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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城管理辦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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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城管理辦法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縣城管理,做好縣城管理綜合執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城市綠化條例》、《*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和《*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鎮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縣城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含新城區和古城區)的所有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城管綜合執法大隊(以下簡稱綜合執法大隊)在縣城范圍內依法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查處違法行為,并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縣發展和改革局、規劃建設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衛生局、工商局、交通局、文體局、*局、公路管理段、運政管理所和*鎮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做好縣城建設管理工作。有關部門對縣城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協調配合。

第四條*派出所協同綜合執法大隊做好縣城管理綜合執法工作。

第二章規劃建設管理

第五條縣規劃建設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縣城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縣城道路、供水、供電、節水、排水及污水處理、公共客運、消防、郵政、通信、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垃圾處理和關系公共安全的各類專業規劃。

編制縣城建設專業規劃,應當從縣城風格、風貌、道路、建筑、景觀、公共設施建設等方面,突出傳統文化和民族特色,體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

編制縣城建設專業規劃,應當向社會和有關部門征求意見,經規劃建設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后,由規劃建設和有關主管部門報有審批權的機關批準。

第六條縣城建設專業規劃經批準后30日內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

經批準的縣城建設專業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按審批程序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條城鎮規劃的編制、調整和變更,應當在具備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中招標投標。

第八條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專業規劃,按照城市建設專業規劃的要求建設城市道路、橋梁、廣場、消防設施、供水、供電、綠地、停車場、公共客運、應急場所、節水、排水及污水處理、環境衛生及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

第九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縣城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縣城建設專業規劃,經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單位和個人自行建設的專用道路、管線等,與縣城市政公用設施連接時,應當符合縣城建設專業規劃并經規劃建設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縣城是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古城建設修繕必須嚴格按《*古城保護規劃》和《*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來實施。

古城區內未列級的具有保護價值的民宅及建筑物、構筑物等,經縣人民政府確認后掛牌保護,其修繕應當按照規劃建設、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方案進行。

第十二條縣城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和工程項目建設,應當符合縣城規劃,適應緊急預警和防災減災的需要。

在縣城規劃區內批準的土地上擴建、改建原有建筑的,經社區、鎮人民政府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后,向規劃建設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可開工。

第十三條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手續完備后,工程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方可承擔項目施工和工程監理。

第十四條縣城規劃區內的公益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因重大建設確需占用或者改變用途的,須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住宅區、商貿區的道路、綠化、亮化和地下管網等市政基礎設施,應當按照規劃同步配套建設。人行道應當設置盲道、殘疾人無障礙通道。

新建、改建道路時應當同時鋪設供排水、電力、通信等地下管網。縣城區主要街道不得架設空中管線。

第十六條規劃區內需要臨時建設用地的,應當向規劃建設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用地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禁止在臨時建設用地上建蓋永久性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十七條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標志。在道路兩側設置的防護設施高度不得低于2米。

第十八條縣城道路不得擅自開挖,確需開挖的,道路紅線寬20米以上的,報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道路紅線寬20米以下的,報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工程竣工后,道路修復不合格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修復,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縣人民政府鼓勵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參與下列城鎮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的建設或者經營:

㈠出租車和公交車線路的特許;

㈡公共設施上的廣告使用;

㈢供水、公園、停車場和垃圾、污水處理;

㈣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項目。

以上項目的出讓,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招標投標,所得收益用于市政公益設施建設。

第二十條規劃區內具有街道功能的國道、省道公路的建設、改造,由交通、公路管理段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建設和管理。

第三章市容衛生管理

第二十一條*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管理,完善各類服務設施,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鎮人民政府、綜合執法大隊和城區各社區共同劃分確定責任區和責任人。

*鎮人民政府負責在城區居住的所有單位和住戶門前衛生、綠化、秩序三包工作的組織落實和考核。

第二十二條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劃和建設垃圾處理設施。城區環境衛生工作站負責對縣城主要街道、廣場和公共衛生間的清掃、保潔,并負責對城區范圍內的垃圾、糞便實行統一管理、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實行有償服務。垃圾處理應當日產日清。

