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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收費公路通行費征收管理,防范和遏制各類逃繳通行費行為,規范收費秩序,根據《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省收費公路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逃繳通行費行為(以下簡稱“逃費行為”),是繳費人在通行收費公路時,利用逃費工具或采取隱蔽方式及有組織性的逃費手段,欲少繳或逃繳通行費的行為。
第三條收費稽查管理應充分運用司法、行政、經濟、教育和輿論等手段,發揮收費稽查、通信監控、服務區管理部門及公路運政、路政等組織機構的作用,密切與公安、交警、軍監、農業、糾風等部門協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聯動、聯查機制。
第四條公路收費單位應加強收費稽查管理工作的組織、監督、指導和協調。建立健全收費稽查管理部門,及時研究解決收費稽查管理工作中存在問題,組織開展有目標、有目的的打假堵漏活動。
第五條公路收費單位應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來信來電處理實行問責制,及時、妥善處理收繳矛盾和糾紛,取得社會理解和支持。
第六條公路收費站應配足現場交通指揮、疏導人員,加強收費現場監督;發現利用逃費工具或采取隱蔽方式逃費時,應及時制止,并拆除逃費工具,努力提高收費車道均衡使用率,確保車輛安全、快捷通行。
第七條公路收費單位指定機構及人員負責收費稽查信息的傳遞、溝通和調度管理,受理相關舉報和政策標準的解釋工作。遇重大收費稽查情況,及時報告值班領導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八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及其公路收費單位負責逃費行為的認定和查實,依規處理逃費車輛,并通過收集、整理和分析稽查信息,制定管理對策。
第九條公路收費經營管理者及收費單位的收費稽查管理人員應按照下列程序開展稽查工作。
(一)現場工作人員(包括收費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發現車輛有逃費行為,應立即制止,并在第一時間上報收費監控室;
(二)依據現場調查取證情況,上報監控機構或路政機構要求協助查處;
(三)稽查人員(至少兩人以上)查實后,當場向當事人(司機)指出具體違規違紀行為,并告知稽查理由和依據,填寫稽查處理意見書(附后);
(四)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并視其違規事實的情節輕重,按政策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五)攝取并整理留存稽查車輛的詳細文檔(包括車輛的逃費特征、現象、次數、金額和調查處理經過)及音像資料;
(六)處理完畢,公路收費單位詳細記錄稽查車輛信息,及時、逐級報告收費稽查管理部門。
第十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及其收費單位對具有以下逃費行為的車輛進行稽查,應做到文明服務、文明稽查,依法依規辦事。
(一)偽造或假冒軍警、鮮活農產品運輸等免費車輛、偽造或借用免費車輛牌證、偽造免費通行證卡、改變使用用途及車輛信息與免費政策或免費證件不符的逃費車輛;懸掛軍車號牌載重量超過10噸(不含10噸)的大噸位運輸車軍隊裝備的坦克等履帶式重裝備運輸車輛除外,特別是集裝箱車和貨柜車。
(二)使用逃費工具(即插螺絲釘、墊鋼板、遮擋光柵分離器、安裝液壓磅、千斤頂、氣囊或假軸、調換車頭、制造假車牌等)或采取其他隱蔽手段(即走S形、J形、半倒車、壓邊通行、反復碾壓車軸識別器造成多軸、稱臺上急制動、猛加油高速通過等),欲逃繳通行費的車輛。
(三)未持通行卡的無卡車輛;損壞、倒換、借用其他車輛通行卡的違規車輛;所持通行卡信息內容不全、與車輛實際信息不符等有“換卡”嫌疑的車輛;持有本站通行卡的U型車輛等(經查實屬違反交通安全規定、途中調頭返回入口站或入口鄰近站的形成U形行駛的車輛)。
(四)交費義務人在交費前,采取更換牽引汽車、甩掛,進行貨物分合載等手段逃費的車輛。
(五)故意堵道、強行沖卡、毆打收費人員、破壞收費設施或者從事其他擾亂收費經營管理秩序活動的人員,以及專業從事逃費的運輸組織和制(售)假、倒換通行IC卡或牌證(免費憑證)的團伙。
(六)屬于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所列曾經有過逃費行為和具有逃費嫌疑的車輛。
第十一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繳費人出現第十條所述逃費行為的車輛,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發現第十條第一項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計收通行費,并移交司法部門、當地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或軍交運輸部門處理;
(二)發現第十條第二項的,責令其拆除逃費工具設施后,重新計量后計收通行費;
(三)發現第十條第三、四項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計收通行費。繞城高速公路U型車輛,應綜合車輛出入口時間、圖像信息、服務區停車用餐、維修車輛信息及路政巡查等信息界定;
(四)發現第十條第五項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計收通行費;行為人給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造成損失或者對工作人員造成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
(五)發現第十條第六項的,公路收費單位要密切注意有逃費嫌疑的車輛,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偷逃通行費;此前已證明有逃費事實的在逃車輛,視其逃費行為,按照上述款項追繳通行費。
第十二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建立逃費車輛登記制度。對繳費義務人出現第十條(一)至(五)項所述的逃費行為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除按第十一條的規定處理外,應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33條有關規定,可拒絕其通行收費公路。
(一)發現首次逃費車輛,應予以警告;
(二)發現逃費車輛再次出現逃繳行為,可在10日內拒絕其通行管轄收費公路;
(三)發現逃費車輛出現三次及以上逃繳行為的,每發現1次,追增1個月拒絕其通行收費公路的期限。
對發生在聯網收費高速公路上的逃費行為,各聯網收費經營管理者應及時向省高速公路收費管理中心提供相關資料,由省高速公路收費管理中心根據該資料和上述規定,作出拒絕通行聯網高速公路的決定。
第十三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及其收費單位發現偷逃車輛通行費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及時報告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組織、教唆他人多次偷逃車輛通行費的;
(二)造成收費設施、交通設施較大損壞的;
(三)以暴力、威脅、嫁禍等手段妨礙收費稽查人員,路政執法人員履行職務的;
(四)造成收費公路堵塞或管理工作不能進行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十四條公路收費管理人員等相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參與偷逃車輛通行費,有下列行為的,除足額補交通行費外應按有關行政管理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對所屬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一)未堅持文明服務、文明執法,依法依規辦事,造成有理投訴的;
(二)未堅持實事求是原則,虛報、偽造、篡改收費稽查信息的;
(三)不按要求查處違規車輛或不按規定收費、未及時通知或不協助查處的;
(四)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營私舞弊,敲詐勒索等構成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五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及其公路收費單位應充分發揮協調職能,積極配合、組織區域內稽查工作;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和網絡信息等溝通渠道,積極宣傳收費相關政策以及收費稽查管理經驗;對查處逃費行為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檢舉揭發他人偷逃車輛通行費違法犯罪行為,或協助收回拒交、逃交通行費的個人或組織,應給予適當獎勵,并嚴格保密舉報人員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