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城鎮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提高貸款管理質量,促進住房資金的良性循環,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市住房公積金試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按規定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區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時,以本市區具有所有權的房產為抵押物,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而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中心”)申請由住房公積金發放的貸款。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與權利對等的原則。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委托經市政府批準并與“中心”簽訂承辦協議的商業銀行辦理。
第二章貸款計劃
第五條“中心”根據年末住房公積金存款量加來年公積金歸集量編制使用計劃及執行情況的報告,使用計劃在元月30日前由資金管理科編制,經“中心”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
貸款計劃的編制,按上年末公積金總額與當年預測新增額之和的80%控制貸款發放的額度。
第三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凡是有本市區城鎮常住戶口,按規定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大修本市區自住住房,并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按規定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且沒有欠繳封存。
二、有相當于購、建、修住房資金的30%以上,并投入使用(可以用借款人及其同戶成員已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存款抵充)。
三、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能提供房產抵押,同意辦理抵押物財產保險等手續。
五、沒有尚未還清的借款及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六、同意用家庭成員或親友住房公積金質押。
第四章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條貸款額度按“可貸款額度”、最高限額及貸款條件的具體情況確定。
一、個人貸款不超過購建修住房資金的70%。
二、貸款額不超過抵押物現值的70%。
三、最高限額:夫妻雙方實行住房公積金的不超過25萬元:單方實行住房公積金的不超過15萬元。
四、用住房公積金質押的,不超過當前住房公積金質押額。
五、購買市解決住房困難辦公室承建的經濟適用住房貸款適當放寬貸款額。
六、貸款的比例和最高額度隨公積金歸集情況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貸款期限:職工購、建自住住房的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20年,大修住房貸款不超過10年;對于將到離退休年齡的,貸款期限最長計算到離退休時期。
第九條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建設部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
貸款利率的調整隨中國人民銀行,建設部有關“職工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調整而調整。操作調整為次年一月,每年只調整一次。
除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和免息。
第十條借款人申請
借款人向中心提交貸款申請,經“中心”確認符合公積金貸款范圍和條件的發給住房抵押貸款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并向中心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經辦銀行活期存折(工資存折)賬號及其復印件;
二、購買住房者,提供購房合同及其它能夠證明售房方同意將住房出售給借款人的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三、建造住房者,提供城建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施工許可證和國土使用證及各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程估價文件或預算;
四、大修房者,提供房地產權證,大修預算,房屋質量鑒定證明;
五、提供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資收入證明或其它能證明借款人家庭穩定經濟收入證明;
六、已交購房款發票(收據);
七、有效抵押證件:《房地產權證》。
第十一條貸款調查
一、“中心”將借款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申請表內容逐項審查。
二、“中心”將確定的貸款對象的材料送承辦公積金銀行進行資信審查。
三、銀行與“中心”聯合對借款人資信情況及抵押物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四、承辦銀行向“中心”復函,對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及資信情況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貸款審批
貸款根據承辦銀行審查意見、“中心”業務人員、業務科室意見,由貸款審批小組集體討論決定,“中心”主任簽批。
第十三條簽訂借款合同
銀行憑“中心”發出的貸款委托書,與借款人簽訂委托貸款協議書,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公證等貸款手續。
第十四條辦理抵押、保險和公證
承辦銀行負責辦理貸款有效抵押手續和房屋保險、公證等手續,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第十五條貸款撥付
一、貸款手續辦好后,銀行憑“中心”開出的銀行支票在“中心”的公積金存款帳戶將委托貸款劃入委托貸款基金賬戶。
二、貸款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銀行用轉賬方式轉到與借款人合同約定的賬戶。
第六章貸款償還
第十六條個人貸款本息由借款人按等額本息還款法或遞減還款法方式按月償還本金和利息。
第十七條貸款償還由借款人與貸款銀行依據貸款委托扣款協議書,每月定期在借款人提供的存款帳戶上扣還本息。經貸款人同意,可直接到貸款銀行償還本息。
第十八條借款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蹤,由其房產繼承人或受贈人履行借款合同,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九條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金的,借款人應當支付貸款本金余額及還清日止的利息。
提前償還部份貸款的,根據借款人要求調整還款期限或每月還款額的意見,由受托銀行根據變更后的貸款期限(或每月還款額)。按提前還款當日的同檔次公積金貸款利率和貸款本金余額重新計算出剩余期限內的每月還款額,變更后的貸款期限不得長于原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
第二十條借款人必須按合同規定償還貸款本息,如逾期,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逾期利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貸款銀行應代“中心”采用法律程序依法處置抵押物,并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連續六個月不按借款合同償還貸款本息,或者借款合同期滿,借款人未依約償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未征得中心及貸款銀行同意,擅自將抵押物出售、交換、贈與和改建的。
三、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而借款人又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的。
四、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贈人的。
五、借款人死亡而繼承人或受贈人拒絕履行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
第七章貸款抵押
第二十一條自住住房抵押
一、借款人以購買、建造、大修的自住住房作為償還貸款的抵押物。設定抵押物時,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
二、抵押住房的現值,購買住房以購房合同訂明的住房總價或評估價為依據;建造住房以預算為依據;大修自住住房以原住房價值的殘值加大修費用為依據。
三、以共同共有的住房設定抵押權的,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抵押人為全體共有人。
四、借貸雙方應簽訂抵押合同,并在抵押房屋座落地的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和申領他項權證手續,他項權證由貸款銀行收押。
五、抵押物在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抵押人)無權出租、變賣和饋贈。
六、作為抵押物的住房,在抵押期間抵押人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中心及貸款銀行有權按抵押合同的約定,核查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
七、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辦理了他項產權證的則自然歸屬抵押權人,抵押物當事人也可與抵押權人協商采取作價轉讓或拍賣等方式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應按下列順序分配:
1、付處理抵押物的直接費用;
2、支付與處分抵押物有關的稅款;
3、償還借款人所欠公積金貸款本息、違約金及賠償金;
4、其余部分退還借款人,如有不足則向借款人追索。
第二十二條授權住房抵押
一、借款人用他人住房作為抵押物時,須有產權人身份證明及同意將住房轉給借款人作為抵押物的書面意見。
二、原產權人須親自到銀行辦理有關簽證手續。
三、其它事項按第二十一條執行。
第二十三條用定期存單或其他有價證券作質押物的,按商業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抵押權益自貸款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償清全部借款本息及一切相關費用之日止。
第二十五條抵押關系解除后,貸款銀行向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八章房屋保險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按貸款銀行指定的保險機構和險種辦理抵押房屋的保險。
第二十七條保險金額:投保金額需足以償付貸款本息。
第二十八條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消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因借款人過錯造成的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九條貸款清償前,保險單正本交銀行保管。
第三十條被保險的抵押物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抵押人應當立即通知貸款銀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抵押人獲得的保險賠償金應優先償還貸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