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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教育收費管理,根據中央、省、市教育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及及相關部門和單位。
第三條
學校的應收費(學費、雜費、住宿費)應隨收隨繳,每學期收費后30天內將收取的應收費解繳到同級財政專戶,縣直學校繳入縣財政專戶;教育費附加按實際收取數全額繳交縣教育局,由縣教育統一全額繳入縣財政專戶,使用方案由縣教育局審定后報縣政府審批,縣財政局依據審批后的文件進行撥款。
第四條
中小學的代收代管費按照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中小學收費管理的通知》(粵價[*]231號文)規定的項目及標準收取。代收代管費不納入財政專戶儲存,但必須確保專款專用,并按規定每學期將收支情況書面送每位學生家長,接受群眾監督。
第五條
各財政所應及時與收費學校結算收費款項,按發放中小學的收費票據進行清理、核查,并填寫收費報表,分別報送縣教育局和縣財政局。
第六條
學校收費繳存財政專戶,財政部門應按收費項目的用途,及時撥付各項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轉借。資金使用情況每學期結算一次,分別報縣教育局、財政局。
第七條
學校收費票據按票據管理辦法,由財政部門統一發至各學校,財政部門對票據使用進行跟蹤、檢查。
第八條
縣財政局應會同縣教育局、縣物價局對教育收費分春、秋兩次進行專項檢查。對截留、坐支、轉移撥款用途,巧立名目亂收費,擴大收費標準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要嚴格按有關法規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處罰暫行規定》對責任人和當事人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