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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引導和鼓勵我區各類企業爭創知名品牌,提升產業層次、產品質量和企業形象,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市*區本級納稅的所有企業。
第三條以下企業可獲得本辦法規定的獎勵:
(一)產品被新評為中國名牌產品或*省名牌產品的;
(二)商標被新評為中國馳名商標或*省著名商標的;
(三)產品獲原產地標記注冊保護的;
(四)企業被新認定為中國商業名牌企業的;
(五)產品采用國際標準或計量定量包裝“C”標志的。
第四條獎勵標準
(一)產品被新評為中國名牌產品的,獎勵企業20萬元;產品被新評為*省名牌產品的,獎勵企業8萬元。
企業有多個產品被評為中國名牌產品或*省名牌產品的,按獲評產品的個數分別給予獎勵。
(二)注冊商標被新評為中國馳名商標的,獎勵企業20萬元;注冊商標被新評為*省著名商標的,獎勵企業8萬元。
企業有多個商標被評為中國馳名商標或*省著名商標的,按獲評商標的個數分別給予獎勵。
(三)產品獲原產地標記注冊保護的,獎勵企業8萬元。
企業有多個產品獲原產地標記注冊保護的,按注冊產品的個數分別給予獎勵。
(四)被新認定為中國商業名牌企業的,獎勵企業10萬元。
(五)產品采用國際標準進行生產或采用計量定量包裝“C”標志的,獎勵企業3萬元(復檢重新認定的不再獎勵)。
企業有多個產品采用國際標準或采用計量定量包裝“C”標志的,按采用國際標準或采用計量定量包裝“C”標志認定證書的證書個數分別給予獎勵。
第五條獎勵依據
(一)獲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認定,以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的評定結果為依據;獲*省名牌產品稱號的認定,以*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授權的*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的評定結果為依據。
(二)獲中國馳名商標稱號的認定,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的評定結果為依據;獲*省著名商標稱號的認定,以*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的評定結果為依據。
(三)獲得產品在原產地注冊的認定,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評定結果為依據。
(四)獲得中國商業名牌企業稱號的認定,以國家商務部的評定結果為依據。
(五)產品采用國際標準進行生產的認定,以*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評定結果為依據;產品采用計量定量包裝“C”標志的認定,以*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評定結果為依據。
第六條獎勵資格的核定
獎勵資格由以下部門核定:
(一)中國名牌產品、*省名牌產品、原產地標記注冊保護、采用國際標準或計量定量包裝“C”標志由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核定。
(二)中國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由區工商局核定。
(三)中國商業名牌企業由區經貿局核定。
第七條申報程序
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要于獲得認(評)定的當季度末向所屬鎮(街道)經貿辦提出申請,鎮(街道)經貿辦初審后由區有關部門核定資格、區經貿局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經區政府批準后,由區財政局撥付獎金給鎮(街道)財政所再發放給企業。
申報材料包括:(1)*市*區企業自主創新爭創知名品牌獎勵申請表;(2)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3)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省名牌產品的證書和有關材料;(4)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的證書和有關材料;(5)產品獲得原產地標記注冊保護的證書和有關材料;(6)獲得中國商業名牌企業的證書和有關材料;(7)產品采用國際標準或采用計量定量包裝“C”標志的證書和有關材料。(以上申報材料一式六份,提供原件交區經貿局復核)
第八條本辦法由區經貿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區政府于20*年1月9日修訂的《*市*區鼓勵企業爭創知名品牌和促進企業上市融資獎勵辦法》(明府字〔20*〕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