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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組建*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是我市科技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工程中心是技術創新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工程中心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新型研究開發機構,享受國家、省和市給予獨立科研機構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三條市科委會同市計委、經委負責指導工程中心的組建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性質、目的、任務
第四條性質。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重視科技、有中長期研究開發目標、有科技隊伍基礎、有較強經濟實力的企業,其強調企業、科研機構、院校的結合,強調研究、開發、產業、市場的一體化,能提供多種綜合技術服務的工程研究開發機構。
第五條目的。組建工程中心的宗旨是推動企業及相關行業的科技進步,促進企業成為技術開發的主體;促進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的緊密結合;提高科研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水平,解決科技成果轉化中在工藝、裝備、測試、標準及產品質量等方面的薄弱環節;提高產業技術水平,逐步形成現代化產業技術服務體系,提高我市高新技術系列產品研究開發能力,加速高新技術向傳統產業的滲透,努力實現技術規范與產品標準國際化,促進我市高新技術產業和外向型經濟的發展。
第六條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一)根據經濟建設和市場需要,針對行業或領域發展中的重大技術問題,在引進技術和自主研究的基礎上,持續不斷地將科研成果進行工程化研究開發,為企業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藝、技術、裝備,并不斷推出新產品。
(二)實行開放式管理,接受國家有關部門、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委托的工程技術研究、試驗項目和科技服務項目,并為其成果推廣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三)參與引進先進技術和裝備的消化、吸收與創新,為企業吸收國外先進技術和裝備,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提供技術依托。
(四)培養、聚集、輸送高層次、高質量的工程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為企業和行業提供工程技術培訓。
(五)參與企業技術發展規劃的制定,并為本企業技術進步提供全面的技術支持。
(六)開發多種形式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七條組建*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必須符合支柱產業或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向。
第三章申請與審批程序
第八條申請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較雄厚的經濟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有財力支持研究開發工作,可以落實建設資金和日常研究開發經費,屬于市重點發展的較大規模企業(集團)或高新技術企業,有主導產業或拳頭產品,并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年產值4000萬元以上,年研究開發經費不低于上年銷售收入的2.5%,并不少于100萬元,每年新產品銷售收入不低于銷售總額的10%。
(二)具有研究開發所需的技術設備和在全市該行業、領域中領先的科研技術水平,有明確的研究開發任務,已建成研究開發機構并擁有10名以上研究開發人員,其中,中、高級技術人員不少于研究開發人員的50%,高級技術人員不少于2人。技術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8%。
(三)有吸收和吸引研究開發人員的能力,與科技界、產業界有密切的聯系。
第九條工程中心的組建采取“成熟一個,論證一個,審批一個”的辦法。
第十條工程中心的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單位填寫《組建*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申請書》,并提交《*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可行性論證報告》進行論證,提出論證意見。
(二)市科委牽頭會同計委、經委組織專家對《*市工程中心可行性論證報告》進行論證,提出論證意見。
(三)根據論證意見,報經市政府批準,然后由市科委、計委、經委聯合發文批復。由市科委與獲批準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企業簽定《*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組建計劃任務書》。合同各方按《組建計劃任務書》履行職責。
第四章實施
第十一條從工程中心獲準組建之日起,市財政局按《組建計劃任務書》所規定的進度要求,劃撥適量的資金用于購置先進適用的儀器、設備及必要的技術軟件。工程中心用房及水、電、氣等配套條件,要盡量利用現有設施調劑解決。
第十二條工程中心在建設過程中,如發現與原計劃有重大偏離,經過市科委、計委、經委組織專家論證,可以調整建設計劃,直至撤消原立項。
第十三條工程中心建成后,由市科委、計委、經委組織專家,按《組建*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計劃任務書》規定的要求進行檢查評議和驗收。通過驗收的工程中心,由市科委、計委、經委聯合發文,予以認定并掛牌。工程中心名稱作為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依據,不得用于工商登記。
第十四條對不能按計劃驗收的工程中心,如確實不能繼續進行建設的,由市委科委、計委、經委聯合發文撤消原項目。
第十五條工程中心在建設期內被撤消項目的,依托單位要償還市財政補助的投資。償還的投資繼續用于支持其他工程中心的建設。
第五章運行機制
第十六條工程中心應按照科學、民主、高效的原則,實行現代化企業管理制度,一般采取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工程中心管理委員會由依托單位及主要成員單位的行政和技術領導組成,管委會主要職責是:定期聽取并審定工程中心的工作報告,審理財務預算和決算,決定工程中心的建設與發展方向,協調工程中心成員單位的技術合作和經濟事務等重大問題。
中心主任由管委會任免或聘任。中心主任的職責是根據管委會的決定,主持日常組織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工程中心的建設,應充分利用依托單位和成員單位的現有基礎和條件。依托單位是工程中心的技術和經濟后盾,要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財、物保障條件,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設經費,并負責工程中心組建計劃的實施。工程中心實行財政制定的《科技企業會計核算規程》。
第十八條工程中心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保障依托單位、中心、個人的合法權益,并合法使用知識產權。
第十九條工程中心要廣辟資金渠道,建立技術研究開發資金,其主要來源包括:依托單位按規定從銷售收入總額中提取的技術研究開發資金、新產品減免稅、中試產品和技術貿易減免稅、科技開發風險準備金、從稅后留利中提取的新產品試制資金、國家扶持出口產品開發的經費、工程中心的創收及其他資金。
第六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二十條市科委、計委、經委聯合負責審批和指導工程中心的組建;研究有關工程中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工程中心的考核驗收。市科委負責工程中心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市科委、計委、經委應充分發揮專家在科技管理中的作用,組織有關專家為工程中心的組建規劃、研發選題、技術評估、工作考核等方面提供咨詢意見。
第二十二條市科委、計委、經委每年會同專家組,聯合對工程中心運行情況和績效進行一次考核評議,并根據科技發展和市場的變化對工程中心的建設和發展提出新的建議。對工作成績突出的給予表揚;對考核評議不合格的責成其整頓。對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科委、計委、經委聯合發文撤消其工程中心資格,并通報有關部門取消其所享受的優惠政策。
第七章工程中心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條工程中心的年度研究開發計劃項目優先列入市科委、計委、經委的各類科技計劃。
第二十五條企業對工程中心投入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研究開發經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成本。其中,研究開發投入年增幅超過10%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計入成本。
第二十六條工程中心人員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商務活動等出入境有關審批程序,外事、公安部門要給予特事特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