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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設工程的施工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分公共建筑工程和民用建筑工程二種類型。凡在我區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區建設與城市管理局是全區建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凡公共建筑(包括學校、辦公、醫院、廠房、市場、幼兒園、養老院、酒店、商品樓等公共事業項目和市政公用、水利、能源、交通、電信、環保等專業工程項目),由區建設與城市管理局負責管理;凡民用建筑(包括民居、民宅、祠堂)由各鎮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辦公室負責管理。
第四條鎮規劃建設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劃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負責本轄區內村鎮規劃建設項目的審核、監察和管理,查處亂搭亂建等糾紛工作;
三、負責本轄區內村鎮的規劃、管理、圖紙、資料、統計、檔案管理等各項工作;
四、負責辦理發放《*區小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工作;
五、協助管理轄區內由建設與城市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五條建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制度。凡建筑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上,投資五十萬元以上的項目應辦理施工許可證。其中:公共建筑工程項目可向區建設與城市管理局申辦《*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民用建筑工程項目可向各鎮規劃建設辦公室辦理《*區小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否則不能辦理房地產權證。
第六條建筑施工企業和建筑工匠必須確保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安全,按工程設計圖紙和有關的技術規程進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合格建筑材料和構配件及設備。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七條建立行政主要領導對管轄范圍內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負責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對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施工、質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公共建筑工程
第八條凡建設工程投資額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項目必須實行招標投標和建設監理。招標投標程序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申辦《*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向規劃與國土部門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向發展計劃局辦理《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正式計劃項目通知書》;
三、工程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具備齊全;
四、已向*消防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五、已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手續;
六、已向監理單位辦理《建設工程監理委托合同書》;
七、已向防治白蟻單位辦理《工程防治白蟻合同書》;
八、建設項目資金已落實;
九、已確定施工企業且與施工企業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書》;
十、提交建設項目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十一、向質量、安全監督部門辦理質、安監有關手續;
十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筑工程開工申請表》;
十三、按規定繳納有關規費;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條建設工程必須由取得相應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勘察設計。
第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按工程設計圖紙和有關的技術規程進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合格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十二條建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和質量、安全檢查制度。工程驗收應按“施工單位自評→設計單位認可→監理單位評定→建設單位同意→質監單位監督”的程序,由建設單位(也可委托質監站或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勘察、設計、監理及所在鎮規劃建設辦公室等單位組織驗收,質量等級經評定合格后,辦妥備案手續,方允交付使用。區建設與城市管理局將定期不定期進行質量、安全綜合檢查,以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三條工程定額測定費、交易費、質安監費、勞保費、墻改費、散裝水泥基金費等有關費用的收取,按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公共建筑工程項目由區建設與城市管理局負責備案。
民用建筑工程
第*條凡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建筑層數在三層以上的項目納入管理范圍,其中建筑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建筑層數在四層以上的項目應實行建設監理,有條件的可委托質量安全監督。
第十六條申辦《*區小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城區及所在鎮建設總體規劃;
二、已向有關部門辦理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土地來源合法(已辦理用地有關手續);
四、具備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技術資料和工程設備。
第十七條凡建筑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建筑層數在四層以上的項目的建筑工程必須由取得相應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勘察設計,其它項目也可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
第十八條凡建筑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建筑層數在四層以上的項目必須由取得相應房屋建筑施工資質證書的施工企業承建,其它項目可由建筑工匠承建。
第十九條建筑工匠是指取得省建設廳核發的施工員、施工技術員(工長)或三級以上項目經理證書的人員,其資質由區建設與城市管理局初審合格,報*市建設局和省建設廳審批,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二十條民用建筑工程的驗收,由鎮規劃建設辦公室組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實行建設監理的項目)進行驗收,必要時可邀請區質監站參加。
第二十一條民用建筑工程項目由鎮規劃建設辦公室負責備案。
第二十二條農村農民自建自用的建筑層數在二層以下,建筑面積在六十平方米以下的住宅不適用本規定。
罰則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或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區建設與城市管理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并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區小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而擅自開工的;
二、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而承攬工程施工任務的;
三、不按工程設計圖紙和有關技術規程施工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構件、材料和設備的;
四、工程出現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和竣工驗收手續,擅自交付使用的;
六、未按規定繳納有關規費的。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區建設與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