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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家林業局財政部重點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廣東省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及效益補償辦法》、《廣東省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林業發展建設林業生態市的決定的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市生態公益林的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和優化生態環境,維護國土生態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縣級生態公益林(以下簡稱生態公益林)是指我市行政區域內未納入國家和省重點生態公益林范圍的,以及對我市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及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森林,具體包括:防護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農田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小區、森林公園內的森林和風景觀賞林、休憩林、國防林、母樹林以及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等。
第三條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生態公益林有關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生態公益林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分步實施、依法保護、嚴格管理、分級負責的方針。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公益林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市、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具體實施和檢查監督。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公益林的資金投入,對納入生態公益林管理并達到生態公益林建設要求的森林資源、林木投資經營者給予一定的補償。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生態公益林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八條生態公益林界定,應堅持生態優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九條生態公益林的區劃范圍。
(一)主要交通要道,江河兩岸一、二重山,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水庫的集水區,城鎮周邊等重要生態區域以及除已劃入國家和省級生態公益林之外的重要地段。
(二)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的市、縣自然保護區以及森林公園內的林地。
(三)其它以闊葉林、針闊混交林為主的,郁閉度0.5以上生態效益優良的林地。
第十條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照界定原則組織生態公益林的區劃界定和申報工作;生態公益林區劃界定結果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經批準公布的生態公益林不得擅自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或改變其性質、用途的,應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生態公益林規劃必須落實到地籍小班,實行小班經營;劃定的生態公益林,其原來的權屬不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規律,采取“封、造、補、撫、管”相結合,以天然更新為主,輔以人工更新的方式,把重點生態公益林建設成樹種多樣、結構合理、功能齊全、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長期穩定的森林生態體系。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組織林權單位對重點生態公益林區內的荒山荒地、火燒跡地等宜林地進行限期造林恢復森林植被;對生態保護功能低下的疏林、殘次林、低效林分,應當進行補植和封育改造,逐步提高重點生態公益林的生態保護功能。
第十四條縣、鎮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公益林的“封、育、管”工作,落實管護人員,全面加強保護管理工作;根據地形、地勢開設防火線或營造防火林帶,加強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確保生態公益林區內火災、病蟲害發生面積不超過市定的標準。
第十五條禁止在生態公益林區內伐木、放牧、狩獵、采脂、打樹枝、鏟草或地表植物、開礦、筑墳、建墓地、開墾、采石、挖砂和取土。
第十六條在生態公益林區內開展旅游和其它經營活動,必須經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林業局批準,并與生態公益林林地、林木所有者簽訂合同。改變林地用途的,須征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因國家或省重點建設項目需要征用集體所有和占用國有生態公益林地的,必須經省林業局或其授權單位審核同意,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因國家或省重點建設項目、林木更新改造或衛生間伐需要采伐的,須經省林業局或其授權單位批準,并實行專項限額管理和采伐許可證制度。
第十九條生態公益林林木更新采伐的年限:人工松林40年以上,其它闊葉林及針闊葉混交林50年以上。復層林更新應實行擇伐,不準皆伐,擇伐后的植被覆蓋度不低于70%。生態公益林內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應于當年或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第二十條禁止采伐生態公益林,對生態公益林經營者的經濟損失原則上由政府給予合理補償;市、縣級政府對界定的生態公益林參照省級生態公益林進行補償,自2008年起至2012年每年每畝補償10元,2012年以后根據省生態公益補償標準再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生態公益林的效益補償、管護等所需經費列入市、縣級財政預算,由市、縣區按2∶8的比例共同承擔。
第二十二條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分為損失性補償和管護、管理經費兩部分。
(一)損失性補償:主要用于補償生態公益林經營者經濟損失,按《廣東省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要求直接發放到補償對象手中。
(二)管護、管理經費:包括管護人員經費和管理經費。管護人員經費包括管護人員工資、管護工具的購置費用等。管理經費包括生態公益林宣傳培訓、協調管理、檢查驗收及林業生態縣創建工作費用等。
(三)資金分配:
1.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總額(包括市、縣級財政支出)的75%專項用于損失性補償。
2.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縣級財政支出部分的18%專項用于補助管護人員經費。7%專項用于生態公益林管理經費(縣、鎮、村分別按4.5%、1.5%、1%的比例分配)。
3.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市級財政支出部分的18%專項用于市屬林場生態公益林的管護及表彰、獎勵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先進單位及個人等。7%專項用于生態公益林管理經費,市、縣、鎮、村分別按3%、1.5%、1.5%、1%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三條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年度分配計劃,應于每年6月底前,由市林業局會同市財政局下達,各縣財政局應按照2∶8比例配套相應資金并會同林業主管部門逐級下達。損失性補償資金,必須在本年度9月份前撥付到補償對象。年度資金分配計劃一經下達,各級財政和林業部門必須嚴格按計劃執行,不得隨意調整。如有特殊原因需調整的,需報市財政局、市林業局聯合批準。
第二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林業部門,須切實加強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及時、足額將補償資金撥付到位,定期對資金的到位、使用情況進行追蹤、檢查,確保??顚S?。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或騙取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違者將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