要復驗”、“不同意驗收”三種。
第十二條按期完成合同或計劃任務書約定的各項任務,提供的驗收資料齊全、數據真實,經驗收專家組討論通過的,應當做出“同意驗收”的結論;合同或計劃任務書約定的各項任務基本完成,但驗收資料不齊全,驗收專家組爭議較大的,應當做出“需要復驗”的結論;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做出“不同意驗收”的結論:
(一)合同或計劃任務書的預定成果未能實現;
(二)未按合同或計劃任務書的要求達到預定的主要技術標準;
(三)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
(四)擅自修改合同或計劃任務書中的考核目標、內容、技術標準;
(五)其它不符合驗收要求的情形。
第十三條需要復驗的勘測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按驗收結果通知中確定的時間進行整改完善并提出復驗申請。未通過驗收的勘測項目,項目實施單位可以在接到驗收結果通知后的3個月內進行整改完善,并再次提出驗收申請。如再次驗收仍未通過,本局將按照合同約定追究責任,并將在3年內不再委托該項目實施單位承擔相同的勘測項目業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勘測項目實施單位應對驗收資料和相關數據的真實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負責。驗收專家組應對驗收意見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十五條在驗收過程中承擔驗收任務的個人有弄虛作假或者瀆職行為的,一經查實,將給予相應處理及提請給予行政處分,并取消其繼續承擔勘測項目驗收工作的資格。給國家、社會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參加勘測項目驗收的人員,未經允許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轉讓有關資料的,將依法追究其責任。涉及國家技術秘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