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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市場的管理,規范建設工程承包、發包等交易行為,保障建設工程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建設工程交易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交易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交易是指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設備供應、建設監理的招標投標或選擇承建單位的活動。
第四條*市建設局是本市建設工程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第五條*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是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在建設工程交易活動中,為建設工程的承包、發包單位及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信息、場所、咨詢服務及辦理建設工程交易有關手續的服務機構。交易中心不得組織招標和參與評標定標。
第六條符合《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在火炬開發區和各鎮的建設工程項目,工程發包價在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的由所在鎮(區)招標辦監督招標投標,工程發包價300萬元以上的在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投標。在中心城區的建設工程項目,工程發包價50萬元以上的均在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投標。
第七條建設工程項目按下列規定辦理交易手續:
(一)中心城區的建設工程項目到交易中心辦理,但私人建設的三層以下或500平方米以下的自用住宅除外。
(二)火炬開發區及各鎮50萬元以上8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的建設工程項目,到鎮區建設管理所辦理;8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到交易中心辦理。
第八條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設備供應、建設監理等活動的單位可到交易中心獲取建設工程交易信息,并參與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或承包活動。
第九條建設工程交易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交易申請或交易信息登記。建設工程項目在市發展計劃局辦理立項手續后,建設單位持相關資料到交易中心或鎮區建設管理所辦理建設工程項目交易申請或交易信息登記手續。
(二)信息。辦理項目交易申請或登記手續后,由交易中心通過建設工程交易信息網絡或有關新聞媒體項目交易信息(包括招標單位名稱、建設地點、工程名稱、建設規模、交易方式等)。在鎮區建設管理所辦理交易手續的建設工程,鎮區建設管理所應在24小時內將信息報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與鎮區建設管理所同時工程信息。建設單位可根據交易中心登記備案的有關承包單位的資料信息,選擇競標單位。
(三)按國家、省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進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
(四)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簽訂。確定中標單位后,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依據招標文件中的有關內容及投標單位的投標承諾條件,簽訂發包合同。
(五)辦理建設工程質監、安監及施工許可手續。項目施工承發包合同簽訂后,憑項目建設有關許可文件及承包合同到交易中心辦理質量、安全監督及施工許可等手續,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交易中心可向中標單位收取交易綜合服務費用,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按省有關規定核定。
第十一條交易中心應制定并公開服務守則、交易辦理程序和各項工作制度,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應在交易中心進行招標而不招標或違反法定的招標程序或條件的,其交易行為無效,不予辦理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監督及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手續,并由市建設局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四條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但作特別說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