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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行政許可法》,進一步規范審批行為、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率,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優化投資軟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結合縣委、縣政府《關于*年進一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安排意見》,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行政審批主體是指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各行政機關必須按照國家和省市縣有關規定,依法履行行政審批職責。
第三條本意見所指審批,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實施的審批、審核、核準、備案、許可、審定、認證、資質評定、登記以及其他性質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行為。
第四條縣行政審批管理辦公室負責全縣行政審批管理工作,并負責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運行、監管。
第五條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與縣行政審批管理辦公室合署辦公,其主要職責是,在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履行政策指導、業務協調、工作監督職能。
第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則。規范辦理流程,履行告知義務,落實限期辦理制度,加強行政審批后續監管。
第七條行政審批事項及其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應當在審批辦理場所公示,并通過告知單、辦事指南和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網站向社會公開。行政審批的實施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應當公開,并允許行政管理相對人查詢。
第八條各進駐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部門要講政治、顧大局,切實加強進廳窗口建設。要調整領導分工,下放審批權力,集中科室職能,使窗口真正成為有權、有責、能辦業務的實體。
第九條行政審批職能較多且分散在多個股室的部門要設立“行政審批股”,將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全部集中到“行政審批股”,并成建制進入中心辦公。“行政審批股”的設立按規定程序報批。各窗口實行首席代表負責制,部門對窗口首席代表充分授權,窗口首席代表負責審核把關簽發。需要行政副職簽審的辦理件,分管領導必須根據業務工作和承諾時限的需要,隨時到中心審簽辦件,其中項目多、辦件量大的部門分管領導要把中心作為主要辦公地點。需上報縣政府或縣直部門審批,并且必須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簽發的事項,窗口受理申請后,由主要負責同志到窗口簽發。確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的事項,窗口受理后,首席代表直接向班子會匯報情況,不再經過任何中間環節。
第十條垂直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部門內設機構改革的要求,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對內設機構作相應調整。
第十一條各窗口在行政管理上受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和本部門的雙重領導,審批中心對進駐窗口有人事管理權、工作協調權和年終考核權。各部門行政審批和便民服務事項的政策調整等,要及時與中心溝通,有關文件要及時報中心備案。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的行政審批事項要進入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與審批事項配套的服務項目也要相應劃轉。
第十三條統一由設置在中心的窗口受理行政審批申請,統一由中心窗口下達行政審批決定。進入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審批事項,辦理機構必須以現場辦理為原則,在原行政機關不得再受理行政審批申請,進廳單位全部刻制行政審批專用章,原單位行政印章對審批件無效(上報件由窗口首席代表持件到單位加蓋行政章),堅決杜絕雙軌運行和體外循環。
第十四條行政審批事項分為即辦件、承諾件、聯辦件、退辦件、補辦件、上報件六種類型。根據審批事項的性質,確定不同的辦理方式:對一般事項實行直接辦理制,對特殊事項實行承諾辦理制,對重大事項實行聯合辦理制,對上報事項實行負責辦理制,對控制事項實行明確答復制,在承諾期限內未辦結的行政審批事項,視作同意。
第十五條涉及多個行政機關辦理并需要踏勘現場的,由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組織聯合踏勘。
第十六條積極推進并聯審批工作。當事人提出申請,由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受理并聯審批工作,按照“一家受理、聯合審查、同步審批、限時辦結”的原則操作。申請事項需專家論證、審查和評審的,可由中心會同主辦部門的窗口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進入中心辦理的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涉及行政事業性收費或基金性收費以及經營性收費,一律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和縣政府核定的準確數額(比例)征收,個別減免的由常務副縣長一支筆簽批。各項收費一律在中心財政局收費窗口代收,一并納入財政對單位的收支兩條線體制管理,工商、質檢部門的收費及時繳存其相關賬戶。
第十八條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規范管理。行政部門要與中介服務機構徹底脫鉤,使之獨立客觀、公正執業。確需進廳服務的由中心協調決定。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打破壟斷格局,促使其不斷改善服務,規范運作,高效便民。
第十九條加強對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據省紀委、監察廳《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五條,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過錯責任。
(一)擅自設立行政審批事項,或者對國家和省市明令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繼續實施審批,或者變相審批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予受理的;
(三)無正當理由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予審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四)在依法規定的審批條件和標準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條件、標準或者限制的;
(五)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予以批準,或者超越職權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七)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或者借機攤派的;
(八)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行政審批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九)違法準許中介機構蒙昧無知其他組織、人員從事審批活動,或者把行政審批職能非法轉移給中介機構、其他組織的;
(十)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審批項目指令工作人員辦理,干擾行政審批行為,情節較重的;
(十一)在中心設置窗口而在原單位繼續受理審批件并私自審批的;
(十二)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三)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造成一定影響的;
(十四)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審批事項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五)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全部內容的;
(十六)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審批申請或者不予審批理由的;
(十七)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后果的。
第二十條行政審批管理機構會同縣監察機關制定行政審批與行政效能綜合考評辦法,并組織對行政審批辦理工作和進行定期綜合考評。“中心”對窗口的考核采取減分不加分的辦法,考評結果送各行政機關,并報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窗口考核計入部門年終考核總成績。
第二十一條縣監察機關應當在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派駐監察室,受理行政管理相對人投訴,并向社會公布投訴方式。監察機關對因實施行政審批而提出的行政效能投訴,按照中人河北省紀委、河北省監察廳《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行政審批管理機構會同縣監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審批效能進行監察檢查。縣政府和政府各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對行政審批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行政審批管理機構要定期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檢查行政審批工作,聘請企業、行業協會和群眾代表參與行政審批效能的監督檢查工作,并認真接受法制監督、新聞監督和社會監督。