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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合理利用森林資源,規范建筑業用材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為建筑業提供一個良好投資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縣境內從事建筑業(含修繕業、裝潢業等)需要使用木材的,均納入本縣木竹限額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木竹包括杉、松、雜原材和毛竹以及木竹成品、半成品。
第四條林業部門是建筑業使用木竹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縣建筑業用材的審核審批工作。
森林公安機關須將建筑業使用木竹納入特種行業管理范圍。
第五條林業主管部門、建設部門、建筑項目發包單位應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建筑業使用木竹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承建單位在施工前須主動向林業主管部門提供承建工程所需木竹及其使用情況的證明資料,經林業主管部門核查后介紹到有木竹生產計劃的鄉鎮購買。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工地和施工項目經理檔案,對建筑工程使用木材跟蹤服務。
第七條承建單位購買木竹或委托他人購買木竹,必須經當地林業站檢驗,辦理相關手續方可運輸。
承建單位向木材經營加工單位購買木材半成品,應向其索要木材合法來源證明。
第八條建筑業使用木材費金征收標準:木材使用量×木材征收基價×林業費率×80%。
第九條承建單位在外縣調運入境的木材,也應提供相應的木材合法證明。
第十條林業主管部門應做好建筑用材管理日常服務工作,積極為工程承建單位安排介紹有木材生產計劃的鄉鎮,及時做好木材檢驗工作。
第十一條工程結束后,由承建單位提出工程使用木材驗收請求,林業主管部門必須在3日內安排人員到現場驗收,驗收合格后開出《木材查驗合格證》,并對該工程剩余木材、下腳料進行檢量,登記存檔。
第十二條承建單位有私收亂購行為或者不能提供合法證明,由森林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19*年公布的《*縣建筑業使用木材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