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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逐步構建統籌城鄉發展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5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的通知》(*政〔20*〕52號)和國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村居民戶口,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段內,與各類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
本區行政區域內的各類用人單位及其招用的農民工適用本辦法。在外地務工的本區農民工,經與用人單位協商,可以自愿參加本區農民工養老保險。
第三條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應當遵循低費率、廣覆蓋、能轉移、可持續的原則。
第四條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工作。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以下簡稱區農保辦),承辦農民工養老保險具體事務,其人員經費和辦公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拔付。
第二章養老保險金的籌集、繳納與給付
第五條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應當與其訂立勞動合同,并從用工之日起為農民工辦理養老保險。
第六條農民工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共同繳納。農民工養老保險費月繳費基數參照上年度阜陽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10%,農民工個人繳費比例為5%。
第七條農民工養老保險費按月繳納,用人單位每月10日前將養老保險費繳至區農保辦在銀行開設的專戶。農民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第八條農民工個人直接辦理參保的,可以按月、按季、按年繳納,也可一次性繳納。
第九條參保人自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養老金月領取標準=個人賬戶積累總額×計發系數。
第十條參保人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10年,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身故者,保證期內的養老金余額可以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參保人領取養老金超過10年的,繼續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當月止,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一條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將其個人賬戶積累總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二條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待遇調整、退保等相關事宜按國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執行。
第三章保險基金的運營與監管
第十三條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統一運營管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侵占。
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的內部監控機制,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切實加強對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十四條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單位和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個人帳戶計息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為農民工辦理養老保險的,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