有毒、有害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任意堆放、傾倒、處置。

各種動物尸體,應當在遠離水源和居住區的地方深埋或者火化處理,不得任意丟棄。

臨街商鋪和餐飲門市應當配備垃圾收集容器,禁止向街道、河道或者非指定場所傾倒污水和垃圾。

第二十三條運載砂石、渣土和粉塵物等車輛應當嚴密封閉,防止運輸物品沿途拋撒,并按城管綜合執法、*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和地點進行運輸和處置。危險化學物品、爆炸物品必須由專門車輛、專業人員組織運輸。

第二十四條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設置公共張貼欄。

標語或者宣傳品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懸掛張貼,期滿后及時清除。

第二十五條縣城規劃區內飼養犬類等寵物,應當向綜合執法大隊辦理登記牌照,寵物應當定期接受檢疫。

縣城建成區內禁止戶外放養犬類等寵物。

第二十六條在縣城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㈠擅自在公共區域或者空間設置戶外廣告牌、標語牌、宣傳欄、招牌、指示牌、實物造型等;

㈡擅自在建筑物外側、綠化樹木和市政公用設施上釘、掛、貼、刻、寫、畫等;

㈢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張貼廣告;

㈣在公共區域亂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雜物,隨地大小便,放任寵物便溺;

㈤在縣城干道兩側和景觀區域內以及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外、門窗外、屋頂外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上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㈥運輸車輛沿途潑灑渣土、粉塵、垃圾等;

㈦擅自拆除、移動、封閉、挪用或者損壞環境衛生設施;

㈧擅自占道經營。

㈨擅自在道路和公共活動場所放養禽畜、打曬糧食。

第四章劃行歸市管理

第二十七條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城區個體工商戶的劃行歸市工作,不斷規范管理和完善市場功能,營造一個公平有序誠信文明的市場交易環境。

第二十八條城區各商戶要自覺遵守市容管理的相關規定,文明經營,貨物一律不準擺到場外(或店外),杜絕占道經營。銷售自產蔬菜、農副產品和其他商品的要進集貿市場。

第二十九條縣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縣縣城總體規劃(修編)》要求,結合縣城實際,統籌安排好各行業的經營場所。

第三十條因特殊需要,經相關部門批準后可在指定位置臨時擺設攤點,其他一律不準在店外擺攤設點。

第五章戶外廣告管理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

㈠利用公共或自有場地的建筑物、空間設置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牌匾、布幅、繪畫、汽球、拱門、招牌等廣告;

㈡利用交通工具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㈢以其它形式在戶外設置、懸掛、張貼、散發的廣告。

第三十二條設置、戶外廣告的,必須向綜合執法大隊提出申請。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縣城規劃區內擅自設置戶外廣告。

第三十三條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將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收費、管理工作委托綜合執法大隊組織實施。

綜合執法大隊統一負責戶外廣告的設置審批、收費、管理,并組織協調、檢查監督戶外廣告管理中的有關事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申請設置、戶外廣告的,必須向綜合執法大隊提交以下資料:

㈠申請書;

㈡戶外廣告設計效果圖(包括現狀圖、裝修后白天效果圖和裝修后夜景效果圖)、設計圖、平面位置圖;

㈢廣告牌設置地的產權單位意見;

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廣告經營單位核發的《戶外廣告登記證》;

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審查意見。

綜合執法大隊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對批準設置的,發給《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凡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廣告經營單位),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審查,符合規定資格條件,并在綜合執法大隊登記備案。

廣告經營單位受理戶外廣告業務時必須告知業主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匾、櫥窗和霓虹燈等裝置,應當安全美觀、內容健康、文字規范。

第三十七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使用性質、載體形式、規格、制作材料來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㈠在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志10米范圍之內;

㈡在候車亭、路街(巷)標牌、消防栓、郵筒等公共設施10米范圍之內(候車亭、站牌本身附設的廣告除外);

㈢影響地下管線、高壓電力架空線安全運行的;

㈣跨越道路、公路的;

