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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外資民資投入,擴大投融資規模,優化結構和提高質量,加快我市經濟發展,特作如下政策規定:
一、放寬投資領域,簡化審批手續
1、進一步放寬社會投資領域范圍。除國家法律及產業政策明文限制和禁止外,本地國民經濟各產業、行業均對外商投資民間投資(以下簡稱外資民資)放開,享受優惠待遇。鼓勵外資民資在我市直接投資工業、農業、商業、進出口貿易、信息咨詢、旅游娛樂、餐飲酒店、房地產開發、建筑安裝、能源交通、倉儲運輸、技術科研、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中介經紀、社區服務、物業管理、城鄉公益福利等行業。重點鼓勵和支持傳統產業改造、高新技術產業、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礦產和旅游資源開發、出口創匯、農產品精深加工、農業產業化基地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創業園、科技園的投資項目。授權市發展計劃局定期綜合編制和本市產業發展序列與投資指導目錄。
2、鼓勵外資民資以獨資、合資、參股、并購等多種形式投資開辦企業和經營,對各產業、行業的企業持股比例不作限制。在信息、投資指引、可行論證、立項申報、融資結算、招工培訓、稅費征繳、基礎設施配套等方面最優惠簡便服務。除國家和省政府規定需要辦理經營許可證、資質審查或專項審批的生產經營項目外,一律不另設與附加投資條件限制。投資開辦企業及經營項目的審批管理要逐步改為登記備案管理。
3、申報企業(項目)設立登記、經營許可、資質審查等,屬國家和省政府規定須前置審批的,企業設立登記申報推行"一次受理,聯合會審,集中收費,限期辦結"的辦法。市本級項目由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各市經濟貿易局共同組織相關單位聯合會審。會審機構自收到項目申請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可否受理的明確答復。對已通過聯合會審的項目,在限期內(一般生產性投資項目5個工作日、非生產性項目10個工作日)完成本市事權責任應辦理的全部審批手續。
二、優惠企業用地和廠房設施建設
4、工業用地。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創業園、科技園等納入政府規劃的工業用地,實行優惠地價,土地出讓金由各地按基準地價總額20%計收。市高新技術開發區企業的工業用地(除上繳中央、省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及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外)免收土地出讓金。
5、農業用地。項目列為省、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含培育對象)的,其綜合開發加工項目用地視同農業生產用地。企業或個人投資連片開發荒山、荒地、荒灘、殘次林地的,優先安排立項和審批。土地租金降至同類最低,土地租用期一般為30年,必要時可放寬租期至50年。已承包和租賃的農業用地,可依法轉包、互換、入股等經營流轉。
6、委托招商用地。在指定地段和規定年限內實行委托招商的用地,給受托者以同類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10%的優惠。土地使用權實際出讓價格超過委托招商地價部分(扣除有關稅費)的收入,歸受托招商者所有。
7、工業廠房建設。鼓勵和支持投資者參與工業園區開發。在工業園區內或利用非耕坡地、荒地,興建企業自用或招商廠房設施,已建成的工業廠房設施可出租和轉讓,土地使用價格按當地最低檔次計收;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實行最高限價。
三、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
8、除國家和省法規規定及省政府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外,任何部門單位不得自行設立收費項目,不得向投資者收取額外行政管理費用。經批準保留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要向社會公布,并按最低收費標準(幅度下限)執行。企業(項目)完成申辦手續后的籌建期、試業期(12個月以內)免收各項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超出政府許可和受權收費單位制發的繳費手冊(或登記卡)范圍之外的其他收費,投資者可檢舉投訴和拒絕交費。政府物價管理部門要定期公示許可收費單位和收費目錄,并依法嚴格監督檢查。
⑴市政建設配套費。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投資項目和本規定第13條所列重點投資項目,免收市政建設配套費;市中心區范圍內新建工業廠房及其他工業項目減半收費。
⑵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社會公益福利性質的第三產業重點投資項目,經項目所在地政府審核批準,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⑶堤圍防護費。對企業定額收費,一定三年,由堤圍防護費收費部門按政府核定的年繳費額分期征收。需增加企業繳費的,每年不得超過該企業上年度實際繳費額的1%。
⑷證照工本費。投資者在立項、基建和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須辦理的各種證照(出入境、土地、房產、車船、資質管理和個人證件除外),屬行政管理部門收費的,工本費減半收取。
⑸中介服務費。凡土地、房產、設備和無形資產評估、驗資、會計、審計、公證、鑒定等鑒證類中介服務的,可委托政府設立的投資服務機構統一。收費單位執行政府及部門文件定價收費的,服務費用按最低收費標準減半收取。
