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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救災款的使用和管理,切實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和維護災區社會穩定,根據民政部、省及*市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依靠群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的救災工作方針,開展生產自救,發動群眾互助互濟,自力更生戰勝災荒。對于災情重、家底薄、又沒有自救能力或自救能力較弱的災民,政府給予必要的救濟和扶持。
二、救災款的性質
救災款是國家幫助遭受自然災害地區災民解決生活困難的專款,主要用于解決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和連年受災地區災民的吃飯困難,并適當解決其穿衣、治病和因災造成的住房方面的困難。
三、救災款使用范圍
(一)解決災區群眾因災引起的衣、食、住、醫等生活困難;
(二)災民的緊急搶救、轉移和安置;
(三)災民倒房后的恢復重建;
(四)加工和儲運救災物資。
四、救災款使用原則
(一)嚴格遵循專款專用、重點使用的原則;
(二)堅持公開的原則,堅持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的程序;
(三)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實行有償使用,不得提取周轉金,不得用于扶貧支出。
五、救災款的申請和發放
遇到一般自然災害,要通過發動群眾開展自救,自力更生解決困難。遇到嚴重自然災害,在實事求是核實災情、發動群眾積極開展互助互濟、充分發動受災群眾生產自救的基礎上,仍有困難的,可由災區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向市政府寫出申請救災款補助的報告,市政府依據報告及調查掌握的綜合情況和財力狀況考慮適當下撥救災專項資金。
救災資金的發放,由鄉鎮(街道)民政部門負責災民的統計,然后上報市民政部門,市民政部門負責核準后報市財政部門,由市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救災資金。救災資金的發放,要健全完善“災民救助卡”制度,財政部門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災民名單,將救災資金撥到民政專戶,由財政、民政部門通過“惠民一卡通”發放到災民手中。
六、監督管理
在救災工作中,要加強對干部群眾的法制教育。救災款是黨和政府發給災民的救命款,貪污、挪用救災款是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財政、民政、監察、審計部門要負起監管責任,對貪污、挪用救災款的,要嚴肅處理,必要時追究刑事責任;對因滯留和截留克扣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