㈤利用違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設施的;

㈥在透視圍墻上的;

㈦在建筑物外墻、頂部設置實物廣告的;

㈧影響現狀綠地效果、依附于行道樹或者影響行道樹生長的;

㈨在建筑物、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門頭牌匾)超出建筑物、構筑物50公分的,高度超出統一標準的;

㈩縣城古城保護區重要路段、建筑物門頭牌匾不按門頭材質和風貌相協調的標準進行設計的;

(十一)在政府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旅游景點周圍的建筑控制地帶內的;

(十二)其它影響市政公共設施、妨礙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第三十九條戶外廣告業主應當對所屬戶外廣告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和維修,以保證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潔、完好和安全。

第四十條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大型戶外廣告、電子牌(屏)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臨時性戶外廣告(包括橫垂條幅)設置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0天。戶外廣告設置一般不得超出設置期限,如需繼續設置,須在到期前重新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辦理的,按違法設置戶外廣告處理。

第四十一條已設置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拆除、遮蓋或損壞。如果因城市建設等特殊情況需要拆除的,由有關部門提請綜合執法大隊通知設置單位,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拆除。

第四十二條戶外廣告業主在戶外廣告原設施上更換廣告內容、版面的,應于更換前7日,將更換的內容、版面設計等有關資料,提請綜合執法大隊批準。未經批準,一律不得更換。

第四十三條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有償使用的原則,向綜合執法大隊交納有關費用,其標準由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擅自以任何名義收取。

第四十四條戶外廣告業主應承擔戶外廣告設施引發的安全責任。

第六章綠化管理

第四十五條*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并積極創建生態園林縣城。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區綠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縣城的綠化,保護縣城園林綠化設施。

第四十六條縣城的綠化覆蓋率不低于30%,綠地率不低于25%,人均公共綠地不低于8平方米。

第四十七條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城公共綠地、道路綠化和風景綠地的建設和管理。

單位的庭院綠化由單位負責。新區和古城改造區的綠化,由開發單位負責,交業主或者物業管理單位管護。

鼓勵居民綠化庭院,提倡單位、個人認建認養公共綠地。

第四十八條縣城規劃區內下列建設項目的公共綠地占總用地的比例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㈠新建片區、學校、醫院、大型公共建筑區不低于35%;

㈡工礦企業不低于20%;

㈢以商貿為主的古城改造區不低于15%;

㈣新建的大型商業中心不低于20%;

㈤其他建設工程區不低于30%。

第四十九條因條件限制綠化面積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城區建設項目,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建設單位應當在城區內實施異地綠化。

第五十條禁止侵占縣城公園、風景林地、水體、公共綠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禁止損毀城區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更換城區樹木。確需砍伐或者更換的,應當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古樹名木由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檔案,設置標志和保護設施,嚴禁砍伐和遷移。

第七章房屋拆遷管理

第五十一條縣城房屋拆遷必須符合縣城總體規劃,有利于縣城古城區改造、生態環境改善和文物古跡保護。

第五十二條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縣城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國土資源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負責與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條房屋拆遷中嚴禁下列行為:

㈠房屋拆遷完成后,未經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驗收;

㈡拆遷人自行拆遷,未配備兩名以上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房屋拆遷工作人員;

㈢不具備拆遷資質接受委托拆遷;

㈣不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從事房屋拆遷評估業務;

㈤轉讓受委托的評估業務。

第五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出具虛假評估報告,不得違反估價規范。

第八章環境噪聲管理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五十六條在制定縣城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者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五十七條在縣城區內的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不得產生超標噪聲,污染環境。

第九章市政公用事業管理

第五十八條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執法大隊和*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城道路的管理,嚴格控制縣城道路的挖掘和占用,保證縣城道路設施完好和交通暢通、安全。

新建、擴建、改建的縣城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縣城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經批準確需挖掘的,要限期完工,恢復原狀。

經批準占用或者挖掘縣城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占用或者挖掘前10日向社會公告。

統籌規劃、逐步實施地下公共管溝設施建設,已建成公共管溝等設施的,相應管線應當進入公共管溝。

第五十九條縣城實行統一供水,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縣城用水、節水計劃和相關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單項用水定額。