四、打破行業壟斷經營,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9、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強制或變向強制投資者接受指定的經營性有償服務和商品。涉及消防、環保、衛生、供電、供水、防雷等需進行審批或驗收的項目,以及與項目相關的工程設計、施工安裝、部件設備和商品采購,一律由投資者以公開招標及其他有效方式,自主選擇具備資質的中介服務、勞務單位或選購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商品。
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財產、經營場所、知識產權和投資收益。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人員在行政執法執規過程中,不得干擾投資者(經營者)政黨的投資與生產經營活動。要積極發展各類社會中介服務機構,防止經營壟斷。
五、對重點投資企業(項目)實行特殊優惠
10、投資開辦企業符合本規定第1條重點鼓勵支持類項目的,其企業注冊資金可適當放寬。投資者以科技成果、專利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作投資股本的,這類股本占注冊資本比例可達35%。
11、建立科技進步項目貸款貼息制度。電子信息、生物醫藥、光機電一體化、新材料等高新科技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經縣以上政府科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其項目貸款由企業稅收所屬一級財政給予3年全額貼息。
12、對具備條件的企業,支持其在境內或境外通過發行股票、公司上市等融資手段籌集發展資金,申報取得自營進出口權和開展集團化、國際化經營。
13、投資額1000萬美元以上的工業項目,投資額500萬美元以上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以及大型的現代物流中心、專業批發市場、高檔酒店及旅游文化娛樂設施等列為鼓勵支持類的市級重點投資項目,可根據項目性質、建設規模、科技含量和質量等級,在立項審批、土地使用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和專項配套服務等,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由市鼓勵外商投資和民營經濟發展工作聯席會議確定其具體優惠事項。
14、對工業園區的企業稅利大戶給予專項扶持。每年從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本級財政入庫增量部分撥作專項扶持資金。專項扶持資金主要用于工業園區企業稅利大戶培育經濟增長項目的扶助。新開辦企業自投產后5年內,單個企業年繳納企業所得稅本級財政入庫額在30萬元以上的,每年按該企業繳交本級財政留成收金額不少于50%的比例,給予企業專項扶持。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由企業稅收所屬一級政府制定。
六、鼓勵企業增資擴產和科技創新
15、外資民資企業增加再投資擴大生產經營的,對其新建項目用地和收費按本規定第4條、第8條執行;新建項目性質和增加再投資額符合本規定第13條所列條件的,按該條款給予優惠。
16、中外合資、合作和外商獨資項目,不涉及配額和許可證管理,以及外匯自求平衡的,放開其產品內外銷比例限制。
17、積極支持實力強、業績好、信譽好的外資民資企業融資,地方金融機構和資產經營公司可為其提供信貸支持、信用擔保和其他融資服務。
18、鼓勵企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和技術創新,研創名優新產品及商標品牌。對有單個(項)產品實現繳納稅利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或對地方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及個人,由企業所在地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和表彰獎勵。
七、鼓勵外資民資參與國有、集體企業產權改制
19、外資民資參與國有、集體企業股份制產權改制的,可以用貨幣資金、專有技術、商標、廠房、設備、土地使用權等形式投資入股。以受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在受讓合同規定的土地使用期內,可轉讓、入股、租賃和作信貸抵押。
20、外資民資企業或個人出資收購、兼并、控股、參股(占總股本25%以上)國有、集體企業,視同新辦外資民資企業,享受本規定的有關政策的優惠。其中整體并購國有、集體企業資產的,可在剝離非經營性資產、扣除不良資本和無效資產后,商定合理的出讓成交價格;其資產評估、產權轉讓和房地產變更登記等,按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收費。參與屬國有、集體特困企業產權改制的,給予特殊照顧。
21、投資者租賃和承包國有、集體企業,并投資對其進行改造、擴建的,可依照本規定第15條給予優惠;企業繳納所得稅達到本規定第14條所列條件的,享受專項扶持資金的優惠政策。
八、支持幫助企業招聘人才
22、外資民資企業調進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及其配偶和子女,屬城鎮戶口的,遷入市區免收城市增容費;屬農村戶口的,優先安排城鎮居民戶口指標,遷入市區免收城市增容費。
23、優先為企業辦理所需人才引進的各項配套服務手續。對引入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的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公安部門為其提供戶籍遷移和居留辦證;人事部門為其提供調動聯絡、檔案管理、職稱評定、出境審核等服務;勞動保障部門為其家屬提供就業介紹;教育部門為其子女入學提供方便,就讀學校擇校費減半收取。
