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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社區義務物價員的管理,充分發揮社區義務物價員的積極作用,進一步做好基層社區價格管理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社區義務物價員是指由物價部門聘請的義務從事社區物價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社區義務物價員必須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政治素質好,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能夠較好地了解掌握現行價格政策;熱心公益事業和價格工作,愿意為社區開展價格服務;身體素質能夠適應工作需要。
第四條社區義務物價員的服務工作主要有:
(一)熟悉和掌握社區有關價格、收費政策和規定;
(二)了解社區價格、收費政策和規定的執行情況,并及時向當地物價部門反映社區居民對價格、收費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監督和舉報社區發生的價格、收費違法行為;
(四)協助做好“*市物價局價格宣傳公示欄”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五)完成當地物價部門交辦的其他價格服務工作。
第五條社區義務物價員由所在區、縣級市物價局負責聘請和管理,市物價局負責對社區義務物價員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每個社區原則上聘請一名社區義務物價員,每條街道成立義務物價員小組,由街道辦事處指定一名工作人員擔任組長。
第七條社區義務物價員由街道辦事處推薦,也可由社區居民向街道辦事處自薦。推薦或自薦的名單由街道辦事處報當地區、縣級市物價局,由區、縣級市物價局負責審核培訓確定人選,并報市物價局備案。聘請的社區義務物價員名單由市物價局統一在“*價格信息網”上公布。
第八條聘請的社區義務物價員,由區、縣級市物價局頒發市物價局統一印制的《*市社區義務物價員聘書》和《*市社區義務物價員證》。社區義務物價員在本社區開展價格服務工作時應佩戴《*市社區義務物價員證》。
第九條社區義務物價員的聘任期為2年,2年期滿后由所在區、縣級市物價局重新審核決定是否續聘,并報市物價局備案。
第十條聘任期內因各種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社區義務物價員的,由區、縣級市物價局會同街道辦事處核準后予以解聘,并報市物價局備案。
第十一條聘任期滿不再擔任社區義務物價員或提前解聘的,必須將《*市社區義務物價員聘書》和《*市社區義務物價員證》交回所在區、縣級市物價局。
第十二條社區義務物價員在受聘前,要進行價格服務進社區業務培訓,具體培訓工作由區、縣級市物價局負責,培訓教材由市物價局統一編印。
第十三條區、縣級市物價局要定期召開社區義務物價員座談會,及時通報有關價格政策規定,了解社區價格執行情況,加強業務指導,不斷提高社區價格服務工作的水平。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