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嚴格控制取用地下水。縣城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因供水不能滿足需要,確需取用地下水補給的,應當征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后方可取水。

第六十條市政工程質量的監督委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市政工程質量的檢測應當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定的市政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承擔。

第六十一條向縣城排水管網及其他設施排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縣城燃氣設施不得擅自改動。確需改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應當采用國家推廣的節水、節能等工藝、設備、器具。

進入市場營銷的城市燃氣燃燒器具,應當經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并加貼合格標志后,方可銷售。

第六十四條縣城規劃區內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設施的行為:

㈠擅自連接、改裝、拆除供水、排水等公用管線、公共管溝、亮化照明電源;

㈡擅自在縣城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裝抽水水泵;

㈢擅自將自建的供水、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設施與縣城相應的設施連接;

㈣擅自停止運行再生水利用設施;

㈤向縣城排水設施排放或者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經處理的污水以及廢棄物;

㈥擅自在已實施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將雨水、污水系統混接;

㈦損壞縣城道路、橋梁、供水、排水、公共管溝、消防設施、縣城公共客運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

㈧損壞、偷盜窨井蓋、電話亭、路燈、指路牌;

㈨擅自占用縣城道路、橋梁、廣場、綠地、應急場所和壓占地下管線。

第六十五條鼓勵社會投資市政公用設施建設。

社會投資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可以實行有償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由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定。

第六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城建設資金的監督和管理。

法律、法規規定要求招標的市政工程,應當依法實行招標。

第十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六十七條規劃建設、*、交通、運政管理、城管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合理劃定泊車地點,加強城區干道秩序管理,查處站外搭客車輛和其他車輛亂停亂放行為;凡進入縣城的機動車輛,按規定地點停放,嚴禁亂停亂放。規范機動車營運秩序,取締非法載員。

對客運車輛實行總量控制,嚴格管理;規范好城區客運停車場內經營秩序和站門口秩序;查處非法客運車輛。

第六十八條在縣城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㈠擅自占用或挖掘縣城道路;

㈡擅自在縣城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㈢未能對縣城道路上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縣城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

㈣未能在縣城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㈤占用縣城道路期滿或者挖掘縣城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

㈥依附于縣城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㈦緊急搶修埋設在縣城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㈧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縣城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㈨其他損害、侵占縣城道路的行為。

第六十九條縣城區域內需要臨時占用道路的,必須辦理道路臨時占用許可證,并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繳納道路占用費。

需要挖掘縣城道路的,必須辦理道路挖掘許可證,并根據挖掘工程量繳納道路挖掘修復保證金。挖掘的道路修復后,經縣規劃建設主管部門驗收符合標準要求則保證金全部返還。

臨時占用、挖掘縣城道路的行政許可、收費由縣規劃建設局委托綜合執法大隊執行。

第七十條沿街給水管道出現跑冒滴漏,供水單位要及時搶修,產權單位承擔修理費用。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綜合執法大隊依照《*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綜合執法大隊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鎮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綜合執法大隊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鎮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綜合執法大隊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鎮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㈠、㈡、㈢、㈣、㈤、㈥、㈦、㈧項、第三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由綜合執法大隊依照《*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綜合執法大隊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鎮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㈨項規定的,由綜合執法大隊依照《*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鎮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由綜合執法大隊依照《*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責令改正,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可以依法取消其從事房屋拆遷評估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由綜合執法大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考核審定從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由規劃建設主管部門依照《*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對銷售者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由綜合執法大隊依照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綜合執法大隊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十八條執法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責任:

㈠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㈢無法定事由或者違反法定程序擅自改變已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㈣實施處罰未制作法律文書、使用合法票據;

㈤刁難、謾罵、毆打或者唆使他人毆打當事人;

㈥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查封、扣押、沒收的財物;

㈦索要、收受當事人及其家屬的財物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宴請;

㈧要求當事人承擔非法定義務;

㈨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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