九、獎勵引資有功單位和個人
24、直接牽引外資民資進入本轄區內投資的單位和個人,經財政部門審核其資金(設備和專利技術等按國家標準規范評估值)實際投入到位后,由投資受益單位的稅收所屬一級財政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為:屬固定工作職責范圍以外的,按實際引進吸收資金的0.4%給予獎勵;屬于固定工作職責范圍之內的,按實際引進吸收資金的0.2%給予獎勵。聯系牽引投資者收購、兼并、控股國有或集體企業取得成功,并產生較大經濟與社會效益的,亦按上述標準對牽引單位和人員給予獎勵。對作出重大貢獻的有功人員給予重獎。兌現獎勵可支付現金或采用其他靈活形式。同時適用本條或第6條的,可選取其中之一。獎勵操作細則由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政府批準后執行。
十、建立工業園區企業專項保護制度
25、鼓勵和引導外資民資進入本市工業園區(包括經政府批準成立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創業園、科技園等)投資設廠置業,園區集中為投資者提供前期和后續的綜合配套服務。依法規范園區管理,在工業園區內建立企業專項保護制度,即由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統一協調園區內企業與上級有關部門單位的關系。凡上級有關部門單位對園區內企業進行常規性檢查、收費、參觀、采訪等活動,必須先與園區管理機構協商銜接,以維護園區內企業合法權益和確保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干擾。選擇有條件的工業園區實行對企業只依法征稅、盡量不收地方行政事業性規費的"低費區"試點。
十一、落實服務承諾制度,提高辦事效率
26、所有涉及對外資民資企業和個人投資進行管理服務及收費的部門單位,必須在本規定公布之日起1個月內建立和完善服務承諾制度,公開承諾內容包括辦事程序、收費項目、計費標準、審批時限、資料查詢、服務質量、投訴受理等事項,印發資料介紹和上墻張榜公示,接受監督。各地要鞏固和改善"三個一服務"、"窗口行業單位"服務承諾制度,嚴格清理和壓縮各項收費項目,堅決剎住"三亂"行為,制止向企業多頭收費、重復收費,減少管理層次和環節。可試行"一費制"即對投資者申辦企業(項目)一次完成各項收費的辦法。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改革招商引資方式方法,推進電子政務、電子文件等政府信息網絡工程,提高政府運作透明度和辦事效率,建立透明、規范、高效的投資管理服務體系。堅持運用法律、行政、輿論等手段,共同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十二、實施執行和檢查監督
27、各地各部門要認真組織本政策規定的貫徹落實,建立招商引資工作和目標管理責任制,堅持按"公開公正、強化責任、簡化程序、優化服務"的要求辦事,切實做好投資政策法規的咨詢、宣傳和解釋,定期督促檢查執行情況。市直各有關部門根據本規定制定配套的實施辦法,要及時上報市委、市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凡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要求不符,國家予以廢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規及部門文件,必須立即對照清理,令行禁止。財政部門要強化收支兩條線管理與檢查。各地工商聯和各行業協會、商會(公會)要發揮自身職能優勢,加強自律管理和內外聯絡,擴大交流合作,為投資者提供服務和權益保護。紀檢監察機關可對工業園區和重點企業實行掛牌服務。黨風廉政和督查機構要組織專項督查。
28、建立由市委、市政府主管領導主持的鼓勵外商投資和民營經濟發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市有關部門和中央、省駐肇有關單位為聯席會議責任成員,負責全市吸引利用外資民資工作的統一指導、規劃和協調。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承擔。按職能分工,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市經濟貿易局分別對外資民資的投資服務進行具體協調,加強工作溝通協同,設立受理投資者投訴的跟蹤服務機構、檢舉信箱和專線電話。本規定執行過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項問題,應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29、建立獎懲制度。吸引利用外資民資服務管理工作成績優異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各級政府應予表彰獎勵。實行投訴追究制,對違反本規定,服務管理差、玩忽職守、故意刁難和辦事拖延推諉,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以及被投訴反映問題突出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由紀委監察機關對其查處,責令限期整改。有關行政事業單位的公職人員,凡發生被舉報投訴,經查屬實的,第一次給予通報批評,第二次調離崗位;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并公開曝光;違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30、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市及市有關部門過去的文件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各縣(市)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